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同居关系问题分析

同居关系问题分析【摘要】婚姻的缔结不仅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
结婚形式要求作为自由原则的例外,是社会对婚姻的承认方式和途径,我国以结婚登记形式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虽然有效,但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从被社会抑制、道德谴责和法律禁止变为了一种普遍的家庭模式,对传统家庭模式构成了挑战。
我们国家对于同居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制极度欠缺,对于法律的适用也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试以此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究,构想法律规制,引导两性关系良性发展。
【关键词】同居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关系一、研究意义(一)”在正式婚姻关系之外,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而且他在全世界具有与日增长的意义,这是我们社会现实中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
”①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改变和政策的变更,不断的发展开来,它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若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则有鼓励的嫌疑,但是立法并没有减少非婚同居的现象,反而使其不断增加,这使得立法止步。
这种止步的做法,使非婚同居徘徊在法律之外,形成了法律空白,也进而造成了诸多纠纷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法律对其的规制有助于明确非婚同居的内涵有助于人们进行区分,消除误解和偏见。
(二)作为男女之间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同居生活缺失法律的指引使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任意性,让同居当事人不能明确伴侣之间的权利义务,缺少了共同维护同居生活稳定的信心。
如果法律给与了明确内涵,划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同居行为,客观上也对同居生活起到了稳定作用,也有利于其同居关系向婚姻关系转化。
(三)同居是一种私权利的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律对其不能予以禁止。
也许再起发生之初不需法律予以确认,当出现争议之时即是法律应该关注之时,法律对此如有规定则受伤害者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否则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主要内容(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对于非婚同居,从字面上看,应当是未婚同居。
首先,双方不能已婚者;其次应为男女两性同居,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并不关心。
试论同居关系中的相关问题

试论同居关系中的相关问题论文摘要这些年来,我国社会中同居关系愈来愈多,由此产生了财产分割等许多诉讼纠纷。
本文论述了同居关系概念和性质,区分了非婚同居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介绍了同居关系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处置同居关系中财产问题的个人观点,以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婚姻家庭同居关系财产关系从广义上来看,同居关系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也包括婚姻期间的同居和非婚姻关系的同居。
本文所讲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同居关系,也确实是男女两边处于某种缘故和目的居住在一路,可是没有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随时能够解除的状态。
这是被我国婚姻法所否定的必然行为,关于同居,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相关保障。
一、最近几年来同居关系呈现增加态势同居关系也确实是婚姻关系之外男方和女方一起在一路生活的行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而且会带来许多相关的财产纠纷,若是这次纠纷矛盾处置得不行,必将阻碍社会的安宁和谐,为此,准确地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置,做出合理的裁判,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稳固。
我国婚姻法将一夫一妻制度作为婚姻关系的大体制度已经确立了60连年,在目前已经比较完善,记录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落实。
在198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缘故,那时的同居关系几乎不存在。
而此刻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社会愈来愈开放,致使了我国许多人群在婚姻关系方面的所谓的“开放”,这些年来我国的同居关系呈现出迅速增多的趋势。
在如此的形势下,就产生了与同居相关的财产矛盾纠纷,关于财产的分割和非婚子女的抚育等问题超级突出,而我国法律关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处置该类案件时的争议比较大。
若是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必然给社会增加不和谐、不稳固因素,因此,如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专门是《婚姻法》和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说明来准确判定这些财产纠纷问题并正确处置,准确地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爱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非婚同居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从同居关系的类型上来看,同居关系能够分为非婚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两种。
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1

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内容提要】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要件,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的维系,更关系到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
各国立法中,在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共同生活义务的基础上,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般都进行了规范。
我国现行立法对同居问题几乎是一片空白。
值此修订《婚姻法》之际,在法律中设立夫妻同居义务之规范,并对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分居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才能使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贴切。
义务为本质的义务,于婚姻成立同时发生,在婚姻解销前,继续存在;其二,同居义务为相互的;其三,性交当然为婚姻之内容,可解释包含于同居义务之内;其四,同居谓同一住所或居所,从而妻或赘夫就夫或妻之一时所在地,无与为同居之义务,亦无与之伴同旅行之义务。
(注: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295页。
)从史先生对同居义务的细致分析可以窥见,同居乃夫妻同一住所或居所,是其外部形态;就其内部特征而言,亦即同床同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顾和扶持、精神上的慰籍及两性的结合。
人类社会自产生婚姻形态,两性结合的合法归属在婚姻。
同居应是蕴含着两性结合的内容。
二、设立同居权利义务的意义《婚姻法》虽从夫妻双方婚后的姓名权和参加社会活动、生产、工作、学习的自由以及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三个方面加以了规范,但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仍过于笼统、粗略。
《建议稿》在夫妻人身权方面增设了夫妻互享、互负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其意义在于:1.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了。
摒弃现行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代之以具体、细密的法律规范模式,是我国将来立法的选择。
顺应这种趋势,《建议稿》应将有关规范设计得更加详尽、充实。
我们并非要求法律包罗万象,但同居涉及夫妻婚后共同生活问题,是社会对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的基本要求,立法必须加以明确、具体规范。
并且,明确的立法也可以使当事人知晓自己婚后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觉规范其行为。
