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事实婚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50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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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事实婚姻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第一篇:论我国的事实婚姻论我国的事实婚姻文章摘要: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一直都是游移不定的。

甚至有一段时间完全否定了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却没有因此而减少或消失。

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又成了热点问题。

在新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又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从这些年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态度的变化来看,我国立法者对事实婚姻问题是比较重视的。

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开始谈起,并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现况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规定的缺陷。

最后本文就如何处理事实婚姻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参考而已。

关键词:事实婚姻结婚登记登记制与仪式制相结合从历史来看,古今中外,都广泛地存在事实婚姻。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习惯不同,各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都有所差别。

有的采取不承认主义,如日本等国的法律;有的采取承认主义,如美国、英国的法律;也有的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如德国、古巴等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为事实婚姻设立某些有效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事实婚姻就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从我过立法来看,事实婚姻是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立法一直在努力减少和杜绝事实婚姻,但效果总是不如人意。

下面本文就有关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关事实婚姻的概念是很不统一的,并且一直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说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广义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公开一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从这一概念来讲,在婚姻主体上既包括双方无配偶的男女,又包括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

在法定条件上,既包括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又包括双方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

因此,广义的事实婚姻既包括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又包括双方无配偶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__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形式日益多样化。

在我国,除了传统的登记婚姻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具备夫妻关系的婚姻状态。

本文将围绕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况下,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并对外承担夫妻义务的婚姻状态。

2. 特征(1)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年龄、婚姻状况等。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双方在经济、情感、生活等方面形成紧密联系。

(4)对外承担夫妻义务:在家庭、社会关系中,双方以夫妻身份对外承担责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2)第六条:男女双方应当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第十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第二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第三条: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第六条: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扶养义务等原则。

(2)第七条: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摘要: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

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居重婚婚姻登记对抗要件理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

{2}从性质上看,事实婚姻具有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合意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调查资料表明,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0%至7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受我国长期以来“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广大群众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男女双方便当然成立了婚姻关系,这种传统的影响不可小视;二是婚姻登记在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存在许多不便,如登记机关距离住所太远、登记部门的官僚作风、支付登记相关费用有困难等,于是很多人便放弃了结婚登记。

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1

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1

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来说,缺少法定婚姻形式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

例如,未婚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且相互承认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事实婚姻有别于事实重婚,前者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是未婚男女。

事实重婚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人是已婚则构成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违背。

二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是以共同生活为终身目标,这是事实婚姻与通奸等男女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区别。

三是事实婚姻双方的同居关系得到当事人的承认与社会的认可,这与一些婚外情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本质差别。

四是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是法定婚姻在法律要件上的一个缺失。

事实婚姻这种特殊的婚姻存在形式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有增长的势头。

长此以往,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加以规范,则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青少年的爱情观造成巨大影响,不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在《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事实婚姻的性质、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通过近年出现的案例来看,事实婚姻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待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事实婚姻法律概念模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事实婚姻定义为“未婚男女双方,在未取得结婚登记证之前,按照正常夫妻的生活方式生活,不但双方当事人承认夫妻关系,也同时得到社会认可的婚姻模式。

这种法律概念的模糊,不但给司法处理带来不便,更无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法律认定条件苛刻,无法行使双方当事人权利 在事实婚姻被法律具体认定时,法律也是持有选择性认可的态度,即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向法院起诉且在双方提出分手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唯一标准,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大论文——论事实婚姻

大论文——论事实婚姻

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论事实婚姻浅论事实婚姻【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的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

但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法律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各国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形势,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等,简单的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对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姻和形式婚姻两种,形式婚姻则又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

现代国家基于婚姻本身应具有公示意义,大多数采用法律婚,以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

我国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

但由于受到传统习惯的影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称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二是,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

但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在习惯上,我们认为一对男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和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婚姻,可称为事实婚姻。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前所形成的事实婚姻给予承认,在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则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评价,并不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在中国社会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选择事实婚姻来共同生活并具备夫妻关系。

然而,在法律上,事实婚姻与正式婚姻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因此,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面临很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事实婚姻容易受到家庭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保护,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家庭成员、社会舆论等因素也会对事实婚姻产生影响,使夫妻关系更加复杂和脆弱。

