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民事判决书看瑶族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黄某、伍某2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伍某2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杨世清彭样平【审理法官】吕伟文杨世清彭样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艳;伍天明【当事人】黄艳伍天明【当事人-个人】黄艳伍天明【代理律师/律所】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勇【代理律所】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艳【被告】伍天明【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系物证照片,因照片中未注明时间、地点和范围,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属于同居关系纠纷,对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物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同居关系纠纷,对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双方在同居期间的互相转账或者给付财物,即便是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赠予,赠予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同居一方当事人以多给付对方财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伍天明在与上诉人同居期间陆续向上诉人黄艳转账719750元,此期间,黄艳亦向伍天明转账220200元,还承担了142135.2元家庭开支。
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伍天明负责赔偿黄艳不能工作的赔偿金30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经一审判决确定为有效。
在伍天明转给黄艳的款项中,有1笔金额为300000元,还有7笔金额在1万元至10万之间,其他均为10000元以下的小额转款,其中伍天明转款时明确标注赠予的有85000元。
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日期:2007-03-17 中国妇女报刘海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已有6年的张女士坚决不认同这句话:“这是对出嫁女权利的排斥。
该我所得的,就应该给我。
”她一纸诉状将娘家村里一村民小组告进上海市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补发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组规:出嫁女不享受小组分配张女士是崇明县中兴镇居民,1993年,当地政府在张女士所在的生产小组占地建造居民小区,集体土地被上级征用后,该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将所得的土地征用费进行了分配,但张女士称,她自2001年起分文未得。
“我同本村2组其他村民一样,应该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
”张女士说。
2001年,她出嫁后仍将户籍、承包田保留在该村村民小组,户主为张女士的父亲。
据张女士透露,由于她丈夫的户籍不在涉案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以此为借口,从2001年起停发她的土地补偿款。
2005年10月17日,张女士将村民小组告进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费5040.69元。
这起案件在法院掀起了小小的波澜——村民小组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能不能成为被告?法院经过再三讨论,最终受理此案。
村民小组在法庭上称,1993年,村民小组已制订队(组)规,明确“女儿结婚后,户口迁出本生产队,同时不享有村民小组的一切分配”。
所以,已经嫁出去的张女士不应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判决:小组村民就该享同等权益法院认为,张女士能否享受系争的费用,应看张女士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其是否仍在集体组织内承包土地。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女士结婚后户籍仍留在中兴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处,因此应认定张女士仍是这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张女士婚后未在丈夫所在的村委会取得承包地,因此与其本村民小组的其他居民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某村民小组给付张女士土地补偿费5000余元。
崇明县法院判决后,张女士发现她的权益继续遭到侵犯。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7【案件字号】(2022)吉02民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付婷婷刘静【审理法官】高忠华付婷婷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桑某【当事人】刘某桑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桑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代理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刘某婚前向桑某支付彩礼款5万元,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两月有余,双方购买新婚用品、家具家电及婚宴、婚礼消费和部分日常生活开销及向刘某转账4000余元均系桑某从上述款项中支出,鉴于以上情况,一审判决酌情不予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
对于刘某主张的1万元修车费用问题,该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用于特定消费的款项,刘某自认给付时并未要求返还,现其主张桑某返还上述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返还,并无不当。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案件起因
三、案件经过
四、法院判决
五、结论
正文:
一、背景介绍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莲塘村,近年来因涉及外嫁女权益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起发生在这个村庄的外嫁女行政裁判案例。
二、案件起因
事情起因于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嫁女相应的补偿,导致外嫁女权益受损。
外嫁女们认为村委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经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委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
嫁女们相应的补偿。
同时,法院还要求村委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这起外嫁女行政裁判案例的判决,对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广大基层组织,在开展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案例一:婚姻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他们一直过着平淡的生活,没有子女。
然而,在婚后五年的某一天,甲士突然发现乙女与丙士有染。
甲士对此深感背叛和愤怒,因此决定与乙女离婚。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出轨,对于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甲士有理由要求离婚。
建议:甲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乙女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同时,甲士还可以要求乙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同意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划分。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作为房东,与乙士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租给乙士使用。
然而,乙士在租赁期内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未经甲士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甲士对乙士的行为感到不满,因此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士返还房屋。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乙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这给甲士造成了损失。
甲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士赔偿相关的损失。
建议:甲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士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如果乙士一直拒绝搬离房屋,甲士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强制乙士搬离房屋。
案例三: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与乙士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士同意向乙士提供500个商品A,乙士同意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在交货后,乙士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收到的商品A是次品。
甲士不同意乙士的主张,并要求乙士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并且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士提供的商品A确实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乙士没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张某1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
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交付给了李某1及其母亲金某,故一审判决金某、李某2共同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云南麻栗坡县猛硐瑶族乡农业人口早婚状况调查

第 4期
文 山师 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RN ENS OU AL OF W HAN T ACHE OL EG E RS C L E
Vo _ 2 No 4 I2 .