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同居关系问题研究样文内容摘要不具备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各种男女间的同居关系,已经成为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由此而带来关于子女及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因此,有必要对同居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以减少各种纠纷的出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完善同居关系的有关立法,作者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同居关系立法缺陷完善建议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同居及相关概念的含义┉┉┉┉┉┉┉┉┉┉┉┉┉┉┉┉┉┉┉(1)二、同居的分类及现有的法律规定┉┉┉┉┉┉┉┉┉┉┉┉┉┉┉┉┉(1)(一)涉及婚姻的同居与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1)1、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一般称为“未婚同居”┉┉┉┉┉┉┉┉┉┉┉(1)2、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1)(二)长期同居与临时同居┉┉┉┉┉┉┉┉┉┉┉┉┉┉┉┉┉┉┉(2)三、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2)四、居关系的解除┉┉┉┉┉┉┉┉┉┉┉┉┉┉┉┉┉┉┉┉┉┉┉┉(3)(一)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3)1、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3)2、婚外同居的财产分割┉┉┉┉┉┉┉┉┉┉┉┉┉┉┉┉┉┉┉┉┉(4)3、由婚姻的无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的财产分割┉┉┉┉┉┉┉┉┉┉(4)(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5)五、同居现象的利弊分析与立法思考┉┉┉┉┉┉┉┉┉┉┉┉┉┉┉(5)参考文献┉┉┉┉┉┉┉┉┉┉┉┉┉┉┉┉┉┉┉┉┉┉┉┉┉┉┉(7)同居关系问题研究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同居概念,只是相对与婚姻作出了非法同居的规定,而同居的现象事实上大量存在,同居的年龄、形式、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并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所能函括,笔者拟对此略陈意见,一期对同居以法律形式规范作参考。
关于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调查研究——以温州地区为例的开题报告

关于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调查研究——以温州地区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尤其是在大学校园中,未婚同居现象更加普遍。
温州地区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其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备受关注。
因此,研究温州地区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对于深入了解未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意义近年来,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在社会和媒体中不断受到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未婚同居对大学生的生活、学习、情感和价值观等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温州地区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调查与研究,探讨以下问题:1. 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现状及趋势;2. 大学生未婚同居的成因及影响因素;3. 大学生未婚同居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4. 未婚同居现象对性别、文化、家庭和教育等方面产生的影响;5. 未婚同居现象的管理及对策。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温州地区的大学生进行调查。
问卷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基本情况、未婚同居现象的认知和态度、未婚同居的现状及成因、未婚同居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同时,研究人员将进行文献资料搜集及分析,了解国内外未婚同居研究的现状和相关理论的发展。
五、预期成果本研究将得出以下成果:1. 温州地区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概况和趋势;2. 温州地区大学生未婚同居的成因及影响因素;3. 温州地区大学生未婚同居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4. 未婚同居现象对性别、文化、家庭和教育等方面的影响;5. 针对研究结果,提出未婚同居现象管理及预防的策略建议。
六、研究进度安排第一阶段:文献调查和研究设计。
(两周)第二阶段:问卷调查和数据收集。
(四周)第三阶段:数据分析和研究报告撰写。
(八周)第四阶段:研究报告修改和完善。
(两周)。
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态度与看法研究

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态度与看法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态度与看法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同居作为一种非传统的伴侣关系形式,与传统的婚姻制度相比,具有更多的自由和灵活性。
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态度与看法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本文将对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态度与看法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一、同居与婚姻的定义与区别同居是指一对异性伴侣在未结婚的情况下,选择在一起生活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行为。
而婚姻则是指一对异性伴侣在法律上正式结合并建立家庭的关系。
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地位和家庭责任的承担。
在同居关系中,伴侣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婚姻关系中,伴侣之间则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
二、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的态度1.支持同居的大学生比例逐渐增加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支持同居这种非传统的伴侣关系形式。
他们认为同居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减少婚姻中的矛盾和矛盾,提高婚姻的幸福指数。
此外,同居还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婚姻生活,减少婚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反对同居的大学生依然存在然而,仍然有一部分大学生对同居持反对态度。
他们认为同居会破坏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导致道德沦丧和家庭破裂。
他们认为婚姻是一种神圣的承诺,应该严格遵守传统的婚姻制度,不应该随意同居。
三、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的看法1.同居对婚姻的影响大学生对同居与婚姻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些大学生认为同居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对方,减少婚姻中的矛盾和矛盾,提高婚姻的幸福指数。
然而,也有一些大学生认为同居会破坏婚姻的神圣性和稳定性,导致婚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2.同居与婚姻的选择在选择同居还是选择婚姻时,大学生的态度也存在着分歧。
一些大学生认为同居可以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对方,减少婚姻中的矛盾和矛盾,提高婚姻的幸福指数,因此更倾向于选择同居。
同居法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居法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同居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尽管同居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
为了保护同居伴侣的合法权益,研究同居法立法的可行性势在必行。
本报告旨在对同居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以便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同居法立法的可行性,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优势。
通过对国内外同居法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为我国同居法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调研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
