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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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对 社会 生活 的影 响 . 而废 除私法 与 公法 之 间 的传 统 从
理 财 产 和 营 业事 务 的 由管 理 人 制作 重 整 计 划草 案 ”
界 限 , 私 权本 位 与 社 会本 位 相 协 调 . 现 了现 代 社 将 体 会公 权 力对 经济 的干 预 。 重整 计划 制 度不 仅 应保 护 债 务 人 、 权 人及 股 东 等 多 个 利益 主体 的权 益 . 应 体 债 还
可 见 , 国实行 “ 管 理谁 制 定 ” 则 由于 债务 人 企 我 谁 原 业 对本 单位 经 营状 况 比较 熟悉 . 于 经营 过程 中存 在 对 的 问题 及 其解 决 方 案 , 债务 人 积 累 了广泛 的经 验 债
务 人 提 出重 整计 划 能 较 全 面 地 考虑 企 业 所存 在 的各 种 情 况 。 括 企 业 高 层领 导 或 高 管 人 员 的调 整 、 工 包 职 的安 排 、 备 的更 新 以及 产 品 的销 售 和处 置等 同时 设 债 务人 对公 司债务 清理 的情 况 也最 清楚 . 能根 据各 类 债 权人 的特 点 , 分别 对 待 、 活处 理 , 保各 方 都能 较 灵 确
( )重整 计划 的 实体意 义 二
重 整计 划作 为重 整制度 的核 心 文件 . 其包 含 的 内 容 是多 方利 益主 体平 等协 商 的产物 . 现 了私法 自治 体 的精 神 意 思 自治 的 范 围 内 . 整 计 划为 所 有权 利 在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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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制度 可 为担 保 权 人 、 享有 优 先 权 的劳 动 债权 人 、 股东等 相关所 有权 利人 利益 进行 公平 调整 . 救企 业 拯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企业陷入困境,面临债务问题,甚至濒临破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相关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一、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没有绝对的成功保障。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有些企业难以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进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问题,使企业得到公正的待遇。

2. 维护市场秩序企业破产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负面影响,也对相关利益方产生连锁反应。

而无序的破产状态将导致经济系统的不稳定,破坏市场秩序。

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经济风险,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在合理、公正的破产重整机制下,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获得对其债务进行减免、重组等灵活的方式,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使其获得喘息的时间,继续经营。

这将鼓励企业克服困境重新振作起来,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

二、现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目前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对破产重整的企业往往缺乏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对于纷繁复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处理经验不足,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效果。

2. 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到众多相关的利益方,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准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够完善,信息不畅通,信用评级机构的覆盖率较低,这给企业破产重整带来了困难。

3. 破产重整程序繁琐现行破产重整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

对于企业而言,繁琐的破产重整程序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影响了其重整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简化和优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三、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实践规范化建设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院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破产重整案件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解决企业破产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破产重整制度,并推动了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

本文将从历程、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情况。

一、历程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

当时,面临大规模国有企业破产的压力,我国开始探索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

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重整暂行条例》等,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自2009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近4000件,其中重整通过的案件占比约为50%。

这显示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性和业务的发展潜力。

二、现状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已经逐渐成为企业解决破产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经营状况的恢复和债务的偿还。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破产重整,以避免破产清算的局面。

在破产重整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例都较高。

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和产权关系等因素,容易面临债务问题。

而民营企业则往往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导致破产的风险增加。

因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需要借助破产重整来解决经营困境。

破产重整业务在不同行业中也有不同的应用。

例如,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相对较多。

这些行业的企业往往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和资金链断裂等问题,需要通过重整来化解危机。

三、发展趋势未来,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将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破产重整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破产重整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经营状况的恢复和债务的偿还。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破产重整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危机处理方式已成为中国企业家的共识和国家政策的重点推动对象。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前期阶段(1997年前)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企业面临的危机往往只能通过停产、裁员、债务重组等传统方式来处理。

其中,债务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

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政府主导,往往导致债务重组成效较差。

2. 探索阶段(1997年-2007年)1997年,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为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后,各地政府开始尝试推行破产重整业务。

