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常用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包含了一系列适用于民事争议解决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举证责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展开讨论,包括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主体和举证标准等方面。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一方主张某项事实时,该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一种分工明确的原则,旨在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供书面证据或者用其他形式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提供证据,减少法律程序的障碍。
2. 举证责任可以转移:虽然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移。
比如,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陈述和相关证明材料时,对方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否定,那么,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将承担举证失败的后果。
3. 法院也有举证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确定涉及证据的保密性或者专有性时,法院可能需要主动采取措施来收集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通常是诉讼的当事人。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提出了一项事实,就需要为其提供证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者法院也有举证责任。
下面将对这些主体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阐述。
1. 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诉讼的起始方,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通常需要在答辩中提供反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法院可能判决对原告支持。
3. 国家机关的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国家机关在行政争议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行政行为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决定了诉讼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的影响。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法院能够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主张无法成立。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以下原则:1. 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劳动者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力量。
2. 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分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拥有更容易获取证据的条件,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3. 举证责任的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常识和合理推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预期。
如果一方对某个事实主张缺乏证据,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断认定该事实属实,那么该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认可。
三、举证责任的影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有重要的影响。
1. 对当事人的影响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积极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能够正确地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保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应当主动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的原则体现了诉讼的对称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应当独立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确保公正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充分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有可能对其不利的事实进行推定,从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利。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指的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
例如,在申请合同违约赔偿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与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被告举证责任则指的是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如对原告的主张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如不同意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实存在的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在法庭上根据事实披露的原则提供可信、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三、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劳动争议中,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享有的权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掌握了大部分相关信息后,更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此外,在一些特殊领域的民事诉讼中,法律也可能对举证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中,要求证书、注册证明等必要凭证的原则,规定了某些专门性质的证据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最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浅析

目录内容摘要 (1)绪论 (1)一、举证责任概述 (2)二、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 (3)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3)(一)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 (3)(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4)四、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4)(一) 举证责任倒置 (4)(二) 诚实信用原则 (5)五、分清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5)(一)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 (5)(二)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6)结论 (7)参考文献 (8)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内容摘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举证责任的含义;第二部分论述了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第三部分简述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第四部分论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第五部分分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总之,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探讨,既可以反映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及特殊规则,使双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大致均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同时还有利于我国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民事诉讼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绪论民事举证责任被学者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椎,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一者,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解决纷争为基本使命,其基本方面既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适用法律。
而这民事诉讼系私人纷争,秉承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诉讼上“其有待证明之事实,以当事人声明证据为原则”。
可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事实方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负担。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应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要求,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应负有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证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确立其权益主张,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具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告应提供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抵触或可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能够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消或推翻。
如果被告未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法院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易获取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公平原则,确定对方举证或者减轻对方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时,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民事责任;或者由法院根据公证、鉴定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案件类型而异。
对于存在民事争议的一般案件,原告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起举证责任。
但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解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负担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准确理解和划定举证责任的范围,有助于明确诉讼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即,一方主张某事实的存在,就应该举证证明该事实存在的真实情况。
这一原则体现了事实主义的观念,即诉讼的结果应当由事实来决定。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举证责任的主要义务。
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存在、有效,以及被告的违法行为或过失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行为。
原告举证的证据应当充分、确凿,具有说服力,以确保法院能够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被告既可以进行否认性的辩解,也可以提出反诉,但在进行辩解或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例如,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被告如果提出否认,就需要提供与原告所主张的亲子关系存在不符的证据。
四、证明方便规则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有些事实涉及到举证难度较大,此时可以适用证明方便规则来确定举证责任。
证明方便规则是指当一方对某一事实主张的举证存在困难时,可以由另一方提供证据。
这种规则主要适用于那些只有当事人特有的证据,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转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将举证责任从原有的主张人转移到另一方。
例如,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雇主有尽调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的便利,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就应该由雇主提供证据进行辩解。
六、举证责任解析的权衡原则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解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的可靠性、双方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法院也应该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保证诉讼的公平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将依法调解或裁决纠纷。
为了使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通常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诉讼主张的承担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自己主张相对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
举证责任通常包括证明权利存在、证明侵权事实和证明损失等。
被告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
被告通常只需在反驳原告主张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提供与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不一致的证据,或提供揭示事实真相、自证清白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方式:1. 书证:书证指的是依法可以用作证据的书面文件,如合同、票据、律师函等。