20 0 9年 l 2月
De . 0 c 2 09
云 南 麻 栗 坡 县 猛 硐 瑶 族 乡 农 业 人 口早 婚 状 况 调 查
二、猛硐乡早婚现象 的基本状况
笔 者 因人 、财 、物 、时 间 等 原 因所 限 ,将 调 查 范 围局限在 云南 省 麻 栗 坡 县 猛 硐 乡 。这 是一 个 瑶 族 乡 ,地 处 中越 边境 ,经 济发 展 水 平 相 对 较低 ,乡 民 较 为贫 ,主要 居 住 着 瑶 、苗 、壮 、汉 、傣 5个 民 族 , 占总 人 口 1 8 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 . % 、 43 7 87
本 文 中 ,将早 婚 区分 为 两 种情 况 ,男 女双 方 均 未达 到法 定婚 龄 的称 之 为 纯粹 早 婚 ,只 有 一方 未 达 到法 定婚 龄 的称 之 为半 早 婚 。在 半 早 婚 中 ,只 将 未达 到 法定婚龄的一方称为早婚者 ,另一方如有需要指称 的地 方则 称之 为早婚 卷 入者 。
调 ,使 得早 婚观 念还 有 其 生存 的现实 土壤 ,从 而造 就 了农 村 青年 的早婚 行为 。 同 时,猛硐 乡瑶 、苗两个 民族
在 早婚 上所 表现 出的差 异性 ,也 与 民族 心理 的差 异有 关 。 关键 词 :婚 龄 ;早婚 ;农 村
中图分 类号 :D 9 .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3 0 (0 9 0 0 2 0 691 6 1 3 3 2 0 )4— 0 3— 5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个人】李志文陈益群【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绍辉黎洪波【代理律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志文【被告】陈益群【本院观点】该证据属于网络电子视频,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处分原则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二、陈益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非婚生子陈梓嘉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被上诉人陈益群生活,且上诉人李志文同意由被上诉人陈益群抚养,李志文作为陈梓嘉的父亲,未直接抚养陈梓嘉,应支付抚养陈梓嘉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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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洼上的概念.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 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莛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 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后者指两个以上的 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这种麸同关系或蕾足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 系。或者足合同约定的。。中国人对婚姻曾遍持有“同居共财”的 深厚的社会文化心理观念。据了解。农村夫妻协议“离婚”,若男 方非赘婿,一般情况下女方获得的财产非常有限,唯一确定的就 是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婚后共有的财产基本上不可能获得。 本案中.在超诉至法院之前,原告曾向乡司法所申请要求调 解解决与被告的“恋爱关系”,经乡司法所调解后,原告将从娘家 带到被告家里的几什嫁妆全搬回。之后.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与披告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 财产,“约育10000元的份额”,却提不出证据。法院以无证据为 由驳回其诉求,即便有证据,可想其财产也是微薄。在分割财产 这一点上,法律与民俗却是f_}5奇地一致,对弱势一方给予的保护 微乎其微,不免'止人失望。 三、对峙与妥协 “中国历史上当然不存在过像罗马法那样的私法体系。但在 民问.用以调整经济行为的习俗、惯例、规则确实真实有效的存折 并发挥着作用,尽管他们不被叫做“法律”。实际上。从社会学的 眼光看,他们才是真正的法律,他们的活力远甚于许多国家的法 律。”在本文中,这“真正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民间事吏婚姻的习 俗。民间的事实婚姻是由于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结 婚必须登记而与国家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即形式要件与实质 要件均符合)相对峙的,由此g}发的一系列“连锁对峙”。 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认为:“一切法律本来就是从风俗与 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作为一个民媛精冲和文化秩序的 重要组成部分,民俗不能受到人为破坏。”。人们不可避免地生活 在民俗中,尽管是越宋越生活在法律中。然而只有这些法律最终 变成人们生活的习俗和惯例时。它才是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9 民俗在与国家婚姻法对峙的同时,自身也在有选抒地妥胁。 比如大多数人认为办理登已手续对婚姻的意义不犬,但对孩子办 准生证和上户口却意义重大,因此结婚只办仪式不登记的习俗受 其影响有所改观。又比如.人们仍然是对结婚登记为婚娴成立的 标志不认可.但是涉及到事实婚娴的一方去世,另■方的遗产继 承时又会格外重}见双方是否为合法的夫妻、有无法定的继承投。 可见,民间事实婚姻的习俗在某些方面之所以会与国家婚姻法妥 协.井非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而足某些情况下遵衔国家婚姻法 会比尊重民俗获取更多的利益或占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两者的对峙’正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婚姻 法住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先民众接受法律的保护可能破要求 付出更大的成本。两青的妥协则表明国家婚姻法并非被规避,而 是在无人意识到的情况下,它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 中来。 这种影响口积月累,国家婚趣q往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 求的那种行为摸式就会渐渐地改造民问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 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觇范。实际上就足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问 法。o
