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一、破产重整的价值确立:从债权人利益至上到社会利益至上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体现着近现代以来破产法理念的巨大转变:从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 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鲜明地体现了古代破产法的宗旨,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至能够将债务人的身体砍为数段。这一债权人利益至上的立法宗旨在欧洲中世纪立法中继续得到体现。1542年英国上议院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该法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债务,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破产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并将破产债务人送进监狱。不过,这部法律已经包含着与古罗马破产法不同的因素:债务人解脱。一旦债务人被送进监狱,出狱以后的收入就可以免除偿还债务,债务不再被无限追溯。这是向债务人利益的第一次重大倾斜。

源于英国的《破产法》被美国借用。1829年,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杰克逊总统关闭国有的第二美国银行,银行停止放贷,提前收贷,引起一场重大的金融危机。大批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困境。而这次因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而陷入绝境的债务人绝大部分都是拥有美国梦的诚实经营者。如果将这批诚实的经营者送进监狱,将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危及美国政府的合法性。于是,1841年,美国通过第二部《破产法》,写

入自愿破产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诚实经营者因资不抵债而自愿申请破产时,可以给予债务免除。对破产者作出了第一次重大让步。

市场和社会对自愿破产原则的认可,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市场经济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繁荣到来时,所有企业都利润丰厚,而萧条期到来时,即使是讲求信用的诚实经营者亦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因而,破产具有“道德无涉”的特点,亦与经营者的个人能力无太大的关联。个别债务人是无法与巨大的经济运行周期相抗衡的。正是基于这一社会共识,1867年美国随之通过了第三部《破产法》,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在第二部《破产法》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做出了第三次重大让步。

十九后半叶,美国接连爆发大的经济危机,1857年、1867年、1873年、1882年、1890年是危机爆发的关键年份。在危机的频繁袭击面前,人们广泛的认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和失败并非取决于企业自身,还取决于日益依赖的经济系统的健康:“全国的首要利益取决于一个人能否继续他的事业,取决于能否为债权人和他自身的利益而保留他的财产,而不是变卖他的资产并把它们分给他的债权人。在萧条时期强制性地出卖财产和停业对整个国家,以及每个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失。”因此,1898年,第四部破产法出台,允许破产重组,债权人向债务人再次做出重大让步。理由是,债务人手里掌握着一个庞大的企业和市场网络,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破产意味着危机的蔓延和加深,意味着企业网络的连锁倒闭。在破产重整中,债务清理不再是破产的唯一目的,债务关系的处理被放置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使得债权人的地位进一步被社会化。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秩序其负面影响是由内向外辐射的:首先是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它的居的地区以及它的

交易伙伴;再次是其生计与该破产企业的营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破产,不仅仅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更涉及到广泛的社会主体之利益。相反,债权人却只有少数人。

我国的旧破产法中亦规定有“和解、整顿制度”,系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以期能恢复生产能力,拯救企业以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但我国的旧破产法对整顿制度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六条,并且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行政色彩浓厚,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宏观指导能力不强。而新破产法对此进行重大调整,专设一章规定“重整制度”,用二十五个条文,详细规定了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和执行,并对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等内容亦作了规定。

相对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凸现了对困境企业再生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程序积极挽救困境企业,而非消极避免企业破产清算;通过“司法权”及“私法民主”手段调整和平衡重整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借助“集体化”程序使债权人全体福利最大化并增进效率。5从各国破产重整立法例看,在破产重整中主要运用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机制、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机制、破产重整债权人的参与和保护机制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和批准机制确保拯救目标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中,特别是自动停止制度、债权人的多数表决原则以及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的设计,使得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其他机制无法替代的优势。

二、保障社会利益的制度构成

重整程序中社会利益的实现核心在于挽救债务人,这是各方获益的关键。然而,在破产程序中,一方利益的实现,往往基于对他

方利益的限制甚至损害,各主体间必会存在激烈的对抗与冲突。因此重整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居中整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就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破产法设置了以下制度,以求对有关各方主体利益进行平衡。

(一)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

纵观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赋予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重整程序的启动权。新《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由于重整程序的成本较大,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对破产重整申请主体进行相应的限制、防止此程序的滥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尽管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主体,但对于债权人没有债权额和人数的限定,对于出资人没有已出资时间的限定,这些都不利于日后的具体操作,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

