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一、背景介绍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和更新,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补偿和安置,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探讨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以期为该区的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补偿标准和范围2.1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该合理、公正、透明,以确保受影响居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补偿:根据受影响居民的房屋类型、面积、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2. 动产补偿:包括家具、电器等动产的补偿金额。
3.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搬家费用、装修费用等的补偿金额。
4. 生活补助费:对于受影响居民的生活造成的不便,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2 补偿范围补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受影响居民的住房应纳入补偿范围,无论是自有住房还是租赁住房。
2. 动产:受影响居民的动产财产,如家具、电器等,应纳入补偿范围。
3. 土地:对于因城市更新而被征用的土地,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程序3.1 补偿申请受影响居民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3.2 补偿评估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评估师对受影响居民的房屋、动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3.3 补偿协商在评估结果出炉后,相关部门应与受影响居民进行补偿协商,双方应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协议。
3.4 补偿支付在补偿协议达成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给受影响居民,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置措施4.1 住房安置对于因城市更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应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措施。
安置房屋的面积、品质应与受影响居民原有住房相当或更好。
4.2 就业安置对于因城市更新而失去工作的居民,应提供就业安置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
4.3 教育安置对于因城市更新而需要转学的学生,应提供相应的教育安置措施,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 2002-07-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最新版)目录1.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2.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3.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4.对城市更新的意义和影响5.结论正文一、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已经成为提高城市品质、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东营区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制定了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该意见旨在规范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在东营区城市更新过程中,采取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调换则以“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价值相当的安置房屋。
三、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保补偿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社会不公;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知晓度,确保被征收人能够理解和接受政策;三是做好安置房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和环境。
四、对城市更新的意义和影响城市更新对于提高城市品质、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老旧城区的改造,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同时,城市更新还有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城市更新项目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五、结论总之,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作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住宅房屋的安置,根据建设工程总体性质确定。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易地安置;以住宅为主的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或易地安置。
临街营业用房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十一条 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实施统一拆迁的,应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拆迁办公室接受委托拆迁时,应与拆迁人签订委托书,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拆迁,并收取委托拆迁费。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
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数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东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公布如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最低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41平方米。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评估价值。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标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迂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五条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二级(合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剖析《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剖析《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核心内容:《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赢了网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内容条款。
【内容提要】一、总则二、拆迁管理三、拆迁补偿与安置四、罚则五、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迁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8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实行货币补偿且自行安置的按3个月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的按协议过渡期限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1.5倍计发。
由拆迁人为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房的,协议过渡期限内不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性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给房屋使用人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营业性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100元、二层80元、三层及以上60元;非营业性及其他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80元、二层60元、三层及以上40元;地下部分和平房执行二层补助标准。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的各50%分别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四、委托拆迁费(不含拆除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30元,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五、评估专家鉴定费拆迁评估报告确需专家鉴定的,每次评估专家鉴定费为1500—5000元。
六、评估允许误差范围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5%。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院墙、独立厕所及其他建(构)筑物,其补偿金额随同房屋以成本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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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2-05 生效日期: 2004-12-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某信二oo四年十二月五日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应予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协议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详细规划及附图。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差额应当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或者保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构)筑物残缺的修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剩余批准期限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该价格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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