注释:
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为相对承认,即有条件地
间接地承认.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潮及力的方式来完成。原本在观 念中一直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人,在法庭上总要冠以“非法同 居关系”当事人,这本身就是一种与习俗的背离。本案中法官在
第一项判决中就依法解除了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之后的判
决内容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问题上对女方也显然是不 利的。这就使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闻规避该规定, 而后果也就是给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造成不利。。 2.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争有与婚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 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敦育的 权利和义务。 晟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 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判决非婚生子韦”跟随原告韦某生活,由被告 班某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900元(每月75元)至韦”年满18 周岁。这符合国家法冶精冲,也符合民风民俗。 3.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戈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面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苦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届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
意义.那么为什么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该县为80%一据婚娲登
记处的数据)会去主动登记呢?主要是为了顺刊拿到孩子的准生 证和给孩子上户口.当然,也不能排除群众法律意识的确有所提 高这一积极因素。 而在孩子出生l=上后尚米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处境更显艰 难。据介绍。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部规定了非婚生育的违法性。在 广西,一般的措施是对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 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 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 3倍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违法 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 (含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如果不登记结蹈而进行 生育,给夫妻带来的将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正是出于经济上的 考量.人们被迫走向了婚姻臀记处办理r登记手续。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存续 本寰中原告称“与被告同居十一年来……长期忍受着艘告及 其家人的种种折磨,从不与其争门舌”。这里1;|If除原告夸人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万方数据
实.也不可否认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包办婚的性质、农村妇女 的地位)导致琢告处境艰难。 虽然相当多数的夫妻规避了婚姻法中关于登记的规定,但并 不意味着该舰定对他们不产生作用。事实上,正是基于对国家法 律不保护未办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认识,一个太家庭(指包括父 母、兄弟姐妹在内)才呵能给予未登记就过门的家庭新成员相对 劣等的待遇和地位。 本案中被告首先否认了原告与其的事实婚姻关系,不给原告 配偶的地位。并且,被告否认r原告所生之子为其亲生子.亦不 给其非婚生子以子女的地位。坡告与原告脱离同居关系5个月 后,于2003年12月15日与另一女青年登记结婚。只有办理了 结婚登记,被告才能彻底地“合法地”摆脱原告。因此他毫不犹豫 地选择登记结婚,而不足仅仅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便以夫妻名 义同居了。 (三)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有两种情形.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和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其中一方死亡习惯法与国家法争议不大, 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常常都会有困家司法机关的参与,因此.也 是民问事实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矛盾表现得最突出的地方。 本案案由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下面是判决书的判决部 分。 一是解除原告韦某与被告班某的同居关系:二是非婚生子 韦”跟随原告韦秀香生活,由被告班某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900元(每月75元)至韦”年满18周岁,从20(13年12月lO日 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支付方式:每年的元月5日一次性 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900元,钱款交由韦”的监护人韦某代管、 使用。