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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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随着中国《破产法》的施行,在中国股市上存在的为数不少的一、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衡平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面,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衡平,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但是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会很多,因此必须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参照《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由拥有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这样才可以体现债权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效率。

同时,提议破产重整的债权人会议必须提供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必须要求三分之二债权数额表决权通过。

在现实成功案例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申请破产重整的很多。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

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中央电大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说明:试卷号:1058课程代码:01267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六、论述题33.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参考答案: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六、论述题33.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参考答案:(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专门为企业提供解决困境的制度,它可以把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等健全起来,以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及其服务方式、法律效力等均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冲突时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1.定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境企业采取管理措施,以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改善其经营,恢复其健康发展的有序措施。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企业改善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恢复其健康发展,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3.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法律上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是拟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拟做出重整决定的人。

4.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审批和终止破产重整等步骤。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实力集中: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以重整申请人为主体,集中所有的处置活动,包括把财务状况、财产和债权等清楚界定,进行重大经营改变等。

2.舆论管控:破产重整制度要求社会关注破产重整案件,建立舆论管控机制,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有序清算,通过清算实现财产处置和债务诉求,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4.重整实施: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重整实施,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经营发展的改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1.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2.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掠夺债务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保护公共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公共秩序,确保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近年来,破产重整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历史演进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未来发展进行一定的展望。

一、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主要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框架实施,即《破产法》(Bankruptcy Code)下的第11章和第9章。

第11章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而第9章专门用于地方政府的破产重整。

破产法庭将被破产企业视为一个“安全的港湾”,允许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寻求债务重整方案。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重整进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证破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演进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始于19世纪末的“铁路破产潮”,当时大量铁路公司陷入破产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首次引入了管辖所有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以确保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在1990年代,美国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引入了更加灵活和迅速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这些修改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处理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经营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潜力。

三、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与其他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美国的制度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首先,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企业通过保护法院的安全港湾,寻求充分的负债重整。

这种机制在许多国家中并不常见。

其次,美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广泛权力,以促使各利益相关方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

然而,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破产重整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可能导致企业的不确定性和经营困难。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破产重整制度-名词详解出自 MBA智库百科()破产重整制度(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目录• 1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2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3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4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5 相关条目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对所有 债权 人之权 利 的概括 执行制 度,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支持 ,因而 在 日本 的破 产重整 实务 围 ,为我国企业体制现状服务;窄出 中 ,法官一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是为了通过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决定破
于大型股份有限公司 ,而大公司一般
是指上市公司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 重整程序没有规定具体 的适用对象,
多国有企业) ,它们也需要通过破产重 整程序来获得新生 。为适应我国企业 的现状 ,新破产法草案对破产重整制
外 ,还在于重整程序的费用远远高于 度 的适用范围作 了宽进窄出的规定 , 破产和清算程序 ,故小公司往往难 以 宽进是为 了扩大破产重整制度适用范
型”性质相区别,破产 重整程序具有 “ 重整更生型 ”的特性 。清算程序是
股 有 公 为 立 理 是, 人, 因 于 国 公 型 企 份 限 司 限, 法 由 公 原 在 我 在 司 的 业之
司破产 重整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如果 太
宽,将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达到 规避破产和拖延债务履行的流弊 。日 本的立法理由除考虑公司的社会影响
外,仍存在着大批大型的企业( 包括许
宜 。协议资产重组方
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 的
种种困境引发了人们对破产法律制度
的重新思考 。破产是在商 品经济社会 发展 到 一定阶段 必然 出现 的法律 现 象,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竞争中优 胜 劣汰的法律机制 。传统的破产法律
式要求全体债 务人与
债权 人一致 同意协议 制度 由破产清算制 度和和解整顿制度 内容 ,涉及股 东权益 组成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 时 ,得到所有股权持 在商品经济进人垄断阶段 ,社会化大 有人 的共 同认可 ,只 生产 日益普遍的环境下的新发展 。破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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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摘要: 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见不鲜。

