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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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实施指导原则

变更实施指导原则

变更实施指导原则变更实施指导原则引言:变更实施是组织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用于引入新的业务流程、技术或策略,以提高效率、应对变化或创造竞争优势。

然而,变更实施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挑战,如员工抵触、沟通困难和执行失败等。

为了确保变更实施的成功和顺利进行,需要遵循一些关键的指导原则。

1.明确的目标和理念:在进行任何变更实施之前,组织需要明确变更的目标和理念。

这意味着要清楚地定义变更的目的、预期的结果和实施的动机。

同时,组织应与所有相关方沟通共享这些目标和理念,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参与。

2.充分的规划和准备:成功的变更实施需要充分的规划和准备。

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包括时间表、资源分配、沟通策略和培训计划等。

此外,组织还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以确定潜在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其影响。

3.明确的沟通和参与:沟通是成功变更实施的核心要素之一。

组织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沟通策略,与所有相关方沟通变更的目的、过程和进展。

同时,组织还应鼓励和促进员工的参与和反馈,以增加变更的可持续性和成功的机会。

4.灵活的管理和适应能力:变更实施过程中,灵活的管理和适应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组织应准备好处理变更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障碍。

这可能需要对变更计划进行适度的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变更实施的顺利进行。

5.明确的责任和监督:为了保证变更实施的有效性和高质量,需要明确的责任和监督机制。

组织应确保每个相关方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并有明确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这将有助于提高变更实施的效率和绩效。

结论:变更实施是组织中不可避免的过程,但成功的变更实施并非易事。

通过遵循以上提到的指导原则,组织可以增加变更实施的成功率和效果。

明确的目标和理念、充分的规划和准备、明确的沟通和参与、灵活的管理和适应能力以及明确的责任和监督都是确保变更实施顺利进行的关键要素。

通过遵循这些指导原则,组织可以更好地应对变化,并取得长期的竞争优势。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变更实施指导原则是组织成功变革的基石。

变更指导原则

变更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目录一、概述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五、变更生产工艺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八、参考文献九、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类别划分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的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

但在具体研究中,类别界限可能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其研究结果确定类别。

由于变更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是指在药品上市后,对药品的生产
工艺、质量控制、药物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等方面的
变更进行管理和指导的原则。

下面是关于上市药品变更的
详细精确指导原则:
1. 变更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变更分为重
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两类。

重大变更是指可能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疗效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一般变更是指对药
品的质量、安全性、疗效等产生较小影响的变更。

2. 变更申请: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向药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申请中需包含变更的具体内容、目的、理由、变更后的数
据支持等信息。

对于重大变更,通常需要提供更多的数据
支持。

3. 变更评估:药监部门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
包括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影响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变更的依据。

4. 变更实施:如果变更申请获得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需要
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实施,并对变更进行记录和追溯。

5. 变更监管:药监部门会对变更后的药品进行监管,包括
对变更后的质量控制、药物成分、疗效等进行跟踪和监测。

如果发现变更后的药品存在问题,药监部门有权采取相应
的监管措施。

总的来说,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是通过变更申请、评估、实施和监管等环节,对药品变更进行管理和指导,以确保
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

上市后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上市后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上市后药品变更指导原则上市后药品变更指导原则引言:在医药领域中,药品的上市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一旦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它可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变更,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和科学进展。

然而,这些变更必须在严格的指导原则下进行,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不受损害。

本文将探讨上市后药品变更的指导原则,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1. 上市后药品变更的定义上市后药品变更是指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在其上市后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地区进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原料来源、药品说明书、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2. 需要上市后药品变更的原因•市场需求:市场需求的变化可能要求药品进行一定的调整,以提高其竞争力和适应性。

•法规要求:随着医药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政府监管机构对药品的要求也会相应调整,药品企业需要根据这些新的法规要求进行变更。

•科学进展:科学研究和医学实践的不断进步,可能会带来对现有药品的认识和使用方式的变化,因此需要对药品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指导原则1. 国际指导原则的概述国际药品监管机构通常会提供指导原则来帮助药品企业进行上市后变更的管理。

这些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Variations Guide、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Post-approval Changes to Drug Substances and Drug Products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Guideline on the Management of Post-Approval Changes等。

2. 国内指导原则的概述国内药品监管机构也提供了针对上市后药品变更的指导原则。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管理办法》,对上市后药品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

NMPA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技术指导文件,如《药品上市后风险监测工作指南》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以指导药品企业进行上市后变更。

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是指在企业上市后进行技术指导的一种
原则。

上市后,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技术创新和发展变得
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提升竞争力,企业可能需要对
原有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调整和变更。

