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主体在多个国家重复缴纳税收,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各国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协定旨在确立跨国企业在各国纳税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规定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机制。
税收协定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国家税收监管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的完善,有助于构建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一、税收协定的意义1、利于避免双重征税跨国投资、经营带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同步遵守各国税收制度和税务规定,否则就容易遭遇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在合理税收分配和避免双重征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税收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以及税收协定导致的漏税风险。
2、减少资本向税收低的地区流动的风险针对开发经济特别刺激的国家或地区,跨国企业常常会将资金流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资本的流动带来了跨国资本的低成本和税负转移。
税收协定通过加强国际税收的监管机制,遏制了资本跨境流动的风险和税收转移,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3、提高税收管理和监管水平税收协定可使各国在纳税人的生产、贸易与投资活动中协调行动,提高国际税收监管能力,减少税收漏税,并规范市场行为。
税收协定能够简化国际税务操作程序,减少实际征税的难度,提高征税效率。
税收协定也有助于加强国家互信和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税收稳定和秩序。
二、税收协定的问题1、条款过于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税收协定的制定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企业也是更倾向于命令体系的编制方式。
因此,税收协定存在某些条款对企业进行保护过度,带来了合理纳税的困难。
2、缺少对新兴经济体的支持税收协定以往多数签订国家是发达经济体,协定的重点和原则更偏向于保护发达经济体的利益。
对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税收合作和规范则缺乏一定的支持。
三、完善税收协定的策略1、建立公平和透明的税收协定谈判机制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需要维护税务官员以及专业税务从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同时关注水平较低或非发达国家的税务利益。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析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

浅析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是指用于限制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协定的合理用途,防止滥用税收协定,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以下是对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的浅析。
利益限制条款的特点是审慎性和可操作性。
利益限制条款通常是在税收协定中以模糊或广泛的措辞出现的,以便兼顾各方的利益和具体情况。
这是因为国家间的税收协定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如税负分摊、税收积极避免双重征税等。
利益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往往是根据协定签署方之间的谈判和协商而定的,以确保协定的平衡性和可操作性。
利益限制条款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利益限制条款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其实施往往需要国际税收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支持。
国际税收合作的缺乏或信息共享的不足可能导致利益限制条款的不起作用。
利益限制条款的实施需要国家间的共识和协调。
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利益导向不同,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可能存在困难和障碍。
利益限制条款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国际税收环境和利益滥用手段的不断变化,利益限制条款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
国际机构如OECD等也在不断推动和引领国际税收规则的变革和发展,以适应新的国际税收环境。
利益限制条款的实施需要密切关注国际税收动态和趋势,并及时调整和适应。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是为了限制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而设立的。
这些条款的实施涉及到国际税收合作、信息共享和国际协调等因素,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这些条款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和双重征税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以促进经济合作和税收公平。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并分析其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的应用。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不同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遭遇的双重征税问题。
该协定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被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项所得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个企业在国家A的子公司发生利润后,再向母公司派发红利,这个红利将在母公司所在的国家B再次被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规定如何分配税收权和避免重复征税,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
2. 促进投资和贸易国际税收协定的存在鼓励了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和贸易活动。
由于协定中对税收的规定和保护措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可以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3. 税收信息交流国际税收协定通常还规定了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包括资料交换、协助征税等。
这有助于各国税务机关分享纳税人的信息,打击跨国逃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合规性。
二、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机制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机制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1. 免除征税机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国可以免除或减免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征税权。
一般而言,该机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免除方式:一国放弃征收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税款。
例如,国家A的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国家A不再征税。
(2)减免方式:一国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征收的税款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A对于其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A的税法规定实施优惠征税。
2. 双重抵免机制国际税收协定使得一个国家对他国国民所征税的税款在本国税务计算时可以被抵扣。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1.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可以分为⼀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个国家与另⼀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者法律强制⼒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盾和冲突时,⼤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浅析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

浅析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以规定在跨国企业跨境活动中如何处理税收问题。
利益限制条款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
利益限制条款是指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了对某些特定收入或交易的利益进行限制的条款,以防止跨国企业通过利用协定中的税收优惠规定来规避税收。
利益限制条款是为了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人工构造复杂的税收结构,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进行转移定价和转移利润,以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被称为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和转移定价调整(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
通过合同定价向跨国企业的子公司支付过高的技术使用费、品牌费等,从而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降低整体的税负。
利益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每个国家的税收权益,防止跨国企业通过跨境活动规避纳税义务和脱离一定的税收责任。
利益限制条款通常针对的是一些涉及非居民国家或地区的特定收入或交易。
常见的限制对象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股息、固定资产转让收益等。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会规定一些关于这些项目的利益限制条款,例如规定一定利率的债务利息税收、技术服务费应符合合理的商业标准等。
在该领域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研究,根据《联合国模式双边税收协定》所作的规定,通常认为联合国模式税收协定所包括的利益限制条款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定额所得税收协定》。
《定额所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利益限制条款至今仍然是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石,被广泛使用。
利益限制条款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它有助于维护各国政府的税收权益,避免财政收入的损失。
它有助于防止跨国企业对税收责任的规避和逃避,促进公平的国际税收制度。
