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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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侵权案例分析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侵权案例分析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侵权案例分析社交媒体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侵犯他人隐私、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析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的侵权案例,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微博侵权案例:白银市官员被侮辱时间:2011年8月15日细节:微博用户“小天使”发布一条带有侮辱性内容的微博,称白银市某官员“贪污腐败、无能愚蠢”。

该微博内容迅速传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官员本人认为该微博造谣诽谤,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律诉讼:官员以侮辱罪和名誉权侵权为由,将“小天使”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小天使”支付官员经济赔偿,并要求删除相关微博。

二、微信侵权案例:明星涉毒事件谣言传播时间:2014年5月1日细节:微信公众号“娱乐新闻”发布一篇文章,声称知名演员某某涉嫌吸毒,并附上一张涉毒的照片。

该文章立即在微信平台上迅速传播,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

某演员感到受到诽谤和名誉损害,立即通过律师提起诉讼。

法律诉讼:该演员以侮辱罪和名誉权侵权为由,将“娱乐新闻”微信公众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娱乐新闻”微信公众号删除相关文章,并支付经济赔偿。

三、微博侵权案例:公司雇员泄露商业机密时间:2009年3月10日细节:某知名公司兰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篇称公司即将推出的新产品的相关信息,信息中包含了该产品的特性、市场营销策略等商业机密。

兰某的微博成为公司竞争对手关注的焦点,公司认为兰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商业保密协议。

法律诉讼:公司以泄露商业机密为由,将兰某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兰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并判决兰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微信侵权案例:明星肖像权被商家侵犯时间:2010年9月24日细节:某明星甲某的照片被一家服装公司用于其广告宣传海报中,但未经甲某的许可和授权。

甲某发现后感到被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 关键词 】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对策
近年来 ,随着互联 网技术 的快 速发 爆料称 , “ 北大 院长在 梦桃源吃饭 时 ,
以 ,邹恒甫 的行 为 已经侵犯 了原告 的名
展, 微 博也 日 益普及 并成为人们 生活的 部分 。它是功 能齐全的传播方式 ,人 们 可以利用微博进行 信息查询 、学 术交 流 、娱 乐 、收发信 息等 。但微博 给人们 带来 了便利 的同时 ,也给个体 的名 誉权
奸 淫 。北 大 教 授 系 主任 也不 例 外 。 所
保护 带来 了冲击 和挑战 。首先 ,微 博突 3 万余条 ,评论超 过6 0 0 0 条 。8 月2 7 日北 因此 ,这里 的损害主要包括外部 名誉 损 破 了时空界 限,这就 使名誉权 的保 护变 大 召开媒 体通气 会 ,称8 月2 2 E t 北京 大 害 、 内部精 神 损 害 以及 附 带 的财 产 利
我们 可 以先看一 个案 例 。2 0 1 2 年8 大教授 和北 大的消极评价 ,带来 了严重 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微博名
月2 1 日,微博实名了原告 的尊严 。所 誉 侵 权 也是 如此 。在 北 大诉 邹 恒 甫名
期I I 8 | } I 识2 0 1 3 年第O 5 期 9 5

调查组 收到的 电子 邮件 和电话 中 ,没有 伤 、失望 、忧虑 、气愤等痛苦情绪 ,更
任何涉及邹 恒甫微博所述 内容的举报 。
8 月3 1 日,北大 曾就此 事发 出声 明 ,宣 附带的财产利益 的损 失主要包括侵权微 布要起诉邹 恒甫 ,并表示 已经将书面材 博 指 向人为治疗精 神损害而支付 的各 种 料递交 到法 院 ,9 月7 l ,北 京大学诉邹 费用 、不法微博指 向人为 了维持 自己的 E 恒甫名誉权 纠纷一案正式立 案 。那么下 名誉 ,进行诉讼或者 澄清所花费 的费用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微博是当前社交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形式,人们通过发布短文、图片、视频等内容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然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名誉侵权事件,即通过发布内容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采用的证明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首先应基于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在于实施行为的人。

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后,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

名誉侵权指以言论、文字、图形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不属于真实事实的有损于被侵权人人格尊严、名誉形象的信息,从而损害其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

