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赣科发财字〔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20〕18号各有关单位:《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组建、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各牵头建设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三)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申报;(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公示;(五)认定。
第六条认定结果应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
第八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九条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支持:(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二)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三)优先获得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企业应参照正式文件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根据《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我厅组织专家对全省35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年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现将评价结果如下:一、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90分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优秀。
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254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评价结果为良好。
三、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等183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评价结果为合格。
四、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技术中心未报送评价材料,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按照《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撤销上述11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认定资格。
请各地主管部门加强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和管理,推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化建设。
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要以此次评价为契机,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水平,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1.2021年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2.撤销的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1月15日附件12021年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附件2撤销的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23批)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23批)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23批)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做好2020年(第23批)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根据《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科技字〔2015〕417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在江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制度。
2.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省内行业中具有领先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4.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且运行不少于1个完整的自然年。
5.企业建立健全了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全成本核算。
能够有效保证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且不少于200万元,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非制造业企业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0.5%且不少于200万元,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的硬件条件,其中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各种规章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各种规章治理制度技术中心主任工作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技术中心委员会的一般工作,制定技术中心的研发方案。
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包装多样化,产品新颖化分型研究开发。
3、负责聘用技术中心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峻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总经理批准。
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舞和关怀,以使其感到本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价值和企业前途,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中心的工作进度,仪器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作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审查新产品小试结果。
7、指导与审核中试的全部设计工作。
8、指导调试:经连续四批稳定试生产后,与生产部进行交接工作。
9、强化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生产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10、及时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直接向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主持本部门的一般工作。
2、编制本部门年度科研开发及检测方案,对本部门技术人员的使用及考核。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的原则,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与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舞和关怀,以使其感到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的价值和企业前途,使其作到爱岗尽业、以企业开展为荣,到达增强企业凝聚力。
3、严格按照ISO9001的要求进行实施。
负责本部门各阶段文件的编写,并保证编写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技术研
发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各部门职责清晰,领导
层和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
第三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研发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开发测试、上线运营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
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四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公司
的技术成果和商业机密,禁止泄露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定期的技术交流会议制度,促进员工
之间的沟通和学习,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
第六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技术能力、
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提供员工持续的技
术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团队的整体素质提升。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技术产品
和服务的质量达到公司的要求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信息
资产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技术研发
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落地。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培育库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培育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号】赣发改高技〔2020〕348号
•【施行日期】202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培育库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积极培育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后备资源,发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争取获得国家更多支持,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各地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库企业名单基础上,我们优选了一批在我省行业领域中具有龙头地位、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入库,今后每年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必须从该库企业名单中推荐产生。
现将入库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你们积极跟踪企业经营状况,掌握企业发展信息,积极推动入库企业努力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标准,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使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水平、技术中心体制机制、研发投入、人才建设、研发基础条件等方面尽快达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标准,使现有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实现上升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目标。
我委每年将根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成熟情况,动态调整入库企业名单,并按年度梯次有针对性、目标性进行重点培育,并按照当年国家发改委有关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通知要求,择优向国家推荐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其中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50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已组建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
所在地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须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名单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文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及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每两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的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各地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
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
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完全一致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八条第(二)-(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政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优先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其申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优秀新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并纳入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科技〔2015〕4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