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也会出现债务转移的情况,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接下来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
(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精)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
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应如何区别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

应如何区别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
新加⼊合同的债权⼈与原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应如何区别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
⼆者当事⼈之间法律关系和⽣效条件不同。
第三⼈代为履⾏,是指第三⼈依照合同当事⼈约定由其向债权⼈履⾏债务。
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承担。
由第三⼈取代债务⼈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向债权⼈履⾏债务。
⼆者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债权⼈将和第三⼈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同意,否则不发⽣法律效⼒。
但是在第三⼈代为履⾏的情况下,第三⼈单⽅表⽰代替债务⼈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与债务⼈之间产⽣效⼒且不能对抗债权⼈,债权⼈也不得直接向第三⼈请求履⾏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将加⼊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成为合同关系当事⼈,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将完全代替债务⼈成为合同当事⼈,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也将加⼊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
但在第三⼈代为履⾏的情况下,第三⼈只是履⾏主体⽽⾮合同主体,第三⼈只能作为债务履⾏的辅助⼈⽽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对待。
以上就是不量资产⽹⼩编为⼤家总结的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希望能给⼤家带来⼀些帮助。
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代为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代为履⾏是指由第三⼈为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
⽽债务承担则是合同规定的债务⼈应负担的义务的情况。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代为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规定。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代为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代为履⾏是指由第三⼈为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
⽽债务承担则是合同规定的债务⼈应负担的义务的情况。
⼀、在债务承担中,债务⼈和债权⼈与第三⼈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效⼒债务承担由于债务⼈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承受,债务承受⼈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直接关系到债权⼈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的⽬的出发,《民法典》规定债务⼈和第三⼈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同意才能⽣效,发⽣债务转移的效⼒。
在此,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发出的要约,债权⼈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效⼒,债权⼈与债务⼈的原合同消灭,⽽与第三⼈成⽴了新的合同。
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
在转移⽅式上,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和第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亦可与第三⼈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承受债务⼈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同意?通说认为,第三⼈承受债务⼈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来说并⽆不利,只有益处,故⽆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
⽽对于《民法典》所规定第三⼈履⾏合同,由于第三⼈不是合同当事⼈,只是债务⼈的履⾏辅助⼈,⽆需第三⼈同意即可在债权⼈与债务⼈间⽣效,第三⼈是否同意履⾏只关系债务⼈对债权⼈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本⼈履⾏还是由第三⼈代替履⾏。
即使其不同意,债权⼈和债务⼈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承受了债务⼈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的地位,与债权⼈成⽴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其对债权⼈负有履⾏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对债权⼈基于原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7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某项合同债务进行转让,双方为明确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区分1. 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在某个合同项下的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乙方承担的行为。
债务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取代甲方的地位,承担原属于甲方的债务义务。
2. 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是指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代替甲方履行某个合同项下的义务。
代为履行期间,乙方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行动。
二、转让事项甲方将某个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转让给乙方承担。
具体转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双方将在附件中详细列明转让事项清单。
三、双方声明与保证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务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2. 乙方保证承担转让后的债务,按时履行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 双方保证在债务转让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转让程序1. 双方签订本债务转让协议。
2. 向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并征得同意。
3. 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等。
4. 乙方承担转让后的债务,按时履行义务。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如实告知债务情况或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承担转让后的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1)协议的存在。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但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协议存在,则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必然没有债务转让行为发生。
当第三人履行时,其行为就可能为第三人履行。
(2)协议的内容。
在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有可能达成一定的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同,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础。
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
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的同意。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
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
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使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
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是对其所承担债务的履行,而只是作为履行辅助人代替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有必要强调的是,债务转让相当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变更,并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新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
第三⼈代为履⾏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债务的第三⼈代为履⾏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个是原债权⼈与原债务⼈之间的原⽣性债务关系;⼆是第三⼈(替代履⾏⼈)与原债务⼈之间的次⽣性债务关系。
第三⼈代为履⾏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代为履⾏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受法律素养的限制,很少合同当事⼈在合同中会直接使⽤“代为履⾏”、“债务转移”字样,⽽是使⽤负担、承担、给付等字样,再加上第三⼈代为履⾏与债务转移特征的相似,给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第三⼈代为履⾏和债务转移带来了困难。
可以从以下三个⽅⾯⼊⼿:1、债权⼈的意思表⽰。
(1)债权⼈与债务⼈约定,并告知第三⼈;(2)债务⼈与第三⼈约定由第三⼈履⾏。
因为第三⼈代为履⾏与债务转移产⽣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代为履⾏的法律关系中第三⼈为该合同的履⾏主体不承担继续履⾏及违约的责任;⽽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代替原债务⼈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继续履⾏及违约的责任。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分对债权⼈及第三⼈影响较⼤。
所以要求债权⼈有明确的意思表⽰即债权⼈、债务⼈、第三⼈达成三⽅协议,同意转移债务或债权⼈与第三⼈达成债务转移协议。
但若债权⼈默⽰受领的则不能⼀味认定为债务转移,因为作为债权⼈⽽⾔只要有⼈愿意履⾏义务固然很好,但接受他⽅为合同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其信誉、资历等情况,在不能明确债权⼈是否接受他⽅为合同主体的⼼理基础时,让其承担债务转移的后果,对债权⼈⽽⾔有失公允。
这时则要综合其他两个因素予以确定。
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代为履⾏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代为履⾏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个是原债权⼈与原债务⼈之间的原⽣性债务关系;⼆是第三⼈(替代履⾏⼈)与原债务⼈之间的次⽣性债务关系。
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与原债权⼈⽆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负有义务。
