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注会《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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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精讲班:税法12-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精讲班:税法12-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三节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基本条件 (1)源于境外所得且依境外税法计算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 称。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 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 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 缴递延的税款。
第三节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境外所得税管理和所得税额计算的关系】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CIT减免、抵
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第三节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二、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 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其适用范围:①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境内总公司、境外分公司之间); ②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 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于境内母公司、境外子公司之 间股息、利息等所得已纳税额)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2.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 (1)按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 ×核定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算收入
×核定利润率

CPA-税法-思维导图-12 国际税收

CPA-税法-思维导图-12 国际税收

核心考点
独立个人劳务
除非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 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or
专业性劳务
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缔 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 劳务所得(★★) 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 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 民因在缔约国 另一方从事受 雇的活动取得 的报酬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 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 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非独立个人劳务 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 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 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 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 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如果 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 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两个年度中在 中国的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 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 该项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国雇主支付
-3-
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 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 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 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 购置固定资产&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 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 收入计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 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 出额 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 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 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 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 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 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 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15% 如能建账可调整申报方式 其他税种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 只适用于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 只适用于所称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承包工程作业 业务范围 提供劳务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 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在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 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二章)【考情分析】2023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2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23年2.5分,2023年8.5分,2023年3.5分,2023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1.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2.方法:三步法:抵免限额-实缴税额-比较确定3.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某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计算顺序自下而上)【杨氏记忆法】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利润税+投资税+间接税)某分配比例某持股比例4.持股条件的判断:顺序自上而下5.相关规定:(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非实际亏损额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3)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的情形:略(4)理解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典型例题】第1页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二章)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2021注册会计师CPA税法重难点精炼复习讲义第12-14章

2021注册会计师CPA税法重难点精炼复习讲义第12-14章

2021注册会计师CPA税法重难点精炼复习讲义-第12-14章【第十二章国际税收事务管理实务】重要章节。

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①《经合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②《联合国范本》(或称《UN 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缔约国双方的利益,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2.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1)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其判定按照以下先后顺序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住;④国籍;⑤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3)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3.不利于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因素(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4.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1)缔约对方政府;(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4)申请人被第(1)至(2)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典型例题】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

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第一步:抵免限额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客观题: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6-8分。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世界最早协定: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影响最大:《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4.《经合组织范本》: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提示】“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提示1】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

【提示2】重要利益中心: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等因素综合评判。

其中特别注重参考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提示3】习惯性居处: (1)使用情形: ①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 ②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2)判断依据:上述①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上述②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提示4】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典型例题·2021】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略 (二)★常设机构(去年新增) 1.概念: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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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 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3公司分 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 666.25万元:
(463.5+36.5+166.25)*(1500÷1500) =666.25万元
• (4)计算乙国B4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 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B4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2.5万37.5万),且全部分配;
B4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4公司分得股 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25万元: (462.5+37.5+125)*(1500÷1500)=625万元
知识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具体内容: 居民企业在按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
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 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 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 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判断+计算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被C4公司持有的15%股份不符合A公司享受 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因此,其所纳税额中属于 该15%股息负担的部分不能通过C4等公司计入A公司可 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C4公司税额的计算 C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 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150万元,其按10%直接缴纳 D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额15万元(150万*10%)属于可计算A公 司间接抵免的税额,无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 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 其税后利润为750万元(1000万-235万-15万),且全部分配;
B1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80万元: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 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 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 万元 即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 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 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 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 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 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25%分配股息25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3公 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62.5万元:
③B3公司税额的计算 B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3公司应纳税 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3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65万元 ,按10%缴纳C3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6.5万元(365万 *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66.25万元; B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 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 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3.5万-36.5 万),且全部分配;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12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 可由B2公司就2009年度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共计 为325万元,其中
以2009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125万 元[(360+40+100)*(400÷1600)=125万元];
以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0万 元[(400+0+0)*(800÷1600)=200万元]。
C4公司向B4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7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C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4 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25万元: (235+15+0)*(375÷750)=125万元 ③B4公司税额的计算 B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4公司应纳税 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4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75万元 ,按10%缴纳C4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7.5万元(375万 *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25万元;
(4)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 红利)是指该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实际分配的扣缴预 提所得税前的股息(红利)数额;
(5)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是指该层企业实 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就其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 的余额;
✓ 每一层企业从其持股的下一层企业在一个年度中 分得的股息(红利),若是由该下一层企业不同年度 的税后未分配利润组成,则应按该股息(红利)对应 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润,分别计算就该项分配利润所 间接负担的税额;按各年度计算的间接负担税额之和 ,即为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该一个年度中分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所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 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 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 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 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40%分配股息4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 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00万元: (250+0+0)*(400÷1000)=100万元
丙国C2 40%
丁国C3 25%
戊国D
丁国C4
✓ 如何计算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
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 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 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 相关解释如下
(1)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 投资企业;
✓ 如何判断:除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 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子B)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 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 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孙C)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 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 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曾孙D) 思考:假如到第四层了,还用考虑间接负担的税额吗?
• (5)上述计算后,A公司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 所得及间接负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分国为: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 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 *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 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 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 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2)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 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 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 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该 层企业由于从下一层企业分回股息(红利)而间接负担的 由下一层企业就其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②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应纳 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 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万 *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 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 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 (2000万-360万-40万);
(250+0+0)*(250÷1000)=62.5万元 ②C3公司税额的计算 C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3公司应纳 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250万元, 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25万元(250万 *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 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45万元;当年税前利 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万-245万25万),且全部分配;
C3公司向B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6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计算,C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 B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66.25万元: (245+25+62.5)*(365÷730)=166.25万元
✓ 境外第二层及以下层级企业归属不同国家的,在 计算居民企业负担境外税额时,均以境外第一层企业 所在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而不论该 第一层企业的下层企业归属何国(地区) ✓ 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例12-1、P424-428)
• (1)计算甲国B1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 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B2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 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2公司分得 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 792.5万元:
(1140+120+325)*(1870÷3740)=79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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