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打折收取物业费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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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业费()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取。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因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全额交费。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业主,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一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财产,如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电梯、楼梯、房屋的屋顶、外墙等。
对于共有部分财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给业主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共有权利,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不论采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还是业主自行管理,业主都要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就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提供各种服务,空置房屋的存在对服务成本支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以生活垃圾为例,有的业主说我没有在小区里居住,也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这部分钱应该在收取物业费时减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通过采访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业公司多数都采取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按自然月包干结算费用的合作方式,不会因为空置房业主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而减少成本的投入。
买了新房未入住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买了新房未⼊住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买的房⼦还未⼊住,要交物管费。
收房后⼀年内没有装修⼊住,缴纳全额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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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新房未⼊住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1、买的房⼦还未⼊住,要交物管费。
收房后⼀年内没有装修⼊住,缴纳全额物业费。
⼀年后还是没有装修⼊住,可以缴纳70%--80%的全额物业费。
购买的商品房⽆⼈居住,也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如果房屋长期闲置,可以协商物业管理公司或根据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打折收取。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明⽰,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承诺。
⼆、刚装修好的房⼦要多久才能⼊住
建议房间装修好,所有的家具全部放置好之后,⾄少通风半年以上才能⼊住,⽽且⼊住前就要做⼀次甲醛检测,尤其是新婚夫妇,⾯临着孕育下⼀代,需要有健康的⽣殖细胞,⽽且怀孕后也需要有⽆污染的环境,胎⼉才会健康的成长,所以除了正常的通风外,还要积极的对甲醛进⾏处理,可以室内放置活性炭来吸附甲醛,也可以⽤红茶泡⽔,放置较⼤的容器当中吸附甲醛。
可以养些植物吸附甲醛了,新房装修之后⼤家就可以在房⼦⾥放上绿植,就像是吊兰,还有就是芦荟,再有就是绿萝,这样⼀来这些植物不但可以起到美化的作⽤,关键是可以吸收很多的甲醛,让我们室内的空⽓更加的清新,但是要注意的就是其实这样的⽅法也是有很多的不⾜的地⽅的,那就是其实靠植物吸收甲醛是要很久的,效率并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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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空置房物业费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未被居住或使用的房屋所需缴纳的费用,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屋所有者向业主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其涉及到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区管理的公平性。
针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是合理的、公平的、透明的,以确保社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区管理的有序进行。
首先,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空置时间越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就应该越高。
因为长时间的空置会导致房屋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社区管理的成本,也可能给社区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针对长时间空置的房屋,可以适当提高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以激励业主尽快将房屋投入使用或出租。
其次,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情况。
不同地区的房屋市场情况存在着差异,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房屋供大于求的情况,而另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房屋供小于求的情况。
因此,在确定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市场情况,避免因为收取过高的物业费而导致业主的负担过重,也避免因为收取过低的物业费而导致房屋资源的浪费。
另外,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该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情况。
一些业主可能会将房屋作为度假居所或者是季节性的住所,这种情况下,房屋并非长期空置,因此不应该按照长期空置的标准来收取物业费。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确实是季节性或者是短期空置的房屋,可以适当减免或者是延迟收取物业费。
最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是透明公开的。
业主应该清楚地了解到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且有权利监督和申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房屋所有者应该向业主提供清晰的收费标准,并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这样可以确保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公平合理的,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2024年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2024年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嘿,说起这 2024 年的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啊,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关注的事儿。
前阵子,我有个朋友小李就碰到了这方面的麻烦。
小李在一个新小区买了套房子,本来是打算装修好了就搬进去住,结果因为工作调动,这房子就一直空着。
有一天,他突然收到物业的缴费通知,那费用可不低,特别是对于他这套空置房来说,他就觉得不太合理。
咱先来说说这空置房物业费为啥要收。
您想啊,就算房子空着,小区的公共区域还是得有人维护吧?绿化得有人修剪,卫生得有人打扫,电梯、路灯啥的也得正常运行和维修。
这些都需要钱,所以物业费还是得收。
不过,这收费标准可不能一刀切。
有些地方规定,如果空置房超过半年或者一年,物业费可以适当打折。
比如说,正常收费是每平米 2块钱,打折后可能就变成每平米 1 块 5 了。
但也有些地方,不管空不空置,都得全额缴纳。
这就让很多业主心里犯嘀咕了。
像我朋友小李,他觉得自己房子都没住,没产生垃圾,也没享受啥物业服务,凭啥要交那么多钱?可物业也有话说呀,他们说就算房子没人住,维护小区的成本可没减少。
再来说说怎么认定这房子是空置房。
有的小区是通过水电表的读数来判断,如果连续几个月水电都没怎么用,那就可能被认定为空置房。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万一业主偶尔过来住几天呢?在 2024 年,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小区,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可能都不太一样。