⽽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与债权⼈之间的债务关系。
2、⽣效的要件不同第三⼈的代为履⾏为债权⼈实现利益增加了⼀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故不须债权⼈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篇一: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辨析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辨析案情某钢铁公司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2000万的房产,某贸易公司向钢铁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尚欠钢铁公司钢材款3000万未付,于是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购房款2000万由贸易公司从应向钢铁公司支付的钢材款中向房产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仅向房产公司支付了1000万房款,余款1000万无力支付。
房产公司将钢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钢铁公司支付余款,理由是:三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的法律性质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时应由债务人履行。
诉讼中,法院将贸易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钢铁公司以债务已经转移为由抗辩,认为三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承担。
评析本案的核心是钢铁公司、贸易公司以及房产公司三方约定由贸易公司付款给房产公司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
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两种。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后者是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也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依学理的分析,此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在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故其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2.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将取代原债务人或者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
3.在债务承担的场合,如果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履行不适当的行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债务承担系指狭义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债务承担,系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的债务。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5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5篇篇1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一、转让合同债务转让的概念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其债权与当事人的合同债务一并转让给他人,即债权与债务的双重转移。
原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同时也将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债务一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再是合同债权人,新的债权人成为了合同的债权人,同时也成为了债务人。
二、代为履行的概念代为履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便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
委托代为履行的一方仍然保留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是通过第三方实现了合同的履行。
三、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1、权利转移与义务转移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与债务的双重转移,即原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而代为履行仅仅是指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权人仍然保留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关系变更与代理关系建立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债权与债务的转移,即要经过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签订转让合同,从而改变合同关系。
而代为履行是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代理人并不与合同的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只是建立了代理关系。
3、法律后果不同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债权与债务的转移,属于一种合法的行为。
而代为履行是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替代性履行方式,其法律后果主要还是由原债务人承担。
四、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适用场景1、当原债权人需要退出合同关系时,可以选择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法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
2、当当事人需要将合同义务交给他人履行时,可以选择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当当事人需要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
3、当合同中的债务不是由原债务人亲自履行时,可以选择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当合同中的债务需要委托第三方履行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
第三⼈履⾏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第三⼈履⾏是指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转让有⼴义、狭义两种含义。
⼴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或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代替原债务⼈承担全部债务。
狭义的债务转让⼜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是由第三⼈加⼊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起共同向同⼀债权⼈承担合同义务。
那么第三⼈履⾏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店铺⼩编解答如下,欢迎浏览!第三⼈履⾏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1.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第三⼈履⾏情形下,第三⼈并不是合同的当事⼈,并不直接对债权⼈承担债务。
2.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的同意。
债务是否由第三⼈履⾏,并不总是需要债权⼈的同意。
两者本质区别⼀⽅⾯,⼴义的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债务⼈退出合同关系,⽽由第三⼈取代成为债务⼈,即第三⼈成为合同的当事⼈,其所履⾏合同的⾏为是依据合同所应履⾏的义务。
债权⼈也得以直接请求该第三⼈履⾏合同。
在该第三⼈不履⾏合同或不适当履⾏合同时,应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在第三⼈履⾏情形下,原债务⼈和债权⼈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发⽣变化,第三⼈并不是合同的当事⼈,并不直接对债权⼈承担债务。
其履⾏合同的⾏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代替债务⼈履⾏合同的⾏为,债权⼈不得直接请求第三⼈履⾏合同。
在第三⼈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第三⼈并不对债权⼈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已经全⾯、正确、适当地清偿了合同债务,合同债务即消灭;如第三⼈仅为部分履⾏,债权⼈⼜已受领的,合同债权则发⽣部分消灭的后果;对未消灭的部分债权,合同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另⼀⽅⾯,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的同意,未经债权⼈同意,债务不发⽣转让,债务⼈不因此退出其与债权⼈的合同关系,第三⼈也不因此承担债务。
但债务是否由第三⼈履⾏,并不总是需要债权⼈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为代为履⾏第三⼈时,法定代理⼈作为第三⼈履⾏债务便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
区分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原、被告于2006年合伙设立了某家具厂。
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其投资在该厂的40万元由被告负债返还,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
还款方式为:由原告出具收据,在某装修公司取款。
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共给付了10万元,尚欠3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30万元。
被告抗辩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债务已转让给装修公司,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原、被告及某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即是债务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关于债务转让的规定。
可以看出,两种制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但两者实质并不相同。
笔者认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在债务转让中,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代替履行债务的表示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二是在债务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
三是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就对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与某装修公司并未发生债务转让关系,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债务人,并未与装修公司另外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只是明确付款方式是在该公司取款,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
这就表明债权债务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某装修公司并未真正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合同中。
其次,《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
因为在债务转让情况下,第三人的资信、偿债能力如何,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并未明确是债务转让,原告亦并不认可被告债务转让的说法。
再次,仍需债务转让第三人同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未明确将债务转让给某装修公司,该公司更未在此协议上签章,故不能将该公司事后的付款行为推断为其同意接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