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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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在过去十几年里不断加强破产重整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明显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破产重整旨在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算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未来,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破产重整将会成为企业债务冲突调解的主要手段。

与此同时,对于保护债权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维护企业经济实力,保障员工就业形势等,起到了中介作用,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提高了企业的生存率。

二、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1、管理层可能背离企业的利益,导致流失。

破产重整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管制机构的宽容与支持。

一些高管人员经常会利用程序的缺陷和法律的漏洞来逃脱或消极对待重整过程,从而使重整过程演化为非法转让或外泄核心资产。

2、破产重整手续冗长,耗时长。

中国目前的破产重整程序标准速度慢,耗时长,增加了企业偿还债务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在实践中的发展。

3、制度不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缺乏针对性,制约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

破产重整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亟待加强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并完善从股份公司到独资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2、建立与完善对破产重整各类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3、配合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破产重整的兜底机制,同时扩大国企的兜底范围;4、打破破联制,增强破产重整机构的独立性。

四、总结破产重整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满足保护债权人、保护企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要求。

当然,破产重整在实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克服种种困难和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制定和实施更为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以更优秀的制度为秦淮,推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以帮助企业实现债务的清理和重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营状况日益复杂,破产重整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经过不断完善,正在朝着更加健全和成熟的方向发展,为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空间。

在过去,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这不仅导致了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调整结构和债务,实现经营上的重生。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存率,保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债权人可以参与债务重组的谈判和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制度也提供了一系列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如设立破产清算基金、设立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其诉求的实现效率。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兴业。

外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难免遇到经营困难,如果没有健全的破产重整制度,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促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长期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重整是一种正常现象,合理使用破产重整制度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创新发展。

当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对企业进行淘汰和再生,有效地优化了市场经济的环境。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前采取法律措施,通过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重新安排或调整,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实现经营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内部管理进行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实现财务重组,帮助企业摆脱危机,重回正轨。

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重整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1.2 破产重整制度的背景意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裁定和相关程序,实现债务重组、财务重建,最终实现破产发生时债务清偿,企业重生的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的背景意义在于解决企业破产对债权人、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保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企业持续经营和创新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容易遭受损失。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实现债务的合理重组和分配,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的良性退出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淘汰低效、僵化的企业,释放市场资源,为新兴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空间,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破产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化解企业破产带来的风险,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是一个复杂而不完善的体系。

当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上已经初步完善,包括《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论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应用

论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应用

论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应用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破产预重整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该制度指的是当企业即将破产时,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来重新组织经营。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企业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从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帮助更多人了解并掌握该制度。

一、破产预重整制度基本概念破产预重整制度,简称“破产预披露”,是指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自救,以避免破产,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

破产预重整的核心是将企业的破产风险提前披露,接着寻找适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破产预重整的具体做法是:对于即将破产或者经营困难的企业,法院可以授权组成相关的专业人才,由其中的信用机构、律师、会计师、管理人员等人员组建一支企业重整小组。

该小组将负责承担财务管理、资产处置、经营策略等等工作。

在一定时间内,该小组将会协助企业完成重新组织的过程。

二、破产预重整在我国法律上的应用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预重整制度的相关条款,但这一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太被重视和利用。

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大多数依然处在对破产理解不够深入的状态中。

多数企业仅仅是在出现危机的时候才思考到破产预重整,这样显然是来不及的。

要想在我国推广破产预重整制度,必须深入推广企业经营风险预防的理念,使得企业更加关注细节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让读者能够看清楚破产预重整制度的重要性,让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同时,把破产预重整作为企业缓解经营风险的重要选择。

三、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对于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执行情况还没得到有效改善。

实际上,破产预重整制度应该在企业经营的初期得到充分应用,从而让企业减少风险、稳健发展。

未来,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破产预重整制度在其他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的案例,有着很大的借鉴和启示价值。

我国也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立法推广,进一步完善破产预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鼓励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借助小组的力量进行重整。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在面临经济危机、市场环境变化等挑战时,很多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境地。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架构来应对破产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首先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一旦遇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破产重整,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无法全额收回其应得的权益,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不少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2、实施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破产重整难度较大、效果不佳等;3、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和不足之处。

结语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不仅保护企业的生存,也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和再开发,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过程中,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讨,完善其法律法规、加强实施指导和建设管理体制。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将逐步完善和提升,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并重新组织其经营。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是相对较新的法律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破产重整制度不断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好的环境来进行重整,是一种积极的改革措施。

