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法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1. 介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企业的形象和名誉的象征。
保护商标权益,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重要的法律议题。
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在全球范围内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对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有着重要的认识和了解。
2. 中美商标保护制度比较申请商标的难易程度:美国商标审查制度严谨,审查标准高,审查周期长,申请商标难度较大;中国商标审查制度较为宽松,审查标准相对较低,审查周期短,申请商标较为便利。
商标异议制度:美国商标异议制度严谨,申请商标后需要面临公众异议,异议的经常性较高;中国商标异议制度相对繁琐,异议申请人需提供大量证据和理由。
商标延伸制度:美国商标延伸制度相对灵活,可以延伸至服务项目上;中国商标延伸制度仅限于商品,不能延伸至服务项目。
3. 欧洲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欧盟商标注册制度为在欧盟范围内注册商标提供了便利,可以一次性提交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覆盖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
欧洲商标申请实务相对繁琐,审查标准高,审查周期较长,但一旦注册成功将获得全欧盟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欧洲商标注册后,可以通过国家转变制度,在欧盟内的国家进行商标转变注册,实现在单一国家内的商标保护。
4. 亚洲国家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亚洲国家中,日本、韩国的商标保护制度相对成熟,审查标准高,申请难度大,但一旦注册成功将获得较高的商标保护水平。
东南亚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相对较为落后,审查标准相对较低,审查周期长,申请难度较低,但商标保护水平也相对较低。
5. 个人观点在全球化时代,企业的商标保护需要跨国界地考虑,了解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对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国家的商标管理条例,制定相应的国际商标保护战略,以获得最佳的商标保护效果。
6. 总结全球范围内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结合不同国家的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商标保护战略,以获得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条例

欧盟商标条例欧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最近对议会法案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第7条(1)(c)作出了解释,以期解决商标的描述性问题[注1]。
ECJ认为,在“绿箭”(Doublemint)的共同体商标(CTM)[注2]注册诉讼中,一审法庭作出的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描述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7条(1)(c)的检验法则是,商标是否完全由描述性符号组成。
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国内商标,有三种情况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
40/94号条例第7条(1)(c)对不得注册的商标这样陈述:“完全由服务和交易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者生产时间、服务的表现,或者其他描述或暗示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被注册。
”在Doublemint案件的最终裁决中,ECJ发现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欧共体商标规则中关于禁止描述性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条款。
案情背景箭牌公司的“绿箭”口香糖(Doublemint)在美国已经受了多年的商标保护。
1996年3月29日,箭牌公司向俄亥俄州申请“Doublemint”一词的联合商标,涉及包括口香糖在内的各种商品。
而俄亥俄州的审查员认为,Doublemint一词作为两个词的合成,包含了产品的特征。
根据40/94号条例第7条(1)(c),该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
紧随着否决,箭牌公司向一审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一审法庭受理了该上诉,认为第7条(1)(c)意在禁止那些纯描述性的标志被注册,因为这将导致对商品与其同类产品的区别困难。
那些含义超越排他性描述的标志和指示可以被注册为联合商标。
该法庭还说,Doublemint一词并不具有排他的描述性。
首先,“Double”这个形容词并不常用;其次,当与“mint”一词连用的时候,将有两个明显的可能含义:常用薄荷剂量的两倍,或者两种口味的薄荷合成,因为薄荷这个术语包含许多种类的内涵。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
《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
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欧盟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2 2006(Sum No.53)欧盟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倪 静(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一直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欧盟有关该问题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具有颇多的借鉴意义。
欧盟在立法中明确允许欧盟范围内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而对于欧盟范围外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争议很大,通过几个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窥探到欧盟立法者的态度及欧盟立法动向。
[关键词]平行进口;商标产品;欧盟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115-04 [收稿日期]56 [作者简介]倪静(8),女,重庆人,厦门大学法学院5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商标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商标权人在该国自己或授权被许可人制造或经销某种特定商品的情形下,从国外购得商标权人或其他被许可人制造或销售的同种品牌商品在该国销售的行为。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体化区域及我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研究其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不仅有利于增进我国对欧盟贸易政策的了解,对我国企业制定出口商品到欧盟市场的策略提供有益指导,而且对于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立法中明确允许欧盟范围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签署了《欧盟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第28条(原第30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措施应予禁止”。
但是在条约的第30条(原第36条)中立法者又强调:允许成员国,基于工业和商业产权的保护,合理地限制货物的自由流动。
什么是欧盟商标?

什么是欧盟商标?欧盟商标又称欧共体商标,是一种组织商标,而欧盟组织就是欧洲联盟,该联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欧盟商标的主管局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这是欧盟的官方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欧盟成员国内的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工作。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地区间组织都有商标注册的主管局呢?比如经常有人问到的东盟组织、安第斯共同体等,其实不然,目前地区组织商标主要就是欧盟商标体系、比荷卢商标体系、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体系、非洲地区工业组织商标体系及马德里商标体系。
欧盟商标具有以下特点:只需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只需使用一种语言;只需以一种货币支付一套费用。
因此欧盟商标是一个单独的商标种类,并不属于某个国家,特别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便是,欧盟成员国单国商标与欧盟商标的区别,我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我就建议把欧盟商标当成一个“国家”来想就容易明白了,正确的说法是组织商标,只不过这个组织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保护效力可以覆盖到28个成员国!下面再从欧盟商标档案的页面截图来学习几点知识:1、欧盟商标是可以一标多类申请的,而且最让人觉得开心的是三个类别以内都是一个官费,即900欧元。
2、欧盟商标可以逐一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体系延伸保护,因为上面我说了欧盟商标可以想象成一个“国家”,因此它也加入了马德里商标体系,自然可以通过马德里来延伸了。
3、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期开始算起的。
4、欧盟商标在申请时必须要指定第二使用语言,如果不指定,就等着麻烦吧。
5、欧盟商标只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即审查有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如国旗等,而对于在先商标则不审查,但是会就欧盟商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并将生成的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发送给商标权利人,由权利人来决定要不要提出异议。
欧盟商标指令

