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对 社会 生活 的影 响 . 而废 除私法 与 公法 之 间 的传 统 从
理 财 产 和 营 业事 务 的 由管 理 人 制作 重 整 计 划草 案 ”
界 限 , 私 权本 位 与 社 会本 位 相 协 调 . 现 了现 代 社 将 体 会公 权 力对 经济 的干 预 。 重整 计划 制 度不 仅 应保 护 债 务 人 、 权 人及 股 东 等 多 个 利益 主体 的权 益 . 应 体 债 还
可 见 , 国实行 “ 管 理谁 制 定 ” 则 由于 债务 人 企 我 谁 原 业 对本 单位 经 营状 况 比较 熟悉 . 于 经营 过程 中存 在 对 的 问题 及 其解 决 方 案 , 债务 人 积 累 了广泛 的经 验 债
务 人 提 出重 整计 划 能 较 全 面 地 考虑 企 业 所存 在 的各 种 情 况 。 括 企 业 高 层领 导 或 高 管 人 员 的调 整 、 工 包 职 的安 排 、 备 的更 新 以及 产 品 的销 售 和处 置等 同时 设 债 务人 对公 司债务 清理 的情 况 也最 清楚 . 能根 据各 类 债 权人 的特 点 , 分别 对 待 、 活处 理 , 保各 方 都能 较 灵 确
( )重整 计划 的 实体意 义 二
重 整计 划作 为重 整制度 的核 心 文件 . 其包 含 的 内 容 是多 方利 益主 体平 等协 商 的产物 . 现 了私法 自治 体 的精 神 意 思 自治 的 范 围 内 . 整 计 划为 所 有权 利 在 重
关 系 , 定 了 旨在使 公 司 获得 挽 救 的各 种 措施 。 设 重整
计划 制度 可 为担 保 权 人 、 享有 优 先 权 的劳 动 债权 人 、 股东等 相关所 有权 利人 利益 进行 公平 调整 . 救企 业 拯
破产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石涛锋(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作为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和重整挽救机制的基本性法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施行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拟通过在金融债权追诉和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发现的相关诉讼和实体问题的研究,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些许努力。
关键词:破产银行债权保全一、债务人滥用破产法程序逃避债务,随意启动和终结破产程序。
按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受偿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却利用该条规定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逃避债权人追偿,在达到拖延目的之后又随意撤销破产申请,而地方法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而予以配合。
例如,在衡水市某热电厂破产重整案例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主动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止。
由于破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当地法院的特殊关系,其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债权的道路被封死了,只能寄希望于通过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受偿。
然而,由于破产重整旷日持久,从申请到裁定重整,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6个月期限到延期3个月,再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等等程序,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
然后实践中,在破产重整程序已经进行了一年多之后,由于破产重整未达到债务人最大限度逃废债务的目标,而彻底破产又并非其当初目的,于是该热电厂又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重整申请。
而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的老弊病,竟然裁定同意。
然而,按照《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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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放缓,许多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
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涉及到了许多热点难点问题,这对于法律人士以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热点问题一: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长,一般需要数年之久。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冗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容易导致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债务重组等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给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造成了极大的财务损失。
解决办法:对于当前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应该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开始。
在司法审判方面,应该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环节和程序。
此外,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应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以加快程序和提高效率。
热点问题二: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债权关系复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债权关系通常非常复杂。
这些债权关系包括了企业向银行、供应商、员工、家属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借款、赊账等各种形式的债务关系。
如何合理地评估和处理这些债权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面对的热点问题。
解决办法:解决破产案件中债权关系复杂的问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
在进行债权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实际贡献,实现公平、合理的债权排除与分配。
在判决破产案件时,应该采用有效的合理化手段,加强企业以及债权人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三:破产案件的管理和清算一旦企业出现破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管理和清算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企业的资源和债务,确保合理、公平的资产排除和债务分配。
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理企业的资产和财产,使其不在繁琐的管理和清算程序中浪费。
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破产后管理和清算的问题,应充分发掘企业的价值,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债务管理和资产清算。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目前,企业破产适用两部法律,即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国有企业破产,例如集体企业、一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这两部法律立法背景不同等原因,重蹈了我国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立法的痼疾,因此形成了立法中的不统一;同时,由于立法时企业破产经验的缺乏,造成了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差距较大、可操作性差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结合破产工作实际,总结出基本对策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此项规定的缺陷明显显现出来:1、将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制度,建立在一种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将随着行政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使司法程序成为行政行为的附属,由此造成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种立法技术不甚科学。
2、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也没有体现出级别管辖的意义。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和方式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破产的,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直接宣告其破产,《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众多宣告破产公告,就是对此观点的有力支持和诱导。
本人认为,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对于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现行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引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因经营困难,无法从债务中脱身,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经济角度和社会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若干问题,旨在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是否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才能进行破产重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其次,破产重整程序的具体流程和程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破产重整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程序不够简化,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
此外,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也需要重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涉及到一系列经济问题。
首先,破产重整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
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破产重整的核心问题,如果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对公司失去信心,从而造成金融风险。
社会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破产重整对于公司员工的影响是一个社会问题。
破产重整可能导致公司裁员,给员工造成一定的失业风险,对于员工的生活和就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破产重整对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影响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如果某一公司破产重整,可能会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造成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更多企业的正常运营。
总结通过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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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浅议破产重整制度《中华人民 __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可谓十年磨剑,最终于xx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xx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并设专章25个条文进行规定,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
这成为了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
不少专家学者在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和运作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使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破产重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对其也有不同解释。