(二)破产重整的担保限制

为了保证企业债务人重整利益,就需要对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利益进行限制。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同债权人之间也存在着不平等的情况。例如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优先清偿其债务的特殊权利,由此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另一方面,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又有着共同的利益,即他们需共同监督债务人的重整,以实现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各国破产法都规定在重整申请提出后限制担保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如日本公司更生制度强制担保人参加更生程序,更生担保权在

更生程序申请时并不当然妨碍担保权的实行,在决定开始更生程序后,所有更生担保权包括正在审理中的担保权都必须重视实行,申报并参加更生程序,不参加更生程序,则担保权不能实行,其所担保债权也不能受偿。参加更生程序的担保权人,其所担保债权的清偿及其权利的变更,有更生计划予以决定。担保权也受到公司更生计划的调整,调整后的更生担保权的清偿期间被延长。6我国的《破产法》对这一立法原则也加以吸收,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三)破产重整程序的自动冻结

自动冻结制度是对债务人、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的共同保护和平衡。自动冻结,又称自动中止,指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程序一开始,其他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程序和行为即自动停止。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除具有阻止程序开始后个别债权人的个别追讨债务的行为外,还可以防止个别追偿行为对债务人继续营业所造成的影响。7美国《联邦破产法》第三百六十二条(a)详细列举了八种被自动冻结的行为,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债权人个别针对债务人采取的司法上的或者行政上的行为,也包括债权人从事的任何获取支付,或创设或执行担保的行为,甚至是债权人私下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也包括在内。概而言之,就是任何实现债权的行为均被禁止。应该说,破产法中的自动冻结制度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尤其是在重整程序中规定的自动冻结制度,它所体现的是“大公”而非一人一事一时的“小公”,是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制度

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是指债权人会议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以及社会

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采用分组表决的方式审议重整计划,是对不同层次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平衡,是公平与正义在债权人主体内部的实现,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将众债权人以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组,其与组内成员间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小,易于就共同的利益达成共识,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考察更具针对性和典型性。各债权人组均平等享有相同的表决权,全部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重整计划为债权人会议所通过。我国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依照不同的债权分类,使各类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表决通过的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大致有两种标准,一种是单一标准,即仅规定了表决权额,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和公司更生法为代表;另一种是双重标准,即不仅规定了表决权额,而且规定了表决人数,以美国破产法和德国支付不能法为代表。我国新《破产法》亦采用双重标准,第八十四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较之单一标准,双重标准不仅限定了债权额同时限定了债权人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中小债权人的利益。“在对实在法上具有统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地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则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理念的。”8我们不能要求小额债权人在其自身债权未获圆满清偿时,弃自身权益不顾而为大额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某项重整计划草案。而且在商法财产平等的大原则下,若不将区分的将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放在一起进行表决,大额债权人由于其在债权额度上占有较大优势,使得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的重整计划可能会以牺牲中小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分组表

决的方式既要求组间公平又要求组内公平,是重整程序中一大特色,是重整制度对社会利益又一保障。

(五)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是以保证债权人获得比清算分配更大的价值为目的的。虽然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保全企业再生以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无限度地牺牲债权人利益去片面强调企业拯救。被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分配更大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应当足以抵消债权人因为迟延清偿而承担的风险和损失。通过重整制度保存下来的运营价值,不仅仅属于债务人,而且也应当使债权人受益。

除了对私——私利益进行平衡外,重整制度要对私——公利益进行协调平衡。重整制度在维持与再建企业的同时实现企业继续经营,即把大型企业破产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重整制度将社会利益放在了第一位。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他的保护是通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公司、股东、雇员、供应商、消费者,乃至那些自身利益或状况以来破产企业的人,同时也包括社区和政府等等。通过重整挽救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以维护整体经济秩序顺利展开,从而使上述各类不特定利益主体均可直接或间接受益,即达到了个别私利益和公利益的平衡。

三、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重整作为司法内的公司拯救手段,直接用国家强制性规定维持大多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性,最能体现国家的强力参与,法院的主导地位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重整的全过程。一方面法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参与到重整保护中来,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代表主导整个重整程序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整合,在必要时,法院甚至可动用强

制力量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法院又需在重整程序中扮演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运用法律对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居中平衡公平保护。因此,在重整程序中,法院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10在我国的新破产法中,法院所起的作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把握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这是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审查确定被申请人的资格或自我申请的有效性,从而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我国新破产法将重整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对重整能力没有做出特殊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自己或出资人发现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时,均可提出破产重整,并且未限制造成无力清偿的原因。这样一来,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把握时机及时申请重整,提高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域外重整的适用往往集中于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公司。以美国重整制度的实施为例来进行考察,据统计,美国1987年申请重整的公司中,有41%的公司年度纳税额达到了2500万美元,但这些公司仅有30%获得了重整成功;有7%的公司年度纳税额超过了1亿美元,但这些公司中仅有69%获得了重整成功。从世界司法实践看,有着广泛适用范围的重整程序的国家,如美国《联邦破产法》,最终适用主体几乎与有着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国家,如日本的《公司更生法》一样,都是那些大公司。

