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模版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行为,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监理工作效率,提出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员、工程师、技术员等,若在执行任务中违反本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项目要求,并严格遵循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熟悉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现场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任务准备第六条现场监理人员在进行任务准备时,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准备情况,包括临时设施、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准确认识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确保施工单位合规操作。
第九条现场监理人员在准备工作中应熟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确保了解工程的施工特点和隐患。
第十条现场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安全行为要求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等,并定期更换和检查。
第十二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安全通道和标识牌通行,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区域和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严守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和禁止在施工现场乱丢垃圾等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四条现场监理人员应随时注意周围的安全环境和安全风险,如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空、深井、密闭空间等危险区域,如有需要,需事先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措施。
第十六条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不得破坏、移动或更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方案和逃生路线,掌握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管理方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 〕5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委、规划建立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标准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立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管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标准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标准3.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5.施工工程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1-5.rar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2021 年6月4日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和管理,确保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根据?湖南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建质〔2021〕91号〕、?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1〕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装备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立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人员指的是在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纸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在岗管理是指工程项目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岗前培训、岗位标准、职责分工、岗位安排、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奖惩制度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定、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熟悉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岗前培训第九条工程项目人员在进入工程项目岗位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规定、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岗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规定、应急预案、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十一条岗前培训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完成岗前培训后,应当进行考试评估,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可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岗位标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的具体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描述、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岗位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应当遵循职责分工、工作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岗位标准,积极配合工作,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工程项目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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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施工工程部工程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方案,按工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立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方案实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开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方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工程中任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立单位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可以在我省同一市县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各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对在同一市县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工程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部任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三〕因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立单位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可以同时在我省同一市县不超过3个工程中任职,但须经各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方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提交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外省岗位证书应提供发证机关官方真实性查询信息。
除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情形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一工程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完毕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投标中重复使用。
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查验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是否到达本方法要求。
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应符合以下根本标准:〔一〕注册或登记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注册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工程任职符合本方法规定;〔二〕外省岗位证书提供证书真实性查询的官方网址,评标委员会须登录核实岗位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5、附件6〕中应注明施工工程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职务、资格或岗位证书证号及**号。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工程部工程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五条除以下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完成企业变更注册的;〔三〕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工程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四〕因**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除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外,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也应保持稳定。
中标单位自工程工程质量平安报监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以下情形除外:〔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三〕本人所承当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四〕非本单位原因工程工程停工时间超过90天〔含〕;〔五〕因**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的;〔六〕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从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建立单位应予以同意变更,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立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立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须报工程所在地建立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
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予以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在办理工程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按照本方法规定审查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将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比对中标通知书,对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工程,不予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在岗履职第二十二条工程建立单位须严格实施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配置考勤设备,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传输考勤数据;建立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和监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落实考勤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全面掌握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在岗履职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工程管理义务,工程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第二十六条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一〕工程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三〕未按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四〕未按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参加工程分局部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理部每期工地例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立单位。
建立单位应对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展检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在日常监视管理中,应将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工程质量平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视管理,每月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展随机抽查,抽查工程数不低于在建建筑工程工程的40%;每季度对同一工程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