有学者直接将其限定为公司重整,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
1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
2另有学者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
3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归纳起来说,其内容还是具有共性的。
即破产重整的原因无外乎是企业财务陷入危机,无法周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偿债的可能性;破产重整适用的现实动因是债务企业有重新赢利的希望;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原有正常营业状态。
在破产制度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它们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三者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
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狭窄。
破产重整程序的运作成本高昂、耗资巨大,如果重整失败,造成的后果将难以挽回。
因此,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对破产重整的对象规定较为宽泛,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外,其他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将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
如《日本会社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
在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中,参与主体较为单一,即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
破产重整程序则不同,它涉及到直接参与主体和间接参与主体。
债务人的投资人和职工可以直接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到重整程序。
例如职工能以劳动债权人的身份,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此外,其他受重整成败影响但又不适合直接参与重整程序的,如债务人的长期合作伙伴等主体,能够间接参与重整程序。
(三)重整目标的多元化。
处理破产问题,除了尊重诸如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应当重视经济价值之外的其他诸如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社会个体利益的价值等。
4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3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5并且,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这注定了在重整程序中,它还要兼顾企业职工、股东等其他主体的利益,体现其社会本位的特征。
(四)重整程序的优先性。
由于破产重整将广泛的利益主体涵盖在其制度设计范畴内,具有广阔的价值视野,因此,它比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更能保护社会各方的利益。
鉴于此,法律确立了其优先地位。
即当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时,其他正在进行的一切民事执行程序即行中止,且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申请并存时,重整申请被优先考虑。
此外,担保物权的效力在重整开始后也被暂时冻结,这“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及其它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
”6早期的破产法过分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致力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在增加社会总体财富方面没有积极作用。
在19世纪,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由此发生了重大转变,债务人、雇员、经理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不再游离于破产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而是逐渐受到重视。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重整制度是通过贬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扩大参与程序的主体范围和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等方法,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境中的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
7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体现为:(一)拯救债务人。
企业成立以后,不要轻易解散它。
毕竟“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分拆后高得多。
”8破产重整制度立足于企业破产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通过债务重整,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避免破产的悲惨结局。
基于这种考虑,有些国家如韩国就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避免破产。
(二)均衡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虽然“公司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它是由股东组成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9但是,公司的人格实体并非绝对化,毕竟,它不仅仅是股东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它还应是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践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
10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破产的直接后果是工人失业、生产力浪费,且随即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迅速涉及相关产业,导致供求失衡,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冲击。
世界各国在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带来的关联危害的基础上,纷纷建立破产重整制度,以求预防破产,在关注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将关爱的视野扩大到各方利益主体和社会整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中,各主体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使资源由利用率低的企业流向利用率高的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破产清算就是为了满足竞争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
但是破产清算不能直接改变资源的利用方式,具有被动性、间接性,而且是最具破坏性、最耗费资源的一种方式。
破产重整能弥补破产清算自身难以克服的种种弊端,通过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调整、内部法人治理机构的分工与合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持企业的就业和资产,避免企业营业价值的落空。
67二、破产重整制度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如前所述,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主体广泛,各方的法律地位都不一样,权利和义务既有独立又相互交叉。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中外学者众说纷纭,形成了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机关说和破产财产受托人说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管理人不仅代表了债务人的利益,也代表了债权人的利益,还代表了破产重整程序各方参与人如雇员、经理的利益。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 __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债权人有异议时,仅能申请更换,决定权仍在法院。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由法院决定。
且不说破产管理事务涉及法律、审计和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法院不可能完全掌握各行各业破产情况,选出适格的破产管理人,单论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权过分集中于法院,就极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现象。
xx年,深圳中院有包括破产庭庭长在内的5名法官皆因破产案件被纪委“ __”或被受刑事处分即是明证。
我们应参考德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法,即改变以法院为主导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采用以法院选任为主,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把决定权还给债权人会议。
__先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由全体债权人表决是否同意该人选,如不同意,则由债权人改选。
为使债权人对管理人的选任能实施有效监督,对债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条件也应放松,不能局限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单个债权人对管理人的选任均可以个人名义行使异议权。
双轨制赋予了债权人更多的话语权,充分体现了债权人意思自治,同时又避免了法院权力过大易导致权力寻租的弊端。
(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债务人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存续。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法律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一般都没有作出限制。
因为债务人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最清楚,是否需要启动重整最有发言权,为了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比债权人启动重整程序的愿望要迫切得多。
二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做好的安排。
破产重整计划既是当事人彼此让步寻求债务解决的和解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企业复兴的行动纲领。
11《新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具有丰富的企业运营经验,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但是也不能排除债务人侧重于保护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
毕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精明的经济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法官”。
12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无非都和其利益有关。
债务人还担当着执行重整计划的重任,且是唯一的执行人。
这有利于发挥债务人了解企业的优势,更能调动其积极性。
但为了防止债务人借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其执行活动必须置于管理人的监督下。
(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的利益休戚相关。
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债权保障是破产法得以萌生的最初动因,是完善债权保护手段体系的实际需要使然,也是破产法迄今仍具有生命力的基础所在,甚至可以说是破产法的内在要素和品格之一。
13法律在赋予债权人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债权人还能对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
《新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__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强行分组的方式进行表决,这是《新破产法》的一大特色。
债权人在通过重整计划前,必须反复斟酌、考虑,因为一旦通过计划,重整程序正式启动,意味着其债权被暂时冻结,无论是担保债权还是一般债权都必须遵从于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