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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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解读

一部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解读

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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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钥 纵 横
移民资金监督联席会制度 、 乡镇移 民 五 是 有 利于 更好 地 实施 西 部 大开 发 和 可持 续 发 展 民资金审计监督 、 管委会 ) 的规定等 战略 , 库 区长远利益 与眼前利 益结合起 来 , 全局利 益 资金管理 以及对新城建设指挥部 ( 把 把
第七章 附则 , 共一条 。 主要明确 了本 《 实施办法 》
及 补偿 、 业 结 构调 整及 搬 迁 补偿 、 建城 镇 的各种 市 的生 效 时 间 , 2 0 企 迁 即 0 2年 7月 1日起 施行 。 政 设施 和 公用 设 施 复建 项 目的移 交 管理 以及 地 质 灾 害 治理 等 重要 内容 。
为 了认真 落实好 《 实施办法 》 市移 民局 6月 1 , 0 日发 出了关 于宣传贯彻 《 重庆 市实施 ( 长江三峡工程
民工 作提 供 了权 威性 的行 为准 则 和法 规 依据 。
二是有利于依法行政 、 依法移民 , 将三峡工程 建设 移民工 作纳入规 范 化、 法制化轨道。 依法移民是三峡移民工作的内在要求 , 是依法行政 的具体 体现 , 多年来移 民工作 主要靠行政手段及政策调节来推动 , 从某种意 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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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纵 横
由重庆市移民局代市政府研究起 草的《 重庆市实施 ( 长江三峡工程建 设移 民条例 ) 办法 》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 四十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 , 自
20 0 2年 7月 1日起 施行 。这 是 重庆 市 有关 三 峡 移 民 的第 一 部 地方 性法 规 ,
社会发展 战略 目标的实 现带来强 大 的推 动力 。
二 、 实施 办法 》的 主要 内容 《

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编版】

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编版】

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移民补偿资金效益以及经费包干使用和移民任务按期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项目),是指纳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管理体制,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移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和移民项目法人责任制,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和奖惩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移民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及职责第五条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项目、城集镇迁建项目、工矿企业迁建项目、专业设施改复建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滑坡监测和处理等项目。

第六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移民项目法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第七条移民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包干使用移民补偿资金,按合同完成移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及搬迁安置任务;(二)编制或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三)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全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四)接受移民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审计,定期向当地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五)承担项目的法律、民事和行政责任,依法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移民项目建设必须按移民规划实施,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规划确定。

纳入移民规划内的移民项目,视为立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6.06•【文号】国办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

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

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库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档案是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各级党政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企业搬迁、对口支援、专业基础设施复建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移民档案工作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移民档案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基础,是管理移民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库区经济和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移民工作的统一组织、规划、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以及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移民档案。

第二章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移民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移民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三峡工程库区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档案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整理移民档案,编辑有关档案参考资料和参考工具;(五)收集与移民档案有关的资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移民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六)收集整理利用移民档案的信息,宣传利用移民档案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2001年2月15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程序报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2•【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

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

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国峡移发[1995]5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5.06.30【实施日期】199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峡移发[1995]54号)湖北、四川省移民局(办):《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则同意,现连同批复和我局的请示件一并转发,请你们遵照批复精神并结合本辖区三峡移民工作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及你们的具体实施细则意见,请及时告我局。

附:1.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我局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复印件。

2.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报送《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国峡移发[1995]23号文《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收悉。

经研究,对其中的两条还要作修改。

第一关于移民资金存款利息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应改为存款利息应冲减建设投资成本。

第二关于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应有明确规定,视同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原则同意该管理办法。

在今后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和经费管理执行中,应不断补充、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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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XX-年2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
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
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盛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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