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非婚同居关系
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再修改

教育 费 , 直 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这一规 定亦 适用于 非婚 同居外其余 生 父和生母未结婚 的情况。至于非婚生子女抚 养费的数额 和负担方式 ,由当事人协商,协 商不成时 , 可以 请 求人 民法院根据 生父和生 母经济收入、子女实际需要确定 。 对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 立生 活的 非婚生 子女有要 求给付抚 养费 的 权利 。但是 ,在实践中,生母与他人结婚 , 其夫 如 自愿 承担该 非婚 生子女抚养 费的一 部或全部 ,生父可酌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 三 、对我 国 立法建议 在充分立足于国内事实 , 综合借鉴外 国 经验的情况下 ,对我国关 于非婚同居的立法 提 出以下三点建议 : 首先 ,对于同居 的时间要求 : 为保持同 居关系的稳定 ,受法律保 护的同居关系应 当 持续一定的时间。根据我 国实际 , 结合 《 婚 姻法 》对法定婚龄的限定 , 建议我 国 规定 : 均年满 1 9周岁 的两个异性 ,自 愿公开同居 生活 ,持续期间已满 3 年 以上的 , 法律对该 同居关系给予一定保护。 其次 ,关于同居伴侣 的权利义务 : 一方 面, 对 于人 身关系应主要规定同居伴侣身份 权、E t 常家事代理权、医疗决定权 、诉讼代 理权 等。另一方面 ,对于财产关系应主要规 定 同居伴侣财产权及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 最后 , 有关同居关系的解除后果 : 一是 同居关系解 除后 , 当事人之 间不再具有伴侣 身份, 相关 的人身权利随之终止 。二是 同居 关 系解 除时 , 对财产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 定处 理 ; 没有约定 的,由当事人协商 ; 协商 不 成的 ,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 由法院依法 判决 。三是同居关系解除时 , 对 子 女的监 护与抚养 , 适用婚姻法有关离婚父 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 。 在非婚同居现象 E t 益普遍的情况下 , 希 望有关部门深入 调查 ,尽早 出台相关法律法 规 ,规范非婚同居行 为 , 保护 当事人权益 ,
建立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关键 词
婚姻
非婚 同居
法律 规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5 —2 1 0 .5 22 o )30 00
妻关系的, 如同居时或者起 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可认定
为 事 实婚 姻 。依 此 可 以看 出, ” 事实 婚 姻 必备 的条 件之 一 是 当 事 人有 结
婚, 而是要求当事人不刻意隐瞒他们 的同居关系
4 持 续 时 间 .
非婚 同居关系如同婚姻关系一样 , 在时问上 可能是没有期限的。 有些 国家对非婚同居行为的规制 , 要求当事人持续一定的时间。 比如 美 国规定要三个月 以上, 丹麦规定要三年 以上, 前南斯拉夫规定须长
时 间进 行 。在 我 国 , 此 没 有 规 定 , 者 认 为 非 婚 同居 的持 续 时 间 以 对 笔
我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规制, 由此引发 了许多纠纷。 本文认为应 当从维护合法婚姻 的权威和保护相 关当事人正当权益 出发 , 性分析 并界 定 非婚 同居 的法 律地位 , 照和借 鉴 国外 的有 关立法 经验 , 理 参 构建符 合我 国 国情的 非婚 同居法 律制度 , 以
实现 法律 的调控 作 用。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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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我 国 非 婚 同 居 的 去律 制 度
郝 英英
摘 要 近 年来 , 统 的婚 姻 家庭思 想观念正 受到越 来越 大的挑战 , 传 非婚 同居 现 象的增 多是 其主要表 现之 一 , 这一现 象在 但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法 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 定, 在实际生活中仅具宣示意义而已。
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刍议

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刍议作者:冯先敏王友祥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4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思想的空前解放,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也逐渐开放起来,于是出现了许多的非婚同居现象。
由于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同居双方许多矛盾的产生而无法解决,鉴于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及存在的许多问题,我们应该认清非婚同居关系,逐步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解决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空白。
关键词:非婚同居;权利义务;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8)36-0050-02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道德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
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
虽然非婚同居并不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样遭人厌恶,但是毕竟在我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双方同居的唯一合法方式。
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范非婚同居的法律,这也使得由于不稳定的关系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都亟需立法来解决。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非婚同居既包括有配偶之人与他人同居也包括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从狭义上讲,非婚同居仅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即没有正式结婚的一男一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地在一定期间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民事行为。
文章所说的非婚同居是从狭义上来讲的。
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曾经历过几次转变,所以目前理论界对同居现象的分类,标准也不一致,呈现出混乱状况。
为了更好的理解非婚同居的概念,避免与其它法律术语混淆,我们必须弄清楚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区别。
(一)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浅析在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管理规范化

2 0 1 4 年2 P l 中 第5 期 总第5 5 1 期
浅析在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管理规范化
洪露 萍 吴 超
(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金 华 3 2 1 0 0 4)
【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化以及社会思潮多元化 ,一种新型的两性关