首先,对国内外已经实施同居法的立法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和整理;其次,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通过对已有同居法案例的比较和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和问题;最后,以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专业意见和大众观点,为研究结果提供更全面的参考。
四、同居法的定义和需求同居法是针对未婚同居伴侣之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同居伴侣在同居关系中所积累的共同财产、生活支持以及子女抚养等权益,都需要通过合法的法律机制进行保护和维护。
同居法的立法需要有明确的定义,包括同居伴侣的要求和限制等。
同居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同居伴侣的财产权益:同居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
同居法的立法可以明确规定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保护同居伴侣的财产权益。
2.维护同居伴侣的生活支持权益:同居伴侣之间的生活支持问题在分手后也会引发争议。
同居法可以规定对方赡养和扶养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双方的生活支持权益。
3.子女抚养权益的保护:同居伴侣在生育子女后,同样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进行规范和保护。
同居法的立法可以明确规定同居伴侣对子女的抚养权益和责任。
五、国内外同居法立法现状在国际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同居关系进行了立法保护。
例如,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同居法或类似法律规定,对同居伴侣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及影响因素研究

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及影响因素研究同居关系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大学生群体中。
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和态度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及影响因素,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同居关系的定义及现状同居关系是指未结婚的男女在一起居住并共同生活的关系。
在传统观念中,同居被视为不道德和不合适的行为,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同居关系逐渐被接受和认可。
在大学生群体中,同居现象也逐渐增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1. 支持同居的观点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同居可以增进彼此了解,提前体验婚姻生活,减少婚后矛盾和分歧。
同时,同居也可以减少经济负担,共同分担生活琐事,增进感情。
2. 反对同居的观点另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同居会影响学业和个人发展,容易导致感情矛盾和分手。
同时,同居也容易导致道德观念的混乱,影响社会风气。
三、影响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看法的因素1. 家庭背景大学生的家庭背景对其对同居关系的看法有一定影响。
家庭观念保守的学生更倾向于反对同居,而家庭观念开放的学生更容易接受同居。
2. 个人经历个人经历也是影响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看法的重要因素。
曾经有同居经历的学生更容易接受同居,而没有同居经历的学生更容易持保守态度。
3.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大学生的观念和态度也有一定影响。
在一些发达城市,同居现象更为普遍,大学生对同居的看法也更加开放。
而在一些保守地区,同居仍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四、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看法的变化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接受同居,认为同居可以增进感情,提前了解对方。
同时,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开始反对同居,认为同居会影响学业和个人发展。
五、结论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受多种因素影响,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都会对其态度产生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对同居关系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不断提倡健康、平等、尊重的恋爱观念,为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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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
同居,这种兴起于欧美的生活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现代人所接受。
立法调整同居关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规制却几近空白,以致于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本文就同居关系的概念,种类划分以及对同居关系进行调整的社会基础等问题展开论述,着重分析了同居关系解除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等法律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同居关系社会基础财产分割子女抚育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 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同居,这种兴起于欧美的生活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现代人所接受。
同居关系问题随着同居现象的大量增多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立法调整同居关系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却缺乏一套系统明确的规范,以致于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完善立法来解决。
一、同居关系概述在介绍同居关系之前,首先来谈一下“同居”一词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1]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而对于同居关系的涵义, 在法学理论界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同居关系是男女两性公开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同居关系是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生活在一起,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以夫妻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同程度的定义了同居关系。
笔者认为,同居关系作为一种“准婚姻”关系,应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的,为群众所知的生活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必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同居关系可以这样定义: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据此定义,认定同居关系应当满足如下标准:第一,同居关系主体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
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
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
也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
第三,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
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男女双方是自愿的。
同时,同居关系对外并不隐瞒,这也是同居关系与通奸关系相区别的一个特征。
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
第四,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这样可以将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
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为持续的性关系,如老人的同居关系,有疾病人与正常人的同居关系等。
二、同居关系的分类同居关系种类的划分有多种方法。
笔者认为:同居关系可以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别同居关系。
而一般同居关系按当事人有无配偶又可分为非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可称为“婚外同居”)。
