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周期及管理办法
电梯定期检测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定期检测管理规章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提高电梯的使用效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梯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三、检测周期1、电梯设备应定期进行年度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在电梯设备大修前后,需进行专项检测,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3、如有异常情况或故障信息报告,应及时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测,及时排除隐患。
四、检测内容1、检测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操纵系统、驱动系统、平衡系统、安全系统等。
2、检测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各项运行参数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速度、负荷、门开闭速度等。
3、检测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楼层显示、门禁系统、紧急通话系统等。
五、双向监督1、本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测档案,对每次检测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处理情况等。
2、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人员对检测单位进行抽查,确保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准确。
3、本单位应及时处理检测报告中的问题,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用户的监督。
六、检测单位资质1、本单位应选择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和相关经验的检测单位进行电梯设备的检测。
2、检测单位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实力,能够准确判断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
3、检测单位应定期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抽查,并及时更新资质证书和相关信息。
七、处罚措施1、对于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梯设备的单位,本单位应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责令停用电梯设备。
2、对于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对于监督不力、漠视检测报告问题的单位,相关部门应给予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八、其他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单位全体人员应遵守。
2、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须经本单位领导层批准后方可实施。
检验器具周期检定工作制度

检验器具周期检定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检验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检验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三、职责和分工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检验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2.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检验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并配合质量管理部进行检定。
四、周期检定工作流程1. 质量管理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检验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书面通知各使用部门。
2. 各使用部门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提前一周将需要检定的检验器具送检。
3. 检验器具送检时,应填写《检验器具检定申请表》,并注明检定项目、检定周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4. 检定机构对送检的检验器具进行检定,并在检定结束后出具检定证书。
5. 各使用部门收到检定证书后,应将检定结果记录在《检验器具使用管理记录》中,并粘贴检定证书复印件。
6. 质量管理部对各使用部门的检验器具周期检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检定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五、检定周期和标准1. 检验器具的检定周期应按照《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特殊行业或特殊用途的检验器具,检定周期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公司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检定不合格的处理1. 检验器具检定不合格的,应立即停用,并标识明显标志,防止误用。
2. 各使用部门对检定不合格的检验器具应进行整改或修理,并在整改或修理合格后重新进行检定。
3. 整改或修理仍不合格的检验器具,应予以报废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检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 质量管理部应定期对检验器具周期检定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检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检验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检验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记录和资料的管理1.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检验器具使用和管理记录,记录应包括检验器具的名称、型号、检定周期、检定日期、检定结果等信息。
检验管理规程

检验管理规程EL-SMP-31016 X02, 1/12一、目的:确保检验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检验的管理。
三、职责:质量管理部经理、QC主管、QA主管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执行。
质量管理部检验员按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日常工作。
四、内容:1.检验室的管理1.1.上班时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并随时保证检验室的整洁、卫生和安静。
1.2.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检验室。
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严禁在检验室吃东西,检验室内严禁吸烟。
