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方向盘总成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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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转向系统技术条件

汽车转向系统技术条件
Q/XXA028车辆产品转向拉杆总成技术条件
Q/XXB102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人体模块:对转向盘施加撞击载荷的人体躯干及头部模型。
3.2 撞击速度:人体模块撞击转向盘的瞬时速度。
3.3 撞击载荷:人体模块施加在转向盘上的水平方向载荷。
3.4 撞击瞬时:人体模块与转向机构最初接触时间。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4
9质量保证……………………………………………………………………………………………………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转向盘尺寸……………………………………………………………………………17
汽车转向系统技术条件
1 范围
3.21轴承的压出力:用铆接的方法将轴承固定在万向节叉轴承孔内,以防止轴承从万向节叉轴承孔中滑出,铆接后轴承压出所需的力。
3.22空载压力:在出油口压力不超过最大工作压力Pmax的5%或0.5MPa时的输出压力,用P0表示,单位:MPa。
3.23最低转速:维持转向泵正常稳定工作的最低转速,用nmin表示,单位:r/min。
4 基本要求……………………………………………………………………………………………………3
5 性能要求……………………………………………………………………………………………………4
6 试验方法……………………………………………………………………………………………………10
7 检验规则……………………………………………………………………………………………………11
汽车转向系统技术条件
前言……………………………………………………………………………………………………………Ⅱ

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汽车维修技术标准(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提条件(国家标准GB3798-83)1.一般技术要求(1)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

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要求安装。

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注)要求。

(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3)驾驶室、客车楔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操作等缺陷。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4)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和皱纹等现象。

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

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5)驾驶室、客车厢、货箱及翼子板左右对称。

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箱不大于20mm。

(6)座椅颜色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7)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卡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

挡风玻璃透明,不眩目。

(8)转向机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卡可靠。

方向盘自由行程(代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º,总重小于4.5t汽车不大于15º。

(9)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仪表、灯光、信号和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2)限速装置应铅封。

(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4)各部件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和漏电现象。

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1)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

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

变速器挂档轻便、准确可靠。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xx的适用范围(见第1xx);——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xx 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xx校车、中xx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xx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xx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xx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xx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xx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xx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xx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xx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xx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xx 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xx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xx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xx);——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xx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目次前言III引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整车85 发动机156 转向系157 制动系16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39 行驶系2710 传动系2811 车身2912 安全防护装置32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7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37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3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4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40参考文献4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 .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 .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

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

GB17675-1999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70/311/EEC《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转向机构的协议》。

只是按中国标准编写的习惯,将试验条件的内容分列出来,并增加了“机动动作时间”的定义。

本标准还增加了日本安全标准第11条的内容和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有关转向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姜璧琪。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EQV 70/311/EECsteering system of motor vehicles —Basic requirement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结构的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类和N类公路用汽车。

2 术语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转向系统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它由转向控制机构、转向传动装置、转向车轮和专用机构组成。

2.2 转向控制机构直接由驾驶员操作用以控制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

2.3 转向传动装置转向控制机构和转向车轮之间的所有机构(专用机构除外)。

它可为机械式、液压式、气动式、电动式或它们的任一组合。

挂车转向传动装置系指将所需力传递给挂车转向车轮从而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所有机构。

2.4 转向车轮通过改变其方向从而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车轮。

2.5 专用机构专用机构也是转向系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产生辅助的或独立的动力,单独或辅助地实现汽车转向,它由机械、液压、电气或它们的任一组合(例如,借助于油泵、气泵和蓄电池)构成。

2.6 人力转向只由驾驶员体力提供动力的转向。

2.7 助力转向由驾驶员体力和专用机构两者提供动力的转向。

2.8 全动力转向只由专用机构提供动力的转向。

2.9 机动动作时间从驾驶员开始操作转向控制机构的瞬间起直到达到开始测量的那个位置止的时间间隔。

汽车方向盘总成技术协议

汽车方向盘总成技术协议

汽车方向盘总成技术协议(专业版)合同编号:汽车方向盘总成技术协议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年月日一、名词解释产品:指乙方根据本产品开发技术要求规定,设计、生产的 xx 项目的方向盘总成零部件。

参考样件: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开发本产品开发技术要求规定的产品的参照件。

技术要求:指甲方对产品结构、尺寸、性能、材料等的要求(非金属件含产品颜色、皮纹等)。

技术资料: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设计、开发、试验、制造的图纸、CAD 数据、技术规范、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样件等全部技术文件及实物,也包括在本产品开发技术要求履行过程涉及到的各方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企业秘密、生产信息、商业机密等资料。