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

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

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

公司破产重整与现代立法理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探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近20年,在充分肯定其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无庸讳言由于公司重整的制度缺失及其他缺陷,1使一批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境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只能在退市或破产的死亡线上苦苦挣扎。

而求生的本能又迫使那些陷入困境的、类似于郑百文2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高成本、低效益甚至“报表重组”、“虚假重组”的“曲线救司”措施,祈求在中国证监会限定的期限内扭亏为盈以保住其上市资格。

公司重整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公司的重组手段,削弱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公司重整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破产立法、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性要求。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3有关重整的规定,从上市公司重组实践的角度,探讨重整制度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及其立法完善。

一、重整制度的引入: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1其他缺陷如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政府不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技术错误等。

参见王欣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法立法风雨十年”,《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

2全称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商业企业。

1997年郑百文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有商业企业上市公司中拨得头筹,进入国内上市公司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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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内容提要: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的深刻理性精神,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

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

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

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一些铺垫。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学基础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多种流派,对市场经济规律做出了科学概述与总结。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其进行理论阐释自然离不开对经济学某些学派与观点的借鉴。

其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就是凯恩斯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

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古典经济学理论居于统治地位。

古典经济学中核心的问题是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即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进行最佳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

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决定此时的立法主要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为主。

在破产法内,对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破产倒闭被视为正常的经济现象,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体现,没有任何必要去对其加以重建。

但由于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现实经济中的许多实际现象,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取得统治地位,经济理论转而认为主观上的边际效用决定物品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开始进入到现代经济学阶段。

{1}其中,对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就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

凯恩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端均可归因于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要根除这些弊端,只靠自动调节和私人领域的分散活动,已远不能挽救资本主义危机,政府机能不得不扩大。

{2}因此,他认为应实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健康运行。

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3}传统的纯粹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开始出现了某种社会化的改变。

在破产法领域,立法者一改原先的立法理念,开始注意避免企业直接破产倒闭,尤其是保存和维持员工和债权人较多的大型企业,尽量减少工人失业、生产停止、经济困难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破产重整制度以其本身所体现的宏观干预、保持就业均衡的理念满足了形势的需要。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于深化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在于解释企业是如何形成的;企业的规模与治理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处于怎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而这里所说的经营是结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

{1}(737)将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经济学阐释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表达,企业就是商法中的“营业”,它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组织的营业,即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存在的具有总体财产的组织体,这里的营业是多数物和权利的集合,是营业活动的沉淀物,包含了具有事实上利益的财产价值;二是指活动的营业,即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

{4}因此,现代企业在法律上可以被理解为财产、交易关系、以及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使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5}(91)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生产组织。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通过维持企业的经营,作为财产、交易关系、利益集合体的企业整体的价值就会大于将企业破产清算分配后的价值,即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

对此,国外有学者做过深刻分析:“一个企业是有形资产(诸如土地、建筑、设备、商品库存、原材料及现金),无形资产(诸如知识产权、客户名单及合同权利)和管理经验、雇员技能等的聚合体。

当破产企业停业清算后,有形和无形财产便出售给各个买主。

但是一旦停业,债权人就再也无法从管理经验、雇员技能、客户关系和货源关系中实现任何价值。

相反,如果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债权人则常常会从破产企业中获得最大价值。

因为破产企业若作为仍然营运的企业出售的话,其所有资产、雇员和各种关系可以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一并出售,此时的卖价可能大大超过单个资产零售价之和。

另一种情况下,可以整顿破产企业的经营,重组其资本结构以便在将来能赢利,这样,债权人从企业的未来利润中获取的价值会多于简单的清算销售中所获得的价值。

”{6}可见,企业中被用于其所设计工业生产的资产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售出售时的价值,因此破产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

对英国破产法改革有直接影响的库克(Cork)报告中,也多次提到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将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加以维持会更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实现。

