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罪论文: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罪是指已婚一方或者与已婚一方具有夫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行为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对重婚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二、重婚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关于重婚罪的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如下: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重婚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三十二条: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三、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婚一方和与已婚一方具有夫妻关系的人。
已婚一方是指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人,而与已婚一方具有夫妻关系的人是指与已婚一方存在夫妻关系的人,包括已经结婚和同居的。
2.犯罪客体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损害了夫妻关系,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3.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有配偶,却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
4.犯罪客观方面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已婚一方或者与已婚一方具有夫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四、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处罚如下:1.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重婚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2)重婚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3)重婚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重婚罪的诉讼程序1.立案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重婚罪法律判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0岁,已婚,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子。
王某,女,35岁,未婚。
2019年,李某与王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向王某承诺离婚后再与王某结婚。
然而,在两人关系日益密切之际,李某并未与妻子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反而与王某同居生活。
2020年,张某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婚外情,并收集到两人同居的证据。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本案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某和王某出庭,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两人同居的照片、短信记录等。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某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
王某明知李某有配偶而与其同居,也构成重婚罪。
因此,法院依法对李某和王某进行判决。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和王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3. 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重婚罪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还可能导致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法院依法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李某与王某重婚案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处罚以及社会危害性。
关于重婚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重婚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重婚案件是指一个人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另一人再次结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视为犯罪行为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关于重婚案件,以下是几个问题的思考:
1.重婚案件是怎么被发现的?
重婚案件的发现方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被丈夫或者妻子发现,或者是新婚配偶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此外,社会上也会有一些人专门抽查婚姻登记资料,以便发现这种违法行为。
2.重婚案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源自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是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裁定。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3.对于重婚案件中的受害者该如何保护?
对于重婚案件中的受害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保护。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是被告方被判定为重婚者的话,被害方可以通过法院追索赔偿金。此外,如果重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也会依据儿童权益保护的原则进行判定。
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

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新《婚姻法》及《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之缺陷分析(一)《解释》(一)第4条存在缺陷,给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便利《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经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对补办登记的,其婚姻效力如何认定,立法设有明确规定。
对此《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这就表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可以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只要补办时符合了,就给予补办。
一方面,这势必降低了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使当事人认为先结婚后登记也同样可以达到法定婚的效果,而且会给某些当事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另外,法律对此类推适用补办登记的话,也应区别对待:对于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对于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时双方同居已达一定年限或生有子女,且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其他情况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试论重婚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姻 权 益 。从 客 观 上 分 析 , 宣 告 死 亡 人 无 论 其 是 否 知 晓 被 已被宣告 死亡 , 实施 了与他 人重新 结婚 的行为 , 论 都 无 是 进 行 了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实 质 性 的登 记 结 婚 , 是 以 夫 还
、
问 题 的 提 出
行 为是 否构成 重婚罪 , 有 在理论 上探讨 的必要 。 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第 3 若 ( 7条 规 定 , 被 宣告 死亡 的人 与 配偶 的婚姻 关 系 , 自死 亡 宣 告 之 日起 消 灭 。死 亡 宣 告 被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 果 其 配 偶 尚 未 再 如
重 婚 罪 所 要 保 护 的 法 益 是 一 夫 一 妻 制 度 。一 夫 一
果其 配偶 再婚 后 又离 婚或 者再 婚后 配偶 又 死亡 的 , 则 不 得 认 定 夫 妻 关 系 自行 恢 复 。 法 律 规 定 配 偶 作 为 第 一 顺 序 人 具 有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的 权 利 , 在 赋 予 配 偶 对 其 与 被 宣 告 人 的 婚 姻 关 系 旨
