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错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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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关键词:证明责任罗森贝克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可谓民事诉讼的脊梁;民事证明责任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它与民事举证责任应属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说法;关于民事证明责任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对我国影响最大,本文拟重点选择罗森贝克规范说进行论述;之后指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并结合案例提出自己对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简要论述。

一、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其概念在证明责任出现之前,最初曾使用过举证责任概念。

例如古罗马法规定:“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原告对于其诉,以及以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1】。

“证明责任”起源于罗马法,19世纪大陆法系的德国学者指出,证明责任应当有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两层涵义。

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以证据或证据以外的方式进行证明,因为不涉及诉讼的后果,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故又称为行为责任;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为法官在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时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所提供的一种依据,因为在诉讼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当一切诉讼程序结束时,案件的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存否不定的状态的现象,这时法官既不能拒绝下判,也不能随意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来确定案件结果,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

在英文中,用“burden of proof”【2】来表示证明责任,1890年美国学者塞耶指出“burden of proof”具有两重含义,第一层涵义是指:“提出任何事实的人,如果该事实为对方所争执,他就有承担特殊责任的危险——如在所有的证据都提出后,其主张仍不能得到证明,他就会败诉”;第二层涵义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判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首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最新-民事诉讼中的疏明职责探讨 精品

最新-民事诉讼中的疏明职责探讨 精品

民事诉讼中的疏明职责探讨一、问题的提出先看一案例甲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上法庭,主张对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和法定的交房条件,构成迟延交房,起诉要求对方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诉讼中,甲某主张对方交付房屋的空气质量不合格,并向法院提供某公司出具的空气质量鉴定报告,其中载明经现场密闭24小时监测,房屋内有害气体排放超过国家标准。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空气质量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理由在于甲某一直未收房,不可能进入诉争房屋进行合法监测,公司就此提供收房通知书一份,其上有甲某拒绝收房的签名。

法院认为,原告甲某所提供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决定重新进行鉴定。

后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了纠纷。

认定事实这一小前提是法院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逻辑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既包括影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的实体法上事实,也包括影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的程序法上事实。

这些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实体和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

在法官不得拒绝审判这一基本理念之下,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必须解决法官如何查明事实,事实无法查明时如何作出处理,即如何分配不利后果这两个层次的问题。

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案件事实的确定由神示裁判主义过渡到证据裁判主义阶段之后,这两个层次的问题就表现为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证明问题。

所谓证明,在诉讼中表现为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说服法院确定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含义,即当事人提出和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影响法官对争议事实真实性判断的诉讼行为;二是结果意义上的含义,即争议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无法做出的状态以及相应做出的强制性处理。

因此,证明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包括证明解决的争议事实的范围即证明对象,谁应当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证据提出责任,亦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何判断争议事实是否达到证明的状态即证明标准,证据不足时如何做出事实认定即说服责任,亦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处理包括实体判决和程序上的裁定。

论证券民事责任

论证券民事责任

从红光实业到亿安科技,再到银广夏,为维护自身权益,众多中小股民前仆后继,寻求通过法律向提供虚假信息或操纵股价的庄家讨回损失。

然而,结果是或被驳回起诉,或被告之暂不受理,求偿无门。

直到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才见到一丝曙光。

案例1:红光案。

1998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收到姜顺珍的起诉状,起诉请示该院判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焉占翠、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4名被告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136.50元。

原告姜顺珍认为,由于听信了上述被告的虚假陈述,做出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错误判断,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共买进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实付金额人民币15744.66元,由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

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

据此,原告损失了人民币3136.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顺珍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姜顺珍所称的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顺珍的起诉。

「1」案例2:银广夏民事侵权赔偿案。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发表名为《银广夏陷阱》的文章,称银广夏(000557)1999年、200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其主要利润来源的天津广夏萃取出口产品纯属银广夏编造的虚假信息。

2001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现已查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

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也愈发频繁。

依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公证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旦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或行为出现问题,就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责任。

一、案例1:某司法鉴定机构误判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例某市民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法律纠纷。

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损坏程度的鉴定,并据此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该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误判,导致了当事人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对该司法鉴定机构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出现了错误,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例2:某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失职而被判定承担民事责任某家私企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一起质量纠纷案件。

企业方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法律辩护。

然而,该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了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

在该案中,企业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失职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不良后果,进而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认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严重失职,导致了鉴定结论的错误,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活动时必须严谨慎重,依法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一旦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活动中若因错误、过失或者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一、民法学参考选题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初探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试析超市的格式条款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职业学校就业安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20、试析电讯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二、诉讼法参考选题31、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32、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3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34、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35、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36、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37、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38、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39、试论自认的效力40、论民事错诉责任41、试论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制42、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4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的思考44、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5、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6、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7、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48、暂缓起诉制度探析49、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50、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三、刑法学参考选题51、农民工犯罪问题探析52、境外赌博的刑法遏制思考53、赌博行为性质界定之探析5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55、论不作为贿赂犯罪56、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57、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58、论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59、论疑罪之司法抉择60、论我国建立辨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1、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62、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研讨63、试论安乐死合法化64、论“亲亲相隐”合法化66、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思考67、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68、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69、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70、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之探讨7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72、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73、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考四、行政法学参考选题7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75、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76、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76、论行政回避制度77、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78、论行政不作为79、论行政公益诉讼80、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2、论行政担保8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84、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8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法律思考86、工伤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讨87、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88、试析行政垄断的界定89、试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90、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五、经济法学参考选题91、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思考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93、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思考94、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95、论商号的法律保护96、浅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97、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分析99、论我国遗产税及其完善100、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101、略论我国破产主体范围102、我国排污费改税之法律探讨103、试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完善10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105、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参考选题106、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法律思考107、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思考108、试论我国贫困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完善109、我国“就业歧视”及法律对策分析110、改革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111、论劳动合同的性质。