欧盟商标指令正欧盟作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为确保欧盟内部市场良好运转以及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在欧盟范围内流动,欧盟建立起了独特的共同体统一商标制度。
欧盟商标法规是在欧盟范围内直接适用的,对于共同体商标的定义、注册原则、审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注册程序和共同体商标权等均有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内容,也对程序法欧盟委员会3月27日推出欧盟商标系统的改革法案,以使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简便、更经济、更有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及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几十年来,欧盟的商标制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欧盟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仍然很有效,因此,没有必须对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大的修改。
欧盟这次要做的是对欧盟现行的三个指令及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对1989年的《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的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修改。
三项修改涉及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但都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明年起实施。
具体要修改的是: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操作的一致性。
法案修改后,今后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将更简便、更经济,商标保护将更加有效,假冒商品过境欧盟国家将被查处得更加严格。
举例来说,有关商标注册的费用,现在欧盟的规则是:注册一个商标的时候可以同时申报三类产品,但相对来说,费用就会更高些。
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是所谓“一类一费”原则,在欧盟成员国注册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注册商标,将全部适用这一原则。
所谓“一类一费”,就是注册一个商标只能申报一类产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
这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
注册欧盟商标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注册欧盟商标的常见问题有哪些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量存在。
因此,店铺⼩编极⼒推荐申请⼈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注册欧盟商标的常见问题有哪些?接下来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注册欧盟商标的常见问题有哪些1、什么是欧盟商标答: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性?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
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动延伸⾄所有25个成员国。
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
⽽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个由OHIM实⾏控制的注册程序,⽽⽆需各个国家⼯业产权局的介⼊。
另外,任何⼀欧盟商标的⽆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于整个欧盟。
最后,欧盟商标是⼀个单⼀的财产。
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但是,⼀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只限定于某⼀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利、⽐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葡萄⽛、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利,拉脱维亚,⽴陶宛,马⽿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荷、卢商标体系)。
企业可以⾃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者都申请。
⼤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
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和所有⼈的战略需要。
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2.第1条所指的“在先商标”指:
(a)下列几种商标,其申请注册日早于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日期,如有必要,应考虑这几种商标的优先权请求:
第9条 共同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
1.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
(h)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
(i)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但有关当局同意其注册的除外。
(j)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标中含有或由用以识别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称,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
1.以下商标不得予以注册:
(a)不符合第4条要求的标志;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
(d)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
3.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4.申请注册的商标,经非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在不单限于当地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另一标志的所有人的异议,根据成员国有关该标志的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注册:
欧盟商标的范围
欧盟商标的范围欧盟商标是指在欧洲联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其范围涵盖了欧盟成员国内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欧盟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一类:化学原料、化学制品、肥料、火药、人造树脂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化学工业和农业领域,如化妆品、医药、塑料制品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二类:颜料、涂料、清漆、染料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涂料、油漆、染料等领域,如汽车漆、建筑涂料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三类:日化用品、洗涤剂、香料、香水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日用品和化妆品领域,如洗发水、沐浴露、香水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四类:燃料、燃气、石油制品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能源领域,如汽油、柴油、煤气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五类: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管道材料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建筑和工业领域,如钢材、水泥、管道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六类: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电器设备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机械、电子和电器领域,如电视机、电脑、手机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七类: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家具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运输、包装和家具领域,如汽车、飞机、纸箱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八类:体育用品、玩具、游戏器具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体育、玩具和游戏领域,如足球、篮球、棋牌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你对商标注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一、单国商标注册单国商标注册指直接向各个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递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方式,也称“逐一国家注册”,是国际商标保护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与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注册方式相对而言的保护方式。
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现行的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包括于1988年修改的美国《商标法》,该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还有1989处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条例实践规则等。
二、欧盟商标申请欧盟成员国名单: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1、费用低。
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
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
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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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
欧盟委员会3月27日推出欧盟商标系统的改革法案,以使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简便、更经济、更有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及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几十年来,欧盟的商标制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欧盟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仍然很有效,因此,没有必须对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大的修改。
欧盟这次要做的是对欧盟现行的三个指令及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对1989年的《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的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修改。
三项修改涉及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但都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明年起实施。
具体要修改的是:
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
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
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
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操作的一致性。
法案修改后,今后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将更简便、更经济,商标保护将更加有效,假冒商品过境欧盟国家将被查处得更加严格。
举例来说,有关商标注册的费用,现在欧盟的规则是:注册一个商标的时候可以同时申报三类产品,但相对来说,费用就会更高些。
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是所谓“一类一费”原则,在欧盟成员国注册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注册商标,将全部适用这一原则。
所谓“一类一费”,就是注册一个商标只能申报一类产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
这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
再比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加强对过境欧盟国家的假冒产品的查处力度,这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更好地
保护知识产权。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与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商标注册法是欧盟在知识产
权保护方面的第一个成功,新商标法实施后,欧盟的商标注册制度将更加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