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监管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
江苏网约车新规

江苏网约车新规江苏网约车新规如下网约车合法化新规◆发生事故怎么办?网约车平台要先行赔付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江苏省交通厅解释,为进一步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江苏做此细化,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出租车司机改行要考试吗?开网约车不用“加试”通知明确,“持有《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交通部日前出台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其中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范围基本覆盖了网约车驾驶员的考试范围,所以巡游车驾驶员可以开网约车,这样也可以促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
◆网约车价如何定?实行市场调节“对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交通厅解释,明确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国家对网约车监管上的创新。
由于乘客坐网约车是可以提前预知价格的,对服务和价格可相对自主选择,所以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地方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站如何带客?不能在机场车站排队区揽客网约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网约车要去机场、火车站等地接客人,不得在出租车排队候客区揽客,可在社会停车场接人。
”交通部门表示,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网约车纳入监管网约车新政管理办法随着网约车新政实施进入一个月倒计时,相关配套细则将密集落地。
9月28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例行发布会上了解到,继7月底出租车深化改革以及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一系列配套细则也已研究制定完成,拟于近期发布。
同时,按照一城一策原则,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也在研究相关落实方案和细则。
网约车监管平台方案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方案目录1。
系统概述 (3)1.1.项目背景 (3)1.2.系统建设目标 (4)1。
3。
系统性能的基本要求 (5)1。
4。
系统建设内容 (6)1.5。
系统建设依据 (9)1.6.系统应用架构 (9)2。
互联网申报系统 (11)2。
1.注册账户 (11)2。
2.办理车辆运输证 (13)2。
3.办理驾驶员证 (13)2。
4.网约车平台注册 (14)3.考试及管理系统 (14)3.1.考试管理 (14)3。
2.考试答题 (17)4.网约车资质审查与管理系统 (18)4.1.资质信息审查 (18)4.2.资质信息管理 (20)4.3.组织权限管理 (21)5。
约租车营运动态监管平台 (21)5.1。
车辆运营综合监控 (22)5。
2.特定区域车辆监测 (23)5.3。
历史轨迹回放 (23)5。
4.车辆运营管理 (24)5。
5.日常营运监测预警 (24)6.约租车信息共享与报送系统 (25)6.1.数据共享服务 (26)6。
2。
数据报送服务 (26)7。
服务质量综合管理系统 (26)7.1.投诉信息管理 (27)7.2。
评价信息管理 (27)7。
3。
执法稽查管理 (28)7。
4.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28)7.5.人员继续教育 (28)8.行业管理辅助决策支撑系统 (29)8.1。
基础类数据查询 (29)8.2。
经营业务类数据查询 (29)8.3。
企业经营情况统计 (29)8。
4.车辆运行信息统计 (30)8。
5.订单数据统计 (30)8.6.行业运营数据统计 (30)8。
7.服务质量数据统计 (30)9。
应急处置监管平台 (31)9。
1。
应急资源管理 (31)9。
2.应急接入 (31)9.3.应急处置 (31)9.4。
评估分析 (32)10。
约租车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32)10.1。
约租车资格信息查询 (32)10。
2.约租车诚信服务信息查询 (32)10.3.约租车信息公布 (32)11.约租车数据资源中心 (33)1.系统概述1.1.项目背景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今年将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随后,交通运输部也下发《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意见稿,拟逐步实现约租车电召服务统一接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交办运〔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9667333出租汽车电召平台接入指南

9667333出租汽车电召平台接入指南一、申请接入9667333出租汽车电召平台(以下简称“电召平台”)的出租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出租汽车所接入的企业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并在省交通厅和清远市交通局备案。
(二)车载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型号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并具备以下功能:1、终端机可接收电召调度信息。
2、显示屏可显示乘客电召信息并发出语音播读,驾驶员可通过选择显示屏对应按键抢答想承接的电召业务。
3、显示屏可自动清屏。
如显示屏多条调度电召信息已满时,新收到的电召信息可显示在显示屏的相应位置。
4、终端机可实现实时通话功能,并能实现驾驶员、乘客、电召中心三方通话功能。
5、驾驶员因车辆故障等原因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时,可通过终端机上报信息给中心告知情况。
6、终端可上传计价器的空重载信号,以及里程、计费营运数据。
二、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的通讯协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及《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 905)的电召部分(见附件1:T905电召消息)。
三、接入流程(一)出租汽车企业向9667333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中心(以下称“电召服务中心”,设在广东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车辆接入9667333出租汽车电召平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二)电召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信息录入电召平台,对车辆接入电召平台情况进行校验;(三)车辆接入电召平台后,电召服务中心将车辆接入电召平台情况反馈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行确定时间联系电召中心测试车辆的空重载数据、接收电召数据、三方通话、上传调度信息等。
联系电话:12328、9667333。
(四)测试成功后,由电召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上报,经综合运输科核定后向申请企业出具“出租汽车接入9667333电召平台证明”。
(格式见附件3)。
企业网约车入网申请书模板

