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治理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治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畴承揽业务的;㈤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㈨采纳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14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 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
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2.26
•【字号】冀建市[2009]84号
•【施行日期】2009.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
知
(冀建市〔2009〕8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进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并定期汇总上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冀备案条件,按照《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规定的条件办理。
二、备案证书由各地参照省备案证书样式自行印制,备案证书应当由承办人员签字,并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发放,备案企业名单应当及时在本局行政网上公布。
三、定期汇总上报。
各地每季首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季度进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中标企业名单(总包、专业、劳务)、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企业法人、进冀负责人、建造师、质检员、
施工员及安全员等。
四、请各地于3月3日前,将负责承办进出省施工队伍管理同志的姓名、联络方式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87805207(传真)。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备案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
备注:各市汇总时务必注明总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情况。
(整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并持有相应的文件;(二)持有国家规定发证机关发给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三)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自有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百万元,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根据国家规定保留事业性质的,适用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属于企业性质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可使用原名称。
经审批机关批准,勘察设计单位下设的承包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单独登记注册。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工程勘察。
包括为工程建设、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地行测量、工程物探等)。
(二)工程设计。
包括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进行的设计(含工艺、土建、公用工程、配套工程、建筑装饰、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工矿区、生活区总体设计等)和编制概预算文件等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冀建市[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3〕1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市场进入备案信息(一)完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完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总部联络信息。
将“在冀场所”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合并为在冀基本信息,明确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信息。
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冀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1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注明房主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证书,或本企业自有产权证书。
在冀办公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需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意见。
进冀企业应当在在冀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电话和传真。
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应为长期在冀管理人员,配备河北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总公司任职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且其取得的授权与其在冀建筑市场活动相适应)、职称证、近3个月内养老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证明。
(二)增加进冀企业人员、在冀人员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进冀企业的在冀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为经备案的本企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冀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 1 -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五)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给予协助与配合,以各种理由、形式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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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审[2007]9号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七条㈠、㈡、㈢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
㈢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㈣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㈥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㈦《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
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㈧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备案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对材料齐全,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㈡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的级别和业务范围;
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
㈤具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
㈥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㈦没有被暂扣、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㈧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随时受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已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备案书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不需要再次进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超出备案书业务范围的,还应当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
第十二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交的送审文件中,应当包括《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书》复印件或者进冀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进冀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对本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㈡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㈢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㈣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㈥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㈡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㈤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