{7}之所以企业的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就在于企业已经成了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有机整合体,企业所蕴涵的大量无形与有形的资产利益,在设立运行中所投入以及积累的利益在破产清算时不仅无法全部变现,还会发生价值减损,而这对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利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将承受企业破产的消极外部性影响。

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致,或者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失误所致,也许“破产只能说明经理人员有问题,而不一定说明公司有问题。

”{8}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不是最佳选择,继续经营仍有可能恢复营利,其经营价值是要远远超出清算价值的。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导致了国家之手对市场之手的纠正,作为传统私法的破产法也渗透了某些公权力介入的因素,从而为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宏观指导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则深化了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在微观层面上让人看到了维持企业经营所获价值将大于破产分配价值。

宏观经济理论与微观经济理论殊途同归,但都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经济学的科学解说。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社会学基础现代各国学术界都倾向认为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法国,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以孔德、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传统和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传统。

19世纪后半叶社会学研究中心开始从欧洲转人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与学派。

各种不同的社会学流派尽管各自的观点与方法论不同,但在社会学中被观察到的显然就是各种社会现象,{9}通过研究各种社会现象揭示社会运行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而法律是一种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现象,因此,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机制、发展趋向等问题必须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或理论从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社会行动等不同的角度与层次进行分析考察,将法律置于社会中进行研究。

{10}由于社会学派别林立,众说纷纭,在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阐释上,何者与之有最密切联系或者是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笔者认为应当是社会连带学说,本文拟就以此为指导做一粗浅分析。

社会连带是由社会学鼻祖孔德最先使用的范畴,后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对社会连带的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人类社会有两重连带关系,即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

机械连带是建立在同质的价值和行为、强烈的社会约束、对传统和亲属的忠诚之上。

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高度发展的社会各个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上的。

前者是只有简单劳动分工,几乎没有专门化角色和功能的社会的存在条件,后者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条件。

{11}狄骥继受并拓展了涂尔干的理论,但他从实证主义哲学出发论证连带关系的存在。

狄骥认为:人们在连带关系中进行合作,并不是因为这种合作是什么“善”,而是因为他是一个人,除了通过连带关系进行合作之外,就无法生存,合作本身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

社会连带关系间接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

……一个人的不幸影响所有的人,一个人的幸福使所有的人受惠。

{12}总之,无论社会连带关系是同求的还是分工的(也就是涂尔干所说的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民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这种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需要,所以只能共同加以满足,因为人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所以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实现。

孔德、涂尔干、狄骥等人提出并不断加以完善的社会连带观点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解说极具参考价值,因为他们指出了现代社会的客观事实,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空前广泛的相互依赖性。

自然经济时代,基本上没有太多的社会交往与合作;到了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人类的交往虽然有所发展,但因为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方式和不够发达的通讯与交通,人类交往的范围狭小。

但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始,借助现代机器大工业和现代生产方式推动,出现了生产的社会化分工与合作,现代社会的相互依赖开始广泛形成,{13}现代社会进入到了相互依存,相互连带的阶段。

那么,如何用社会连带理论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呢?笔者以为:社会连带理论出台的历史背景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经过政治与经济变革的资本主义社会业已成熟。

{14}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各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化和一体化。

单个经济组织的崩溃解体,很可能导致其他经济组织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从而引发经济灾难。

特别是二战以后,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内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情况,要求立法在制定破产法时给予相当的注意。

其中一个趋势就是企业的大型化,即由于技术革新促使企业迈向大型化,而这些大型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存在,它通过原材料的提供、产品的贩卖等方式与众多的企业结合起来,所以一个企业因破产而消灭的话,必然会对其他企业产生连锁反应。

{15}连带的社会,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利益与共的社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社会中,由于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出于审慎的考虑,他们必须为社会的存续而努力。

由此就产生了为社会团结的维持而努力的基本义务,所有的权利都是从这一基本义务中推演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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