这一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经验,如杭州中院在审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时,就坚持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案标准: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审查了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现实可

行性,证监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态度和维稳方案,公司职工的安置情况,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支持力度等,同时对相关各方利益主体均充分告知了重整风险,从而为该上市公司的成功重整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在重整程序的具体适用中,应充分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将适用范围限定在那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上,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同时还要对债务人的重整原因、重整能力进行审慎考察,调查债务人有无重建希望,以避免由重整制度过于宽泛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审查重整申请人资格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提起重整申请。破产法对股东的申请权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未对债权人的申请权做出任何必要的限制,在实践中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这里,美国《联邦破产法》的做法可供借鉴:重整程序的启动,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债务人提出重整的,不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无清偿,公司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后即享有重整申请权;对于债权人提出强制重整的,则要求申请人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而且债权人必须有总数达到或超过10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在有12名或更多债务人时,申请必须由至少3名债权人提出。根据美国国会在1994年破产改革法案中的授权,美国最高法院行政处2001年3月将债权数额调整为11625美元。

(三)监督重整人行使经营管理权

重整人是指在公司重整期间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的必备机构。我国新破产法中没有单独的重整人概念,从支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角度出发,采用了债务人、管理人选择制模式,管理人负责主持营业,但可以将营业事务交托债务人的管理层,并在法院的指导下对其实施监督。

(四)审查、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整个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权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债权人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就可做出批准裁定。但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某些债权人组通过,未获得所有债权人组同意时,“只要重整计划对受到削减的未接受计划的债权或股权无不公正的对待而其他认可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法院可不顾其反对而许可计划,这被称为强制批准。”

我国新破产法对法院的正常批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和需要满足的条件,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裁定批准,当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时,法院则应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在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能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1)担保债权获得全部清偿;(2)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全部清偿(;3)普通债权的清偿不能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4) 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5)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不违反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五)防止破产重整被滥用

重整虽然以促进债务人复兴、维护社会利益为宗旨,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其价值追求之一。美国破产法就宣称,其立法目标有两方面:一是保护债务人利益,使之能够重新开始,二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使之能够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就重整程序而言,其实质是对债权人权利进行限制与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反限制的过程。必须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虽然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是能够调和的。实践中,依利益平衡原则进行重整程序设计、以现代公力干预经济时,应防止破产重整制度被滥用,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自1978年美国破产法颁行以来,其宽松的制度设计导致重整程序被债务人滥用的问题,一直为各方所批评。2005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题为《2005 年防止破产程序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破产修正案,从限制债务人权利、扩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重整程序的监督机制以及放宽重整程序出口等方面对重整程序做出了重大修改,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值得关注和借鉴。我国是首次引进重整制度,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信用机制距成熟的市场机制尚有不少差距,加之立法时缺乏实务经验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更要防止滥用重整程序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对破产重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的研究,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应成为新《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系统关注的新课题。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五、偿债资金来源 (18) 六、经营方案 (18)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21)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22)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3)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5)