2001年,北京第一家破产重整法院成立,标志着我国破产重整业务进入探索阶段。

此时,我国的破产重整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均相对落后。

3. 规范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和程序,为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后,我国各地政府加大了破产重整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吸引了大量外资和国内企业参与破产重整业务。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业务已经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二、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现状1. 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累计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0.8万件,其中仅2019年就受理了超过6万件。

破产重整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表明,我国的破产重整业务已经开始得到广泛应用,并且预计在未来还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2. 破产重整实践发展较为成熟我国破产重整实践经历了不断摸索和实践的过程,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和流程。

例如,各地政府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破产重整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法院也对破产重整案件进行了分类管理,确保了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以帮助企业实现债务的清理和重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营状况日益复杂,破产重整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经过不断完善,正在朝着更加健全和成熟的方向发展,为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空间。

在过去,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这不仅导致了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调整结构和债务,实现经营上的重生。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存率,保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债权人可以参与债务重组的谈判和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制度也提供了一系列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如设立破产清算基金、设立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其诉求的实现效率。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兴业。

外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难免遇到经营困难,如果没有健全的破产重整制度,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促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长期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重整是一种正常现象,合理使用破产重整制度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创新发展。

当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对企业进行淘汰和再生,有效地优化了市场经济的环境。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专门为企业提供解决困境的制度,它可以把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等健全起来,以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及其服务方式、法律效力等均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冲突时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1.定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境企业采取管理措施,以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改善其经营,恢复其健康发展的有序措施。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企业改善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恢复其健康发展,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3.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法律上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是拟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拟做出重整决定的人。

4.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审批和终止破产重整等步骤。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实力集中: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以重整申请人为主体,集中所有的处置活动,包括把财务状况、财产和债权等清楚界定,进行重大经营改变等。

2.舆论管控:破产重整制度要求社会关注破产重整案件,建立舆论管控机制,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有序清算,通过清算实现财产处置和债务诉求,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4.重整实施: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重整实施,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经营发展的改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1.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2.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掠夺债务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保护公共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公共秩序,确保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在面临经济危机、市场环境变化等挑战时,很多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境地。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架构来应对破产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首先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一旦遇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破产重整,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无法全额收回其应得的权益,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不少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2、实施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破产重整难度较大、效果不佳等;3、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和不足之处。

结语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不仅保护企业的生存,也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和再开发,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过程中,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讨,完善其法律法规、加强实施指导和建设管理体制。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将逐步完善和提升,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摘要: 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见不鲜。

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

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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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在第7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重整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中国的实施将会带来或者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一、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破产重整在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作“重组”(reorganization)或“恢复”(rehabilitation),在法国称作“司法康复”(redressement juaiciaire),在日本称作“更生”,是指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因为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继续经营,学者们将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或者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还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

这个问题在实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美国也同样存在,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区联邦破产法官拉塞尔博士指出:“可以清楚的看出,第11章程序(《美国破产法典》的重整一章)是迎合了债务人的需要,债务人可以从自动中止执行中获得收获,借以摆脱严重的经济状况所造成的危机。

”因此,债务人企业对启动重整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很强的投机动因。

另外,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检查人、重整人、重整监察人具有决定权,这些权力很容易在钱权交易中被滥用。

如果我国法院对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到位,重整程序就很可能成为债务人企业逃避债务,拖欠债务的法律工具。

(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目前中国有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损失分担或消减机制,其直接后果是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

这样,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相应地必然会造成企业贷款难。

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

所以说,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体系中是最安全、最有效地的债权保障措施,如果对“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传统的民法原则强行突破,而没有分散担保物权失效的补救或补偿机制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之间将自发的展开一轮为寻求债务秩序安全的博弈,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更安全或者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增加因传统债务秩序被打破而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债务秩序新的平衡无疑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

(三)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有失公平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和股东利益的引入,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机率同时,也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因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风险和损失的公平原则,挽救债务人企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风险和成本应当由社会或政府共同承担,债权人可能是企业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所以不能让债权人承担所有的重整风险和损失,而应当由社会或者政府共同分担这种社会成本和风险。

