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案例-牟其中案
牟其中资料范文

牟其中资料范文近日,有着中国首富和首骗两个名号的争议人物——牟其中,刑满出狱。
牟其中的背景是怎样的?为什么入狱?的牟其中资料,为您揭秘!9月27日早上6时15分,前来接牟其中出狱的车到达湖北洪山监狱,35分钟后,6时50分,牟其中乘车离开服刑16年的监狱。
9月27日早上6时15分,牟其中唯一指定代理人夏宗伟登记进入洪山监狱接牟其中。
9月27日早上6时15分,牟其中唯一指定代理人夏宗伟登记进入洪山监狱接牟其中。
牟其中唯一指定代理人夏宗伟给牟其中准备了两大箱子等生活用品。
“牙刷、衣服,都是新买的。
”夏宗伟对记者说。
牟其中是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最为外界所熟知的有至今被视为商业奇迹的三件事:罐头换飞机、发射卫星,还曾试图开发满洲里。
在上世纪90年代,牟其中用1000车皮的轻工产品从 * 换回4架图154飞机,这些飞机成为当时四川航空发展的重要基础。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在上班途中被捕,第二天被关押至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后因南德集团“信用证 * ”,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后因服刑期间狱内表现好,期间曾获得过数次减刑。
xx年9月27日,牟其中走出服刑了16年的湖北洪山监狱,距离他失去人身自由则将近18年。
去年八九月份,夏宗伟去探视牟其中时,牟其中曾对夏宗伟说:“明年(xx)南德试验将会迈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牟其中还曾对夏宗伟说,“我出去以后,十年之内就会重建一套商业体系。
理论写的再好,还是要实践检验。
与那些经济学家、理论家不一样,我自己发现了一套理论,我还可以自己做出来证明出来。
”牟其中,南德集团前董事长。
1941年生,汉族,重庆万州人。
一个把口号喊遍中国的富豪,一个曾同时肩负中国“首富”和“首骗”两个名号的备受争议的人物。
300元钱起家,办了三件大事:飞机易货、卫星发射、开发满洲里。
因南德集团信用证 * 入狱,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后因表现好,改为有期徒刑18年。
性别:男身高:182cm体重:75kg祖籍:山东烟台出生地:重庆万州豪言:历史要将我推向高峰,所以要先将我打入深渊.提出改造国有企业;甚至还想炸开喜马拉雅山,把印度洋的暖湿气流引进我国西部地区。
总结牟其中

总结牟其中作者:蔡恩泽来源:《智富时代·时代财富》 2016年第11期文_蔡恩泽编辑_曾文广9月27日,几乎已被人们遗忘的南德集团前董事长牟其中刑满出狱了。
评说当代民营企业界风云人物,牟其中这个人是一个绕不开的可圈可点的历史过客,他是那个秩序混乱又极具魅力的时代的符号之一。
2000年5月30日,新华社一则电讯石破天惊:南德经济集团总裁牟其中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牟其中称得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奇葩”人物,他那海阔天空的神侃、惊世骇俗的创意、天马行空的壮举,着实曾让人们敬仰过、礼赞过。
然而,早在他案发多年前,就曾有人预言过:牟其中早晚要出事。
一语成谶,不幸而言中,牟其中东窗事发,以花甲之龄在牢狱中度过16年,现已垂垂老矣。
并非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客观公正地总结牟其中,使后来的创业者、企业家哀之而鉴之,还是很有裨益的。
传奇人生从小商贩到倒卖飞机,从“大陆首富”到“首骗”,从北京被捕到武汉庭审,20年间,牟其中走过了一段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生历程。
牟其中,生于1941年,四川万县人,据称其父曾是当地一位银行家。
1980年2月,牟其中借了300元钱在家乡成立了“江北信托服务部”,做点当时被称为“投机倒把”的生意,从重庆一家半停产状态的军工厂弄到一批座钟卖到上海,又为万县一家皮鞋厂在外地销出大量积压的皮鞋,赚了不少钱。
他从贸易中体会到:通过把生产、市场、金融、运输等条块分割的领域进行某种组合,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从1984年开始,牟其中弄到1000万元搞了6个工厂,结果经营失败,陷入了“三角债”。
牟其中经过反思,感到搞实业太苦太累,风险也大,于是又转回到搞贸易,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倒卖飞机应是牟其中一生的一个亮点。
1988~1992年,牟其中利用苏联解体的机遇,从我驻原苏联商务参赞等老同志处获悉俄罗斯的贸易情报,他用了300多家工厂的积压产品,从俄罗斯换回4架图-154飞机给四川。
美国哈佛大学把牟其中这一轰天壮举列为哈佛教学案例。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信用证诈骗罪•【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08.16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因此,单位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正文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1991年8月1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法定代表人牟某1,注册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集团下属有40余家分公司。
被告人牟某1。
1999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姚某某。
被告人牟某2。
被告人牟某3。
被告人夏某某(炜)。
1999年4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涉嫌信用证诈骗单位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9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5年2月,被告人牟某1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某1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牟某3等人。
被告人牟某1经与何君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
同年7月,被告人牟某1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同时,被告人牟某1委托何君作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某1授权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被告人牟某3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_[全文]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_[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df26aec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c.png)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国际贸易支付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的收付。
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费用负担。
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尽量选择对收付双方都较为公平合理的支付工具和收付方式。
(一)三种收付方式简介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
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
33></a>.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二)结合案例分析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风险1.汇付。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一.远期信用证概念(王文艳)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或只有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王文艳)进口商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组织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出口商将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在开证行承兑后,议付行对出口商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开证行通知进口商承兑赎单;进口商承兑到期付款。