在微博中,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并不容易。

因为微博的发文不仅涉及文本内容,还包括图片、视频以及相关链接等元素,更多地呈现出短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这要求观察者快速判断内容的合法性。

所以,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可采用以下几个标准:(1)真实性标准微博名誉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是对涉及内容的真实性的判断。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真实性标准,将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舆论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广大微博用户应当遵守网络道德,维护时代文明。

(2)过错标准过错标准意味着,在评估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受到侵权人的直接故意或过失所驱使。

微博名誉侵权的判定需要证明有责任的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侵权可能,然而依然有意或者过失地实施损害行为。

因此,在品德方面,微博用户应当保持尊重和诚信的态度,切勿损害他人的名誉。

(3)社会效益标准社会效益标准可以帮助法官进行名誉侵权认定。

此标准要求法官在这种行为的后果方面考虑更多因素,如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因素、新闻传媒自由等因素。

微博用户在创作的同时,应考虑其言辞或行为是否有益于推进社会发展。

二、证明微博名誉侵权的方式如果出现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解读与建议

案例:名誉侵权案例解读与建议案例一:名誉侵权引发网络谣言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的企业家,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则支持政府政策的言论。

随后,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负面的评论,并传播出涉及某某不端行为的谣言。

这些谣言对某某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他的商业合作伙伴开始对他产生怀疑,并取消了一些合作项目。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某某可以起诉那些传播谣言的人以及背后操纵的人,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是指他人以虚假事实、恶意评论或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害的行为。

某某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谣言的虚假性,并且需要确保诉讼程序的确凿性和合法性,以便为自己获得赔偿。

建议:某某应该尽快联系律师,提供所有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虚假事实的证据、言论传播的记录等。

律师将帮助某某准备相应的诉状,并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传播谣言并赔偿某某的损失。

同时,某某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并回应谣言,以保护自己的名誉。

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著名的艺术家,他的作品备受媒体关注。

然而,一家媒体在报道某某的作品时,故意使用了误导性的标题和不属实的评论,严重损害了某某的声誉。

随后,许多网民对此进行传播,并对某某发表了负面的评论,进一步加深了他的名誉侵权问题。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可以诉讼该媒体以及在网络上散播谣言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媒体在报道时应当确保信息准确性,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对于失实报道和误导性的标题,某某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该媒体的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建议:某某首先应与律师沟通,并提供有关报道的证据,包括文章、评论和相关网络传播的记录。

律师将帮助某某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准备诉讼材料。

同时,某某也可以公开回应媒体报道中的误导性信息,并向公众澄清事实,以修复自己的名誉。

事实经过:某某是某个行业的领军人物,但他的竞争对手却散布了一些关于某某的不实言论,以破坏他的声誉。

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

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

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微博和微信作为当代流行的社交媒体平台,给人们提供了了解和分享信息的便利。

然而,随着这些平台的普及和使用率的不断增加,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实言论。

这些不实言论不仅容易在网络上蔓延,影响公众舆论,还可能给人们带来伤害。

因此,对于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是必要的。

首先,不实言论可能导致社会谣言的传播。

网络的特性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远超过了传统媒体。

一旦有人发布了不实言论,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开来,导致谣言在网络上迅速蔓延。

这些谣言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事实核实,却能够对个人、企业、组织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

其次,不实言论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微博和微信上,不实言论往往针对的是公众人物或普通人的个人名誉、隐私等权益。

这些不实言论可能会给被攻击的个人带来恶劣的心理和精神压力,甚至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一些不实言论也可能对企业、品牌形象等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相应产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起到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不实言论的伤害。

例如,我国法律对于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处罚。

这不仅有助于恢复被攻击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加强法律追责的同时,互联网公司也应该承担起责任。

作为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的运营者,他们有责任审查和监管平台上的内容。

他们可以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及时删除和屏蔽不实言论,避免其进一步蔓延。

此外,互联网公司还可以加强用户教育和倡导正确的言论观念,增加用户对言论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的认识。

同时,针对微博和微信上的不实言论,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与舆论引导。

公众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尽量客观理性地对待信息,并树立正确的信息辨别能力。

在发现不实言论时,可以及时举报,促使相关部门与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协同行动,加强处理力度。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社会 各界 的广泛关 注 。