有的可能是按照 70%收取,有的是 80%。
所以啊,业主们在买房之前,就得把这事儿打听清楚,别到时候吃了哑巴亏。
我还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个业主为了证明自己的房子是空置房,专门拍了视频,从房间的各个角落到水电表的读数,整得可详细了。
可物业还是不认,最后闹得挺不愉快的。
其实吧,这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业主和物业之间得好好沟通。
物业要把服务做到位,收费也得合理透明;业主呢,也得理解物业的工作,该交的钱咱也不含糊。
就像我朋友小李,后来他跟物业坐下来好好谈了谈,把自己的情况说明了,物业也适当给他减免了一些费用。
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

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空置房屋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空置房屋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也给物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鼓励业主积极出租空置房屋,许多城市开始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政策。
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策支持国家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一直积极推出政策,鼓励业主积极出租空置房屋。
例如,2018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空置房屋的管理,鼓励业主积极出租,同时也提出了对空置房屋的惩罚措施。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的物业费用进行分类收费,并且对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用应当给予优惠。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也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应当明确规定对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用应当给予优惠。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也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4.城市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规定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城市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城市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和惩罚措施。
因此,城市管理规定也为城市实行空置房减半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空置房减半物业费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和城市管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业主提供了积极出租空置房屋的动力,促进了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发展。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标准
一、空置房的定义
空置房是指房屋业主购买后,因各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未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空置房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态和业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预缴费用
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业主可以提前预缴。
预缴的费用一般按照房屋的面积和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来计算。
业主可以在不超过一个缴费周期内,按照房屋面积和物业费的乘积来预缴费用。
三、记录读数
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对空置房进行记录读数,以确认房屋的使用状态。
记录读数通常包括对房屋的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设施的读数进行记录,以确保业主未在房屋内使用任何能源。
四、费用打折
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打折优惠。
具体的打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物业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空置房的物业费可以享受50%至80%的折扣。
五、配套设施
空置房虽然未被使用,但仍然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配套设施服务。
这些设施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安保、维修等。
业主需要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以确保这些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
六、车位服务费
如果空置房配有停车位,业主需要缴纳车位服务费。
车位服务费一般按照当地政策和物业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业主未缴纳车位服务费,物业公司可能会暂停提供停车位服务。
《民法典》新规:“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民法典》新规:“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
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2009]8号 2009年10月1日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2009]274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 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 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予以处罚。【监督】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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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打折收取物业费不可行目前,有些城市在制定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或收费方案时,打着为民解忧的旗号,规定业主在购房后,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没有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收费可以打折扣。
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空置房物业费为已入住的70%,武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为30%-50%,石家庄市规定更是低至两折。
不少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学者认为,房子未住人,物业公司的工作量相对来说就少些,所以就应该适当少收费,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以上情况和理由,笔者实在是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空置房与住人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同等交纳,不能有丝毫折扣。
其理由如下:一、不入住的业主和入住的业主享受到的是同等物业服务。
有些没有入住的业主说,我都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凭什么让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实这种说法混淆了公共性服务与特约服务的概念。
在住宅区的日常生活当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一般有三种:一是对公共部位提供的常规性公共服务,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活动,这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表述得非常清楚。
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业主是否入住、业主入住数量的多寡而打折或不提供。
二是针对所有住户提供的委托性代办服务,如物业公司为业主代交水电费、电话费等等;三是针对个别住户提供的个性化的特约服务,如物业公司应业主的要求去他家中维修电器、疏通下水道等等。
后两者服务不是法律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提供服务,即不是它的本职工作,而是物业公司为提升顾客满意度,额外增加的服务。
业主不入住,只能说他没有享受到代办服务与特约服务,同时也没有这两项服务的支出;而物业服务即使不入住,业主也在享受,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也就公共性的常规服务一直在提供,使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处于完好、干净、运行正常的状态,为小区内的物业保值、增值!因此,即使业主不入住,业主都享受到了物业服务,而且与入住的业主享受到的是同等的物业服务。
