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三章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 . 3 总体要 求
3 1 .
.
1
人 防控 制性详细 规划 编制应 遵
循长期 准 备 、 重 点 建 设 、 平 战 结 合 的 原
则 , 贯彻 总体 国 家安全观 , 树立 和 落实新
发展理念 , 推进 军 民 融 合 , 努力 实 现更好
质 量 , 更髙 效 益 , 更可 持续发展 。
为 规范 我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 控制 性详细
规划 编 制 工作 , 增强规划 的科 学性和 实效
性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空
工 程 战术技术要 求 》 《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1 . 1 编 制 目 的划 ) 编 制 工作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年第 期 20 1 9
3
5 8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 战术 技术要求 》 《 城 市 居住
区人 民防 空工程规划 规范 》
的通 知 》
鲁 防 发 (
〔 20 1 5〕
号 9
)
同 时 废
止 。
山 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山 东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控 制性详 细 规划
编 制导则
试 行 (
)
1
总^ 则,
为 进一步规 范我 省 人 民 防空 工 程控制
性详细 规划 ( 以下 简称人 防控制 性 详细 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 标准
,
警告
【
责 令 限 期 修建
,
并处
。
较重 】
违法情 形
木 按 规定
结让 防 空 地 下 宰或缴 纳防 空 地 下 宰 易 地 迷设 费
含
〉
应建 防 空 地 下 室 面 积 在
。
平 方米 警告
【
(
至
平方 米
,
影响 人 防工 程合理 布 局 的
处 罚 标准
,
责令限期 修建
,
并处
元的罚款
。
年 度 考 核结 果
经 省政府审 定 后 由 省 住 房
(
建 设 工 作 领 导小 组 办 公 室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考 核按 照 考 核
,
省 住房城 乡 建
一
第八条
内 容 量 化 评分
设厅
)
进行通 报
。
考核 结 果 作 为 安 排 下
基础 分 值为
良好
分
,
根据 考核
年 度 保 障性 安 居 工 程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资
》
裁量基准
鲁 防发
各市
、
的通知
〕
〔
号
省 级机关人 民 防空 办公室
:
《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行政处 罚 裁 量 基准 》 已 经 省 人 防 办
年第 十 四 次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讨论通过
现 印 发 你们
,
请认 真 遵 照 执 行
。
山 东 省 人 民 防空 办 公室
年
东省人 民
月
日
丨
府公 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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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
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4]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鲁防发〔2014〕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的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发布实施,并作如下通知: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文件时,未列出各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文件将被视作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各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