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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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论文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1.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摘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和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2.其次,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在中国社会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选择事实婚姻来共同生活并具备夫妻关系。

然而,在法律上,事实婚姻与正式婚姻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因此,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面临很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事实婚姻容易受到家庭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保护,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家庭成员、社会舆论等因素也会对事实婚姻产生影响,使夫妻关系更加复杂和脆弱。

另外,事实婚姻给妇女带来的不平等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在事实婚姻中,女性在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经济和社会压力的影响。

加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涉及权益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规范。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事实婚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夫妻关系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分割财产等问题。

此外,还应加强对事实婚姻夫妻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法律与家庭关系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社会和文化水平,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问题,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家庭稳定的需要。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作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却未规定,因而,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探索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及事实婚姻所带来的现实弊端,并提出解决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字: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法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婚姻成立须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因欠缺的结婚要件的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既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不论是否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就构成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指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多数学者认为,广义的事实婚姻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通常世界各国都将既无实质要件又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定性为无效婚姻,而将仅缺乏形式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从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历次的司法解释来看也采取狭义说。

事实婚姻的特征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异性结合并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并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

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

(2)双方共同生活。

只有双方同居生活,才能构成事实婚姻。

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

(3)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

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除新颁布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婚姻家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现代婚姻家庭问题也不断涌现和多样化。

本文将分析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分析婚姻家庭问题众多,涉及面广泛。

目前,以下几个问题呈现出明显的趋势:1.1 婚姻不稳定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压力的增加导致了婚姻的不稳定。

许多夫妻面临着沟通不畅、矛盾冲突频繁等问题,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

1.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受害者包括妇女、儿童等脆弱群体。

虽然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仍有许多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与救助。

1.3 经济压力家庭经济压力是婚姻家庭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许多家庭面临经济困境,夫妻间的矛盾也因此加剧。

1.4 子女教育问题现代社会,夫妻双方都投身于工作中,缺乏对子女教育的关注和沟通,可能导致子女教育质量下降。

二、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2.1 加强婚姻教育加强婚姻教育对于改善婚姻稳定性至关重要。

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婚姻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夫妻沟通技巧、解决矛盾的方法和情感管理的培训。

2.2 完善法律保护和援助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机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增加对施暴者的心理疏导和改造。

2.3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组织建立以婚姻辅导为核心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夫妻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婚姻中的问题和困扰。

2.4 发展家庭经济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等措施,帮助家庭摆脱经济困境,减轻经济压力,为夫妻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2.5 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夫妻双方对子女教育的重视和理解,鼓励夫妻间的互动和合作,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三、结语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完善法律保护和援助、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发展家庭经济和强化家庭教育等对策的落实,我们可以逐渐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为每个家庭创造和谐幸福的生活环境。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从古至今,婚姻家庭一直是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的状况也在不断变化着。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婚姻家庭状况,本文将通过调查数据来详细分析当前的情况,并提出一些有助于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发展的建议。

一、婚姻基本状态1. 结婚率和离婚率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的结婚率在过去几年持续下降。

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600万,相较于2018年减少了2%。

与此相对应,离婚率也呈现上升趋势。

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400万,较2018年增加了5%。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晚婚或者不结婚,也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各种原因选择了离婚。

2. 婚龄、婚恋观念和经济压力调查数据显示,当前中国的平均结婚年龄逐渐上升。

很多人选择晚婚或推迟结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追求个人事业和自由的观念逐渐盛行,年轻人更倾向于建立稳定的经济基础后再考虑结婚。

其次,经济压力也是影响婚姻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

房价高涨和生活成本的压力使得很多年轻人无法承担起婚姻和家庭的责任。

二、家庭结构和子女教育1. 家庭结构多样化现代中国的家庭结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核心家庭外,更多的人选择了单亲家庭、继父母家庭和同性伴侣家庭。

这种多样化的家庭结构给家庭成员带来了不同的责任和挑战,但也逐渐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尊重。

2. 子女教育的重视近年来,中国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调查数据显示,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上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他们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社交能力和兴趣发展,致力于培养孩子的全面发展。

此外,家长们也越来越注重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

三、婚姻家庭问题与挑战1. 婚前教育与婚姻稳定调查发现,婚前教育在婚姻的稳定和幸福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前教育可以帮助夫妻了解婚姻的现实情况和责任,提前沟通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婚后的生活奠定基础。

因此,推广婚前教育对于维护婚姻稳定非常重要。

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及治理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及治理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及治理对策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每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在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出现,矛盾不断加剧。

这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婚姻诈骗、离婚率上升等多种。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变化,也暴露了我们在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治理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保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一、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在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家庭问题日益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家庭的期望越来越高,对婚姻的要求也越来越苛刻。

但是,现实往往与期望相差甚远,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此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女性地位的提高,都使得婚姻家庭问题更加复杂。

2. 家庭暴力和婚姻诈骗的增多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加剧,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加。

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婚姻诈骗。

这两种问题都给婚姻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3. 离婚率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自由的追求被重视,伴随而来的是离婚率的上升。

无论是因为性格不合、外遇、金钱问题等,离婚都会对家庭、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问题也不断增多。

二、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对策面对日益严重的婚姻家庭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

以下是针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对策:1. 普及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培养健康家庭的基础,应该得到重视和普及。

家长应该教育孩子尊重他人,让孩子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的意义。

同时,还需要加强夫妻关系的沟通,及早解决分歧,避免出现婚姻矛盾。

2. 加强婚姻调解婚姻调解是解决夫妻之间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婚姻家庭问题当中,对于一些诉求不强烈、双方仍有和解可能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和人工调解解决。