1.3.检验人员需持有检验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1.4.有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的安全措施和预防规定。
1.5.化学试剂、试药、物品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6.检验室的清洁卫生按有关要求进行清洁。
1.7.有保持检验室符合检验工作环境条件的措施。
2.检验用仪器、仪表、设备、小容量玻璃仪器等的管理2.1.检验用仪器、仪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并建立登记台帐。
2.2.检验用仪器、仪表、设备应建立使用和维修记录,并建立档案,其使用环境应满足说明书要求。
2.3.检验用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定期校验并记录签名。
2.4.校验后的仪器、仪表、设备、小容量玻璃仪器应贴上合格证,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
2.5.检验用的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
3.检验用标准物质的管理3.1.检验用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检定菌、滴定液、标准溶液及标化用基准品等。
3.2.质量管理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用标准物质的管理。
3.3.标准品、对照品、检定菌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申请和发放,并建立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批号、数量、有效期、接收日期、接收人、发放日期、发放数量、使用人等内容。
3.4.滴定液需有专人标定与复标。
在滴定液瓶上应有标签并注明标定的浓度、温度、时间、标定人、复标人签字。
滴定液一般3个月标定1次。
检验管理规程EL-SMP-31016 X02, 3/12 3.5.特殊滴定液、用量较少的滴定液或使用与标定的温差较大时,应即用即标。
(完整版)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规定

标准操作规程目的:建立一个计量器具按周期检定的管理规程,确保量值得准确、可靠。
范围:适用于质量管理部。
责任者:质量部经理有责任熟悉本SOP,并督促下属执行。
规程:1. 根据“计量管理办法”,各计量器具必须规定有检验周期,现对我公司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做以下规定。
2. 标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2.1. 天平检定装置12个月2.2. 衡器检定装置12个月2.3. 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12个月3. A级管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3.1. 电光分析天平、电子天平12个月3.2. 紫外分光光度计12个月3.3. PH测定仪12个月3.4. 液相色谱仪12个月3.5. 旋光仪12个月3.6. 快速水份测定仪12个月3.7. 消毒锅、锅炉、空压机所用压力表6个月3.8. 仓库、食堂所用各型台秤、案秤12个月4. B级管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4.1. 属B级范围的压力表、压力真空表、真空表12个月4.2.微差压表(计)、温湿度计、玻璃温度计(属化验室用)12个月标准操作规程4.3. 属B级范围的各型台秤、案秤、电子秤12个月4.4. 各型号架盘天平及配套砝码12个月5. C级管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5.1. 各种长度量具不定期5.2. 各型水表、各型电表不定期轮换5.3. 柜用电流表、电压表、电流互感器不定期5.4. 各种玻璃温度计、玻璃比重计、玻璃量具不定期(以出厂合格证为准)5.5. 压力式温度计不定期5.6. 高倍显微镜不定期6. 根据以上周期的规定,计量室必须填写“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日程表”,并根据该表制定检定计划,安排检定。
7. 所有的检定都必须登记台账,具体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振华制药厂附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日程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日程表。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定期检验的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初次投入使用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初次使用后的第3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资质: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当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认证。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外观、完整性、密封性、阀门功能以及壁厚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要对燃气气瓶的安全阀进行检测,并测试瓶体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压能力。
4. 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5. 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壁或标牌上加盖或刻画合格标志,以便核实定期检验是否按时进行。
6. 检验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车主进行检验、暂时停止使用等,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验周期: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车用燃气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
具体的检验周期可以根据不同的车辆和燃气气瓶类型确定,一般为2年或3年一次。
2. 检验机构资质:车用燃气气瓶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能够对燃气气瓶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3. 检验内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查、压力检查等内容。
通过对燃气气瓶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检查,可以了解气瓶的使用情况和是否存在损坏或腐蚀等问题。
同时,通过对燃气气瓶内部压力的检测,可以确定气瓶的密封性和耐压性能。
4. 检验结果记录和证明: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燃气气瓶的检验证明上。
检验证明是车用燃气气瓶的重要凭证,也是车辆年检和运输安全的依据。
5. 处理不合格燃气气瓶:如果车用燃气气瓶在定期检验中被鉴定为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不合格燃气气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经过修理、重新检验或报废处理。
