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自行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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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事实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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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事实怎么解除有些同居者构成了事实婚姻,但是彼此的感情在多年共同⽣活期间也消磨的差不多了,⼀⽅提出分⼿,要求另⼀⽅搬出⾃⼰的房⼦,但是另⼀⽅却怎么样都不肯搬⾛。

那么,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如果是94年2⽉以前同居的,才可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之后的同居关系,我国不予承认,都定性为⾮法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之前的事实婚姻,其解除⽅式与登记婚姻⼀样,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决。

⼆、男⼥有婚姻事实能结婚吗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续是法律上确定婚姻关系成⽴的依据。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续较之以前有很⼤简化,不再是⼀件⿇烦事。

虽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办理结婚登记的⼿续有⼀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都是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申请是要结婚的男⼥双⽅要亲⾃到⼀⽅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结婚申请必须双⽅当事⼈亲⾃到场,不能由⼀⽅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代理申请。

申请时,应当带上户⼝本、居民⾝份证等证件,在当地有强制婚检规定时,还应当带上婚前体检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或复婚时,还应带上离婚证或已经发⽣法律效⼒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然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的结婚深情和提交的材料进⾏审查,如果全部符合结婚条件,就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会被告知理由。

离婚的男⼥双⽅⾃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先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时起,两个⼈的婚姻关系正式确⽴。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如果不是94年之前的同居关系已经不算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分开后⼀⽅不愿意搬⾛,另⼀⽅强硬点也可以⽤法律途径来解决。

2024年事实婚姻离婚协议(3篇)

2024年事实婚姻离婚协议(3篇)

2024年事实婚姻离婚协议男方姓名:_____ 民族:_____身份证号:_____女方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___风险提示:双方信息信息切记不可填错!这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

若是信息有误差,可能导致协议直接无法生效。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事实婚姻关系,并生有子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风险提示:抚养费的约定一般而言,无特殊情况(例如孩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是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但在现实情况中,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孩子很普遍。

如果你们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则默认抚养费支付至高中教育完毕;在你们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你们的约定。

比如,你们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根据离婚协议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二、婚生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

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女,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风险提示:探视权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并作出明确约定,要强调细节。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女_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三、财产分割风险提示: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担心对方还有你不知道的存款,不建议简洁的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较真一起确认之诉徐某(男)与黄某(女)于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两人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年月,黄某找到某镇法律服务所要求调解,经调解,双方愿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法律服务所依据上述协议以自己地名义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称调解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徐某、黄某均签字认可,此后双方分居,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亦按协议履行.年月,黄某向提起确认之诉,以自己与徐某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某法律服务所制作地民事调解书无效.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法律服务所制作地民事调解书实际是徐某和黄某个人达成地协议;徐某和黄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以协议自行解除该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民事调解书无效.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经生效. 争议:在讨论本案时,先后形成了三种意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与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因此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无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地效力,理由同上;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部分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并未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其与徐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地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黄某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评析:本案案情虽简单,但涉及到地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一审判决是否确当,亦似有商榷地余地,笔者现对本案咬文嚼字一番,观点未必正确,权作探讨. 一、当事人能否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对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地规定.新、老《婚姻法》条文中均未提及“事实婚姻”,修订后地《婚姻法》反而明确规定:“要求结婚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地,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地法律效力.据此,所谓事实婚姻关系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转化为婚姻法认可地婚姻关系后,方可按照离婚程序予以解除,但此时解除地已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合法地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地这种事实上实行“双轨制”地态度,理论界存在批评意见.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地,按事实婚姻处理.很多人根据该条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解除.笔者认为,这种推论并不周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地适用是有前提条件地,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第六条也以“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为条件),对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地情形应如何处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换言之,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当事人,如双方就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达成了协议,而未诉至法院,此时双方地关系是否属该司法解释所称地“事实婚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地协议是否违法是一个值得探讨地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婚姻法》并未承认所谓事实婚姻关系地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地司法解释所称地“按事实婚姻处理”仅适用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和“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两种情形,那么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地男女在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地地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地一概“按事实婚姻处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只能认为是一般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不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现行法律也并未强制规定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地男女在不补办结婚登记地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方能解除关系.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黄某和徐某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有关法律,但并未说明违反了哪些法律,也未做任何分析论证,该判决结果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地. 二、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是否全部无效?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作了约定,一审判决一并认为该部分内容亦无效.笔者认为,法院地这一判决有可商榷之处.即使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解除,那么黄某与徐某地协议也仅是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地效力,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内容并不能因此而想当然地确认为无效.本案协议签订之时,黄某与徐某确有解除共同生活关系地意愿,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约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前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事先达成协议地情况也非常普遍,笔者认为此种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地协议,即在双方离婚地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尚未离婚地条件下,因生效地条件不成就,应为未生效地协议,但未生效地协议与无效协议显然不是一个概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综上分析,笔者倾向于前述意见中地第三种意见,即黄某地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我国逐渐增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实婚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基于自愿,选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行事,如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对外形成夫妻关系:双方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已形成夫妻关系。

2. 特征(1)非正式性:事实婚姻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2)稳定性: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3)社会性:事实婚姻涉及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

(4)复杂性: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法律地位(1)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依照本法规定,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财产分割(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8篇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8篇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8篇篇1甲方(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过去存在事实婚姻的关系,现因双方自愿决定解除该事实婚姻,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通过本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事项,以达成友好协商,和平分手。

二、声明与承诺1. 甲乙双方均系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无任何外界干涉。

2. 本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自愿遵守。

3.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财产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根据双方协商,明确分割如下:(1)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归甲方所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归乙方所有。

(如存在其他房产,请列明并分割)(2)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的车辆归甲方所有,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的车辆归乙方所有。

(如存在其他车辆,请列明并分割)(3)存款与投资: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存款及投资总额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分得__________元,乙方分得__________元。

(明确存款和投资分割方式)2.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四、子女抚养1.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抚养权归属甲方(或乙方)。

乙方(或甲方)享有探视权。

2. 抚养费问题: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如无子女,则无需填写此部分)五、债权债务问题1. 双方共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情况如下:(如有共同债权债务,请列明并明确处理方式)(1)债权总额:______元,债权处理方式为:____________;(2)债务总额:______元,债务处理方式为:____________。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广大农村地区,有很多人只办了酒席,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实这只是一种事实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

那么,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

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

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一)、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

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二)、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

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在婚姻中,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又是怎么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解读“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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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自行解除吗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别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

针对这两种事情,对差不多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

所以,对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事情认定:
1. 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日子,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别得自行解除,亦别允许并且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事情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咨询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

假如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接受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咨询题别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

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治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2. 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别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日子时刻别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

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能够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3.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假如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动身,根据《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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