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民事起诉状哎,亲爱的法官大人,您可得听我说说这件事情。

前几天,我在街上开着我的小车,心里美滋滋的,想着今天的天气真好,心情也不错。

结果没想到,前方一辆车突然刹车,像个急刹车的豆腐块,让我措手不及。

那一瞬间,真是“心里一紧,眼前一黑”,没能反应过来,直接就撞上去了。

哎呀,我的天,这可真是个意外啊。

车子撞得稀里哗啦,像是闹了个大笑话,车主也是个年轻小伙,一脸懵圈地看着我。

我们两个都傻眼了,搞得周围的人都围上来看热闹。

当时我想,这事儿应该能好好解决,毕竟大家都不是故意的嘛。

可是后来,这小伙子居然给我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非要让我赔钱。

说是我的车子撞了他的车,责任全在我。

听到这话,我心里那叫一个火大,明明是他自己突然刹车,怎么成了我的错呢?我心里暗想:“这小子可真会推卸责任啊。

”可我也不想大吵大闹,毕竟有理走遍天下,心里冷静思考,这个事情要是闹大了,麻烦可就大了。

于是我决定走法律途径,毕竟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嘛。

听说打官司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心里稍微安定了点,毕竟“明刀明枪,理在我心”。

我收集了事故现场的照片,记录了当时的情况,心里想着:“这可是我翻盘的底牌!”不过,打官司可不是个轻松的事儿,真是“千辛万苦,哀哀而歌”。

写起起诉状来,头疼得不行。

字数得够,内容得严谨,但我又想把事情说得简单明了,让人一看就懂。

我想,法官大人一定也是个忙人,没必要把事情复杂化。

于是我就开始了我的写作之旅。

先把事情的经过说清楚,然后是我的诉求,最后再补充一下我的理由。

简单点说,我就是想要公道,想要还我一个清白。

要说这诉状写得,真是“鸡飞蛋打”,折腾了好久,终于写完了,心里一阵畅快。

我把这份诉状递到法院,心里还真是有点忐忑。

难道我的遭遇会被忽视吗?不过我心里也暗自得意,想着:“我可是为自己争取权益,谁说女孩子不可以打官司!”这时候,我的朋友们都在旁边支持我,给我加油打气。

“没事,咱就是要为自己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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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错诉责任
民事诉讼中,常常会出现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而使无辜的被告人遭受讼累的情况。

产生错诉的原因很多,有的原告是因为法律关系理解错误、事实关系不清等客观原因导致错诉,也有为损害对方商誉或者为商业炒作等目的而故意错诉,主观上是恶意的。

但错诉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被告不得不浪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应诉。

而且,除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外,其它这些费用只能由无辜的被告承担。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错误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败诉一方也不承担对方律师费等诉讼支出,被告人在经司法程序确认不应承担责任之后,仍需承担诸如聘请律师等与诉讼有关的活动产生的费用。

这对被错诉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刑事法律中,对诬告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早就予以明确规定,“诬告者反坐”早在封建时代就成为一种法律传统。

但在目前的民事诉讼中,错误诉讼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却付诸阙如。

为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讼累,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民事错诉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
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侵权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

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过错责任理论基础之上的。

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和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无过错责任理论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没有过错,但是侵害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合法权益的,在一定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错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从行为上看,错诉人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二、从结果上看,该错误的诉讼行为给无辜被告造成了误工、律师费、证人作证费用等有形损失以及商誉等无形损失;三、错诉人的错误诉讼行为和无辜被告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民事错诉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产生错诉的原因:
产生错诉的原因很多。

为本文讨论方便,按照过错理论以及有无过错对责任大小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分为有主观恶意的错诉行为和无主观恶意的错诉行为两种。

主观上有恶意的错诉行为包括打击竞争对手,损害对方名誉或商誉,追求所谓轰动效应而提高自身知名度等以及为执行相对经济实力较强的主体等原因引起的错诉行为。

主观上无恶意的错诉行为包括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事实关系认识错误等原因引起的错误诉讼行为。

1、法律关系不清;
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者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作为被告人起诉,必然引起被告不适格的问题。

这样,原告势必会败诉。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置理的话,由于法官素质、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法学功底等原因,加之法庭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只能够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很难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要从诉讼中全身而退,必须应诉并答辩、举证,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

否则,法院理顺法律关系,分清责任将失去保障。

2、事实关系不清;
由于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当事人由于认识问题,
可能会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而错诉。

也有些当事人因为事实调查工作的疏漏或者错误,造成事实关系不清。

在这种情况下滥用诉权,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起诉了,这种情况下也很容易造成错诉。

3、损害对方名誉或者商誉,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提高自身知名度的需要;
有的当事人出于打击对手的动机或者贬彼扬己的目的,对无辜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然后借以炒作,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是知名的社会人士或者知名企业或者原告的竞争对手。

由于被告特殊的社会地位,该诉讼常常会给其社会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而且占用了其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应诉。

这种错诉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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