根据 《 民法通 则》 第1 0 1 条规定 , 侮 辱和诽谤 是微博侵权 行为

微 博名誉 侵权相 关概念 及特点 分析
的两种基 本类 型。 相 比较于传 统的一股 名誉侵 权 , 微博 侵权 的特
点主要与微 博这 一新型 网络技术 载体有 关 。 其 具有传 播速 度快 ,
博主 在发表 微博 时, 要 遵照法 律 、 法规 规定和 网络服 务提供 点, 微博 名誉侵 权行 为的构成 要件 一般 包括 以下 四个方面 :
者 的规章要 求 , 否则 极易侵 犯他人 的人格 性权利 , 进而侵犯 他人
博主 在博客上 对特定 民事 主体实施 了侵 害名誉权 的行为 ; 微
律 师事 务所 , 律师, 法学硕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8 . 0 2
微 博作 为新 兴 的网络社 交平 台迅速 崛起 ,其影 响力不容 小 誉权 进行侵 犯 的行 为 。 微博名誉 侵权案 件的 实质 , 是公 民言 论 自 觑。 利用微 博侵害 他人 名誉权 的案件也 开始大 量涌现 , 并 引发 了 由权 利和他 人名 誉权保护 界 限的平衡 问题 。
( 二) 名 誉权 的概念 、 特 点及相 关法律规 定
1 . 名 誉权概 念及特 点 名誉 权是 自然人 和法 人要求他 人 不得损 害就 其素质 和信 誉 方 面获得 的社会 评价 的权利 。名誉权 具有 绝对性 、 专属性 、 特 定
性、 非 财产 性。法人 的名誉 又称 商誉 , 具体 指有 关法人 商业或 职 的规定 , 微博名誉 侵权 民事 责任承担 的主要方式 包括 : 停止 侵害 、 业 道德 、 资质 、 商 品质量 或服 务质量方 面 的社会评 价 。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观点和情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正因为其特殊的传播方式和受众规模,微博也成为了名誉侵权事件频发的地方,对此,如何认定微博名誉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要认定微博名誉侵权,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谁,即是否存在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

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损害,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对象、方式、时机、对象的社会评价和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只有在以上两个方面都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行为。

由于微博平台的特殊性,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和受众范围都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所以在认定微博名誉侵权时,需要更加注重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以此来更加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

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主要指的是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而间接责任主体则包括了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而言,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主要的,因为他们所发布的言论直接导致了名誉权的侵害。

而对于间接责任主体,其广义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言论传播的平台和服务。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微博平台往往是侵权言论的传播和扩散的主要场所,其提供的功能使得侵权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量传播,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也需要对其平台上的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以减少微博名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其责任承担也应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如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其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誉 感 ) 。 2 微 博 环 境 下 的 名誉 权 、 网络 是 一 个 虚 拟 的 社 会 , 个 网 络 系统 , 如 人 人 网 、 易 博 一 比 网
对 于侵犯名誉权 的行 为 , 一般是捏 造虚假事 实达到 损害名誉 权人名誉 的效果 。这种行 为放诸微 博 中, 由于 网络本身 的虚拟性 质 、 民在 网络空 间中的道德解锁 以及微博环境下 文字表达功 能 网 的扩 大 化 , 带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特 殊 性 。
微 博 中名誉 权较 传统 名誉权 的范 围更 为 受 限 。在 微 博 中, 于名 誉 侵 对 权行 为 应 当有不 同的利 益权 衡取 向 , 微博 的一 些 特殊 功 能 也导 致 了一
些新 的名誉 侵权 主体 争议 的 出现 , 以及如 何 在 名誉 受损 后 获得 充 分救
济和 名誉 恢 复 同样 值得 深 思。
个 或 者 另 一 些 微 博 用 户 , 些 微 博 用 户 可 能 属 于 粉 丝 群 , 可 以 是 这 也 单方面关注或 者互不关 注的陌生群 体 , 通过 @产生 了另 外一种信 息的直接传输 模式 , 即一定程度上 的对话模式 。
享 的特点迎合 了现代人 , 从公 共人 物到草 根阶级 的需求 。公 众人 物往 往需 要通过微博宣扬 自己的生活 , 吸引更多关注 的焦 点 , 草 而 根 阶级则 利用微博获得一个关注公众人物 同时宣泄 自己情感企 图 找 到共 鸣的渠道 。表达 自由在微博 中的体 现似乎 比其他 的网络应 用更 为凸显 , 一条微博尽 管以字数限制了言语更多的发挥 , 同时 但
微博 的出现在互联 网领 域开创了一个继博客和社交 网络 之后
新 的 时 代 , 美 国 有 著 名 的 tie 网 站 , 领 跑 中 国微 博 先 锋 的是 在 wtr t 而 新浪微博 、 讯微 博等。微博以其短小精悍 、 腾 方便快捷 以及充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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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判认为:个正的官方强,主观
但微博作非没有限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论
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
权责任;博主发表的微博使受
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
3.微博名誉侵权的主要法
鉴于微博网络技术的发展
域对微博名誉侵权尚无明确的
权的主要法律对于微博侵权案
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权,政府官员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冲突。

