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

一、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定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是指在实际交易中,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买卖行为,但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不提供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2.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后,买方因故拒绝接收;3.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其他货物或服务;4.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
二、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具体计算公式为:印花税 = 视同销售金额× 印花税税率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实际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2.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高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 若合同未约定金额,则以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缴纳1. 纳税义务人: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由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缴纳;2. 缴纳税款的时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3. 缴纳税款的地点: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五、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减免1. 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可以享受减免印花税的政策;2. 减免税项目及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之,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对于维护我国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在签订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印花税。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法的正确实施。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增税税务争议处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争议处理1,视同销售的税收基本规定: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008国税函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所得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总局、江苏、大连三种计算方法)31号文件第七条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文号【】来源【】添加时间:【2009-7-17 11:41:07】浏览次数:【35】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会计账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而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对内处置视同销售行为和对外处置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的处理上有一定区别,本文就此进行对比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

标题: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法律解读一、无偿提供租赁合同的概念无偿提供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租赁物无偿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双方未约定租金的租赁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方便,可能会签订此类合同。
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无偿提供租赁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同销售。
二、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服务,包括有偿和无偿提供租赁服务。
有偿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按照同期同类有偿提供租赁服务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或者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三、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1. 纳税主体之间无偿提供房产租赁服务:如案例1所述,母公司将空置房屋无偿提供下属子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将根据周边同期房屋租赁价格核定租金,要求母公司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2. 自然人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案例2所述,自然人张三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将根据周边同期房屋租赁价格核定租金,要求张三缴纳增值税。
四、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法律风险1. 税收风险: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被视同销售后,出租方需按照同期同类有偿提供租赁服务的价格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增加税收负担。
2. 法律责任风险:若出租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涉嫌逃税犯罪。
五、防范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建议1. 明确约定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金,避免合同被视同销售。
2. 选择有偿租赁:若确实需要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建议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象征性的租金,以降低税收风险。
3. 合理避税:出租方可以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视同销售处理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视同销售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也日益普遍。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销售行为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某些业务处理为销售,从而实现收入的确认。
为规范视同销售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
三、视同销售处理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4. 保障企业经济效益。
四、视同销售处理方法1. 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哪些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满足视同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1)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金额;(2)按企业内部结算价格确定收入金额;(3)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3. 视同销售成本的核算。
根据视同销售的性质,按以下原则核算成本:(1)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2)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3)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4. 视同销售税费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涉及的税费进行处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
5. 视同销售信息的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披露。
五、视同销售管理措施1. 加强内部审计。
定期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视同销售业务的审批流程,明确责任,防止违规操作。
3. 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对视同销售的认识,确保其按照规定处理视同销售业务。
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确保视同销售行为在各部门之间得到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 本方案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3. 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
房开企业自持和视同销售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完工物业自持,先将开发产品产权办理在房地产公司自己名下,然后融资、出租等自己使用,再陆续销售模式,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选择视同销售并且自己为自己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对应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不选择视同销售,不需要自己为自己开销售不动产的发票。
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方法越来越多,由于融资或经营需要,开发商可能会将开发产品产权办理在地产公司自己名下,然后抵押融资、出租等等,属于自建自用,以后再销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在办产权时,不视同销售,那么增值税不能抵扣土地价款,以后按二手房销售仍不能抵扣土地价款,开发产品自持后再销售,由于土地价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税负大增。
问:房地产开发产品自持怎么处理才能抵扣土地价款呢?答:开发商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自持,可以选择视同销售,同时视同购进,办产权时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等等)。
参考湖北国税的处理:2016年7月21日,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解答第二十二个问题: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房地产企业建一酒店111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4440万元。
为融资需要,产权办自己名下,两年后再销售。
1,开发商办产权时可以自己给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固定资产。
2,增值税纳税申报,自己给自己开具11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1%。
销项税额1100万元。
3,自己开发票卖给自己,自己取得自己开给自己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正常认证抵扣申报,由于视同销售同时属于购入不动产,视同购进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60%为660万元,另40%为440万元第13个月抵4,当期本酒店视同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660万元,当期酒店对应土地价款允许抵扣(4440/1.11)*0.11=440万元,进项税共110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税对视同销售的现行规定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详细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本文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视同销售规定为主线,穿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处理,以求达到本文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中的视同销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
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8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存货8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
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1)借:固定资产清理20累计折旧80贷:固定资产100(2)借:原材料25.6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贷:固定资产清理20营业外收入10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0累计折旧40贷:固定资产-房屋50(2)计算应交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0.5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固定资产-设备60贷:固定资产清理15.5营业外收入44.5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贷:长期股权投资80投资收益25这里的投资收益25万元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同时还要调减此前已作纳税调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20万元。
另外如果转让额中含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则应当视同股息分配所得。
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第二条增加了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而第二条中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类似于实施条例的广告、样品,在这里我们认为作为广告或样品的货物必须所有权转移,如果没有这一实质条件,即使发生了作为广告或样品这一行为,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在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用于职工奖励也应视同销售,而用于股息分配则等同于实施条例中的利润分配。
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828号与增值税细则第4条比较可知两者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如下不同: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暂行实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例6,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1)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贷:主营业务收入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2)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
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例7、A企业将某设备直接捐赠给B企业,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则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借:固定资产清理20借:累计折旧80贷:固定资产100(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20贷:固定资产清理20企业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假设该设备公允价值30万,则该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而不是-20万,调增30万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20万)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
例8、A企业将某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已累计摊销50万,企业作帐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50借:累计摊销50贷:无形资产100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减除此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
而营业税同样要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并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建筑物销售,也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因此除了自建建筑物销售此一建筑劳务外其它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并不涉及流转税。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9、A修配企业到市中心无偿为市民提供家电修理,发生成本5000元,当月同类修理收费需要7000元,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借:劳务成本5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2)借:营业外支出5000贷:劳务成本5000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
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不必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