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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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形成 1.事实矩姻的形成 根据1994年2月l臼《婚姻琶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前我 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事实婚娴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 婚琶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 结合”。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非常普遍。尽 管近年来随着替法∞迸一步深入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结婚不 登记的现象有所改善,但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新人还是占有 相当的比重。 2.结婚不登记的原因 从客观的角度看,农村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 题。一是各少数民族语言不同,习俗各异。第=方面的困难是群 众的平均文化水平较低。三是办理登记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就本案而言.原告年仅13岁就经媒人介绍、父母包办嫁与了 被告。可以推测.为了防止其包办婚的性质与未到法定婚龄的事 实被婚娴登记部门发现而否定该桩婚事,当事人结婚而不登记才 是最合乎自己利益的理性选择,他f『】潜意识里认为办理登记的意 义并不大。 3.当前采取的对策 但既然法律井无强制,并且很多人也认为结婚登记并无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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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民事判决书看瑶族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杨硕帆
摘要婚姻是家旗酌前提和基础,婚姻缔结不仅是男女结合的个人行为,更是社会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 式规范结婚行为,而在我国农村,耒登记即眭走妻名义共居的事实婚姻屡见不鲜,尤以中央政权管制相对有限的少数民族 聚居区域为甚。由一份民事判决书展开.通过判决书中各方的陈述剖析事实婚姻发生的起固经过味及当前广西瑶族农村 酌解决方案.观察事实婚姻的存续与解除;并对事实婚姻与国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展现民问事实婚姻习俗 与国家婚姻法的对峙与妥协。 关键词事实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0.5 民事判决书 澳门婚姻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03-02 间的营养睾卜助费1000元,拉子抚养费16227元,财产份额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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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扬硕帆,清华大学法学院.
围绕中国农村婚姻问题展开的争论,其解决方法向柬都不是 简单通用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更是如此。当代中国少数民族 地区的农村庄各种因素的催化下已然开始转型,黼之而束的是社 会组织、生产、婚姻、家庭、宗教等各方面习惯法的变革。其中,瑶 族作为我国分布广泛、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研究其所聚居 的农村婚姻问题具有十分典型的现实意义。 瑶族婚姻习惯法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情况。 而关于事实婚姻的调查研究文献.早已到了指不胜屈的地步。然 学者们大多批驳单一的登记制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尊 重中国的传统习俗,提出应当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立法建 议,鲥有人从实证调查的角度对事实炬姻进行分析与研究。 本文将从一份民事判决书展开,一方面民事判决书提供了真 实的材料.可准确再现事实婚娴关系的发展脉络:另一方面可通 过此判决书对比来自民间的当事人与代表着国家法的法院对于 同一事实的不同观点,更好地体现了民间婚俗与国家法的对峙与 妥协。 一、判决书的选取 本案案例涉及到包办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案由为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纠纷,案号为(2004)大民初字第86号,涉及到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虽具有一定特殊性,但 却较为完整地展示了事实婚姻关系的形成、存续、变更及消灭的 过程。真实地再现了民间事实婚姻的情景,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法 对于事实婚姻的调适与规制。 二、判决书的剖析 此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案件事实方面.由此 观察巾目农村事实婚娴的基本情况,包括事实婚姻的产生与存 续:其二是法院刿决部分,分析事实婚娴的解除情形以及国家法 与民间婚俗的冲突。酋先是案件的事实部分(法院最终认定事 实,隐去当事人姓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于1992年(13岁)经媒人介绍并由双 方父母包办嫁给坡告班某(15岁)为妻.当时双方按农村习俗,i宝 行了婚礼后原告即过门到被告家与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待 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夫妻问矛盾,原 告于2003年农历五月二十六与被告争吵后回娘家生活,同年7 月双方经司法所调解后原告将几件嫁妆(农柜一个、木床一张、棉 被两香、蚊帐一顶)搬回娘家.至2003年12月9日原告在其娘家 生育一男孩,取名韦”。铍告与原告脱离同居关系后.于2I)03年 12月f5日与镇西乡胜乖j班弄王屯女青年韦菜某登记结婚。2004 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育小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