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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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认定概述动漫是一种流行的艺术形式,源自日本,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受欢迎的文化现象。

随着动漫的普及和影响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动漫的商业价值,并且投入到动漫产业中。

本文将探讨动漫企业认定的概念、目的和认定标准。

动漫企业认定的概念动漫企业认定是指对从事动漫产业的企业进行认定,确认其在动漫产业中的地位和资格。

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动漫企业的管理和规范,保护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提升动漫企业的竞争力。

动漫企业认定的目的动漫企业认定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通过认定优秀的动漫企业,激励他们在创作和生产方面的创新和发展,推动动漫产业的整体进步。

2.加强对动漫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并加强对其经营和管理的监督,促进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加强对动漫作品的版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动漫产业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效益。

4.提升动漫企业的竞争力: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动漫企业认定的标准动漫企业认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规模和经营能力: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能力,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人员规模、生产能力等。

2.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数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动漫作品创作和生产能力,包括作品的质量、数量和创新性等。

3.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认定的动漫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一定的版权管理和维权能力。

4.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能够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口碑。

5.社会责任和文化传承: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动漫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材料准备:动漫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证件、动漫作品的样本、知识产权证明、市场推广资料等。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界定(一)、普通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方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一)、纳税人的分类(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方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28•【文号】文产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请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组织落实对动漫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2. 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月28日附件1: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87家)北京市北京潘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鑫联必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轩创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北控成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漫联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祺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天津瑞格奇迹影视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天津玺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翼动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动漫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妙思影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神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燕娃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山西乐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义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奥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乾豪动漫有限公司大连翰星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卡拉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极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雪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德天合动漫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文动画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虫焉知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皆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视金石动画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金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常州香江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水木动画制片厂有限公司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苏州米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莱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熊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华人普雷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缔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莱彼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依美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宿州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信达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安徽星动卡通影视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联合优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坤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星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亚创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天之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大口袋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钤山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腾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山东广电呀咔咔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光远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潍坊合展动画有限公司济南科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河南安卓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名阁影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约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睿动漫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太极蝌蚪动漫影视有限公司郑州壹卡通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四明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漫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省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东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创艺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成动漫有限公司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达力创意动漫有限公司梅州市汉唐影视动漫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临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天象国际动漫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峰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南英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长美影视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谛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盛策同辉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甘肃上元甲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魔力矩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附件2: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9家)北京市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天津市仁永影视动画制作传播有限公司山西省山西高新博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樱艺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文市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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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 闻 出版 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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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广播影视正文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近日,《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9月27日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动漫是文化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统筹首都动漫游戏资源,繁荣精品创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用动漫丰富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首都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正确导向。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坚持首善标准。

紧密结合新时代首都发展大局和城市功能定位,贯彻“动漫+”理念,发挥北京动漫在创意、科技、金融和人才等领域优势,加强规划引领,推动动漫行业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坚持人民至上。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等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等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等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文产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产发〔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局:为推动我国动漫艺术精品力作的涌现,加快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的批复意见,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增设动漫奖。

2011年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成功举办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动漫奖三年评选一次,经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开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以下简称“第二届动漫奖”)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第二届动漫奖申报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至5月15日。

二、奖项设置第二届动漫奖共设奖项30个,具体奖项如下:┌────┬───────────────┬────────────────┐│序号│名称│数量(个)│├────┼───────────────┼────────────────┤│1│最佳动画电影奖│3│├────┼───────────────┼────────────────┤│2│最佳动画电视片奖│3│├────┼───────────────┼────────────────┤│3│最佳漫画作品奖│3│├────┼───────────────┼────────────────┤│4│最佳动漫出版物奖│3│├────┼───────────────┼────────────────┤│5│最佳动漫舞台剧奖│1│├────┼───────────────┼────────────────┤│6│最佳新媒体动漫作品奖│2│├────┼───────────────┼────────────────┤│7│最佳动漫形象奖│2│├────┼───────────────┼────────────────┤│8│最佳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奖│5│├────┼───────────────┼────────────────┤│9│最佳动漫传播机构奖│2│├────┼───────────────┼────────────────┤│10│最佳动漫教育机构奖│3│├────┼───────────────┼────────────────┤│11│最佳动漫技术奖│2│└────┴───────────────┴────────────────┘┌────┬───────────────┬────────────────┐│序号│名称│数量(个)│├────┼───────────────┼────────────────┤│12│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奖│1│└────┴───────────────┴────────────────┘三、申报范围第二届动漫奖申报范围为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境内外依法播映、出版、演出、传播并具有明确著作权属的我国动漫产品,以及在此期间取得优异业绩的我国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动漫企业及相关传播、教育机构及动漫技术和动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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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成文日期:2008-12-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第七条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

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

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

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

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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