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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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9篇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1陶某于20xx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xx年2月20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

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

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20xx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生活费33 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7 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陶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陶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陶某于20xx年8月27日以工贸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贸公司应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贸公司应当支付陶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贸公司未给陶某安排工作,应当支付陶某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最终,法院判决工贸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20余万元。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2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应突出重大项目攻坚,完成三澳核电项目公众沟通、征地拆迁,做好绿能小镇规划等工作安排。

工伤认定法律案例(3篇)

工伤认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管理层对生产成本的控制较为严格。

2018年8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李某遂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案件经过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事实与证据(1)李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生产车间操作员。

2018年8月,李某在操作一台精密仪器时,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其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骨折。

(2)李某在事发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认为,李某的受伤并非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导致,而是由于设备故障所致,不属于工伤。

(3)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②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右手骨折;③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操作设备。

3.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某电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

(3)某电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

(4)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操作设备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导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遂认定李某的受伤为工伤。

(5)关于赔偿金额,仲裁庭认为,李某的受伤是由于公司设备故障所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关系认定李某与某电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第一部分案例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请问该如何定性呢?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

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

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

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

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2001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

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

您认为如何呢?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小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臂骨折。

小明向甲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甲公司驳回。

小明不服甲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医疗记录和事故调查报告。

经认定,
小明的工伤属于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且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
甲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明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案例二:乙公司员工小红在工作时受到机器的碾压,导致严重损伤。

小红向乙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乙公司驳回。

小红不服乙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红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经认定,小红的伤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并且导致了严重的身
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乙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红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
乙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这些案例中,工伤认定复议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来判断伤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以及是否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会综合医疗记录、事
故调查报告、双方陈述等相关材料,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和判断。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伤认定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

根据李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2. 案例二:王某在工作时使用电焊机时,不慎触电,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检查,王某右手多处电击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王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3. 案例三:张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张某颈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张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4.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时进行重物搬运,不慎被重物砸中,导致胸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刘某胸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刘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5.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时长时间站立,导致腰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赵某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赵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6. 案例六:陈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机器,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陈某手部多处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陈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7. 案例七:黄某在工作时进行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黄某腿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黄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8. 案例八:杨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振动工具,导致手臂受伤。

经医院检查,杨某手臂肌肉拉伤,需要进行物理治疗。

根据杨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9. 案例九:郭某在工作时进行重型机械操作,不慎被机械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1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

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

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 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xx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

杨师傅于20xx 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xx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20xx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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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

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 也不属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

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

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

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

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答案 : 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 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 2003年 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 2001年 10月 29日,已满 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

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 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 62岁,超出法定 60周岁的退休年龄” 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

您认为如何呢?答案 :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

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 9月 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 20多天。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 5988.74元。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

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即使认定工伤, 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答案 :郭某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而且尽管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故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仍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 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 (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 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 2003年 12月 26日公布,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 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中的郭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又及,《深圳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

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裣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重复支付相应待遇, 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

本规定中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 ,可资借鉴参考。

作一下引申,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 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 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 因此, 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 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 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

第三,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 第四, 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 2004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 发生工伤事故, 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 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 只要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 实行过失相抵, 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 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 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 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鉴于上述理由, 我们认为, 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因此,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 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 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 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问是否予以支持?答案 : 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 , 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 陪吃陪喝” 的岗位要求, 如果的确有, 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陪吃陪喝” 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 陪吃陪喝” 的合法合理性, 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7、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

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

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 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

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 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

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 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 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

第三天, 全某找到钱某, 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

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 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 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 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 两人就撕打起来。

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后, 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 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 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因此, 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

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 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答案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 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

理由是:第一, 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 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 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

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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