企业网约车入网申请书尊敬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您好!我代表XXX企业,向您提交我们的网约车入网申请。
在此,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给予我们这次合作的机会,让我们共同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一、企业基本情况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们的企业情况。
XXX企业成立于XXXX年,主要从事网约车服务。
我们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高品质的出行体验。
企业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合规经营承诺我们承诺,在加入贵公司网约车平台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网约车行业的各项规定。
我们将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的要求,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审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环保等标准,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
同时,我们将积极配合贵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合规经营。
三、服务优势作为一家专业的网约车企业,我们具备以下服务优势:1. 优质车辆:我们拥有大量符合网约车标准的优质车辆,保证乘客出行舒适度。
2. 专业司机:我们注重驾驶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3. 智能化调度系统:我们采用先进的智能化调度系统,实现车辆和订单的精准匹配,提高运营效率。
4. 客户服务:我们设立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为用户提供实时、全方位的服务,解决出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5. 优惠活动:我们将不定期推出优惠活动,让乘客享受到更加实惠的出行服务。
四、合作愿景我们期待与贵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拓展网约车市场。
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贵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流和收入。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合作,实现双方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
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申请,给予我们加入网约车平台的机会。
我们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各项审核,并严格遵守平台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申请的关注,期待您的回复!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XXX企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网约车接入平台协议书模板

甲方(网约车平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网约车服务商):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网约车平台,致力于提供便捷、安全的网约车服务。
2.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网约车服务商,拥有合法的运营资质和车辆。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接入条件1. 乙方须具备合法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车辆及驾驶员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进行审核,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通过甲方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送乘客、提供预约服务等。
2. 乙方应按照甲方平台的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网约车服务。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
第三条费用结算1. 乙方按照甲方平台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车费。
2. 甲方与乙方按约定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甲方每月将分成款项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信息保护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服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交办运〔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为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营造网约车新业态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满足行业监管的基本需要,部组织开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并编制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附件1,以下简称《总体技术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做好数据库对接技术准备工作,具备接入条件后,应填写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附件2),提交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附件4)。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拟申请服务区域为全国的平台,应在2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企业提交材料(附件2、3、4)报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部接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应在3日内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并出具情况说明;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将原因告知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系统概述 (2)4.1建设目的 (2)4.2建设思路 (2)5 系统总体架构 (2)5.1业务架构 (2)5.2技术架构 (4)5.3系统边界 (5)5.3.1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边界 (5)5.3.2与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边界 (5)6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功能要求 (5)6.1网约车信息交换功能 (5)6.1.1网约车信息采集服务 (5)6.1.2网约车信息转发服务 (6)6.1.3网约车文件交换服务 (6)6.2网约车运营监管功能 (7)6.2.1信息报备与比对 (7)6.2.2车辆定位展示 (7)6.2.3车辆运行轨迹 (8)6.2.4特殊车辆查找 (8)6.2.5超经营区域车辆核查 (8)6.2.6营运信息比对核查 (9)6.2.7特定区域信息 (9)6.3网约车数据查询统计功能 (9)6.3.1基础信息查询 (9)6.3.2营运信息查询 (11)6.3.3营运情况统计 (11)6.3.4服务质量统计 (12)6.4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功能 (12)6.4.1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采集和转发服务 (12)6.4.2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比对 (12)6.4.3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查询 (13)6.4.4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统计 (13)6.5基本功能配置 (13)7 系统安全要求 (14)附录A.部级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口协议 (15)附录B.部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城市监管平台接口协议 (58)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系统架构、接口技术要求、系统安全要求,明确了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部级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的功能要求,并规定了部级平台与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数据交换接口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
(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拟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已按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完成接口开发和数据库接入联调测试准备工作,具备数据接入条件,现商请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开展接入联调测试工作,特此说明。
我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为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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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