的质 疑。如何 妥善 处理在校大学生非婚 同居现象 , 成 为高校 管理层管理过程 中出现一个棘手 的问题 。 在校大学 生非婚 同居 的管理现状 长期 以来 ,我 国高校普遍采用集 体住宿 ,严禁异性同居 的管 理方 式。我国高校普遍 采用 此种 管理 方式 的原 因是 : ( 一 )由于我 国高校设置较少 ,近年来 由于我 国实行大
一
、
住 宿 ,不仅节 省教育 资源 ,还有利 于培养 大学生集 体意识 , 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出于尊重人 的性权利 ,笔 者建议 我国高 校设 置一些单 独的公寓 ,提供给非婚 同居者居 住。此项措施
不但 给在校大学生 的非婚 同居提供 了场所 ,而且有利于学校 的人 口管理 。因为 ,在校大学生不再 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空 间而在校外租房居 住。
达到一定程度 的必然趋势。从人 的社会性 的角度 出发 ,我们
国各高校管理 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 二、在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管理建议 我国高校长期 以来 采用集体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严禁异性 同居 的管理 方式 ,虽然符合我 国高 校 目前的实际管理情况 ,但是仍然存 在许 多弊端 。笔者 就将 在校大学生非婚 同居 的行 为提出一些
( 二 )实行伴侣 关 系审查登记制度
学生扩招 ,住房条件 紧张 ,校方 不能提供 相应 的独居楼给在
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同居关系问题研究样文内容摘要不具备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各种男女间的同居关系,已经成为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由此而带来关于子女及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因此,有必要对同居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以减少各种纠纷的出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完善同居关系的有关立法,作者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同居关系立法缺陷完善建议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同居及相关概念的含义┉┉┉┉┉┉┉┉┉┉┉┉┉┉┉┉┉┉┉(1)二、同居的分类及现有的法律规定┉┉┉┉┉┉┉┉┉┉┉┉┉┉┉┉┉(1)(一)涉及婚姻的同居与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1)1、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一般称为“未婚同居”┉┉┉┉┉┉┉┉┉┉┉(1)2、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1)(二)长期同居与临时同居┉┉┉┉┉┉┉┉┉┉┉┉┉┉┉┉┉┉┉(2)三、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2)四、居关系的解除┉┉┉┉┉┉┉┉┉┉┉┉┉┉┉┉┉┉┉┉┉┉┉┉(3)(一)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3)1、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3)2、婚外同居的财产分割┉┉┉┉┉┉┉┉┉┉┉┉┉┉┉┉┉┉┉┉┉(4)3、由婚姻的无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的财产分割┉┉┉┉┉┉┉┉┉┉(4)(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5)五、同居现象的利弊分析与立法思考┉┉┉┉┉┉┉┉┉┉┉┉┉┉┉(5)参考文献┉┉┉┉┉┉┉┉┉┉┉┉┉┉┉┉┉┉┉┉┉┉┉┉┉┉┉(7)同居关系问题研究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同居概念,只是相对与婚姻作出了非法同居的规定,而同居的现象事实上大量存在,同居的年龄、形式、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并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所能函括,笔者拟对此略陈意见,一期对同居以法律形式规范作参考。
论同居关系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同居关系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同居,这样一个时代性的词汇,已经逐步进入到我们生活的许多层面。
它就像婚姻关系的一种变异,渗透到80后、90后青年一代的正常生活。
传统的婚姻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演变,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选择这样的方式提早体验婚后的生活状态,与保守的60后、70后形成明显反差,更与我们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思想形成对比,这样的跨越到底是一种历史的革新还是对传统的反驳与挑战呢,这样的冲击将会对我国的婚姻制度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从远古时代的周朝开始,三从四德的观念思想深入人心,封建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礼法都强烈约束着女性的身心和行为,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夫权制度等严重限制女性的言行举止,三纲五常构成女性的行为准则,就像牢牢锁住女性,要求必然遵守的锁链,使女性没有地位和尊严可言。
自始至终,封建时代就是典型的男尊女卑,男性与女性的地位差异使得女性服从于丈夫也成为一种规范和习惯,从而构成了我国古代的最早的固定的婚姻模式。
到了封建时代末期,我国的婚姻制度开始吸纳外来元素,伴随着西方先进思想的涌入和一些有识之士的创新见举,开始渐渐突破封闭守旧的婚姻观念,以一种全新的姿态看待外来的婚姻制度和文化,但总的来说仍未根本突破原有的制度观念。
这一重大转变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西方的人权意识和人格独立意识的影响,尤其是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思想。
其中的人权理论指出,人是生而平等的,有尊严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价值,每个人都有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权利。
男人和女人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保持平等和谐的地位,女性应该有觉悟、有意识来争取自己的独立和权利。
罗马法规定:“契约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我认为婚姻关系是契约关系的一种上升,契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硬性约束,而婚姻关系则更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精神和感情层面上的维护,它是精神层面的。
哲学家康德曾提出“婚姻是契约”理论,对这一主张我基本持肯定态度,但是就深层次来说,我认为婚姻不仅仅是契约,它的内涵更深,外延更广。
关于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研究

新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三部委出台的 《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大学
生 结 婚生 育 的合 法性 ,对 大 学生 两性 关 系提 出了依法 管理 的 要 求 ,大 学 生非 婚 同居带 来 问题 于 大学 生 的婚育 问题 , 但 法 律上 对 此并 无规 定 ,高 校管 理也 不 敢轻 举妄 动 ,法律 的
如 性别 、 姻状 况 、文 化程 度 、年 级 、专业 性质 、年龄 等 。 婚
本 次 渊查对 象 中女 生 占 5 .4 34 %.男 女 比例基 本持 平 , 其 中大部 分 是未婚 大 学生 ,已婚 的仅 占 1 %。此 次渊 查埘 象 的 . 7