选 择 的 权 利 , 尊 重 被 宣 告 死 亡 人 的 配 偶 的 婚 姻 自 由 是
权 。 当然 这 仅 是 法 律 拟 制 上 的 宣 告 死 亡 , 非 确 然 地 并
证 明 自然 人 死 亡 结 果 的 发 生 , 就 是 说 , 宣 告 死 亡 也 被
妻 是 我 国婚 姻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 要 求 任 何 已成 年 它 的 人 在 同一 时 间 只 能 有 一 个 配 偶 , 允 许 一 夫 多 妻 或 不
论事实婚姻的危害与治理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9 -1 10-5 22 0)50 50
了对 方和子女的健康 , 影响了家庭 的幸福感 。 种家庭 往往是不稳定 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离婚的几率也比较高 , 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我国的人 口素质 , 对我 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事实婚姻作为 国优 生优育 的国策也 是极大 的挑战 。 2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 民事纠纷 ,有时 . 法律婚姻的衍生物从古罗马的时效婚到 日本的 内缘婚在东西方文化 中均广泛存在, 并延续至今 。从我国的历史渊源及现实状况看。 经过 甚至会 转化 为刑事犯罪 , 对社会 秩序 的稳定构成严 重的威胁。“ 有配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几千年的演变,仪式婚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的婚俗。尤其是在 民风淳 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朴, 人们法制观念又较薄弱的农村以及 少数民族地 区, 不进行 登记而 直接 以“ 酒宴结婚” 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事实婚姻 一直是 我国婚姻制度的焦 点和难 点问题 。 新婚姻法和 2 0 年 婚姻法解释对 01 事实婚姻的规定比以前有 了较大的改观 , 但还存在着立法上的模棱两 可、 事实婚姻 的概念和条件不甚完善 、 形式轻实质等 问题 。 重 事 实婚姻 的现状
一
妻名义 同居生活 , 按重婚罪处理。@ ”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 避法 律 的审 查和监督 ,助 长了早婚 、 包办婚、 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 行为滋 生和蔓延 。 对广大 妇女 的权益造成极大 的威胁 , 同时也不利于合 法婚 姻 的保护 , 已婚妇女被拐卖并不少见 , 对其 男性配偶 的合法权 益也是
2023年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

2023年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一、重婚罪的概念:1、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的人。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主观方面: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4、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的意思是指,行为中一人或者双方有一个婚姻状态还正在存续。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么婚姻状态就不算存续,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又与之结婚”的意思是不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构成事实婚姻的,也算是结婚。
“明知”是指在知道他人已经有一个正在存续的婚姻关系时,仍然与之结婚。
在未婚的一方不知道伴侣是已婚状态与之结婚的,该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伴侣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二、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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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论文: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摘要]事实婚姻现象有其内在的逻辑成因和历史渊源,很难在短时间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有关事实婚姻的制度时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基于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婚姻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姻予以区别对待,做出了貌似“冲突”的规定,其实质是合理的,并不相矛盾。对于事实婚姻是否会对重婚罪的成立造成影响的问题,应当进行类型化区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权衡其所保护的法益后,进行判断。 [关键词]事实婚姻;重婚罪;一夫一妻制;事实重婚 如果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则会使《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失去意义,使婚姻法律关系无法得到很好的规制。同时,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还会影响到《婚姻法》以及《刑法》中规定的重婚。因此,如何处理事实婚姻和重婚罪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重婚与重婚行为 法律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怎样重合才是刑法所规制的重婚行为,学界对此是有争论的,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的最典型特征是两个有效的法律婚姻之重合;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重合,因不侵犯一夫一妻制度中的婚姻登记制度,而不应该构成重婚罪①; 另是重婚罪的成立以存在一个合法婚姻为前提;只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遭到后来的非法婚姻关系的破坏时,才有成立本罪的可能。“有合法的婚姻”是指与他人在完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业已经过合法婚姻登记建立夫妻关系。据此,先前的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而重婚行为所结成的新的婚姻关系则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②。三是在双重婚姻中,无论前一婚姻是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也不论后一婚姻是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 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上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不同地位的理解,进而对重婚罪的成立范围有不同的概括。因此,有必要在对事实婚姻进行理解的同时,具体分析其对重婚罪成立的影响,以便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重婚案件。 二、事实婚姻的再解构 事实婚姻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主要是指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狭义说主张事实婚姻仅仅包括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在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的情形,即“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 为夫妻关系的结合”④。 参考国内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说的观点⑤。参考国内相关立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有以下两点特征:一是符合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但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通常我们所说的婚姻的实质条件可以认为与《婚姻法》中可以判定婚姻归于无效的几种情形是相通的,即要求事实婚姻不得违背男女双方意愿、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各自无其他配偶、男女之间没有近亲关系且各自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处“双方均无配偶”是任何婚姻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正是此项要求使得事实婚姻与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关系区分开来。同时,事实婚姻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要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所在。