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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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的医疗行 为存 在过错并 导致患者身 体和精神受 到损
害 时 , 法 院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权 益 争 议 。医 疗 损 害 赔偿 纠纷 案 件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存 在 较 多 的 疑 难 ,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的 难 向 是
偿, 均可以适用《 民法通 则》 《 、合同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以期最 大程度地保护患者 的合 法权 益。而冲突根本 的
解决 途 径 。 于 完成 统 一 立 法 。 在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法律适用 [ 作者简介 】 黄志萍(9 5 , 法律硕 士, 17 一)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教师,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第2 1卷
第 2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eu i ri f cn l yS c l c ne dt n o r l f agh nUnv s yo h oo ( oi i c_E io ) n C e t Te g aS e s i
Vo . 1 No. 2 12 0
事人均为民事 主体 , 法律地位平等。医疗 合同的建立 、 变更或 终止 以及 医疗 合 同中权 利义务 的确定 , 由当事人依 自己的意思
决定 , 医院在制定和实施 医疗方案时 , 必须 向患者说明 , 对于手术 、 特殊 检查和特 殊治疗时 , 还需征得 患者或家属 的签字 同意
方 可 实施 。患 者 在 自 由选择 医 院 的 同时 甚 至 可 以 选 择 医 生 , 因此 患 者 在 医 院 、 生 和 医 疗 方 案 的选 择 上 享 有 自主 权 。 医患 合 医

浅谈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与立法建议

浅谈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与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1-2-2 10.5220 )2100
陪护 费、 疾生活补助 费、 残 被抚养人 生活费 、 交通 费 、 住宿 医疗纠 纷在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 , 数量非但 没有 随着几十年来 食 补助、 精神损害 抚慰金 。 《 而 解释 》 则规定 了医疗 费、 中 误工 费、 护理 现代 化的进程和 医疗技 术水平的发 展而 减少 , 反却 呈 日益增加 费、 相 趋势 。
及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是在审理 医疗损 害案件 中, 判断案件 的性质 、 序、 定其责任 最 在 程 确 的解释 》 以下 简称解释 )《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 时宜适用 《 条例》 的规定 , 赔偿原则 、 而在 赔偿项 目、 赔偿标准 等方 干规 定》 和其它 一些 司法解释 , 具体涉 及赔偿项 目和标 准的主要 面应统一适 用《 解释》 从 而发挥其 各 自所 有的法 律功 能。 , 是 《 例》 《 释》 条 和 解 。
象 的出现和 由医疗纠 纷引起 的群体 性事件 又进 一步恶化 了医患 关系 , 激化 了医患 矛盾甚 至社会 矛盾 如何合理解 决这些 纠纷 ,
( ) 二 法律 适用上 的冲 突
从 以上 比较可 以看 出 , 两者规 定的赔 偿额 差距很大 , 适用 何
种法律 规定对 当事人来 讲也就 有很大 的区别 。 那么 , 在现行 法律
2 万 元左右 。未规定死 亡赔 偿金的 原因是 因为在制 定 《 例》 0 条 时
天价 索赔现 象也 屡见不 鲜并呈 愈演 愈烈之势 。而现 行医疗 损害 是认 为死亡赔偿金是属 于精神损害赔 偿的性质 , 设定 了精神 抚慰 赔 偿制度 也越来越 暴露 出诸 多的缺陷 , 如赔偿 法律法规等 的不统 金也就 无需再设 定死亡赔 偿金 。 依此规 定, 医疗损 害赔偿 中就 在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受伤害的患者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坚持公正、科学、便民、及时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平、权威。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事实真相、法律准确、科学可靠的原则,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损害鉴定的工作,提供有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准确的回答。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应严格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具备医疗鉴定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鉴定岗位和配备专门的鉴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鉴定能力。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礼金、回扣、财物等。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程序第十二条当事人发现或认为自己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向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鉴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四章鉴定结论与效力第十七条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九条鉴定结论作为医疗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的依据。

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纠纷事故等问题。

第三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知情同意,提高医患沟通和协商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培训和事中监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条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提供病史、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指导等,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切实保障其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事前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做好医患合作关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医生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生。

第十一条出现医疗纠纷疑点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向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进行协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机制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机制

