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处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按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使用按《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第五条科技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
各申报人按照科技处通知的规定要求,填写好立项申请书送交科技处。
纵向项目评审推荐程序:1、科技处组织至少由3名专家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书进行评审。
专家对申请书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指标限额数最终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2、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项目。
3、项目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并按时送交科技处,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提交所需材料的,科技处有权依照初评的顺序报送其排名之后的申请项目。
第六条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院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立项数。
科技处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认定条件:项目负责人为学院在职在岗职工,一般项目以中青年教学人员为主,院级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具有所从事本专业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的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学院确定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优先资助。
2、项目的评审程序:(1) 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匿名评审形式,组织同行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定性评议和定量打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初步入围项目。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本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一)目的:科研项目管理是指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到结题验收等全程管理。
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科研项目种类: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1.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选题根据各类计划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
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2.1 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
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的依据;(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听取项目申报人介绍后,根据企业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促进科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扩大高院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经费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和院内科研项目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级和厅局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等部委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财政性项目。
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视具体情况确定。
利用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同院内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等作为技术服务类项目纳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中心)统一管理,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三)院内科研项目是指中央高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各类院内科技基金项目、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的项目等。
院内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按照《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院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院长统筹领导学院科技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
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
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加大对我院科技力量扶持、培养,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包括:1、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3、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4、院级科研基金专项;5、横向项目。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第三条科学研究以国家及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指南为重点,着重研究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和临床第一线亟待解决的防病治病的关键问题,适当安排一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参加申报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项目的主持人,普通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2、旨在解决当前医药卫生工作中的关键、疑难问题,应用前景广泛,或者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卫生事业的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3、水平较高,是国内研究较少或者国外正在研究的课题,成果鉴定须有由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提供的项目查新报告;4、科学性强,勇于创新,具有科学、严谨的课题设计方案、技术思路和可行性;5、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报要求:1、重点(省市级)专科每周期(2 年)内申报 1 项省级以上课题,其它专科申报 1 项市级以上课题,课题申报与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具体参照科教部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博士要求每周期(2 年)内至少申报一项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申报可获得省医学级领军人材经费支撑,并可作为省医学领军人才后备梯队培养。
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执行。
三、评审程序第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原则。
具体参照《XX市中心医院同济XX科研立项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1、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医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市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医学关键性问题,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科技项目指南,及本科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和委托单位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和签订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认真核实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承担横向项目都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所有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范本可在科研处网页上下载。
第十一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一律以“XX 学院”的名义,加盖“XX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凡无“XX 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科技服务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四篇篇一: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一、科研项目管理(一)目的: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
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 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提高竞争力。
(二)科研项目种类1.国际合作课题;2.国家、省科技厅立项及中标课题;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4、中心级项目课题: 是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5.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6.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三)立题程序1.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科(所)审核同意;2.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 提交中心业务办公室初审;3.由业务办组织中心学术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 就该课题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 提出评审意见, 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4.中心提供经费的课题, 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后, 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5.不向中心提供经费的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 应明确我方承担的工作任务,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立项方解决;6、得到经费的合作课题, 应将课题相关资料及协议复印件报业务办登记、备案;7、各部门科研项目应列入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四)课题日常管理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
跨科室的科研课题, 采取双向选择, 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 具有管理权。
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项工作, 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业务办公室的检查考核。
结合科室工作开展的课题, 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科(所)主任同意。
3.业务办公室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业务办, 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 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 并交业务办公室备案。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第九条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
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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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
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
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跨专业学院(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包括课题立项,协调拟定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规范多方职责及其经费使用办法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下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课题申报,以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研合同审批表(附件一)。
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
校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一经签订,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纳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
列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将作为计算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三章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学校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
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工作调动等)需要发生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已经纳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
如确因特殊情况,研究过程中确需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或通过科技处向该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
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科技处和专业学院(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重点、重大项目。
一般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所在专业学院(部)和科技处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总结,专业学院(部)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根据科研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项目的性质,聘请
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
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后,各项目组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归档材料报送科技处。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立项阶段的归档材料:立项申请书及批复、开题报告及调研论证材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研究计划等。
2、研究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重要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计算机程序等。
3、总结验收阶段的归档材料:工作总结、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鉴定材料、经费使用情况等。
4、成果和奖励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书及批复、专利及发明证书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正常结题项目兑现学校有关奖励政策。
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项目成果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家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计划的管理条例。
当本条例与国家计划管理条例有冲突时,以国家计划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