书证在举证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和可信性,因为它们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可以直接观察到并作为证据呈现的物体或物品。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碰撞后的损伤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责任。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通常在法庭上被质询和交叉质询,以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科学鉴定并提供意见。
例如,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都属于这一类别。
5. 视频和录音: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视频和录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视频和录音可以准确记录事件的发生和相关证言,提供可靠的证明。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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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 (1)绪论 (1)一、举证责任概述 (2)二、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 (3)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3)(一)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 (3)(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4)四、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4)(一) 举证责任倒置 (4)(二) 诚实信用原则 (5)五、分清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5)(一)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 (5)(二)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6)结论 (7)参考文献 (8)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内容摘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举证责任的含义;第二部分论述了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第三部分简述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第四部分论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第五部分分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总之,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探讨,既可以反映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及特殊规则,使双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大致均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同时还有利于我国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民事诉讼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绪论民事举证责任被学者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椎,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一者,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解决纷争为基本使命,其基本方面既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适用法律。
而这民事诉讼系私人纷争,秉承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诉讼上“其有待证明之事实,以当事人声明证据为原则”。
可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举证责任概述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具体而言,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己不利的裁判,负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必须承担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1]举证责任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主张责任。
主张是证明的前提,没有诉讼主张,也就谈不上承担举证责任。
在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主张是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全部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主张而进行的。
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主张实施的攻击或防御,法官就主张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驳,形成心证,并对主张进行判决。
如果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明确的主张,诉讼活动就没有了对象,证明活动也就没有了中心。
因此,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前提,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出主张的责任。
第二,提供证据责任。
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进一步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举证责任所包含的责任,这项责任的内容是向法院提出证据。
第三,说服责任。
说服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
在英美国家,说服责任被称作“令人信服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是不行的,他还必须说服法官,使法官形成确信的心证。
实际上,诉讼中的整个庭审活动都是围绕说服法官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反复陈述、质证、辩论,对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说服、论证,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
第四,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院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充足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
这种风险责任是客观的、实质上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存在于当事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说服当中,如果当事人该主张而没有主张,或者该提出而没有提出或者提出的证据达不到说服法院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证明程度,就存在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2]举证责任的上述四层含义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将其界定为一种或几种责任,都是不完整的,也无法令人信服的解释为民事诉讼的实际证明过程。
因为上述四层责任之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同时他们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诉讼过程也是人们追求真理的认识过程,但是,诉讼过程毕竟又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为了避免法官的随心所欲,法律往往设置相应的客观标准,以供裁判者遵守,它是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产生的不利诉讼结果判给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
这是因为,为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如真伪仍处于不明状态,法官便不能认定其确实存在,当然也就不能认可据该事实主张某种权利的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因此,举证行为中的结果责任也就应运而生。
[3]二、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从审判角度来说,法官在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其思维方式一般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官对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判断,应基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寻求的依据;第二层次,实体法中寻求的依据。
由于举证责任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仅限于程序法上的规定,更多地来源于实体法上的规定,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因此,法官面临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时,还必须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如不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则依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受倒置方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2、不适用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依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或者说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诉讼主张和请求在实体法上的性质和特点,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通过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定。
[5]3、运用衡平规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运用上述方法之后,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或者由此造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时,运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衡平。
[6]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法律要件分类说。
大陆法国家理论和实践普遍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
此说认为,民法规范的本身已经具备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这是立法者预先设置的结果。
按照法条的措施、结构以及适用顺序,民法规范分为对立的两类:一是基本规范,也是请求权规范,是指那些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也称为权利发生规范。
另一类是对立的规范,即相对于基本规范而存在的规范。
[7](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妨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妨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否定权利存在的对方当事人承担。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证明责任。
[8]3、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律,使双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大致均平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有利于我国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民事诉讼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四,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一)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指原告对于支持己方诉讼请求的实体要件事实,并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被告负担证明该事实的责任,负担不了的则法院认可该事实的真实性,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10]证明责任倒置是将证明责任加在更有条件、更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身上,不仅考虑到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同时也考虑到对弱者的保护,因为在特定案件中,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是弱者,因距离证据较远,收集证据能力较弱而缺少条件获取证据。
[11]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以下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产品致人因缺陷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除此之外,许多专门实体法中亦有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故该条最后一条又添加了一个弹性内容,“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又一考虑因素。
一方当事人虽应当负担证明责任,但若对方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实施了妨害证明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实施了禁反言行为,而致待证事实不能或难以证明的,如何处理呢?在我国,通行的做法是,推定该待证事实不利于妨害证明的当事人,而该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换言之,由该当事人就该待证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妨害证明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五、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一)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1、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如果了解一旦发生纠纷自己将对哪些事实负证明责任,那么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特别是实施数额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
就会尽量采用将来易于证明的方式;对那些即将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这样,今后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既能通过行使诉权,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