月3 1日上海新华 医院医患冲突导致 1 0名医护人 景 , 一般人 很 难对 医务 人 员 的行 为 作 出是 否 具备 无法确定 医务人员的行 为与损害 员被刺其中 6 人伤重。上述事例算是其 中比较激 合理性的评判 ,
烈的 , 形 式较 为 “ 和 ” “ 其他 温 的 医闹 ” 是 屡 见 不 后果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再 加 上 现 代 医学 日新 月 更
关键 词 : 医疗 损 害赔偿 ; 纠纷 ; 点 ; 解机 制 特 调
中图分类号 :92 1 F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19 (02 0 —04 —0 10 80 2 1)1 O6 5
近几 年 来 , 扰 医疗 秩 序 、 干 聚众 冲击 医院 、 甚 至是 殴打 医务人 员 的恶 性事 件 层 出不 穷 , 20 如 09
条 例》 第二 十一条 及第 二十 二条 的规定 , 由设 区 先 的市级及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直接 管辖 的县 ( ) 市 医 学会 进行首 次 医疗 事 故 技术 鉴 定 , 如果 当事人 不 服 , 可 以向省 、 还 自治 区 、 辖市 医学 会 申请再 次 直
作 为 医疗机构 的主管部 门即当地 的卫 生行政 部 门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纠纷 发 生后 主 持双 方 调解 在
这 倾向于不采用正常 的合法手段获得赔偿 , 而是用 事实 上在 纠纷 中的 地位 是不 平 等 的 , 自然是 来 对于信息量的掌握多少具有明显的 “ 闹” 医 的形 式 迫 使 医 院 或 政 府 妥 协 让 步 。应 该 源于双方各 自 说, 这种 “ 闹 ” 有 很 鲜 明 的 中 国特 色 , 成 的 差异所造成的。医学领域对于普通人而言是一个 医 具 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调适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调适
佯 走 上 } 民法 调 整 的 坦 途 丰 1 现 行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目『 .涉 及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处 理 的 实 体 法 规 范 j f 『 主 要 俘 存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同 民 法 通 则 》 全 围 人 大 制 《 ( 定 , 9 7 11 施 ) 《 1 贯 彻 执 行 民法 通 则 若 1 的 l 8 ..实 ;天 二 】 题 意 ( 行 ) ( 高 人 民 法 院制 定 ,9 842 施 ) ≮ 于 试 》最 l 8 ..实 :关 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损 害赔 偿责 任若 干问题 的解 释》最 ( 高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2 0 .. 实 施 )《 01 2 2 6 ; 医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 圈务 院 制 定 ,0 291 施 )《 丁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案 件 20 . 实 . :关 适 』 法 律 若 f 问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制 定 2 0 .. 卡 】 ( 04 1 5 实施 ) 法 律 、 规和司法解 释之 中 . 于在 《 法通 则》 等 法 由 民 巾对 医疗 损 害 赔 偿 未 作 专 门规 定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 作 为 行 政 法 规 也 没 有 涉 及 法 院 对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的 审 判 问 题 , 《 于审 理 人 身 损 害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而 关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又 未 能 明 确 医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是 中 否适用 该司法解 释 , 因此 , 审 理 该 类 案 件 时 , 如 何适 在 就 用 法 律 这 一 问题 上 各 法 院 问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分 歧 . 巾争 其 议 的焦点 集 巾在《 法通 则 》 《 例》 优 先适 刚 问题 民 和 条 的 上 。 观 点 认 为 应 当 以 《 例 》 依 据 ,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有 : 条 为 几 的 , 《 例 》 规 定 来 确 定 医 疗 机 构 的 赔 偿 责 任 ; 构 按 条 的 不 成 医疗 事 故 的 , 疗 机 构 一 律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也 医

我国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

我国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44-01摘要本文浅析了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利弊。

关键词医疗纠纷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基本上有三种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

实践证明,这三种解决方式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③。

协商解决是经常采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之一。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调查资料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全部医疗纠纷解决中,自行和解的约占83.31%④。

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互解互谅达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纠纷双方的“怒意”,这也是中华民族“和为贵”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协商解决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是,协商解决也其自身的缺陷。

其一,效力低下,纠纷双方容易反悔;其二,协商解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易失公平;其三,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观性较强,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上的不对等性,容易使协商解决成为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手段。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⑤。

发生医疗纠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从理论上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在卫生行政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接触大量的事实,掌握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有效控制医疗费用,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咨询,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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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冲突解决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耀武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据规则》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的现象。

一、医疗损害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的由来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03)20号《通知》,根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生或引起的不同原因,《通知》将医疗损害赔偿划分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