产品数据:指描述产品结构、性能、材料、尺寸、公差、表面处理等特性的最终完整数据,它完全可以指导产品的后续工艺工装设计和产品制造。

电子文档:指用计算机数据对产品进行描述的文档。

黑盒子部件:指因需要特殊加工工艺,而只能由产品供应商定义的零部件。

其结构布置图、详细设计及零件标准将由供应商提供,主机厂仅负责零部件的装配尺寸和形状修正。

灰盒子零件:指的是由主机厂定义外表面及边界条件,由供应商完成具体内部结构详细设计的零部件。

白盒子部件:指因需要特殊加工工艺,而只能由产品主机厂定义的零部件。

其结构布置图、详细设计及零件标准将由主机厂提供,供应商仅负责零部件的制造及装配。

二、项目总体描述2.1 项目时间节点阶段标识里程碑日期DR设计数据发布CC变更冻结HP手工样件提交SA工装样件提交LS投产签署J1Job#1 正式投产随着项目的开展以上节点可能有所变化, 任何变动都将与乙方进行沟通,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2 产品信息以下为此协议所涉及的零件号及名称清单零件名称零件代号零部件型号单车数量供货状态备注方向盘总成————三、性能指标与验收方式,技术要求与质量目标应包括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技术要求、质量目标,专项试验、整机/整车试验以及国内外公司的匹配要求等内容。

转向系统设计指导要点

转向系统设计指导要点

转向系统设计指导书目录前言...............................................................................................................I I 1范围 (1)2概述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1)4符号、代号、术语及其定义 (2)5设计准则 (3)6转向系统总布置设计要求 (4)7模块化设计 (8)8零部件标准化结构 (9)9数据表达要求 (9)10部件(材料)选用要求 (9)11设计计算 (13)12 几种客车悬架与转向传动装置的运动校核 (18)13设计评审要求 (23)14装车质量特性 (26)15输出图样和文件的明细 (27)16制图要求 (27)前言为了更好的指导我司底盘部转向系统的设计工作,现将其进行系统化的总结。

形成我公司底盘部转向系统设计作业指导书,作为设计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基础参考资料。

本设计作业指导书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1、转向系统的设计原则;2、设计及生产过程中的基本技术要求及布置要求;3、转向系统与整车其他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4、转向系统的性能验算。

本文件是第一次修订。

随着今后产品开发体系的完善,以及设计经验的逐步积累,将每年进行修订。

对于下述两项内容:1、国家、行业、企业标准;2、设计需要形成的设计文件、评审文件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不在本文中体现。

请参阅相关资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布置要求,结构设计要求,材料选用要求,性能,设计要求,设计计算,设计评审要求,装车,设计输出图样;本标准适用于百度客车产品转向系统设计过程控制、试验标准的确定及评审验收的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客车类产品的转向系统设计及应用规范。

2.概述转向系是用来保持或者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在汽车转向行驶时,还要保证各转向轮之间有协调的转角关系。

驾驶员通过操纵转向系统,使汽车保持在直线或转弯运动状态,或者使上述两种运动状态相互转换。

奇瑞-方向盘标准

奇瑞-方向盘标准
5.29
29
过电流强度
试验后,应满足第24、26、28项性能要求
5.30
30
高温储存
试验后,应满足第4、26、28项性能要求
5.31
31
低温
试验后,应满足第24、26、28项性能要求
5.32
32
高温
试验后,应满足第24、26、28项性能要求
5.33
33
温度交变
试验后,应满足第24、26、28项性能要求
5.36
36
耐久性
动作寿命(DC5V、5mA、2Hz~3Hz、2倍按键力):经过50000次耐久性试验后,应满足第21、23、25项性能要求
5.37
37
标记牢度(标志耐磨性)
按照试验装置,在产品上施加8N力作用,作400次往复运动,标志应无肉眼可见的损伤。
5.38.1
标志牢度(标记耐抗性)
用表面硬度检验笔(带¢0.75mm的球形硬质合金)刮标志,当作用于检验笔的力在50~800gf范围内,标志应无肉眼可见的损伤。
5.16
16
轮毂强度
试验过程中不许出现裂纹。
5.17
17
共振频率(固有频率)
搜索试验
5.18
18
弹性
弹性变形≤50mm,塑性变形≤1.5mm。
5.19
19
骨架无裂纹。
5.20
20
扭转疲劳强度
轮圈、轮辐及轮毂均无断裂或裂缝。
5.21
21
正弦波形载荷
不许因破坏而影响其功能。
5.22
22
触点的开关耐久强度
a.挠曲量δmax<30mm,永久变形量≤1.5mm;
b.挠曲量 δmax<45mm,永久变形量≤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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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YY-JT -07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编制:校对:审核:审定:标准:批准:浙江xxx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了提高汽车转向盘总成的质量,根据QC/T 563-1999试验方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汽车转向盘技术条件进行了规定,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了XXXYY-JT241-06《乘用车转向盘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浙江xxx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xxx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钟洲、刘洋。