第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在过去,企业一旦陷入困境,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导致企业的债权人难以收回债权,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通过更加灵活和多样的方式来进行重整,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企业如果陷入债务困境,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失去市场信誉、失去员工信心、失去合作伙伴支持等。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处理债务问题,恢复市场信誉,增强员工信心,重新获得合作伙伴的支持,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不仅会对企业本身造成影响,还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比如失业人数的增加,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企业对外经济关系的破裂,可能会影响国际市场秩序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来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这也是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的积极意义所在。

第四,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企业往往会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如果国内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挑战,从而提升国内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也可以鼓励企业更加注重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中制定的一项公平解决企业债务的制度。

让企业能够在破产中清理自身债务,帮助其进行新的发展。

对破产而言,企业破产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众多,一旦在破产中不能达到各方诉求,就容易出现因破产制度引发各方矛盾,这就显得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制定,实际上是让企业在破产中重整,优化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利益不平衡引发的矛盾和其他新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健全过程中,也会尊重各方利益,注重公平与效率。

由此,才有了本文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破产;破产重整制度;利益A Brief Analysis of China's Bankruptcy Restructuring SystemABSTRACT: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 fair system for solving enterprise debts formulated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in China. Let enterprises clear up their debts in bankruptcy and help them develop in a new way. As far as bankruptcy is concerned, there are many interests involved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Once the demands of all parties can not be met in bankruptcy, it is easy to cause contradictions among all parties because of bankruptcy system, which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adequate bankruptcy system. The formulation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ctually to let enterprises reorganize in bankruptcy, optimiz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avoid contradictions and other new problems caused by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perfecting our law, we will respect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pay attention to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hus, this paper has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bankruptcy;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nterests目录引言 (1)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1)(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二)重整制度的价值 (2)二、两大法系国家破产重整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2)(一)英美法系国家破产重整制度 (2)(二)大陆法系国家破产重整制度 (3)(三)两大法系下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分析 (4)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5)(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债权分类 (5)(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5)(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 (6)(四)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的地位 (6)(五)重整制度的执行 (6)四、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 (6)(一)债务人可能利用破产重整执行不严而逃避债务 (6)(二)中国的司法体制和现状可能很难保障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7)五、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议 (8)(一)扩大我国破产主体的适用范围 (8)(二)应该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破产监督体系 (8)结论 (9)参考文献 (9)引言我国新的《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破产重整制度,新《破产法》在第八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制度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面临着多种风险和挑战,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债务风险等。

若是企业遇到了灾难或者经济不景气,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债务过高,此时破产重整制度可以给予企业良性的处置,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经济体系转型升级的必要举措,更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破产重整制度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债务违约、经营不善等问题的解决手段。

但是,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改革和完善。

首先,应健全破产预防机制。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往往是在企业破产后出现,没有对可能出现破产的企业进行有效预防,这种机制的不完善,难以有效防止企业出现破产现象。

因此,应当在破产制度完善的同时,加强破产预防机制的建设,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等,实现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控,避免企业破产。

其次,应完善破产调解机制。

在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中,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往往需要经过法院裁定,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产的成本和时间,而且对于具体的破产案件缺乏灵活的解决方案。

因此,应当适时完善破产调解机制,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案,能够让企业和债权人在破产前进行协商和调解,降低破产的损失和成本。

最后,应完善破产管理机制。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破产管理员的角色往往比较被动,缺乏对企业的全面掌握和有效管理。

因此,应加强破产管理员队伍建设,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提高破产管理的效率和专业性,以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解决。

总之,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在今后的改革和实践中,应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和健全各个方面的制度机制,更好地保障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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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重整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可谓十年磨剑,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并设专章25个条文进行规定,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

这成为了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

不少专家学者在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和运作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使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破产重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对其也有不同解释。

有学者直接将其限定为公司重整,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

1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

2另有学者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

3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归纳起来说,其内容还是具有共性的。

即破产重整的原因无外乎是企业财务陷入危机,无法周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偿债的可能性;破产重整适用的现实动因是债务企业有重新赢利的希望;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原有正常营业状态。

在破产制度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它们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三者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

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狭窄。

破产重整程序的运作成本高昂、耗资巨大,如果重整失败,造成的后果将难以挽回。

因此,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对破产重整的对象规定较为宽泛,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外,其他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将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

如《日本会社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

在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中,参与主体较为单一,即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

破产重整程序则不同,它涉及到直接参与主体和间接参与主体。

债务人的投资人和职工可以直接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到重整程序。

例如职工能以劳动债权人的身份,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此外,其他受重整成败影响但又不适合直接参与重整程序的,如债务人的长期合作伙伴等主体,能够间接参与重整程序。