(四)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目前中国股市上虚假陈述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丑闻不断,而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完全,人为操纵股市的情况严重,如果将来对处于重整状态下的ST、pT公司,像目前中国股市这样,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退市、重整不成功的信息不能及时在股市上披露,反而人为炒作,将股市上的圈钱与重整制度的结合,其后果是其重整更容易滋生合法外衣下的信用黑幕,将重整的风险转嫁给处于信息弱势广大股民,重整制度的弊端在证券市场上就被扩散。

此外,在重整程序过程中,由于股东对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也具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的红利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且股东的参加可以为重整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

但处于重整阶段的企业通常处于重整人的运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原企业经营管理层也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业管理的重整计划执行人,而中国经营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和在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使得股东能直接诉请法院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股东权益,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企业通常都具有较在的投资风险,缺乏派生诉讼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股东监督重整制度运行的权利在我国成为了“裸权”,从而降低了股东注资挽救债务人企业的激励,不利于增大重整成功的机率。

(五)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重整制度承担过多防止职工失业的制度压力一般认为重整制度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的目的在于减轻工人大量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因此有人认为重整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解决工人的失业问题。

诚然,减少工人的失业是重整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但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以通过企业的复苏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首先要保住企业才能谈得上保证就业,准确地说,重整制度在挽救措施的使用上以保“营业”而非“企业”为目的。

申言之,将债务人的人格与债务人从事的营业分离,挽救的是债务人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内的“活的整体”,而不是为保住法律人格层面上的债务人企业,因此挽救措施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之外,还可以将企业整体出让、合并或分立等形式皆无不可,但企业形式的变更,职工的失业是在所难免的,为了保住企业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要下岗而进入社会的。

如果将重整制度理解为保证就业的制度将会使重整制度背上沉重的包袱,不能灵活地采用各种手段积极挽救困难企业。

(六)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和司法体制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由于重整程序的技术性较强,而且自由裁量权范围扩大,加之重整制度的适用一般耗资巨大,旷日持久,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关系重大,因而有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同时,由于参与重整程序的企业通常规模较大,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可能各地、各级法院同时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司法冻结、查封等措施,这对中国的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挑战。

另外,目前我国行政干预司法和司法腐败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行政干预的不当介入和法官滥用司法指挥权将使重整程序沦为实质上的行政化操作,使重整制度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操作而背离制度建立的补衷。

因此,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在司法程序上被滥用,如何解决重整制度的启动与各地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调问题,以及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由于政府过度干预而失去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也是我国在重整制度建立后必须面对的现实。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实行破产重整制度后可能出现或者需要面对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通常在程序启动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因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

同时,在重整人执行计划过程中,如果有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的行为,债以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二)维护交易安全只有让各类债权人在经济驱动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和股东充分协商决定重整程序的选择,同时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对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细致保护,才能降低交易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成本。

当然,由于重整企业的特殊性或者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出于政府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企业职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强行启动重整程序或通过重整计划也是合法的,但此时政府必须通过社会保险机制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成本和损失,否则我国将很难解决面前提到的金融与企业贷款难的双重困境。

此外,我国还应当将金融体制改革与国企改革同时进行,使国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国有企业脱离“同源”关系,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防止不良债务的转移,才能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

(三)保护股东利益方面首先,我国在修改《证券法》赋予参与重整的公司依法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资格的同时,应当加强新股发行的审核与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为增大重整企业筹资的渠道,对陷于财务困难但并未达到债务超过的上市公司有条件的赋予发行新股发行资格,在美国、法国等国家有这种配套机制,但是由于对重整企业的投资是一种风险,在重整存在黑幕或者说者失败的时候很有可能扩散股市风险,增加社会动荡。

因此,新股发行的审查与监督必须严格,披露重整企业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并且必须保证退市机制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才能避免这种风险。

其次,我国应当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虽然股东在关系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只有在债务人企业还有剩余的资产净值或者没有剩余资产净值但股东愿意注资挽救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股东仍有作为关系人参加重整程序的权利,即使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股东的参与权,这样才能保护股东的重整利益,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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