6. 监管和追溯:相关部门应进行对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监管,确保检验机构的合法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对燃气气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追溯,确保燃气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不同地区的管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操作需要根据当地法规执行。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管理,保障道路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周期性的、标准化的检验,检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能,确保道路行驶安全。
第三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外观、内部结构、安全装置、密封性能等的检查,通过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2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定期检验的机构为经相关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定期检验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在车用燃气气瓶身上贴上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车辆信息、检验机构信息、检验记录等。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定期检验前,车主应确保车用燃气气瓶处于正常状态,没有损坏和泄漏现象。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采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车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即时反馈给车主,告知车主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并指导车主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进行考核和审核,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对不合格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检验周期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检验周期标准管理规程,用系统的办法监督和控制检验及评价的进度。
2.范围: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取样到出具报告的全过程。
3.职责:质量部人员、库管员、生产部及相关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4.内容:4.1 检验申请单的发送:当仓库收料员将物料检查验收后,在收货四联单上填上内容并签名,将检验申请单在2日内交质量监督室主任。
收料后,因故不能在2日内交质量部取样员,应由收料员在“备注”栏中备注取样指令发送原因和日期并签名,成品由车间填写检验申请单。
4.2 质量监督室主任在检验申请单上填写控制号,并按SOP-QC-XXX-01“取样指令”填写后,作为取样指令交取样员取样。
在增补取样的情况下,如需全检,则应另发一份批检验记录,如仅有个别项目,则可在增补取样单上注明要求。
因故不能在收到检验申请的2日内送达取样指令时,质量监督室主任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和日期并签名。
4.3取样:取样员在取样完毕后,应在检验申请单上注明日期并签名。
取样不得超过2天,否则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4.4样品和批化验记录的递交:取样员应在取样的当天或次日将样品及检验记录交质量监督室主任。
如系增补取样,仅作个别项目则可另发批检验记录,只随样送一份增补取样单。
4.5收样人员接收样品时应核对样品和批检验记录或增补取样单,包括下列内容:——品名——代号——批号——控制号——样品量是否充足并在收样日期内签名和注上日期。
检验结束后,检验员及有关审核人员应填写检验记录或增补取样结果栏目内,填好检验结果,(或审核结果),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4.6检验周期:根据本企业生产有关品种而制定检验周期(附件1)检验人员必须按要求出具报告。
物殊情况下,要求提前出具检查报告时,应由质量部部长负责人签发后方可予以安排。
附件1:陕西神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周期附件2:陕西神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析评价延迟报告书附件2SOPQC-714 原辅料检查进度表DC/Shen guo.P.CO.,LTD/GMP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成品检查进度表DC/Shen guo.P.CO.,LTD/GMP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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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操作程序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
制检验及评价的进度。
2.范围: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人取样到报告的全过程
3.化验申请单的发送:当仓库收料员将物料检查验收后,在由货四联单上填上内容并签名,将化验申请在2日内交质客部取样员,转给评价部门。
收料后,因故不能在2日内交质客部取样品,应有收料员在“备注”栏中证券交易明原因和日期并签名。
在化验申请单上填写控制号,并按SOPQC-701“取样指令”填写后,作为取样指令交取样员取样。
在增补取样的情况下,如需全检,则应另发一份批化验记录,如仅有个别项目,则可在增补取样单上注明要求。
因故不能在收到化验申请的2日内到达取样指令时,指令人应备注栏内说明原因和日期并签名。
5.取样:取样员在取样完毕后,应在化验申请单上著名日期并签名。
取样不得超过3天,否则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6.样品和批化验记录的递交:取样员应取样的当天或次日将样品及化验记录交有关人员。
如系增补取样,仅作个别项目则可另发批化验记录,只随样送一份增补取样单。
收样人员接收样品时应核对样品和批化验记录或增补取样单,包括下列内容:
——品名
——代号
——批号
——控制号
标准操作程序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
并在收样日期内签名和注上日期。
检验结束后,检验员及有关审核人员应在化验记录或增补取样结果栏目内,填好检验结果,(或审核结果),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7.检验周期:根据本企业生产有关品种而制定检验周期(附件1)检验人员必须按要求出具报告。
物殊情况下,要求提前出出具检查报告时,应由质定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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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价延迟报告书
名称:代号:
批号:数量:
到货(生产)日期取样日期:
分析延迟
仪器、设备原因
试剂原因:
其它原因:
估计的分析完成期:
评价延迟:
取样延迟:
分析延迟:
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修改
有争议:
其它原因:
估计的评价完成日期:
说明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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