(三)重整目标的多元化。

处理破产问题,除了尊重诸如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应当重视经济价值之外的其他诸如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社会个体利益的价值等。

4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3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5并且,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这注定了在重整程序中,它还要兼顾企业职工、股东等其他主体的利益,体现其社会本位的特征。

(四)重整程序的优先性。

由于破产重整将广泛的利益主体涵盖在其制度设计范畴内,具有广阔的价值视野,因此,它比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更能保护社会各方的利益。

鉴于此,法律确立了其优先地位。

即当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时,其他正在进行的一切民事执行程序即行中止,且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申请并存时,重整申请被优先考虑。

此外,担保物权的效力在重整开始后也被暂时冻结,这“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及其它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

”6早期的破产法过分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致力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在增加社会总体财富方面没有积极作用。

在19世纪,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由此发生了重大转变,债务人、雇员、经理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不再游离于破产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而是逐渐受到重视。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重整制度是通过贬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扩大参与程序的主体范围和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等方法,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境中的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

7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体现为:(一)拯救债务人。

企业成立以后,不要轻易解散它。

毕竟“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分拆后高得多。

”8破产重整制度立足于企业破产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通过债务重整,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避免破产的悲惨结局。

基于这种考虑,有些国家如韩国就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避免破产。

(二)均衡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虽然“公司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它是由股东组成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9但是,公司的人格实体并非绝对化,毕竟,它不仅仅是股东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它还应是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践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

10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破产的直接后果是工人失业、生产力浪费,且随即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迅速涉及相关产业,导致供求失衡,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冲击。

世界各国在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带来的关联危害的基础上,纷纷建立破产重整制度,以求预防破产,在关注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将关爱的视野扩大到各方利益主体和社会整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中,各主体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使资源由利用率低的企业流向利用率高的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破产清算就是为了满足竞争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

但是破产清算不能直接改变资源的利用方式,具有被动性、间接性,而且是最具破坏性、最耗费资源的一种方式。

破产重整能弥补破产清算自身难以克服的种种弊端,通过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调整、内部法人治理机构的分工与合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持企业的就业和资产,避免企业营业价值的落空。

67二、破产重整制度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如前所述,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主体广泛,各方的法律地位都不一样,权利和义务既有独立又相互交叉。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中外学者众说纷纭,形成了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机关说和破产财产受托人说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管理人不仅代表了债务人的利益,也代表了债权人的利益,还代表了破产重整程序各方参与人如雇员、经理的利益。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债权人有异议时,仅能申请更换,决定权仍在法院。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由法院决定。

且不说破产管理事务涉及法律、审计和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法院不可能完全掌握各行各业破产情况,选出适格的破产管理人,单论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权过分集中于法院,就极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现象。

2006年,深圳中院有包括破产庭庭长在内的5名法官皆因破产案件被纪委“双规”或被受刑事处分即是明证。

我们应参考德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法,即改变以法院为主导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采用以法院选任为主,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把决定权还给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先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由全体债权人表决是否同意该人选,如不同意,则由债权人改选。

为使债权人对管理人的选任能实施有效监督,对债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条件也应放松,不能局限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单个债权人对管理人的选任均可以个人名义行使异议权。

双轨制赋予了债权人更多的话语权,充分体现了债权人意思自治,同时又避免了法院权力过大易导致权力寻租的弊端。

(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债务人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存续。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法律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一般都没有作出限制。

因为债务人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最清楚,是否需要启动重整最有发言权,为了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比债权人启动重整程序的愿望要迫切得多。

二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做好的安排。

破产重整计划既是当事人彼此让步寻求债务解决的和解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企业复兴的行动纲领。

11《新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具有丰富的企业运营经验,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但是也不能排除债务人侧重于保护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

毕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精明的经济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法官”。

12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无非都和其利益有关。

债务人还担当着执行重整计划的重任,且是唯一的执行人。

这有利于发挥债务人了解企业的优势,更能调动其积极性。

但为了防止债务人借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其执行活动必须置于管理人的监督下。

(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的利益休戚相关。

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债权保障是破产法得以萌生的最初动因,是完善债权保护手段体系的实际需要使然,也是破产法迄今仍具有生命力的基础所在,甚至可以说是破产法的内在要素和品格之一。

13法律在赋予债权人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债权人还能对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

《新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强行分组的方式进行表决,这是《新破产法》的一大特色。

债权人在通过重整计划前,必须反复斟酌、考虑,因为一旦通过计划,重整程序正式启动,意味着其债权被暂时冻结,无论是担保债权还是一般债权都必须遵从于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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