二、业主不入住要交足额物业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的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在买房的同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业主支付物业费都是履行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之债;另一种是业主房买了,但拒绝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如前所述,没什么好争议的。
后一种情况下,个别业主可能振振有词地说,我又没有请你们物业公司,是你们死皮赖脸来做的,凭什么让我交物业费?殊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无因管理。
成立无因管理,有三个要件: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心思;第三,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我们不妨把物业公司在没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公共部位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分析:第一点,物业公司为业主管理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属于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点,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管理,是为了整个小区的物业保值与增值,属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心思;第三点,业主拒绝与物业公司签定合同,也就是没有约定的义务了,也符合要件要求。
因此,业主不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就是一种无因管理,两者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其一,管理人的义务,一是适当管理义务,二是通知报告义务。
其二,本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给付),一是偿还管理人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二是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三是赔偿管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哪怕业主不入住、不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只要物业公司按照正常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支付足额的物业费。
三、不入住业主少交物业费的规定,明显地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的法规不能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只能算作是地方法规,其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实行法定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性常规服务就是对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共有部分的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也是用于这一块的开支。
业主因各种原因将房屋(建筑物专有部分)空置,但共有部分依然依法享有权利,理所当然也应承担义务;放弃享受权利是一个人的自由,但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而某些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折扣很明显地违反物权法的规定,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常识。
因此,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收取的规定即使获得地方立法机关的通过,相关单位和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向上一级的人大提出其无效的申告。
四、空置房的物业费打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或许有人说,让未入住的业主少交物业服务费,是让利于老百姓,是一件好事啊!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只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
试想,在中国现阶段,有几个普通老百姓买了房子不会去住?长期出差或出国的业主真是少之又少!真正拥有大量空置房的人无非是以下几类:一是开发商,二是炒房投机商,三是官僚权贵人物。
如果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打折,真正受益的是以上几类人员。
相反,普通老百姓是此规定的受害者。
我们不妨作如下分析与推测:1、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盈利性企业法人,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本质,没有一个企业愿意长期做亏本生意,这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说给未住人的空置房在物业服务收费上打折扣,势必减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入。
2、普通老百姓对物业服务的消费意识不足,在全国范围内来说是个普遍存在,这导致了绝大多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缴率不高,物业公司的生存困难是非常普遍现象。
3、如果对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打折扣,那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入来源更加减少,企业为了生存,到时候不得不减少人员与成本开支,势必影响甚至直接降低服务质量。
4、服务质量降低了,按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自然就会有意见,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更多的拒交费现象。
于是就出现了收到物业服务费越少就降低服务质量,越降低服务质量就越来越少地收到物业服务费,形成了恶性循环。
最终可能会出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含泪退出小区,小区则变成垃圾成堆、盗贼横行、设施设备破损不堪,业主们怒火冲天,走上街头游行或是到政府部门静坐示威等的局面。
此种结果并非不是没有可能,各地报纸也时有报道。
显然,这种局面最后是两败俱伤甚至于多败俱伤,不但普通老百姓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伤,就是那些开发商、投机客与官僚权贵们也会受伤,试想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还谈何保值、增值?五、业主不入住的空置房可以减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工作量是一个伪命题。
空置房存在的现象往往是新建住宅小区,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在此阶段,不管有没有一户业主入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都要投入足额的安全防范服务力量、物业维修与管理力量、客户服务以及园林绿化、保洁卫生力量,这是因为:1、在前期阶段,小区处于接管验收及维修保养的高峰期,小区进出人员鱼龙混杂,安全防范更是重中之重,越是没业主入住,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越有可能发生偷盗与破坏。
2、物业验收、督促维修、设施设备的调试与检测等工作量远远超过后期阶段,这些工作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都是为了业主能够正常入住打下基础。
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反而是后期的工作量减少了。
3、房屋空置无人居住时,比有人入住时更容易发生损坏,因为空房如果不经常通风透气就会导致墙体开裂、发霉,室内设备生锈老化等等问题,所以客户服务的物管员要经常检查空置房的状况,并进行保养;更何况,客户服务还要建立房屋档案、准备好收楼资料等等准备工作。
故这方面的工作不会因无人入住而减少。
4、园林绿化工作,前期阶段时,新栽苗木的成活率较低,需要补植活苗;各类植物造型未定,需要经常打理修剪;且杂草易生长,除杂草任务十分繁重;只有把这些事情理顺了,后期工作才能按步就班地进行。
5、清洁卫生工作,这是持空置房打折的人最爱提成的事情,他们认为住的人少,生活垃圾产出量就少,保洁工作就轻松些。
其实不然,在前期,生活垃圾是很少甚至没有,但是前期物业在建设过程中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粉尘及油漆涂料等施工污染则不知有多少,保洁人员的工作量较后期业主大量入住来说是有过之无不及。
总之,空置房的有无以及多少,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说,只是工作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工作总量没有什么影响,成本开支上也没有多少出入。
拥有房屋的产权却不来入住也不出租,让房屋空置这是业主的权利和自由,但义务并不因权利的放弃而拒绝承担,凭什么要少交物业费呢?综上所述,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打折,既是于法无依据,也是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如果某些地方权力机关非要这样做,那么到头来,损害的将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包括他们自己)。
不信的话,我们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