对这两类纠纷,在适用法律上分别适用《条例》和《民法通则》,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格局。

因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赔偿标准,而对于构成医疗差错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根据《通知》的规定却是适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因后者所适用的计赔依据、赔偿围远远高于前者,这就造成损害后果小(医疗差错)反而所得赔偿额高于损害后果大(医疗事故)的法律失衡局面。

二元化表现,案由方面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过错纠纷,鉴定方面,二、法律适用“二元化”的不良后果首先,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违反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的基本要规则调整,简言之,即同样情况同样处理。

由于二元化问题产生的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属医疗侵权,医疗事故与损害后果相对较轻的其他医疗损害在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上不统一。

二是同属医疗侵权,鉴定成医疗事故和未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在法律适用上标准不一。

其次,“二元化”体制增加了审理难度,导致大量的诉讼投机行为,这是诉讼资源低效益性的原因之一,也是诉讼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二元化体制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损害适用的双重医疗损害标准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程序更显复杂,医疗事故鉴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双重标准的适用导致了大量的诉讼投机行为。

客观上,双重标准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最大降低损失、寻求最大利益的可能,造成了当事人双方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以求在诉讼技巧上胜过一筹,谋得各自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因为旧的医疗事故条例相对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说赔偿标准较低,医方追求最低赔偿,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会极力主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适用《条例》进行处理;而患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赔偿,即使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也绕开医疗事故鉴定而要求司法鉴定,并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高赔偿标准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带来的大量的诉讼投机行为,不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并且这种失衡也大大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第三,凸显法律体系的容冲突,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只适用同位阶的法律之间,从法律渊源上讲《条例》只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从应然上讲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适用《民法通则》。

实践中常常把《条例》作为《民法通则》特别法,将下位法作为特别法,违背法律适用的的基本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它的实施从理论上消除了医疗纠纷赔偿法律用的二元化,在明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诊疗行为适用过错责任。

由于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本身存在技术缺陷,现有的医疗技术好似双刃剑,有相当部分属于“缺陷服务”,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伤害性的治疗手段,但可以实现部分治愈疾患的目的,许多患者不能等待,需要治疗,所以社会接受这种缺陷医疗技术或产品。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技术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显示了尊重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立法导向。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再需要承担举证复杂疾病的因果关系证明义务。

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要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举证。

这一规定把原来的双轨制即医疗纠纷案件可以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处理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地消除了鉴定的双轨制和适用法律依据的不统一的混乱现象,在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料的同时,更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第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在强化患者诉讼能力的同时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存在患者损害后果时也免于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一款规定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

第三,《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考虑到医疗行为关系到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也考虑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风险性、公益性和商度专业性。

在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以保证医疗行业持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的同时,也考虑到患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导致的举证能力的欠缺而规定了推定过错的容。

综上,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众所周知,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也有人乐观地认为,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自动废止了。

但在实践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依然实施如故,因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引发的强制拆迁事件时有发生。

所以,为避免发生同样的社会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对《条例》的废止或修改问题作出决策。

同样,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各级立法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把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法律条文清理掉,保留与《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的法律条文,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责任法》没有详细规定的条文。

笔者认为,只有坚持法律适用的一元化,才能提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效率,并保证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

医疗纠纷的二元化解决机制首先,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围作出了界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详细的赔偿标准。

这部法规从2002年9月1日起生效。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又进一步明确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而问题就出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与《条例》相比,在赔偿方面提高了赔偿标准、延长了赔偿期限、增加了抽象损失的赔偿项目。

这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不少人就认为医疗事故赔偿应适用《解释》,医院又将面临自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第三次诉讼高峰。

但反对方认为,根据该《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解释》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仍适用《条例》。

最“权威”的就是,在《解释》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于2004年4月10日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同时,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医疗事故赔偿不适用《解释》,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司法实践中,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所以,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

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应予以赔偿。

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数额反而较高,而且《条例》并未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金项目。

因此,有学者就撰文抨击说医疗侵权赔偿实行双轨制的消极后果十分明显:患者的人身权利遭受医疗过错行为同等损害却享受不同等的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但按照《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最高的,这种失衡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双轨制也受到了挑战。

《法制晚报》于2008年1月30日报道了市丰台区法院的一例医疗事故判决,称该法院对《解释》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即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丰台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

一学者就此事撰文说,市丰台区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将受害患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即使没有地方规定,也有个别“胆大”的的法院根据“公正原则”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直接援引《解释》来作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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