下面将分类予以介绍。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又可称为婚外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5]这种同居它影响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称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包二爷”、“包二奶”等。
在现实实践中,有婚姻一方的多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为年轻的女子,他们之间的年龄差别一般是很大的,10 到40岁不等。
他们之间的同居,为了爱情的很少,更多的则是建立在金钱和性欲上的。
这种同居关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样只是引起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而是直接违法了。
我国《婚姻法》第4条就规定“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种同居关系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1)它影响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们的婚姻家庭对社会的稳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这种同居关系一旦建立,对我们的婚姻家庭是一个致命的冲击,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一个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体。
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就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了离婚的法定事由,这又导致了我们国家离婚率的上升等社会问题。
(2)违背社会道德,这种“包二爷”、“包二奶”的同居关系,在金钱和性欲上,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挥霍去换取眼前的物质享受的青年男女,这给我们的社会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二)非婚同居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它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
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的“事实婚姻”同居,试婚等。
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
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
这种情况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阳红同居”,还有倡导“轻松”和“无碍”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阶层也大有人在。
对未婚同居的立法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过去是严厉的禁止,古时的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轻男女私定终身,私奔的下场一般是十分凄惨的,到头来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东西”。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同居关系的调整有了新的规定,在1994年2 月1 日之前,对同居关系,只要符合上面讲的同居关系的特点的,就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有相当的效力;如果同居涉及到他人婚姻的,就认定为非法同居。
[3]1994年2 月1 日之后,我们国家的立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现在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不调整的,也就是说,法律现在对同居关系是放任的态度,不保护也不制裁。
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麻烦。
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别是那些没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数的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罚款,治安拘留等事件也时有发生。
(三)特别同居特别同居关系未必符合一般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却由法律认定为同居关系,本文即指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的婚姻效力。
[4]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从法条里我们就可以直接看出,我们的立法者是把这种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的。
这种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也许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但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导致了婚姻无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
三、法律调整同居关系的社会基础其一,同居关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以及人们自主生活的价值追求的进一步体现,使得当代青年的婚姻家庭及性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在:(1)青年的择偶自主意识增强。
(2)择偶条件中政治条件重要度递减,学历、职业、能力、住房、收入等经济因素和爱情因素日益升值。
(3)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
(4)性开放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同居现象日趋突出。
正是因此,同居现象不在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同居关系也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采用“无为而治”显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已是必然选择。
其二,同居弱者的利益亟需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同居关系是一种脆弱的两性关系。
同居现象日趋突出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如同居关系的当事人随意解除同居关系、同居者逃避债务、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过错方或者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对无过错方或者有困难一方没有进行帮助和补偿的规定,极易导致双方经济上的失衡。
例如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洗衣、做饭等家务服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并没有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女方在同居期间由于怀孕、堕胎、生孩子等造成的身体伤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得不到对方的赔偿金;因此,需要用法律上重新分配财富的手段来平衡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利益。
其三,法律调整同居关系符合当今世界立法趋势。
20世纪60年代中期,同居现象兴起于欧美社会,并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出现。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各国陆续开始对同居关系调查研究并着手进行立法规制。
现今形势下,我国同居人群迅速扩大,同居关系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立法规制既是满足社会需求,也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四、同居关系解除的法律问题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子女的,还涉及到子女的归属和抚养教育的问题,因此成为同居这一社会关系产生各类纠纷的最主要环节。
首先谈一下同居关系解除时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其解除问题,也不受法律限制;男女双方一般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一方纠缠,另一方坚持要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来解决的。
如协商困难,难达成一致意见的或需要第三方介入的,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同居关系解除的随意性太大,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不利,所以,同居关系的解除,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处理。
但法定的三种情况,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起纠纷的,(3)由子女的抚养问题引起纠纷的。
下面谈一谈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
(一) 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是针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