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对 社会 生活 的影 响 . 而废 除私法 与 公法 之 间 的传 统 从
理 财 产 和 营 业事 务 的 由管 理 人 制作 重 整 计 划草 案 ”
界 限 , 私 权本 位 与 社 会本 位 相 协 调 . 现 了现 代 社 将 体 会公 权 力对 经济 的干 预 。 重整 计划 制 度不 仅 应保 护 债 务 人 、 权 人及 股 东 等 多 个 利益 主体 的权 益 . 应 体 债 还
可 见 , 国实行 “ 管 理谁 制 定 ” 则 由于 债务 人 企 我 谁 原 业 对本 单位 经 营状 况 比较 熟悉 . 于 经营 过程 中存 在 对 的 问题 及 其解 决 方 案 , 债务 人 积 累 了广泛 的经 验 债
务 人 提 出重 整计 划 能 较 全 面 地 考虑 企 业 所存 在 的各 种 情 况 。 括 企 业 高 层领 导 或 高 管 人 员 的调 整 、 工 包 职 的安 排 、 备 的更 新 以及 产 品 的销 售 和处 置等 同时 设 债 务人 对公 司债务 清理 的情 况 也最 清楚 . 能根 据各 类 债 权人 的特 点 , 分别 对 待 、 活处 理 , 保各 方 都能 较 灵 确
( )重整 计划 的 实体意 义 二
重 整计 划作 为重 整制度 的核 心 文件 . 其包 含 的 内 容 是多 方利 益主 体平 等协 商 的产物 . 现 了私法 自治 体 的精 神 意 思 自治 的 范 围 内 . 整 计 划为 所 有权 利 在 重
关 系 , 定 了 旨在使 公 司 获得 挽 救 的各 种 措施 。 设 重整
计划 制度 可 为担 保 权 人 、 享有 优 先 权 的劳 动 债权 人 、 股东等 相关所 有权 利人 利益 进行 公平 调整 . 救企 业 拯
破产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石涛锋(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作为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和重整挽救机制的基本性法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施行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拟通过在金融债权追诉和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发现的相关诉讼和实体问题的研究,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些许努力。
关键词:破产银行债权保全一、债务人滥用破产法程序逃避债务,随意启动和终结破产程序。
按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受偿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却利用该条规定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逃避债权人追偿,在达到拖延目的之后又随意撤销破产申请,而地方法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而予以配合。
例如,在衡水市某热电厂破产重整案例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主动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止。
由于破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当地法院的特殊关系,其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债权的道路被封死了,只能寄希望于通过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受偿。
然而,由于破产重整旷日持久,从申请到裁定重整,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6个月期限到延期3个月,再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等等程序,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
然后实践中,在破产重整程序已经进行了一年多之后,由于破产重整未达到债务人最大限度逃废债务的目标,而彻底破产又并非其当初目的,于是该热电厂又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重整申请。
而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的老弊病,竟然裁定同意。
然而,按照《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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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关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以及会计数据保密性不强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建立健全破产清算会计制度,加强破产清算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完善会计数据保密措施。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才能有效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水平,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是保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解决对策、会计信息、准确、专业水平、制度、保密性、监管、专业水平、数据保密措施。
1. 引言1.1 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要性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的重要财务管理工作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破产清算会计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财务数据,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支持,为债权人和股东做出清晰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帮助相关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债务的妥善清偿。
破产清算会计还能够规范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做好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才能有效推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清算的良性发展。
1.2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决策者和相关利益方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破产清算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会计人员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也是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之一。
破产清算会计需要具备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导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上,破产案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实践操作性也不断增加。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为破产审理的效率和精度提供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1.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是其存在的普遍问题。
尤其是在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成为拖延诉讼的一种形式。
长期审理周期会直接影响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实现,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长时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以便有效提高审理效率。
2. 情况复杂破产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的问题多元化。
对于裁判法官而言,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熟悉各项细节,并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
因此,代表各方利益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担当非常关键。
3.问题解决困难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各利益方之间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逐一解决。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解决问题往往非常困难。
为了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手段,以期更好地解决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法律条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律条款有时不尽完善,或者是难以适应案件的实际需求。
这种情况下,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往往导致审理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问题解决之策1.优化审理机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们应该在现有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整体的审理流程,并尽可能采用纯电子化审理的方法,以提高审理效率。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以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强化专业培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各利益方在审理中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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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
善措施
论文摘要: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从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司法制度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问题;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重获经营能力,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与债务人有利益关系或交易的其他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
所以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如果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那么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为重整人,继续经营企业,继续控制企业,而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和诉讼都将被冻结。
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可能会由于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重整的公
示信息的有限,重整人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或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
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监察人、重整人、重整检查人具有决定权,而这些权力很容易在钱权交易中被滥用。
如果法院对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不到位,那么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主要的担保的债权人,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消减机制或损失分担,这样会使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
而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
所以说,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
担保物权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相应的会增加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这样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
(三)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有失公平
破产重整制度中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别除权的限制、强制程序的中止,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股东利益的引入和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这样实际上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因为按照谁负
担风险、损失,谁受益的公平原则,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应当由社会或者政府共同分担,因为债权人可能是企业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
(四)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
在重整程序过程中,股东和债务人企业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剩余索取权和红利分配权,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的参加可以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
但处在重整阶段的企业一般在重整人的控制、运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业管理的重整计划执行人,也可以是原企业经营管理层。
而我国缺乏派生诉讼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股东对重整企业进行投资,无疑会增加风险。
这也就是在我国为什么经营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和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的原因。
(五)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状况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重整程序自由裁量权范围扩大,同时其适用一般耗资巨大,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旷日持久,所以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同时由于参与重整程序的企业通常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可能各级、各地法院同时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司法查封、冻结等措施,对我国的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挑战。
与此同时我国司法腐败和行政干预司法状况依然存在,法官滥用司法指挥权和行政干预的不当介入使重整程序沦为实质上的行政化操作,从而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四、针对存在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
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在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和重整程序启动环节,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如果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债权人监督权和异议权制约法院和债务人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在重整人执行重整过程中,如果有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和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追究企业管理层和大股东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二)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只有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对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细致保护,让股东和债务人与各类债权人充分协商决定重整程序的选择,才能降低交易的风险成本。
由于重整企业的特殊性,政府出于企业职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强行通过重整计划或启动重整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政府必须通过补贴或社会保险机制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
此外,我国还应当将国企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同时进行,使非银行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这样才能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
(三)保护股东利益
应该赋予重整公司依法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资格,同时还应当加强新股发行的监督与审核,完善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应当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虽然股东在关系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只有在债务人企业没有剩余资产净值但股东愿意注资挽救企业或还有剩余的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股东仍有作为关系人参加重整程序的权利,即使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股东的参与权,这样才能保护股东的重整利益。
(四)完善司法制度
首先,完善法官错案追究责任制,对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自由裁量权限及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提高重整程序的适用审级。
在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完善和加强法官责任制建设,才符合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权力约束原则。
其次,建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和司法协调机制,协调各地诉讼、监督程序进程。
重整程序实质上是一个集约化的程序,将各地的起诉和强制执行程序冻结,统一在一个重整程序的框架之下集中解决。
这就必须有一个司法协调或安排将所有诉讼进行并案处理,同时能够对程序进程的相关信息及时在各地法院和债权人与重整法院之间共享互动的机制。
再次,明确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地位,维护司法独立,防止行政权力非法院干预。
重整程序中,法院是程序进程的指挥者而非政府,而且法院只能按照重整程序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关系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进行市场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