本标准于2007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转向盘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转向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8410 汽车内饰件材料燃烧的特性GB 115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6422.2-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曝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QC/T 563-1999 汽车转向盘试验方法ECE R12 关于就碰撞中防止转向机构伤害驾驶员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XXX 100003-2007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3 技术要求3.3 外观3.3.1转向盘本体、上护盖、下护盖的颜色要求一致,其表面光泽、装饰纹应均匀。

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冷隔、欠料、飞边及擦伤等缺陷。

轮缘要求手感舒适。

3.3.2转向盘导电板(如果有该零部件)底面应平整,不允许有凸起、凹陷,装配后底面应涂上汽车润滑脂。

3.3.3转向盘总成的金属件不允许有锈蚀、毛刺、变形等缺陷。

能够满足材料的使用性能或功能,并在其制备、使用及报废处理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污染小,对人的健康无危害或危害较小,而且能与环境协调共存的材料。

3.4 环境性能3.4.1 耐热性能按4.4.1规定进行试验后,转向盘不应产生气泡、软化、沾手、变色等异常现象。

3.4.2 耐寒性能按4.4.2规定进行试验后,转向盘不应产生裂纹、变形、变色等异常现象。

.3.4.3 耐温度冲击按4.4.3规定进行试验后,转向盘应无变形、裂纹、变色等异常现象。

3.4.4 耐手汗性能按4.4.4规定进行试验后,转向盘表面应无暗淡、起泡、变色或发粘等异常现象。

3.4.5 耐光照性按4.4.5规定进行试验后,包覆层色度样卡色牢度等级不低于4级。

并且其他塑料件色度样卡色牢度等级不低于4级。

光照时间400个小时,无黑暗周期。

3.4.6 耐溶剂性转向盘轮缘应有良好的耐溶剂性,按4.4.6规定进行试验后,无溶涨、脱层或变色等异常现象。

3.4.7 气味性按4.4.7规定进行试验后,应无干扰性气味。

3.4.8 阻燃性按4.4.8规定进行试验,火焰在60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mm,材料停止燃烧。

4 试验方法4.1 一般试验条件4.1.1 各试验中的试验标准件数量,若无特别指出不少于3件。

4.1.2除非特别声明,测试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如试验无法在以上环境进行,必须经双方同意,且在测试报告中注明温度及湿度。

4.1.3 各种试验,如无特别规定,均按转向盘的最终状态进行。

4.1.4除非特别声明,测试须用完整组立的转向盘,包括喇叭、上盖或安全气囊模块。

4.1.5 转向盘各部位的名称如下:两辐条三辐条四辐条图14.1.6 转向轴套与转向轴端装配试验试验设备:扭力扳手、百分表、夹具。

样件型式:转向盘总成:3件。

试验方法:紧固力矩10N·m时,百分表置零;紧固力矩(45±5)N·m时,测定转向盘轴套位移量,结果应符合3.2.6的要求。

4.2 尺寸及偏差4.2.1 用卡尺、高度尺及专用量具检查。

共16页第5页4.2.2 用专用量具检查。

4.2.3 用探针检查或锯开轮辐和轮缘直接测量。

4.2.4 用卡尺测量。

4.3 外观检查4.3.1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

4.3.2用视检的方法检查。

4.3.3用视检的方法检查。

4.4 环境性能试验4.4.1 耐热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按照QC/T 563-1999中2.2.1的规定进行。

4.4.2 耐寒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按照QC/T 563-1999中2.2.2的规定进行。

4.4.3 耐温度冲击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按照QC/T 563-1999中2.2.3的规定进行。

4.4.4 耐手汗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4.4.4.1 耐手汗试验按表1规定的方法进行。

4.4.4.2 完成步骤1后接着进行步骤2,步骤2完成后试验结果需满足3.4.4的要求。

表1 耐手汗试验耐光照性试验方法按GB/T16422.2-1999进行(黑色标准温度为(100±3)℃;相对湿度为(65±5)%)。

4.4.6 耐溶剂性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耐溶性试验按QC/T 563-1999中2.5规定的方法进行。

4.4.7 气味性(适用于材料试片)a)在原始状况进行测试;b)把转向盘放进恒温箱中,温度调节到80℃,持续4小时后进行测试。

4.4.8 阻燃性试验(适用于材料试片)按GB 8410规定进行。

4.5静态机械性能试验共16页第6页4.5.1 硬度测量(适用于转向盘总成)按QC/T 563-1999中的2.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测量位置在轮缘上。

4.5.2 焊接强度(适用于转向盘骨架)a) 如图切断铁蕊熔接部品(圆框骨,支架等),如图2、图3、图4;b) 分别对这些试片执行引张强度试验,如图5;负荷方向:拉伸方向;负荷:由0加至断裂;负荷速度:(5~20)mm/min。