利益限制条款还有助于防范国际转移定价和转移利润,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利益限制条款的存在也带来了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利益限制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深入解析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与解释原则
深入解析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与解释原则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为了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而签订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对于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与解释原则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与解释原则及相关案例,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税收协定。
一、适用原则1.领土实体原则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领土实体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仅应适用于参与协定的国家。
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国家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那么该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问题将按照其国内法解决。
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如果某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不同的税收协定,而其中一个协定给予了对方更有利的待遇,那么这种更有利的待遇也将适用于其他税收协定的当事国。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税收优惠不会局限于某个国家之间的交易。
3.非歧视原则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原则还包括非歧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针对个别国家或人民的差异待遇都是不被允许的。
也就是说,国际税收协定应确保不歧视各国的纳税人,并在征税方面提供相同的待遇。
二、解释原则1.协定文字解释原则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原则之一是协定文字解释原则。
这意味着要根据协定文件的字面意义来解释协定条款的含义。
当协定的条款在语言上存在歧义时,应优先考虑该条款的真实意图和目的。
2.一般国际法解释原则除了协定文字解释原则外,一般国际法解释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
根据这一原则,应根据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来解释协定条款,特别是根据国际税法的一般原则。
3.上下文解释原则在解释国际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协定条款的上下文。
上下文解释原则要求将某一条款与协定的其他相关条款放在一起考虑,以获得准确的含义。
三、案例分析1.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适用与解释中国与美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税收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双方纳税人在两国之间的所得税适用规则,以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协定,如果一家公司同时在中国和美国进行经营活动,其利润将依据协定条款在两国之间进行分配。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税收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现状、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1.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有助于各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达成共识,减少税收壁垒,降低税收成本,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2.维护公平竞争: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各国政府可以制定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歧视和税收陷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增强国际税收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各国政府可以共同制定税收规则,增强国际税收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降低税收风险,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现状目前,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经开始在税收政策、税制改革、信息交换等方面进行合作。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税收规则的不统一: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税收规则往往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2.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各国之间在信息交换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如数据保护、隐私保护等问题,导致信息交换的效率不高。
3.税收监管不足:一些国家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一些企业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和逃税,影响了税收公平和效率。
三、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利益分配不均:各国政府在税收协调与合作中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可能会采取保守或排斥的态度。
2.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在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中存在沟通障碍和误解。
3.制度不健全:一些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效果不佳。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确实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协调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接受自己的税法规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标准。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
但是,由于这个时期资本输出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根本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入;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所以,这个时期虽然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阶段。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 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主要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观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对各自的税务行为和征税方法达成共同的一致,而缔结的一种书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如1961年7月18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相互协调本国对外征税活动的产物。
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就有关国家的税收进行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文件。
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对其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和财产以及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即实现双方各自适用的国内法律对本国居民提供优惠待遇,并尽量避免双重征税。
二、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的关系( 1)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
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虽然都表现为“协定”,但含义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税收协定的全称是“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对某一特定事项就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税收条约则是在已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根据该协定而制定的进一步详细的实施细则。
这种细则与条约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可以认为,税收条约也是一种“协定”。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税收协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而税收条约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它不但要求缔约国双方的一切行为和有关事项都必须符合条约规定,而且一经生效,对缔约国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缔约程序不同。
税收协定一般是缔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而税收条约需经过双方谈判、批准和生效程序。
因此,税收协定是一种比税收条约更为严格的法律文件,从而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更具有法律拘束力。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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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咨询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确实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以及协调它与不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依据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不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同意自己的税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进,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标准。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