主体是本科生 ,各年级分布 比较平均,所涉及的々业中义理
进行发放。调查对象限定在取得高等学校学籍 的全 F制在校 t 大学生 ,包括本科生 、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专科生。本次
渊查 共 发放 80 问卷调 查 表 , 0份 回收有效 问卷 76 , 5 份 回收率 为
2 . 1在 大学 恋爱 、 异性 接触 和周 罔同学 发 生性 行为 等情 .1 2. 与
关于 大学 生非婚 同居 问题 的研 究
关于大学生非婚同居 问题 的研究
闽江学院数 学系 许晓芬
[ 要] 随 着大 学生 婚 育权 的解 禁 ,大 学生 非婚 同居将 成 为 高校 思政 教 育和 管理面 临 的 另一个 棘手 的 问题 。笔 者 利用 自身 在 摘
高校 从事 学生 工作 的 优势 ,通 过 问 卷调 查、 访谈 调查和 查 找姿 料等 方 式 ,对 大学生 的非婚 同居 现 象进 行 了实证 调 查研 究 。 [ 关键 词] 大学 生 非婚 同居 实证 调 查研 究
非婚同居

浅析非婚同居摘要:在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了多方的利益,所以应需要法律的调整。
但我国现阶段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忽略不仅使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引发了许多纠纷。
关键词:非婚同居;紧密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一、非婚同居的概念从国外立法来看,大部分国家对非婚同居都未作出明确的定义,通常理论是将非婚同居限定在未婚同居的范畴之内,即同居双方不得存在婚姻关系或其他同居关系。
仅有埃塞俄比亚在其民法典中给予非婚同居以明确的定义,”即指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
”[1]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综合外国立法以及我国学者的看法可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任何一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地公开同居,并在事实上形成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法国民法典》规定”所谓’紧密关系民事协议’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法国的民法以契约来将非婚同居法定化情形,体现了赋予非婚当事人之间足够的意思自治,法国民法立法者将此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交由合同法来规范,体现了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民事身份、亲子关系等都不产生影响。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一)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男女两性。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制于传统道德以及现阶段法律规范,同性恋的婚姻不受保护,所以也无法保护同性恋的非婚同居关系。
[2]这一点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是保护同性非婚同居的。
当然这是由于两国的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关于该构成要件可以不借鉴,仍按照我国传统强制要求”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
”(二)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无配偶。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并且在4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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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论非婚同居关系
目 录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一、非婚同居概述··················································(2)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2)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2) (三)非婚同居的模式··············································(3)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3)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4) (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4)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5) (一)关于财产问题 ···············································(5) (二)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5) (三) 关于子女问题 ··············································(6) 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现状··································(6)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7)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8) 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论非婚同居关系 【内容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不断增加,围绕此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对非婚同居概念、构成要件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非婚同居的本质,揭示了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 非婚同居 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 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在有关学者对“同居”和“非婚同居”问题论述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是有差异的。[1]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将所有婚姻外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2] 有的学者将“同居”的概念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方霞在“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使命合理规制” 一文中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就是说非婚同居的主体应为男女两性,互相同意、成年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禁婚亲以及无婚姻关系。这包括:其一,当事人须为一男一女。虽然外国某些立法例承认同性同居组成的家庭,但就我国而言,普遍的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反自然反人道的变态行为,与我国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同性不能构成非婚同居。其二,当事人互相同意。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要求当事人完全是自愿,摆脱非自愿性质的胁迫欺诈等形式。