首先,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应该更加注重市场导向。

企业需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技术指导,确保技术方
案和产品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

通过市场导向,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
市场机遇,提前预判市场走势,以便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其次,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需要更加注重客户需求。

客户需
求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企业应该通过不断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和
动态,及时调整技术指导方案,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企业可
以通过市场调研、客户反馈等方式获取客户需求,然后针对性地进行
技术指导的变更和调整。

另外,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需要更加注重创新和持续优化。

技术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上市后的企业应该不断创新和优
化技术指导,保持技术的前沿性和竞争力。

企业可以通过持续投入研发、加强技术团队建设等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并及时调整技术指导原则,以保持企业技术的领先地位。

综上所述,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应该注重市场导向、客户需
求和创新优化,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通过及时调整和变
更技术指导,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推动技
术创新,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

变更指导原则2021

变更指导原则2021

变更指导原则2021
2021年的变更指导原则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 灵活性和适应性:由于全球形势的不确定性和变化,组织需要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快速调整和适应变化的需求。

2. 持续的变革:组织应该将变革视为一种持续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事件。

他们应该建立起适应变化的能力,并不断寻求改进和创新。

3. 基于数据和证据的决策:变更决策应该基于可靠的数据和证据,而不是主观的观点或假设。

组织应该建立起数据分析和评估的能力,以支持决策的制定和监测。

4. 强调沟通和参与:变更过程中的沟通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组织应该积极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他们理解变更的目的和影响,并为其提供机会参与和提供反馈。

5. 资源和能力的管理:变更需要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来实施。

组织应该评估其资源和能力,并确保它们足够支持变更的实施和维持。

6. 风险管理:变更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组织应该识别、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

他们应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风险的影响。

7. 绩效评估和学习:组织应该建立起绩效评估和学习的机制,以了解变更的成效和效果,并从中获得经验教训。

他们应该将学习应用于未来的变更,并不断改进和提升变更的管理能力。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组织有效地管理和实施变更,以适应不断变化
的环境和需求。

中药变更指导原则

中药变更指导原则

中药变更指导原则中药变更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范围广泛,疗效显著。

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中药的应用也在不断发展。

在临床实践中,由于患者病情变化、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对原来处方中所含有的某些药物进行变更。

本文旨在探讨中药变更的指导原则,以期为临床医师提供参考。

二、什么是中药变更中药变更是指在已经开具的处方中对某些药物进行替换或者删除,并添加其他合适的药物以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或者减少不良反应。

三、何时需要进行中药变更1.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患者病情可能会出现波动或者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医师需要对处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2. 不良反应:某些患者可能会对某些中草药产生不良反应,如过敏、肝损伤等,这时需要对处方进行调整。

3. 合理用药:有时药师可能会发现某些中草药的用量过大或者不合适,这时需要对处方进行调整以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四、中药变更的原则1. 个体化:中药变更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调整,如年龄、性别、病情等。

2. 适当性:变更后的处方应符合中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能够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3. 安全性:变更后的处方应尽可能地减少患者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

4. 稳定性:变更后的处方应保持稳定,避免频繁修改和调整。

五、中药变更的方法1. 替换法:将原来处方中某些不合适或者有毒副作用的中草药替换成其他适宜的中草药。

2. 删除法:将原来处方中某些不必要或者有害的中草药删除,并在必要时添加其他适宜的中草药。

3. 添加法:在原来处方基础上添加一些适宜的中草药,以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六、中药变更的注意事项1. 中药变更应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患者不得自行调整处方。

2. 中药变更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调整,不可一刀切。

3. 中药变更后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中药变更后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加强对患者的宣教和管理。

变更实施指导原则

变更实施指导原则

变更实施指导原则变更实施指导原则一、前言变更是项目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它可以帮助项目团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变更也可能会对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变更实施指导原则来规范变更流程。

二、定义1. 变更: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计划、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调整或修改。

2. 变更实施指导原则:是为了规范和控制项目变更流程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

三、原则1. 变更申请(1)变更申请必须由相关人员填写并提交给项目经理。

(2)变更申请必须包含详细的描述和理由,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

(3)所有变更申请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2. 变更评审(1)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2)评审委员会必须对所有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

(3)评审结果必须书面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

3. 变更决策(1)评审委员会必须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2)如果变更被批准,项目经理必须及时更新项目计划和进度,并通知相关人员。

(3)如果变更未被批准,项目经理必须向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4. 变更实施(1)变更实施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并严格按照变更申请和评审结果进行操作。

(2)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必须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如果变更对项目进度、成本或质量产生影响,项目经理必须及时调整计划并通知相关人员。