释义 1、“FH法院”指 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及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 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及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 善措施 论文摘要: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从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司法制度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问题;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重获经营能力,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与债务人有利益关系或交易的其他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如果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那么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为重整人,继续经营企业,继续控制企业,而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和诉讼都将被冻结。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可能会由于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重整的公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 内容提要: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的深刻理性精神,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一、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 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一些铺垫。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多种流派,对市场经济规律做出了科学概述与总结。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其进行理论阐释自然离不开对经济学某些学派与观点的借鉴。其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就是凯恩斯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 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古典经济学理论居于统治地位。古典经济学中核心的问题是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即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进行最佳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决定此时的立法主要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为主。在破产法内,对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破产倒闭被视为正常的经济现象,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体现,没有任何必要去对其加以重建。 但由于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现实经济中的许多实际现象,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取得统治地位,经济理论转而认为主观上的边际效用决定物品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开始进入到现代经济学阶段。{1}其中,对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就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凯恩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端均可归因于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要根除这些弊端,只靠自动调节和私人领域的分散活动,已远不能挽救资本主义危机,政府机能不得不扩大。{2}因此,他认为应实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健康运行。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3}传统的纯粹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开始出现了某种社会化的改变。在破产法领域,立法者一改原先的立法理念,开始注意避免企业直接破产倒闭,尤其是保存和维持员工和债权人较多的大型企业,尽量减少工人失业、生产停止、经济困难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破产重整制度以其本身所体现的宏观干预、保持就业均衡的理念满足了形势的需要。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于深化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在于解释企业是如何形成的;企业的规模与治理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处于怎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等。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而这里所说的经营是结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1}(737)将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经济学阐释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表达,企业就是商法中的“营业”,它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组织的营业,即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一、破产重整的价值确立:从债权人利益至上到社会利益至上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体现着近现代以来破产法理念的巨大转变:从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 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鲜明地体现了古代破产法的宗旨,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至能够将债务人的身体砍为数段。这一债权人利益至上的立法宗旨在欧洲中世纪立法中继续得到体现。1542年英国上议院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该法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债务,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破产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并将破产债务人送进监狱。不过,这部法律已经包含着与古罗马破产法不同的因素:债务人解脱。一旦债务人被送进监狱,出狱以后的收入就可以免除偿还债务,债务不再被无限追溯。这是向债务人利益的第一次重大倾斜。 源于英国的《破产法》被美国借用。1829年,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杰克逊总统关闭国有的第二美国银行,银行停止放贷,提前收贷,引起一场重大的金融危机。大批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困境。而这次因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而陷入绝境的债务人绝大部分都是拥有美国梦的诚实经营者。如果将这批诚实的经营者送进监狱,将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危及美国政府的合法性。于是,1841年,美国通过第二部《破产法》,写

入自愿破产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诚实经营者因资不抵债而自愿申请破产时,可以给予债务免除。对破产者作出了第一次重大让步。 市场和社会对自愿破产原则的认可,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市场经济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繁荣到来时,所有企业都利润丰厚,而萧条期到来时,即使是讲求信用的诚实经营者亦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因而,破产具有“道德无涉”的特点,亦与经营者的个人能力无太大的关联。个别债务人是无法与巨大的经济运行周期相抗衡的。正是基于这一社会共识,1867年美国随之通过了第三部《破产法》,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在第二部《破产法》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做出了第三次重大让步。 十九后半叶,美国接连爆发大的经济危机,1857年、1867年、1873年、1882年、1890年是危机爆发的关键年份。在危机的频繁袭击面前,人们广泛的认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和失败并非取决于企业自身,还取决于日益依赖的经济系统的健康:“全国的首要利益取决于一个人能否继续他的事业,取决于能否为债权人和他自身的利益而保留他的财产,而不是变卖他的资产并把它们分给他的债权人。在萧条时期强制性地出卖财产和停业对整个国家,以及每个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失。”因此,1898年,第四部破产法出台,允许破产重组,债权人向债务人再次做出重大让步。理由是,债务人手里掌握着一个庞大的企业和市场网络,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破产意味着危机的蔓延和加深,意味着企业网络的连锁倒闭。在破产重整中,债务清理不再是破产的唯一目的,债务关系的处理被放置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使得债权人的地位进一步被社会化。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秩序其负面影响是由内向外辐射的:首先是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它的居的地区以及它的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中制定的一项公平解决企业债务的制度。让企业能够在破产中清理自身债务,帮助其进行新的发展。对破产而言,企业破产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众多,一旦在破产中不能达到各方诉求,就容易出现因破产制度引发各方矛盾,这就显得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制定,实际上是让企业在破产中重整,优化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利益不平衡引发的矛盾和其他新的问题。在我国法律健全过程中,也会尊重各方利益,注重公平与效率。由此,才有了本文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破产;破产重整制度;利益 A Brief Analysis of China's Bankruptcy Restructuring System ABSTRACT: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 fair system for solving enterprise debts formulated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in China. Let enterprises clear up their debts in bankruptcy and help them develop in a new way. As far as bankruptcy is concerned, there are many interests involved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Once the demands of all parties can not be met in bankruptcy, it is easy to cause contradictions among all parties because of bankruptcy system, which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adequate bankruptcy system. The formulation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ctually to let enterprises reorganize in bankruptcy, optimiz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avoid contradictions and other new problems caused by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perfecting our law, we will respect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pay attention to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hus, this paper has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bankruptcy;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nterests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 选题的背景 在上世纪初,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大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大型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这些大公司的破产给社会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它将会造成各国大批企业破产,工人大量失业,社会生产力严重浪费,导致社会的沉重负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寻找治理良方,随之产生了一种对企业具有积极拯救功能的制度———重整制度。 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复杂化,我国公司也开始面临着国内国外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建立起公司重整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于2007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这是新《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最大的进步之处,它给予了那些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企业一次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具有很多积极意义,但是重整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实施中将会面临许多问题。 1.2 选题的意义 我国新的《破产法》于2007 年6 月1 日起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新《破产法》在第8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新《破产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立法出发点,遵循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借此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通过恢复它们的活力来充分保障国家、债权人、出资人、股东及企业职工的利益,力求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目标,并对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2.1研究的基本内容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中华人民 __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可谓十年磨剑,最终于xx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xx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并设专章25个条文进行规定,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这成为了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不少专家学者在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和运作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使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 破产重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对其也有不同解释。有学者直接将其限定为公司重整,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1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