法律婚姻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是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而事实婚则更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对形式则无较多苛求。 二是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事实婚姻既然冠以“婚姻”称号,其理由在于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 似,即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男女双方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方面具有与法律婚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这种目的性一般是通过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的进行同居生活来体现的,这种“公开”使得夫妻的内部关系产生对外的效果,进而影响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应为周围群众所认同,因此秘密地共同生活,或虽公开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均不构成事实婚姻。目的、公开、稳定三性合一的特征,将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隐蔽的、临时的、非婚姻的两性关系区分开来,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有所认定。事实婚姻首先是一个婚姻法上的问题。在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自建国以来有两种态度,一是虽然违法但予以承认,并给予合法婚姻同等的保护;另一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认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经历了一个由绝对承认———限制承认———绝对不承认———相对承认的过程。现今对于“事实婚姻”成立时双方男女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相关的婚姻法律了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致认为该婚姻关系无效,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除外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 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而言,相关司法解释则做出了让步,有限度地承认了部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效力也有认定。《刑法》中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中,新旧刑法中对于重婚的规定是一致的。实践中重婚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合,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甚至会出现事实婚与事实婚的重合。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学者认为这是刑法在事实婚姻的规范上犯了“一个简单的错误”⑥。学者对此表示忧心:“我国对重婚并未做出一个统一的解释,甚至对与此有关的事实婚姻等问题的理解也是模糊不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并缺乏必要的逻辑连接,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均造成很大混乱”⑦,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但如果我们从立法目的角度看待这两个法律部门的规定,结果是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其更大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其他部门法的“坚强的后盾”,当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制度受到冲击的时候,作为匡正受冲击的制度而被提起,因此刑法的适用总是和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相联系。适用到婚姻法中,刑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度的本身,其矫正 的是对于因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而为当事人带来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情形,并且是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判断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进而决定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或者是否应受到刑法上的处罚。相对于先前婚姻法从正面规定合法效力的情形,刑法更多的是从相反的方向,规定何种情形下的“非正常婚姻”应受到刑法的规制。由此看来最高院关于实施婚姻的两个司法解释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三、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重合适用 对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重婚罪的客体,通常认为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⑧。因此,只有使一夫一妻制遭到破坏、社会危害性大到应受到刑法处罚的标准的行为才应当以重婚罪论处。而对于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行为,如姘居、通奸等,由于其尚未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造成根本性破坏,因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依据刑法规定,重婚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情形。这种行为方式下的重婚,有四种组合情形:前为法律婚、后亦为法律婚,前为法律婚、后为事实婚,前为事实婚、后为法律婚,前后均为事实婚。其中前后均为法律婚的情形是典型的重婚行为,而在实践中由于登记机关的管理,这种重婚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小的;而对于前 为法律婚、后为事实婚的情形,由于存在前所述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此理论上的通说也是将其纳入重婚罪的范围中。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情形。对于这种情形下的重婚,除了适用之前讨论的情形予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关系外,还应重点考察此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的情形。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明确知道其结婚对象有着在先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成立重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其结婚对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则不成立重婚。在此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主观上确切的认识到其结婚对象与他人仅具有非法同居关系,即便这种认识缺乏客观依据,也表明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重婚罪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重婚罪。 [参考文献] [1]陈苇,宋豫.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 [2]韩玉胜.刑法各论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贾凌,曾粤兴.重婚罪解读,载于《学术探索》,2004(3):17. [4]蒋月,夏吟兰,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释犯.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5]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6]刘涛.论事实婚姻在重婚罪中的地位,载于《法律经纬》,2007(1):322-323. [7]罗鼎.亲属法纲要.大东书局,1946. [8]明欣,陶毅.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 [9](日)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亲属法.工商出版社,1996. [10]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巫昌帧.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吴玉琴,熊英.非法同居与事实婚的关系,载于中国社会工作,1998(6):62-63. [13]姚兵,王志祥.论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87-92. [14]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三).法律出版社,2005. [15]周清.当代婚姻家庭与人口发展.中国人口出版社,1992. [16]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