321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图 54.5.3 静态扭转强度(适用于转向盘总成和骨架)静态扭转强度试验见图61)转向盘固定在转向柱上,轮圈通过相对的两直径点固定;2)加载方向:转向盘轮圈固定,通过转向柱给转向盘施加一力矩;3)载荷:消除转向盘轮毂和转向柱之间的间隙后,加载一力矩到±250N·m;共16页第7页4)加载速度:(30±5)mm/min;5)载荷保持时间:30秒。

图64.5.4 静态轴向强度试验(适用于转向盘带气囊总成)轴向强度试验见图7。

加载位置:转向盘轮缘最薄弱的地方(通常是12时位置);载荷:±800N;加载速度:(30±5)mm/min。

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图74.5.5花键顶出强度试验(适用于骨架)如图8所示,沿转向盘轴心方向对花键施以40kN的压缩负载持续10s后,检查破坏情况,继续施加载荷直至到破坏,并记录最大破坏力。

共16页第8页图84.5.6 30°倾斜载荷弯曲强度(适用于转向盘带气囊总成或转向盘带饰盖总成)a)如图9示固定转向盘,施加一向下的负荷,直至变形量为80mm,速度(30±5) mm/min;b)载荷位置:6时;c)记录载荷与位移曲线。

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图94.5.7 包覆力矩试验(适用于转向盘发泡本体)将转向盘轮缘固定在夹具上,用夹块(宽30mm)夹紧一段轮缘,用扭力扳手加转矩。

4.5.8 花键沉入量特性a)使用刚性转向管柱,实车用螺栓或螺母 (可以使用骨架进行试验);b)加载方法:用扭力扳手施加一力矩到螺栓或螺母上;c)载荷:0~49 N·m→49 N·m~72 N·m;d)在49N.m时对花键的沉入量进行判定,然后在不拆除骨架的情况下继续施加力矩到72N·m再对花共16页第9页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 键沉入量判定。

图104.6 动态机械性能试验(安全试验)4.6.1 人体上身模型冲击性能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4.6.1.1按ECE R12规定进行。

.4.6.1.2 50%分位假人上身以约24.1km/h的速度冲击安装有转向盘的转向管柱整体。

.4.6.1.3 冲击位置:a)四辐条转向盘:12H,3H,3~6H之间的辐条处,6H;b)三辐条转向盘:12H,3H,3~6H之间,6H;c)二辐条转向盘:12H,3H, 6H。

图114.6.2 头部模型冲击性能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4.6.2.1 按ECE R12规定进行。

4.6.2.2 头部模型以约24.1km/h的速度冲击安装有转向盘的转向管柱整体。

4.6.2.3 冲击位置:共16页第10页a) 四辐条转向盘:12H,3H,3~6H之间的辐条处,6H,DAB中心;b)三辐条转向盘:12H,3H,3~6H之间,6H,DAB中心;cv=24.1km/hr(±1%)2321mm以上2314.7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4.7.1 耐弯曲疲劳试验耐弯曲疲劳试验见图13图13加载方向:与转向盘轴线平行;加载位置:转向盘轮缘最薄弱的部位;载荷:±221N;频率:(1~3.3)HZ;温度:(10~30)℃。

4.7.2 耐扭转疲劳试验(适用于转向盘带气囊总成或转向盘带饰盖总成)耐扭转疲劳试验见图14共16页第11页固定载荷夹具加载点~8图14加载位置:转向盘轮缘最薄弱的部位施加扭力;载荷:±221N;频率:(1~3.3)HZ ;温度:(10~30)℃。

4.7.3 耐振特性(适用于转向盘带气囊总成或转向盘带饰盖总成)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4.7.3.1转向盘固定振动试验台上,θ为实车安装角度,如图15示。

4.7.3.2振动加速度:±26 m/ s2。

4.7.3.3振动方向:垂直。

4.7.3.4 振动频率:a)若在0-33Hz能够测得共振频率,则振动频率选用该共振频率;b)若在a)情况下未测得共振频率,则振动频率选用33Hz。

共振频率测量方法:⏹使用加速度传感器测量共振频率,测定位置为辐条和轮圈结合处,方向任意;⏹在10-50Hz振动频率范围内扫频,找出相应振幅最大的频率点即为共振频率。

⏹持续次数:107次。

图154.7.4 耐摩擦试验(适用于转向盘总成)耐摩擦试验按QC/T 563-1999中的2.6规定的方法进行。

4.8 喇叭性能试验(适用于转向盘带气囊总成或转向盘带饰盖总成)共16页第12页XXX 汽车转向盘总成技术条件XXXYY-JT -07 4.8.1 喇叭按动力试验将转向盘总成放置在下列环境中2h,以30mm/s的速度向下触压护盖,喇叭应能正常鸣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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