另外,事实婚姻给妇女带来的不平等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在事实婚姻中,女性在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经济和社会压力的影响。

加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涉及权益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规范。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事实婚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夫妻关系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分割财产等问题。

此外,还应加强对事实婚姻夫妻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法律与家庭关系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社会和文化水平,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问题,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家庭稳定的需要。

事实婚姻关系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婚姻法》的修订,事实婚姻关系逐渐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内涵、法律效力以及相关争议问题。

一、事实婚姻关系的定义事实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自愿结婚。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居住、经济共同开支、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 具有稳定、长期、持续共同生活的特征: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持续性,足以使外界认为双方已构成夫妻关系。

4. 无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1. 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合法婚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共有、子女抚养、赡养等。

(2)双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3)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子女抚养权。

2. 事实婚姻关系的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后,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法婚姻。

三、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争议问题1.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定程序,部分当事人可能以事实婚姻关系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可能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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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事实婚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班级:姓名:学号: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对事实婚姻概念的探讨(二)事实婚姻的特征(三)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二、我国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四、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影响(二)对社会的影响五、与事实婚姻有关的问题(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六、完善事实婚姻制度的措施七、总结及思考摘要:目前,事实婚姻在我国广为存在。

本文重点阐述了事实婚姻的概念、产生原因、现状、社会危害性及其制度的完善措施,最后做出总结和思考。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但是这种规范与限制必须以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产生原因;现状;社会危害性;问题探讨;完善措施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对事实婚姻概念的探讨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欠缺法定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形式。

目前,法学界对事实婚姻大致有三种表述:第一种为承认说,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为公认说,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第三种是两性说,表述为: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即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作限定,也就是否认了事实婚姻的无偶性。

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采纳了公认说。

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事实婚姻公认说,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其所定义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三)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关系主要在于事实婚姻制度与重婚罪制度重叠适用时的法律解释问题:事实婚姻行为包括“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和“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也为事实婚”两种情况。

针对现有法规对这两种情况已有涉及但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

刑法第285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笔者认为对此条款的解释,主要在于对其中的“配偶”、“重婚”和“结婚”解释。

事实婚姻的第一个特征就指主体双方均无配偶,否则构成事实重婚,重婚与事实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体有无配偶。

2.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是否依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成立,是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唯一和最大区别。

①(1)婚姻登记是最具权威性的婚姻成立的公示形式。

(2)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3)事实婚姻的公示效力劣于登记婚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

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6)其他原因。

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新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神圣的“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

虽然说现在人们法制观念好多了,但是不容置疑的是由于教育等原因,以及普法宣传的力度不够,人们通常遵循礼俗,而忽视了法律的存在。

还有其他的诸如“登记制度不健全”、“婚姻登记不方便”等等。

其实这些理由都是现实存在的,而在涉及到利益时,人们总是有一种趋利性,这决定着他们的行为选择了。

尤其当牵涉到财产分割时,由于某些制度的欠缺或者不完善,为避免产生纠纷,而不去登记。

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

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宵一顾。

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农村和一些边远地区,许多农村的青年男女,只要到了十七、八岁,家长就开始安排他们相亲,双方在各方面满意后,就在家长的主持下订婚,然后就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他们考虑的仅仅只是双方家庭的条件是否相符,并未将自已的结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纳入考虑当中。

他们当中有些在年龄到了法定婚龄后会去补办结婚登记,有些就一拖再拖地过下去。

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也有很多,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很多困难,这对安定社会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

四、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如今,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并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一)对当事人的影响(1)人身关系方面。

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方面。

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对社会的影响(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

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

(3)由于事实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施有效监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五、与事实婚姻有关的问题(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六、完善事实婚姻制度的措施(1)完善和健全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事实婚姻如“顽童”一般在人类婚姻生活中各行其道,对婚姻家庭及社会均有一定的影响,能在法律上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打破传统的不登记结婚的婚姻观念,认真学习婚姻法。

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考核。

(3)建立婚姻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由民政部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各辖区的事实婚姻进行经常性的、积极主动的监督检查,对事实婚姻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加强婚前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婚姻管理机关应将婚前教育纳入其工作范围,帮助未婚者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了解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后果,了解事实婚姻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在婚前就正确地了解自己在婚后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认真冷静地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增强对婚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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