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邯郸市市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情况如下:一级地段:丛台路、陵西大街、陵园路、滏河大街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路两侧。
二级地段:除一级地段区域外,由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
三级地段:为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市区地域。
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为三级地段。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除四条环路以内及环路两侧为二级地段外,其余区域为三级地段。
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18元,三级地段10元。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造成各县(市)原地段等级划分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11〕110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结束——。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邯政任〔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决定:马山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免去其市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副主任职务;武保忠同志任市口岸办公室主任;吴连军同志任市中原经济技术联络处主任,免去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薛鹏同志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市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邵运桥同志任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市项目咨询中心主任职务;张海良同志任市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刘志强同志任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贾丽娟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副主任职务;王彦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樊朝民同志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高守旺同志任市物资总会会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物资总会副会长职务;李均萍、毛俊明同志任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芦伟同志任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高福胜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免去:张善宁同志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职务;张延升同志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王春霞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王兰生同志市物资总会会长职务;张文山同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侯连书同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靖凤娥同志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高玉峰同志市第一中学校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研究决定:
魏彦君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正县);
李世云同志任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张晓晟同志任市政府农业办公室副主任(正县,挂职,时间一年);
张东路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免去曹子玉同志的市行政学院院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邯政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同时,《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邯政规〔2018〕17号)文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三章市属国有企业第四章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第五章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和改进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管理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监管原则第四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入库管理第五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及程序第六章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担保要求第三章反担保第四章担保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三章产权转让管理第四章资产转让管理第五章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第六章国有资本金管理第七章其他产权管理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和要求第三章评估委托和选聘机构管理第四章评估核准和备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邯政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数字经济作为引领未来的新经济形态,既是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蓝海,正在前所未有地重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图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冀政字〔2020〕23号),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邯郸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突出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发展路径,突出应用牵引、产业支撑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持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加快邯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构建邯郸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持续动力,推动邯郸迈入数字经济新蓝海。
(一)数据赋能、融合发展。
坚持把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着力构建数据资源体系,高效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开启数据驱动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邯政字〔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6日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生物产业是指将现代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应用于生产及经济社会各相关领域,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统称。
大健康产业是指以优美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健康产品制造业为支撑,以健康服务业为核心,通过产业融合发展满足社会健康需求的全产业链活动。
生物和健康产业是21世纪引领全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产业和主要增长点,被视为全球“财富第五波”,是多数发达国家的核心产业,已经成为美国仅次于新能源产业的第二大投资重点,被日本、德国列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和重要投资方向。
本规划的生物健康产业,主要包括在邯郸规划布局发展的生物产业和融合“医、药、养、健、管、游、文”要素为一体的大健康相关产业业态。
为促进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邯郸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邯政办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子系统建设第三章数据上报及更新第四章责任分工第五章保密规定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七章附则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汇总整合、分析处理政府各部门的数据资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是我市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有效、科学组织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决策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系统在领导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管理处负责组织领导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对系统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子系统建设第四条子系统建设和指标体系设置要根据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满足领导决策需要。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各综合处室负责根据领导决策需求及时提出子系统建设和调整意见,并确定具体的数据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和更新要求,快速反映领导决策需求和工作需要。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对口综合处室做好子系统建设和数据指标体系设置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数据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管理处负责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处室的意见,及时调整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和指标体系,完善系统建设。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邯政字〔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邯政字〔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区)召开会议,要提前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派人员参加;其他县(区)召开会议要保留完整相关资料,会后要向市安委办上报会议相关情况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包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责任制,负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对行业(领域)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多头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或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的,必须进行重新明确,杜绝安全监管盲区。
第四条建立定期领导带队检查制度,检查要有方案,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围绕年度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由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联合组成巡查组,不定期对县、乡党委政府、市相关部门、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随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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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199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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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在市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和市教委共同负责,在市人事局和市教委分设非师范类和师范类两个办公室,分别负责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
其职责分工是:市人事局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计划编制和调配;市教委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计划编制和调配。
分配计划草案报经市大中专
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别下达执行并报市计委备案汇总。
今后,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请按新的分工,分别与市人事局、市教委联系。
与此同时,对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三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光震(市政府副市长)
戴占银:(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玉镜:(市人事局副局长)
徐风文:(市教委副主任)
成员:张立岐(市计委副主任)
郭世英:(市劳动局副局长)
杨志臣:(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耀梅:(市粮食局副书记)
候魁庆:(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振海:(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程书贵:(市人事局干部科科长)
王建军:(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