其三,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成年人可能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两个未成年人 之间或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之间的非婚同居是禁止的。因为年龄的不成熟不但限制人的识别能力,同一个精神错乱的人未婚同居,是绝对应当禁止的。其四,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结婚的伦理禁忌,也应当适用非婚同居场合。其五,当事人无婚姻关系,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与第三人也没有婚姻关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自动进行婚姻状态,已经超越非婚同居。而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有婚姻关系,则同居行为本身就构成正义违反,这样的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禁止,而且有害于他人和社会,也应受到道德的责难。否则,对非婚同居行为的规制将会鱼龙混杂,对中性的同居行为和恶性的同居行为一体保护 ,这也不符合非婚同居行为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2、当事人双方结成共同体共同生活 即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须为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当事人的寝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相伴而行,至于日常家务的负担方式在所不问。换言之,有关男女的行为类似于已结婚者的行为。 3、当事人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 即男女双方自愿。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性的行为,一方被强迫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视情节轻重程度可能构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和强奸罪。 4、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1、事实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3] 2、试婚模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4]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3、老年同居模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所谓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同居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既包括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履行形式要件的婚姻,又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欠缺的婚姻。这样一来,也能解决刑法中“重婚罪”与民法中的矛盾冲突,使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因而事实婚姻的概念中就除去了“没有配偶”这一限制性条件。 综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主观上有结婚的合意;二是客观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并得到公众认可。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结婚的意思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虽然没有去履行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但是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都是双方互相结为夫妻且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逃避婚姻所带来的束缚,他们没有结婚的意思。 2、是否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当事人中既有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有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有无时间限制不同 事实婚姻不存在时间限制,因为事实婚姻的成立往往与时间长短无关。而非婚同居多有时间限制,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 4、二者虽都要求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不一样 事实婚姻要求比较高,这种关系要被群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的公开更多地出于一种诉讼法中证据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如能证明自己的非婚同居关系,那么非婚同居甚至是可以相对“隐密”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在概念上有诸多不同,但还是有一些难以区分的相似情况,比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却无从推定是 否有结婚的意思,而周围的群众也不知悉。法律的目的当然是按当事人的意思去进行调整,但是法律并不总能圣明地推究藏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那么法律在无法推究时,只能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选择一种。 (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同居. 综上,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开性,既周围群众都知道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欠缺结婚形式要件;三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若干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非法同居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法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婚同居男女双方俨然按照合法夫妻的生活方式共同生活,在精神和物质上相互照顾、彼此关心,有共同的生活目标,有的甚至还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打算。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财产问题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协议之约定。 其次,在无约定时,不能像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样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而要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即没有明确约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许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够保持自己经济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生活费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法律可以不予具体规定,对于此国外的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关系破裂的时候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对其加以处理。 (二)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