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论文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1.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摘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和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2.其次,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摘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司法实践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
其实,完全有理由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应当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一、绪论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
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
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
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
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
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当夫妻双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时,及时采取适当的调解和解决方法,可以帮助家庭成员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法来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1.沟通和倾听:有效的沟通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关键。
夫妻双方应该学会倾听和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感受,促进共同理解。
在沟通过程中,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情感,但要避免互相指责和攻击,保持冷静和理性。
3.建立互信和尊重:互信和尊重是维持婚姻和家庭和谐的重要基础。
夫妻双方应该遵守互相的约定和承诺,避免隐瞒和欺骗,以保持彼此之间的信任。
同时,要学会尊重对方的意见和空间,尊重彼此的个人需求和个性差异。
4.接受和包容:婚姻是两个不完美的人的结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夫妻双方应该学会接受和包容对方的不足,以及彼此之间的差异。
尝试从对方的角度去理解和看待问题,克服固有的偏见和偏见。
6.灵活妥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婚姻中必然存在冲突和矛盾,夫妻双方需要学会妥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讨论和协商,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固执己见地坚持自己的观点。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和平的态度,以达到双赢的结果。
7.适当的时间和空间:有时候,夫妻双方需要适当的时间和空间来冷静下来自省和调整自己的情绪。
避免利用冲突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以免加剧矛盾和伤害对方。
给予对方个人空间,也有助于解决问题和建立更好的亲密关系。
总之,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沟通配合。
通过有效的沟通、信任、包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夫妻双方可以缓解矛盾和冲突,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同时,学会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也可以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提供支持和指导。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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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俗语有云:“虽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
”事实婚姻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只是欠缺了法定要件。
事实婚姻虽非社会主流,但现实中却也存在。
正因为不常见,事实婚姻不太好处理。
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其次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本文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一、事实婚姻怎样认定(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符合一夫一妻制;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事实婚姻的弊端

事实婚姻的弊端及法律对策浅述【摘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事实婚姻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本文从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谈起,具体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从而详细论述了我国当今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最终得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事实婚姻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结论。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非法同居一、有关事实婚姻“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
”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的成立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关系也并非永恒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到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对稳定偶居的生活方式。
),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
到了今天,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环境中,在全体人民平等地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作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却未规定,因而,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探索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及事实婚姻所带来的现实弊端,并提出解决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字: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法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婚姻成立须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因欠缺的结婚要件的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既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不论是否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就构成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指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多数学者认为,广义的事实婚姻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通常世界各国都将既无实质要件又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定性为无效婚姻,而将仅缺乏形式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从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历次的司法解释来看也采取狭义说。
事实婚姻的特征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异性结合并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并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
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
(2)双方共同生活。
只有双方同居生活,才能构成事实婚姻。
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
(3)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
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除新颁布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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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
要:作为工业化和现代化一般规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的表现,从农民工现象出现开始,在政府部门、城市市民、大众媒介和学术界中,就发生了对于农民工现象的种种争论,农民工的各种问题也逐步引起社会的关注,其中之一即中国农民工的婚姻问题,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群体中,产生了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
关键词:农民工事实婚姻婚姻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水平逐步提高。
农民工为中国的发展建设尤其是建筑业及制造业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在就业、劳动政策、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都得不到保障。
作为经济发展一大支柱的农民工,他们的婚姻问题如同“房间里的大象” [1],伴随着社会的无视与冷漠,渐渐膨胀。
农民工人大代表朱学芹认为当前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工作环境、生活等物质方面关注较多,相对而言,婚姻、情感等精神生活方面关注得还不够。
农民工的婚姻问题,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家庭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希望通过对于农民工婚姻问题的具体的一个方面进行剖析,找到导致问题的具体成因、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法律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更呼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规范平台,展现出社会对于农民工的关爱。
(一)农民工婚姻问题的产生
农民工婚姻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2]。
而导致事实婚姻的一大原因即农村的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建设这个城市,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精神方面的空虚也需要得到安慰,于是,在农村仍有事实意义上的妻子的情况下,在城市中也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拥有了另一名“合法”的妻子。
当然,也存在相反的情况,农民工在城市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农村存在法定婚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农民工的众多婚姻问题之一,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产生冲突,又该如何化解此类冲突与矛盾?