在公民对于政府及官员通过微博提出批评性言论或对于某事件的公开性质疑、猜测,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并未区分官员等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关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中并无特殊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

故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舆论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对于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一些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陷害,应给予相应的容忍度。

近年来我国各地也出现了多起“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如“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再如“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和新浪网名誉侵权案”。

社会舆论普遍对“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有较大的关注和抵触情绪,即使案件胜诉,社会效果也不一定最佳。

(三)法人微博名誉侵权案件
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不同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而侵权者针对法人产品的品论、指责、批评,尽管直接指向的法人产品本身不享有名誉权,但特定的产品是特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法人形象的代表,故针对法人产品的侵权也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瑞士民法典》在第1章53条规定“法人享有除以自然人的本质为条件的,如性别、年龄或者亲属关系以外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微博名誉侵权诉讼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网络微博侵权的实际状况,以及鉴于微博言论的特殊性,建议被侵权人应采取综合措施应对,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同时进行,但以诉讼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协调有序的进行。

本文仅从诉讼角度对微博名誉侵权案件进行分析。

(一)原告
根据微博案件的具体情况,被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依法享有名誉权,可作为原告提起网络名誉侵权诉讼。

(二)被告
微博博主因其发布侵权言论造成了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必然的被告。

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经营者其负有删除有害信息的义务,即如果经被侵权人的通知,对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删除、屏蔽该信息等措施,并禁止该信息为其他任何第三人所知悉。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不及时将侵权信息予以删除(或屏蔽)而使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话,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被侵权人应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其网站山侵权博主的微博言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并根据通知后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定是否对其提起诉讼。

微博侵权言论传播者是指转发、评论侵权微博的网友,之所以会发生微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正是有人对侵权言论进行了传播,所以这些传播者也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参与此类性质微博的网友较多,若对侵权网友提起诉讼,可能会带了不必要的诉累,故不宜把侵权网友列为被告。

(三)案件管辖地的确定
根据《解答》第四条规定,结合微博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发生均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言论又是广泛流传的,所以对于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

管辖原则的基础应当是在方便诉讼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利等诸方面寻求最好的平衡。

从微博名誉侵权的特点来看,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其侵权后果往往是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

因此,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的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件诉讼请求的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实务,适用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即侵权的微博言论是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传播的,应当相应地在一定程度和一段时间内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而不能像普通的侵犯名誉权那样一次了结。

(五)诉讼证据的确定
诉讼事务的处理依托于对证据的准确把握和及时取证。

由于网站的网页总是在不断更新中,侵权信息可能被更新而代之其他信息,这样就会给我方收集证据和证明加害行为的存在带来了困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权人需要对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举证。

微博名誉侵权中由于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这就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持。

但是,网上信息处于经常变化状态,而且可以被极其轻易地、不留痕迹地修改。

由于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被侵权人更要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

经过公证的信息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因此被侵权人应通过公证提取的方式保全对侵权微博博主的IP地址链、微博及博文内容及表现形式等证据加以固定,并以此作为诉讼中的主要证据。

待证据收集程序完整后,可以委托律师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或律师函,通知新浪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民安.名誉侵权的法律救济:损害赔偿、回应权、撤回权以及宣示性判决等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北京: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
[3]周云涛.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温莉.法人名誉权问题研究.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11.
◆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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