5. 变更控制(1)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监控和控制。

(2)如果发现任何问题或风险,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所有变更实施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告都需要保存备份。

四、总结以上是关于变更实施指导原则的详细介绍。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遵循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规范和控制变更流程,从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变更实施指导原则,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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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变更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制剂、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

一、概述工艺变更必须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任何工艺变更,我们都必须评估变更对产品的影响,并作出评估报告。

本指导意见提供了工艺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性技术要求,阐述了研究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

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参考国内外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种具体变更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基本原则企业应在变更前后样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验证的基础上,还需注意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论证变更对产品品质的影响,即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是否等同,临床治疗是否等效。

研究工作一般应考虑进行以下方面:1、评估变更对药品的影响产品发生变更后,需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包括对产品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利用度及稳定性方面任何改变进行的评估。

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原料药或制剂的性质,及变更对产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例如,对于变更前后产品杂质变化的考察,宜首先选择或建立合理的色谱方法,对变更前后杂质情况(杂质个数、杂质量)进行比较性分析。

如果变更后检出新的杂质或降解产物,或原有杂质水平超出标准中限度的规定,则需要考虑进行相应的毒理学研究工作。

除本指导意见中各类变更项下建议进行的研究工作外,企业还需结合变更的特点及具体变更情况,选择其他重要项目进行研究。

如片剂某些生产工艺变更,除溶出/释放行为比较外,还需要考察某些重要的物理参数如脆碎度等是否发生改变。

2、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等同或等效性在对上述产品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利用度及稳定性方面进行研究验证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的影响。

一般可通过对变更前后考察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判定变更前后结果是否等同。

这些比较性研究既包括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也包括对药品稳定性等某一方面性质的全面比较分析。

对于溶出度、释放度、生物利用度等具体项目,可选择适宜的统计学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严格意义上,变更前后产品并不是保持完全一致,而需保持等同、等效,即产品质量等同,临床治疗等效。

某些情况下,产品变更前后并不能保持等同或等效,即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企业希望实施这种变更,则需要通过药学、生物学等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实施这种变更不会对产品品质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研究发现某生产工艺变更引发新的降解产物,但进一步研究结果证实,该降解产物并不会引发安全性方面的担忧等。

3、关于研究用样品的考虑企业进行工艺水平变更研究验证的样品一般应为生产规模样品,或至少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

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比较研究(如溶出度、释放度比较实验)一般采用变更前三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至少一批生产规模样品或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

变更后产品稳定性实验一般采用1-3批生产规模样品或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实验和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变更前三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实验产品具体批次和考察时间需根据变更对产品品质的影响程度、产品的稳定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较大变更,或结果提示产品稳定性差的,应选择较多的样品批次并延长考察时间。

三、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总体考虑原料药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首先需全面分析工艺变更对药物结构、质量及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

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会引起杂质种类及含量的变化,也可能引起原料药物理性质的改变,进而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认为,变更越靠近合成路线的最终步骤,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可能也就越大。

为便于判断生产工艺变更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通常以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作为分界线,因为整个生产工艺中除原料药外,对此中间体性质的了解是最清楚的,且此中间体之前生产工艺变更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物理性质。

研究工作宜重点考察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是否一致。

变更前后质量比较研究主要考察两方面内容,一是杂质情况(杂质种类、含量),二是原料药物理性质。

但特殊情况下其他因素也比较重要,需要注意进行比较研究。

例如,当原料药为具有活性的立体异构体或类似物的混合物时,变更后需注意考察异构体或类似物的比例是否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

某些情况下需注意考察原料药的结构及稳定性有无改变。

此外,原料药生产工艺微小变更如重金属水平增加等,可能对某些制剂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研究中可能还需关注相应制剂的稳定性情况。

1、杂质情况是否等同研究工作主要是评估已有杂质的含量是否增加,是否有新杂质产生。

同时,还需根据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对溶剂残留量及无机杂质等进行检查。

生产工艺变更后确定从那步反应开始考察杂质情况,及建立适宜的杂质检测方法,对此项研究工作非常重要。

最理想的情况是生产工艺某步反应发生变更后,分离该步反应的中间体,并对杂质情况进行检查。

如结果显示杂质情况等同,则认为原料药杂质水平未受该项变更的影响。

如结果显示杂质情况不一,则需对后续各步反应中间体杂质情况进行考察。

但是,一般这种理想情况因种种原因很难实施。

例如,没有理想的中间体杂质检测方法,没有原工艺中间体的杂质数据可供比较,或很难分离出中间体进行考察等。

此时,也可采用对原料药杂质水平进行检查的研究方法,证明确证杂质情况的一致性。

因此,工艺变更前后杂质情况是否等同可以通过对变更后任一中间体或原料药本身的杂质情况的比较研究来证明。

对无法分离的多步反应中间体产物混合体,杂质检查结果是无法证明变更前后杂质水平一致性的。

研究工作采用的杂质检查方法应对原有杂质和新产生的杂质均进行有效的分离和检测。

对于新建立的杂质检查方法,需提供详实的方法学研究资料。

变更前后杂质水平比较需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一般考察3批以上连续生产的产品,并与3批以上变更前产品结果进行比较。