通过多种方法,帮助夫妻化解矛盾。

3. 严格打击家庭暴力和婚姻诈骗针对家庭暴力和婚姻诈骗问题,政府应该加强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为明确的司法程序。

如何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

如何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

如何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摘要】当代中国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婚姻危机在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

重视婚姻问题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为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康的沟通机制,重塑夫妻关系,寻求专业心理辅导,平等尊重与包容以及共同解决问题来化解危机。

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重塑家庭的和谐氛围是解决危机的关键。

只有夫妻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才能在当代中国婚姻中找到破解危机的有效方法,从而建立稳固的婚姻关系,并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关键词】当代中国婚姻,危机问题,沟通,夫妻关系,心理辅导,平等尊重,包容,问题解决,信任,稳定,家庭和谐。

1. 引言1.1 当代中国婚姻面临的挑战当代中国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源自社会转型时期婚姻观念的变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以及个体主义的日益抬头。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礼教和家庭伦理概念逐渐淡化,家庭角色和责任模糊不清,婚姻理想逐渐受到挑战。

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和快节奏生活导致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和共同生活的时间,增加了夫妻间的矛盾和矛盾的发生。

家庭和职业之间的平衡问题也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脆弱和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代中国婚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去克服。

1.2 婚姻危机的表现当代中国婚姻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之一便是婚姻危机。

婚姻危机的表现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夫妻间频繁争吵,沟通不畅,情感疏离,甚至出现严重冷漠和暴力问题。

夫妻双方可能出现不满和抱怨,感情淡漠,互相厌烦,甚至出现对婚姻的失望和绝望情绪。

物质问题、家庭责任分配不均等也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夫妻在经济上的矛盾和差异,也会成为危机的催化剂。

婚姻中的性问题、外遇现象、家暴现象等也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表现。

婚姻危机的表现多种多样,夫妻双方应该及时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

1.3 重视婚姻问题的重要性在当代中国,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危机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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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

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

例如一对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

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

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

“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

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

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

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

’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

”⑤可见是否为群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准。

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

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

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根据事实婚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两种。

注:③蓝承烈著:《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460页。

④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97页。

⑤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有人认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其实是混淆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关系成立与效力之间的关系。

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评价,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

同样“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

‘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

”⑥据说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有一男子大摆酒席同时娶二女为妻,一时在当地甚至全国都引起了哄动,许多人认为我国不承认事实婚,而将其视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并不违法,便推出该行为无法可依,让当地的官员们大伤脑筋。

⑦一方面要制止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不能对之采取法律手段,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但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的理解婚姻的宗旨,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效力之间的区别,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不存在,我们就很容易解决上述的问题。

一男娶二女的现象,由于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法律只是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配偶权,虽不能构成重婚罪,但他们之间事实上已同时存在二个婚姻关系,其行为已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三条“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和《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的违法性非常明显。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⑧至于如何追究,那只不过是手段与方式的问题。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办法,并不是叫我们坐视不管。

现实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却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其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

对于法律没无明确规定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精神解决。

2、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开始是同性同居,后来做了变手术就成了异性而缔结婚姻。

但《参考消息》在“市长颁发证书,总统建议禁止”一文中报道“在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该州法律,使得该州必须从2004年3月17日开始为申请结婚的同性恋伴侣颁发结婚证。

2004年2月初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曾为一对同性恋者颁发了结婚证。

”⑨这种婚姻有违伦理,是婚姻关系中的极个别现象,是非曲直还有待人类历史去证明。

至于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认为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

显然这里前后二个都是婚姻。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如果已婚者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那么这里也根本就无婚可重,从而也无法认定事实重婚,这样将会使我国《刑法》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的重婚绝大多数是事实重婚。

其实正因为事实重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而我国法律不能对犯罪行为提供保护,因此其之间成立的婚姻关系无效,这与我国不承认此类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注:⑨参见:新华通讯社主办,《参考消息》2004年2月27日第16449期,第6版。

(2)男女双方必须有共同生活的行为。

没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

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重形式而轻实质。

有观点认为这里的同居行为“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⑩但性生活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因为婚姻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具有多样性,其因人而异,可根据当事人的爱好、兴趣和特点而各有不同。

性生活只是夫妻婚姻生活中一部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以性生活为基础,没有性生活仍然可以缔结婚姻,但没有感情,婚姻就无从谈起。

(3)男女双方的这种同居行为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这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

后者不以夫妻的名义,也没有缔结婚姻的目的。

(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事实婚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律婚姻(登记婚)最大区别。

事实婚姻有符合实质要件的,也有不符实质要件的;有有效的事实婚姻也无效的事实婚姻。

法律婚也一样,也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取得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有符合实质要件和不符合实质要件的,例如当事人隐瞒有关事实骗取登记或登记机关违法登记、审查不严将不应给予登记的给予了登记等,同样存在有效或无效的法律婚。

只不过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

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

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宵一顾。

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注:⑩同③。

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11我在今年4月份对自己曾居住过的村子(浙江乐清市四都乡洋岙村)进行调查,由于村子不大,人口只有1000人左右,我在该村会计的协助下对该村的事实婚姻状况进行了统计。

得出这里事实婚姻的比例竟占已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七,事实婚比法律婚还多出14个百分点。

在60岁以上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八十二,登记婚不到二成, 40岁到60岁之间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八,40岁以下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五,周边的几个村庄情况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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