然而,由于那个时期资本输出的要紧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全然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进;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进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因此,那个时期尽管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时期。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能够追溯到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要紧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咨询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咨询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能够由收进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瞧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所得税在各国的相继开征、所得税的负担日益加重,资本输出国(如当时的英国,以后的美国)中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咨询题锐利地表现出来了。
为此,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曾于1921年、1922年、1923年和1924年组织会员国对双重征税进行了4次专题讨论。
1921年,国际联盟(LeagueofNa-tions)依据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财政会议的要求,建立了一个由美国的塞利格曼、荷兰的布鲁英斯、意大利的艾因诺第和英国的斯坦普组成的四人税务专家组,着手研究国际双重征税咨询题。
1923年4月3日,专家组发表了一份关于国际双重征税对经济碍事的研究报告。
报告首次从理论上阐述了双重征税对国际资本流淌的碍事、税收管辖权的执行依据,以及试图寻到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进国之间财政利益分配的各种组合。
报告提出了确定纳税义务的两个要紧因素,即财宝所有人的居住地和财宝的来源地(所谓来源地,是指经济上的含义,并非单纯的地理上的含义)、而课税权主体应对此作出选择。
确定纳税义务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国籍、临时居住地、课税主体的实际所在地、课税主体的登记注册地。
专家们对不同类型所得和财产的课税原那么提出了自己的瞧点,如对土地、采矿企业、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农业用具,应优先由财宝来源地所在国课税,而对有价证券、财产所有权和个人劳务,应由财宝所有人居住地国家课税。
同时,报告还提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可供选择的四种方案:一是居民所在国对其居民在外国缴纳的税收予以减除;二是收进来源国免征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收进的税收;三是居民所在国和收进来源国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对税收进行分配;四是采取分类法,即对某些专项所得可明确由居民所在国或由收进来源国独占征税权。
尽管当时的四个方案中没有一项方案被所有国家一致接纳,显然,这是因为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尽一致,难以统一能满足各国经济利益的税收分配原那么,但报告在最后提出的盼瞧是,以后,随着落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开展,居住地纳税原那么即第二种方案,应被认为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难题的最有效和最能为各国所同意的原那么。
能够认为,以塞利格曼为首的专家组提出的研究报告、对以后国际税收的研究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和开展有着重要的碍事。
与此同时,1922年,为了研究国际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漏税的治理等实际咨询题,国际联盟在财政委员会范围内成立了一个由比利时、英国、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法国、荷兰和瑞士七国高级税务官员组成的工作组。
1925年,德国、阿根廷、波兰、日本和委内瑞拉的代表相继参加了工作组。
美国代表于1927年也进进了那个工作组工作。
工作组在1923~1927年期间起草了以下4个有关双边税收协定的文件,即?关于防止对直截了当税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防止对财产接着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征税的行政治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征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
所有这些范本及其注释要紧是提提供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研究和参考的。
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由2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专门会议。
会议草拟了包含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漏税为内容的国际税收协定初稿,并首次提出了“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中的概念内涵。
1929年,国际联盟的常设机构之一——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委员会通过对35个国家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一份有关国家间所得分配的协定草案。
那个草案首先由国际商会美国部在华盛顿和纽约组织召开的专门会议上进行讨论,以后又在1933年6月召开的财政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再次讨论。
在1935年6月召开的财政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略加修改的那个草案,被批准为1935年协定范本。
1940年,财政委员会在荷兰召开的会议上,总结了税收协定研究工作的成果,并对1928年和1935年的协定范本作了一系列补充。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委员会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被迫中断了某些活动。
然而,1940年和1943年,在墨西哥的墨西哥城依旧召开了两次高级税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和拉丁美洲的国家。
在后一次会议上,又曾拟订了一些新的协定范本草案,其中包括有关防止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有关防止遗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有关政府间就直截了当税的计征建立协作关系的协定。
所有这些协定范本草案被称为“墨西哥草案〞。
“墨西哥草案〞的特征是,采取了对资本输进国有利的课税原那么,即强调了收进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对非居民的所得几乎完全由来源国课税;对来自工业、商业和农业的所得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所得,仅在实际经营地课税,而不是在纳税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课税。
1946年3月,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在伦敦召开了第10届全体会议,会上重新讨论了墨西哥城会议拟订的协定范本草案,并提出了“伦敦草案〞。
“伦敦草案〞并未同意“墨西哥草案〞对股息事项所得的源泉课税原那么,但同意对利息按一定的百分比由源泉国课征预提税;对特许权使用费那么要求在扣除本钞票和费用的根底上,实行有限制的源泉国课税。
委员会盼瞧,在国际联盟解散后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关国际税收咨询题的讨论,能够对往常的工作成果给予充分利用。
联合国成立后,在其经济和社会理事会1946年10月1日第2(Ⅲ)号文件的决议中,确信了前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接着有效;并决定建立一个财政委员会来关怀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研究国家财政,特别是某些、行政治理和技术上的咨询题。
此后,由于国际局势中“冷战〞加剧,1954年,财政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的工作曾一度中断。
因此,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开展组织所取代)便成为国际财政咨询题合作的中心。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那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防止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防止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那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许多国家的成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局部税收协定根基上建立在那个文件根底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onFiscalAffairs)]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防止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TheOECDModelConvent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llRespecttoTaxeso nIncomeandonCapital,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关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应该信。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依据经济国际化开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TheOECDModelTaxConventiononIncomeandCapital,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立,更改的要紧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局部。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汲取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根底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为此,1992年后,委员会于1994年、1995年和1997年对协定范本的条文和注释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
60年代以后,大量的开展中国家参加联合国。
由于?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较多考虑的是兴盛国家的利益,而开展中国家特别难据此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宽广开展中国家迫切要求联合国制定一个能反映其本身利益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968年,联合国秘书长依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1967年8月4日第1273(XLⅢ)号文件的决议,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来起草兴盛国家与开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范本。
在专家小组的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专家们以?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为样本,提出了?兴盛国家与开展中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