当结果符合以下条件时,则可认为工艺变更前后杂质情况等同:(1)变更后中间体中未检出0.1%以上的新杂质,或原料药中新杂质未高于《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的质控限度;(2)已有杂质及杂质总量均在标准限度范围,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3)新使用的溶剂残留量符合《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4)新的无机杂质符合《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

2、物理性质是否等同一般而言,多数合成工艺中均涉及到将原料药粗品溶解到合适的溶剂中,再通过结晶或沉淀来分离纯化,通常只有这一步操作决定了原料药的物理性质。

因此,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以前的工艺变更一般不太可能影响原料药的物理性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工艺变更引起粗品溶液中已知杂质水平显著升高或产生新杂质,也可能影响原料药的晶型等物理性质。

因此,对于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以前的工艺变更,当原料药的物理性质与制剂性能有关时,除非已证明变更前后杂质情况等同,否则还需研究变更前后原料药的物理性质是否等同。

可能影响制剂性能的原料药物理性质主要是粒度及晶型,这里的晶型包含了水合物、溶剂化物及无定形物。

个别情况下,其他物理性质可能也是需要考虑的研究内容。

变更后一般考察3批以上连续生产的产品,并与3批以上变更前产品进行比较。

当结果显示晶型及粒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标准中无规定,检测结果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则可认为变更前后原料药物理性质等同。

如果研究结果证明变更前后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的杂质情况,及原料药物理性质均等同,则说明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保持一致。

这是评价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研究结果显示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不完全一致,工艺变更对药品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应从安全性及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例如,杂质个数或杂质含量超出原标准限度规定,或出现新杂质等,需重点对杂质的安全性进行研究,必要时还需证明相关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二)变更评估要求1、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1.1变更原料药合成工艺中所用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供应商),而不变更其质量标准,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质量,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

1.2评估报告:1.21说明变更的原因。

1.22提供新来源的具体单位及分析报告。

1.23提供变更后3批原料药的检验报告。

2、提高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2.1这种变更主要包括增加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的新的质控项目、提高原有质控项目的限度要求,改用专属性、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等。

这类变更实际上提高了对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控要求,研究工作重点是对变更的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验证。

其前提条件一是不降低试剂、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

二是如涉及限度的变更,则应在原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以内进行。

2.2 变更评估报告:2.21说明变更的原因。

2.22提供新、旧质量标准。

2.23对新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验证。

2.24提供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标准变更前后的检验报告及图谱。

2.25提供变更后3批原料药的检验报告。

3、变更起始原料、溶剂、试剂及中间体的质量标准3.1这类变更形式上对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控要求有所降低,但本质上,变更应不会对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即该步反应产物的杂质情况,或原料药的杂质情况在变更前后是等同的。

这种变更主要是在原料药获准生产后,经过长期生产经验和数据积累的基础上,或在生产工艺和过程质控日渐成熟的基础上提出的。

此类变更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变更后原料药的质量不得降低。

3.2 变更类型3.21减少起始原料、溶剂、试剂及中间体的质控项目,例如,某溶剂日常质控已采用色谱方法对含量进行检查,删除沸点检查等。

3.22放宽限度。

例如,拟将起始原料含量限度由98-102%修改为90-102%,需对使用接近含量下限(90%)的起始原料制备的中间体或原料药进行考察,证明变更前后质量的等同性。

如果发现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不等同,这种变更已超出此类变更的范畴,需要按照III类变更的要求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如无充分的理由,一般不鼓励进行此种变更。

3.23采用新分析方法替代现有方法,但新方法在专属性、灵敏度等方面并未得到改进和提高。

3.24由于原料供应商的变更或原料级别的变更而引起的质量标准的变更。

如因改变起始原料供货商,某一杂质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申请删除该杂质的检查。

3.3研究验证工作按照本文总体考虑中阐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对变更前后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量进行比较研究。

研究工作应围绕该步反应产物进行,如果变更前后杂质情况是等同的,则不需要再对原料药进行检查。

对于是原料药进行比较研究的,需对杂质情况及与制剂性能有关的物理性质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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