(这里说得有问题,信用证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进口商)在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物而不必担心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出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款而不必担心发货后无法收款。
三.远期信用证的欺诈原理(一)欺诈形式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1)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开后证还前证)(王文艳张英男)这是在我国比较多的远期信用证欺诈方式。
信用证欺诈实施者利用的是远期信用证(不对,应该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可以先承兑,然后在承兑到期日付款。
以承兑后180天付款远期信用证为例,欺诈者可以在银行承兑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市场上贴现,使用贴现资金将近180天(扣除收到承兑通知和贴现的日期),在需要付款时使用贴现资金付款。
欺诈者通常不只是开立一个信用证,而是开立一系列远期信用证,例如每月各开立一个承兑后180天付款的信用证,然后用7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1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用8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2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循环使用,既不会发生信用证垫款,又可以使用贴现资金。
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
在这个过程中,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
(2)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张英男)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作业5 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一(下)
该条款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 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确认修改 书,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 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 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 而且该进出口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 600万元作订货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 一方面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 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 失。
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下)
第四、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 致钱货两空。
第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 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
第六、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 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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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二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 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 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 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 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 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 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 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最终 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 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 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预借提单欺诈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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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该批货物实际于8月21日装船,致使供销企业 公司与经济协作公司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 币。因错过销售旺季,加之国内市场行情巨变,经济协 作公司经多方努力,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被迫以每台 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1986年3月 17日,经济协作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日本国日欧集 装箱运输公司,要求其赔偿因其预借提单所致的货款损 失3885.56万日元,以及违约金、预期利润、律师费、 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41.7万元。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牟其中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认定天津市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南德集团)及法定代表人牟其中均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牟其中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牟其中只是为了融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让我们从牟其中的犯罪事实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中找答案。
一审认定,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政策,南德集团在银行的贷款渠道被堵死,而前期贷款陆续到期,加之经营卫星业务急需继续投入大量资金,作为集团总裁的牟其中多次在集团开会强调,广开门路融资,包括用信用证的方式。
同年6月,经夏宗琼介绍与湖北省轻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离职人员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的何君相识,共同策划利用湖北轻工采取假进口贸易的方式,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由何君负责在境外贴现。