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2另有学者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3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归纳起来说,其内容还是具有共性的。即破产重整的原因无外乎是企业财务陷入危机,无法周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偿债的可能性;破产重整适用的现实动因是债务企业有重新赢利的希望;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原有正常营业状态。 在破产制度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它们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三者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狭窄。破产重整程序的运作成本高昂、耗资巨大,如果重整失败,造成的后果将难以挽回。因此,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对破产重整的对象规定较为宽泛,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外,其他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将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c12238143.html, 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在第7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重整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中国的实施将会带来或者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一、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破产重整在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作“重组”(reorganization)或“恢复”(rehabilitation),在法国称作“司法康复”(redressement juaiciaire),在日本称作“更生”,是指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

务。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因为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 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继续经营,学者们将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企业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曲瑞琦 摘要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其伴随着市场而产生,同时也应当在市场中寻找发展的机会。另外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威胁。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个体现,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企业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其中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进行保护,这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也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一种体现,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分析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权益保护清算 从2007年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破产法出台,至今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专门的章节对该内容进行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的立法,实施几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指导成就,但是在该法律的落实过程中,我国破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解决。在以下的内容中笔者将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这些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因 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宣布破产或者重整的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制度,该制度的发起通常是由相关利害人主动提起的,由法院进行主持、多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对该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等关系进行处理或者再分配的活动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并不同于破产,而是一种通过调整经营关系和内部权益,促进企业再发展的手段,目的是维护企业正常或者摆脱当前困境的一种方式。当然企业的破产重整包含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是债权人,还有债务人、股东,但是相比来说本文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需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按照法律的要求应当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可能的兼顾考量,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中进行利益公平性的维护。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设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股东利益的破产重整活动中,我国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较弱。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认识不够,多数情况下,人们对于该行为的认识是既然企业破产重整是要救活企业,让企业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那么就要对债务人和股东权益进行更多的维护,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轻视,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在本文中提出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的思想,正是为了更好的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每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二)为了改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求必须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企业的破产重整活动的起因多是因为企业负债过多、经营不善等原因,但是这些作为企业经营的秘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很多人是不容易了解的,因此债务人掌握的信息会远远多于债权人,而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又会明显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落实和保护。另外债权人之间对于信息的掌握也会存在不足,首先很多的债权人是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也更不会了解企业的具体信息情况,而如果掌握较多情况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向另外的债权人传递相关信息,对其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通过多种方式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避免其因为所知企业信息较少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是非常必要的。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_经济法.doc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_经济法论 文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刘成江 一、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在法理学上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将之直接概括为公司的重整,认为重整是股份公司因财产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

之复兴的制度。有的学者认为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为公司更生或是司法康复,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使企业避免破产从而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重整”,也被称为整理或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避免该企业破产,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其主持按照企业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方案,采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措施,以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差异主要是由于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大,要求的成本高,各国或者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对破产重整适用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比较赞同王卫国所归纳的概念:“重整,日文作“更生”,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尽管对破产重整有不同的定义,但是重整制度诞生的大环境却是一样的,都是在传统的破产清算与和解不能解决破产问题的环境下出现的。清算只能将破产主体从法律上简单地消灭,解决不了更为深刻的问题。破产和解的创立或多或少地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强制性与片面性,但和解制度不能真正实现预防破产、拯救困境企业的目标,从和解程序的性质来看,“和解协议无非是一个偿债计划。”传统担保物债权的优先性与债权人对其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重新掌握了对将来清偿于债权人的财产的支配权的债务人的质疑决定了和解制度不能担负起拯救困境企业的历史使命。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c12238143.html,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 (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十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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