(二)农民工婚姻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没有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进行了简单的定义,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并不完善。
[3]此外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涉及也并不到位,我国目前对事实婚姻仍然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主义,但立法仍采用登记主义,在司法解释中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也采取了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
自中国古代以来,仪式婚姻作为合法婚姻的起源标志,事实婚姻的存在与我国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
仪式婚姻成为我国封建社
会通行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在民风犹存的农村,又由于法制宣传的盲点,导致酒宴结婚仍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为事实婚姻的存在培养了肥沃的道德土壤。
但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各种新的思想观念也冲击着农民工,进一步的导致了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
进城务工的经济状况给农民工也带来一定压力。
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与经济收入有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收入高的农民工生活质量也更高,不仅仅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存,更进一步的想要享受生活。
而迫于生计的压力,更多的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受制于收入,经济的困难使得农民工对于家庭的温暖体会甚少,家庭更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导致婚变,产生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
打工期间的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在经济情况好转的情况下,便忘却了“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古训,找起了第三者,甚至去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现代化都市集聚了人口,集聚了文化风俗,集聚了各色的社会活动,这一系列的集聚都反映了城市的根本特征——城市的集聚性。
但是人口、文化风俗、社会活动与农村的遗留风俗形成巨大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也冲击着“独在异乡为异客”的农民工兄弟,同时城市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着农民工兄弟。
这些,对于农民工——这个有着农业户口却从事着非农业的劳
动的群体来说,也为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埋下了导火线。
2、2、1部分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
农民工从农村走进城市,生活丰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身的角色也随着环境的变化发生了改变。
同时,即使再健全的法制,再强大的宣传力度也没有办法迅速的渗透到人们的吃穿住行各个方面,更遑论交通、信息传递相对闭塞的农村?同时对于新事物的接受速度有快有慢,传统思想在农民工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一时真正的理解接受也是难事。
一系列原因造成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对于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没有质的区别。
2.2.3长期的分居致使农民工心灵上的寂寞
长期以来的农村生活使得农民工已经形成了节俭生活的习惯,而一张回家的车票的价格对简朴的农民工来说也夸张的变成了天文数字。
长期的背井离乡的生活让农民工与配偶长期的分居,在打工期间接触的其他异性,让农民工暂时感受到来自配偶以外的异性给与的温暖,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便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或是,留守在农村的农民工配偶,长期空虚的感情生活,一旦有外界诱因导入,打破原有的生活模式,便会以夫妻的名义与第三者同居。
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由此出现。
1、对于化解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的思考
在农民工诸多婚姻问题中,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所产生的冲突
与矛盾给家庭关系的稳定,乃至社会的和谐都带来了阻碍,使得解决此类问题迫在眉睫。
同时,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也引起人们的反思,又该如何化解此类冲突与矛盾?
3.1完善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双方不仅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且符合不得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条件,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基本的要求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事实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非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外形式要件也是必不可少:同居三年以上,有子女的可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婚姻管理机关完善相应的婚姻登记制度,减少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的产生。
3.2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
在传统文化、传统习惯、传统的生活方式仍占有主导地位的偏远地区,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只能成为一句口号。
但是,农民工又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在农民工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成为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最佳时机。
在保留农村原有的风俗习惯、穿透文化的同时,也使得法律渐渐渗入农村的每个角落。
同时,婚姻管理机关应当将婚前教育纳入其宣传范围,不仅仅是针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的边缘群体,更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村事实婚姻的广泛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父母的操办,正是因此,改变老一辈的婚姻观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3.3完善基础设施,帮助农民工精神文化的建设
长期的分居使得农民工的心灵寂寞,因此,农民工的精神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空虚的心灵。
现代社会将很多的注意力放在农民工的讨薪、医疗保险等问题上,物质上的保证得到满足,却忘了对于农民工兄弟的精神文化方面的帮助。
即便有着完善的基础设施,可又只有很少部分是“专业对口”的,能够帮助农民工的少之又少,城市图书馆的书籍又有多少是可以真正帮助到农民工精神建设的呢?农民工精神体系得到建立起框架,丰富的知识武装头脑,印证“知识就是力量”,甚至可以改善农民工的经济状况。
一举两得,又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冲突与矛盾的讨论,解决农民工婚姻问题,不仅防止反婚姻法的行为发生,保证农民工的婚姻质量,维护农民工婚姻关系的稳定,家庭内部的和谐,更重要的是,再一次的呼吁社会对于农民工一系列问题的关注,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保障。
我们这一代人终将感到悔恨,不仅仅因为坏人的可憎言行,更因为好人的可怕沉默。
(《伯明翰狱中书信》——马丁.路德.金)“房间里的大象”固然可怕,更可怕的是人们对于这种皇帝的新装却统统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
积善如垒土,积恶如纵弓,在有人打破缄默的同时,我们所应做的也是正视这头大象,并且通过自己的行动争取使这头大象消失。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本文由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资助。
[1] [美]伊维塔.泽鲁巴维尔:《房间里的大象》,重庆大学出版社p18。
[2] http:///view/46734.htm
[3] 冶联凤、杨宝嘉:《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思考》,《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22卷)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