经何君,牟其中代表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签订了金额为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此后,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编造进口货物协议,通过湖北轻工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共8千余万美元,在香港渣打等银行议付信用证31份,获取美元7千5百余万元。
牟其中骗取信用证,获得银行巨额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牟其中反复强调是为南德集团融资,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
从一审认定的事实看,认定牟其中是为将银行资金非法占有的证据欠充分,只能认定是为了融资。
这就与构成诈骗罪的基本理论相悖。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否则构不成诈骗罪。
那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否也要求行为的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这是研究信用证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信用证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但它不是普通的诈骗罪,是人们逐渐认识、研究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罪,因此有着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的构成理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并指使其他人配合何君(在逃),实施诈骗。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
除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主要特点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即国内不法诈骗犯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境外不法外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两者互相勾结,用连环套实施诈骗。
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方针应该是:“预防为主,后治为辅;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治本兼治标,从源头上治。
”我们可以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典型案例的三个主要特点上加以防范:1.我国对外开立的信用证,特别是开立的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是循环信用证,时间差较长,要特别认真、小心。
开证行垫付资金和利息,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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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 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湖北轻工) 湖北轻工受无进出经营权的天津南德集团委托代理进口,南德向湖北轻工提供了由
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出具的见证担保。
受益人: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
开证行:中国银行湖北分行
开证金额:1995年7月开立180天远期1070万美元的七单循环信用证;1995 和1996年共开立信用证33份,总额8014万美元,实际承兑金额
约7500万美元。
截止1997年4月,南德分几次返还湖北轻工约
3960万美元,用于循环开证;约3550万美元用于公司投资和还
债。
2 事实
(1)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定金额为1.5
亿美元的代理进口货物合同;
(2)何君(何君介绍见下文)编制湖北轻工和香港东泽公司的进口合同,作为进口
的依据但后者从未发货给前者。
(3)检方有从东泽公司搜取的向南德集团转款的凭证、划款指令等书面证据。
南
德集团金融部负责人留有原始单据的备份文件;
3 案件重要人物简介
(1)牟其中:1941年6月19日出生,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
1974年因政治罪名
被捕,被判死刑,1979年平反后获释。
1979年因“投机倒把”罪入狱,1年半后获释。
1989年牟其中因用中国轻工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民航机而出名。
1995年美国杂志《福布斯》(Forbes)将牟其中列为中国大陆富豪榜第4位。
1999年2月5日,牟其中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武汉警方逮捕,1999年11月1日被起诉。
(2)何君:原湖北轻工职工,后离职,现在澳大利亚X.G.I.公司任职。
通过何君
帮助,南德与湖北轻工签定了有关合同。
1996年1月16日、2月10日牟其中对何君签发了两份“承诺书”,同意付给何君2%开证手续费。
何君在逃。
(3)王向军:香港东泽公司副董事长。
1995年7月,王向军和牟其中商定,东泽
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开立180天循环信用证。
1998年3月,王在通过罗湖准备前往香港时被扣留并被押解到武汉。
二此案引发的问题和思考:
1 此案是武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此案甚至是由武汉公安局在发现湖北轻工在与香港东泽的信用证结算中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后引发的(报道如此,但本人怀疑)。
作为本案的受损方湖北轻工(抑或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并不是原告,也就是说并没有告发香港东泽或南德涉嫌诈骗,这点令人称奇。
据报道,1997年初,湖北中行曾以此案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顺序是湖北轻工、贵州交行及南德集团,但此案后来不了了之。
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湖北轻工和贵州交行未被起诉
2 控告牟其中诈骗最能否成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牟其中声称,本案不过是当事人在融资方面产生的纠纷,南德集团一直在努力偿还欠款。
刑法第195项第3条“骗取信用证”能否在此适用?到底是谁骗
开信用证?南德集团和/或湖北轻工?判决结果原定在11月9日公布。
详情请参阅《投资导报》1999年11月5日第5版“牟其中再落法网”、《南方周末》同日第8版“牟其中:天下第一被骗人”、《证券时报》(财经周刊)1999年11月7日第1版“都是牟其中惹的祸?”、“深圳周刊”1999年11月8日“首富还是首骗”等文章。
注:由于庭审时,不许记者记录、录音和摄像,因此记者们的报道,特别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在很多方面不尽一致,因此笔者根据记者报道撰写的案例可能与公诉人和被告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叙述的个别事项不一致,请同学们多处查证。
三问题:
1 本案到底是融资纠纷案抑或诈骗案?二者的分界在哪里?
2 牟其中抑或南德集团涉嫌诈骗?南德律师称,关于南德融资的事,牟其中并不知悉。
牟其中称,南德与湖北轻工所签的1.5亿美元的代理进口协议,完全是南德金融部负责人姚红的行为;姚红持有牟其中的名章,姚红将协议交给牟其中签字时,协议的某些部分,牟其中并没有仔细看。
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么说明南德在控制风险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联想里森在霸菱案中的角色,你对风险控制有何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