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论事实婚姻的法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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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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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我 国现 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 由于受旧婚姻 习俗的影响、 婚姻 当事人法制观念淡
薄等等原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 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予以保护一直是困 扰司
或双方不符合 结婚 的法定条件 ,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第 四阶段 为 19 年 2月 1 婚姻登记管理条件》 94 日《 施行之后 , 此
时期可视 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
《 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中请离婚登记 的当事人未 “
办理过 结婚 登记 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 四还规定 : , “ 到法 定结婚年龄 的公 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未 或者符合结婚条件 的
生活 , 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 4 事实婚姻违反了婚
对事实婚姻采取 的仍是相对承认主义, 只不过认定的条件比前一 时期
严格。
姻法 和有关的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末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 姻具备 以下六个特征 : 1 主观 目的性 。 . 即当事人 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 永
保护”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适用 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通知》
进 一步 明确 指 出:自 1 9 “ 9 4年 2月 1日起 ,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办 结 婚 没 未
婚姻关 系 直 到 19 9 4年才 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的历次 司法解释 , 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对 在我国大致经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论文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1.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摘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和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2.其次,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

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通过结婚登记而选择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形态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但是在国内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是否属于婚姻关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所以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一、双方间的性关系事实婚姻最突出的特征是“性关系”,性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双方必须是自愿、真实并长期持续的性关系。
如果一对男女已有了性行为,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了恋爱情感,而这段关系并非一夜情或者出于纯粹物质等目的而产生的性行为,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
二、经济贡献其二是经济上的贡献,事实婚姻的两个当事人如果已经开始在经济上有一定程度的依靠和扶助,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比如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资助另一方的日常生活、住房以及接受教育等费用,并且在时间上持续比较长的时间,那么可以认定两人已经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
三、公证认证无论是出于抚养孩子的需要还是经济互相扶持的意志,另一种明显的证明方法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在民事关系上确立婚姻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文件来颁发公证呢?结婚证明书、生育证明书、房屋租赁的合同,还有自行编撰的书面协议等都可以被作为公证的证据。
四、社会认可除了双方的主观意思,还要有社会对于事实婚姻的肯定和认可。
婚姻关系是个人行为而又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法律事实,所以需要从社会与公众意识的角度去考虑认可。
如果社会大众从自己的角度来看,认为他/她们已经是一对合法的夫妻,有婚姻应有的义务和权利,那么就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已经成形。
五、持续时间事实婚姻关系最终要判断的是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持续时间越长,建立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事实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期限,但根据过往的判例及实践中的实际经验,一般来说,持续时间较短的,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难度就会较大,反之则容易。
最后,认定事实婚姻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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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在我国结婚要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的登记以后,婚姻才是有效的。
事实婚姻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二、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及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及法律规定有哪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及法律规定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我给出的具体意见。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及法律规定有哪些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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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在婚姻中,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又是怎么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解读“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作者:王阳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
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
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关键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内在矛盾性保护政策作者简介:王阳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9-02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第一,中国传统婚俗习惯产生的影响。
自古代西周以来我国就有“六礼”婚俗之说,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六项古代西周结婚的程序,只要当时的男女双方符合了这六项程序之要求,就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否则就是非法的。
婚姻六礼的制度对各朝各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对近代乃至现代的一些乡村和颇为偏远的地区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流行着各种形式的婚礼,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办理的婚礼,向亲朋好友公示了结为夫妻的意愿,那里的人们就会认为婚礼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忽视的登记,或者说还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瑕疵。
自《婚姻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其自身的瑕疵,我国幅员辽阔,人们生活的足迹遍布大大小小地区,有些山村甚至更偏远的地方,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皆为合法夫妻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对于他们来说比较远的乡里、镇里或者市里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他们自己的居住地是没有专门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因为比较麻烦的原因而怠于办理登记仅仅办理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最高法: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一、关于“事实婚姻”质疑的缘起2016年6月7日,新浪法院频道发表了李学辉律师的文章《隐瞒结婚事实侵犯性权利,或构成重婚罪》(下称《隐婚》)。
后“法律读库”于6月8日全文转发,文中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
后“法律读库”又刊发了江西理工大学的冯江副教授文章《也说重婚罪的构成》,文中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事实婚姻到底是否构成重婚罪?咱们来梳理一下。
二、重婚罪之沿革1979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是有合法地位的。
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否认了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由此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困惑,事实婚姻还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针对上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法复〔1994〕10)发布《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表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是叫事实婚姻也好,还是叫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也好,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予以惩罚。
而且该批复也表明,婚姻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状态不影响刑法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事实婚姻虽然不受婚姻法合法保护,但是不能成为刑法对其否定性评价的障碍。
通俗地说,无论你名称怎么变,我刑法以不变应万变,该打击还是要打击。
1997年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仍然没有改变: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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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
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
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处理完善法制宣传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
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
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①。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②,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1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年5月.第8-9页.○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年5月,第2-3页.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
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
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
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
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
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
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
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司法实践分别对待事实婚姻。
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引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社会生活的不和谐、国家大政方针难实施。
具体表现在①: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3.离婚时财产分配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可能远比事实婚姻所产生的双方共同财产多,也就才有可能在离婚时分割到更多份额的○1管志勇,《论事实婚姻的保护》,2004年5月,第4页.对方财产,除非法律婚姻在婚前已经就夫妻双方财产达成的是分别财产制。
4.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5.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
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
6.由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以对其计划生育实施有效监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处理的必要性1.法律的发展都是从疏到密、从松到严、从偏到全的过程,婚姻法律关系规范的范围也应当是越全面、越严格、越密切,加大对事实婚姻的立法要求和处理力度,有利于明确男女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从而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分配权利、财产继承权利,是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2.社会生活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享受,也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不符合法律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生活管理的规定,它的出现引发了许多婚姻家庭纠纷,甚至出现违法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管理秩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力度,有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谐,更是有利于社会的安详,人民群众的幸福祥和,事实婚姻必须加以解决。
3.人类社会进步是朝着道德、文明、规范的方向发展的,事实婚姻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人口数量和质量。
解决好事实婚姻有利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和经济发展。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一)关于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进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是违法婚姻①;2.事实婚姻的特征②。
(1)欠缺结婚法定的形式要件;(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4)夫妻关系的公示性;3.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月版,第78页.○2林荫茂著:《婚姻家庭比较研究》,澳门:澳门基金会出版社,第56页.○3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不得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男女双方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
由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配偶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按照实事婚姻论处,1994年2月1日后没有配偶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按照非法同居论处。
同时这种共同居住必须是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定性;(3)男女双方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且为不确定的多数人知晓。
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首先要求必须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该条件就有效的区别了其他违法的两性关系。
同时达到为不确定的多数人知晓并认可,如自家的亲戚、自己的朋友、同学、同事以及街坊邻居等社会群体人员;(4)男女双方必须为享有和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要求男女双方的承担夫妻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①,如忠实义务、一夫一妻、抚养子女协助对方义务、赡养对方老人义务、继承对方财产或者分割对方财产的权利等婚姻家庭法律○1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均适用事实婚姻。
4.事实婚姻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就具有与法律婚同等的效力①;(二)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1.与非法同居②。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或者未婚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
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包括未婚男女、已婚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事实婚姻触犯的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婚姻登记制度。
非法同居在一定范围内包含事实婚姻。
2.与重婚○3。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并存的婚姻关系均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1齐爱民:《婚姻家庭法学》,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15页.○2360百科网关于非法同居的相关讲解;○3360百科网关于重婚的相关讲解;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