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事实婚姻能自行解除吗

合集下载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 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 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 离婚诉讼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张强(1960年生)与原告刘美(1964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刘美嫁到张家开始同居生活。

后刘美将自己的户口迁往张强户口所在地,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将原属于张强的房屋在原基础上进行翻盖,产权仍登记在张强名下。

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约定。

2006年,刘美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要求判决将同居期间建盖的房屋归其所有。

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张强答辩应诉亦认为与刘美系同居关系,并同意解除同居。

【法理评析】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主观要件: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被告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

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原告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有些同居者构成了事实婚姻,但是彼此的感情在多年共同⽣活期间也消磨的差不多了,⼀⽅提出分⼿,要求另⼀⽅搬出⾃⼰的房⼦,但是另⼀⽅却怎么样都不肯搬⾛。

那么,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如果是94年2⽉以前同居的,才可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之后的同居关系,我国不予承认,都定性为⾮法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之前的事实婚姻,其解除⽅式与登记婚姻⼀样,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决。

⼆、男⼥有婚姻事实能结婚吗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续是法律上确定婚姻关系成⽴的依据。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续较之以前有很⼤简化,不再是⼀件⿇烦事。

虽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办理结婚登记的⼿续有⼀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都是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申请是要结婚的男⼥双⽅要亲⾃到⼀⽅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结婚申请必须双⽅当事⼈亲⾃到场,不能由⼀⽅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代理申请。

申请时,应当带上户⼝本、居民⾝份证等证件,在当地有强制婚检规定时,还应当带上婚前体检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或复婚时,还应带上离婚证或已经发⽣法律效⼒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然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的结婚深情和提交的材料进⾏审查,如果全部符合结婚条件,就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会被告知理由。

离婚的男⼥双⽅⾃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先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时起,两个⼈的婚姻关系正式确⽴。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如果不是94年之前的同居关系已经不算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分开后⼀⽅不愿意搬⾛,另⼀⽅强硬点也可以⽤法律途径来解决。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但实践中,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二、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事实婚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3篇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3篇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3篇篇1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尊敬的公证员:我们是甲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和乙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因事实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特书此协议,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不再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二、双方婚姻生活详细情况:甲方:乙方:三、双方约定离婚事宜:1. 互不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2. 互不要求对方支付分割共同财产或给付财物;3. 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不再承担对方的债务;4. 双方四级亲属关系除原生父母和子女外,不再保留;5. 离婚不得见面、不得求复、不得纠缠。

6. 离婚后本协议即成效,不得变更。

四、双方离婚协议如下:1.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保持友好关系;2. 离婚后双方无需支付离婚赡养费或分割共同财产;3.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再对方承担债务;4. 离婚后双方四级亲属关系除原生父母和子女外不再保留;5. 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见面、不得联系、不得纠缠,离婚协议为终身约束;6. 双方愿意签署本协议,达成离婚协议。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底,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公证员签字:日期:特此协议,以资证明。

公证书号: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为我们的离婚协议书,请您尽快办理。

感谢您的配合。

谨致,甲方:XXX乙方:XXX日期:YYYY-MM-DD篇2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约定,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婚姻解除原因由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和分歧,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并考虑到双方未来生活的幸福和发展,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不再继续共同生活。

二、财产分割1.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分割如下:甲方取得:(1)房产:xx平米,位于xx小区(具体地址),产权xxx年,价值xxxx元;(2)车辆:xx品牌,牌照号码为xx,价值xxxx元;(3)存款:xx银行账户,余额xxxx元。

事实婚姻的弊端

事实婚姻的弊端

事实婚姻的弊端及法律对策浅述【摘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事实婚姻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本文从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谈起,具体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从而详细论述了我国当今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最终得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事实婚姻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结论。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非法同居一、有关事实婚姻“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

”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的成立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关系也并非永恒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到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对稳定偶居的生活方式。

),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

到了今天,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环境中,在全体人民平等地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事实婚姻协议书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双方分别充分考虑,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不再承认、维持夫妻关系,并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二、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后归各自所有,不再互相主张权利。

三、子女抚养问题:1. 孩子的抚养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无权提出与孩子的探视要求。

2.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月抚养费,具体数额为(具体数额),自离婚生效之日起,每月在指定的账户内支付给乙方,直至孩子成年或其他协议约定的终止时。

四、房产问题:1. 乙方同意将共同购置的婚房的一半产权划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全权处理该产权。

2. 对于乙方自行购买的房产,乙方享有所有权并负担相应贷款,甲方对此不负有责任。

五、债务问题:1. 甲方承担由事实婚姻期间共同债务产生的一半份额,并负责与相关债权人进行结算。

六、返还孩子:1. 对于孩子的监护安排,甲、乙双方原则上共同协商,并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达成一致意见。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

如涉及未尽事宜,可根据协议另行约定。

八、离婚手续:1.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并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法院介入,亦不会产生诉讼费用。

2. 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将离婚证明和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留,以备日后需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以上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订立的事实婚姻协议书,双方自愿遵守并执行,协商不成则依法诉讼解决。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5篇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5篇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5篇篇1甲方(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现经双方自愿协商,决定解除该事实婚姻关系,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基于各自生活、工作和未来发展的考虑,共同决定解除之前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解除事实婚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状况甲乙双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女)(子女姓名)__________。

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以下财产:房产、车辆、存款、家具家电等。

双方确认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应按照本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

三、财产分割1. 房产: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双方共同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双方协商,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车辆: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型号、车牌号等详细信息)。

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 存款:双方共同确认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存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双方各占一半。

4. 家具家电:双方共同确认以下家具家电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清单)。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取得家具家电实物,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四、子女抚养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女)(子女姓名)__________。

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后,子女抚养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探视权。

乙方应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较真一起确认之诉徐某(男)与黄某(女)于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两人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年月,黄某找到某镇法律服务所要求调解,经调解,双方愿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法律服务所依据上述协议以自己地名义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称调解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徐某、黄某均签字认可,此后双方分居,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亦按协议履行.年月,黄某向提起确认之诉,以自己与徐某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某法律服务所制作地民事调解书无效.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法律服务所制作地民事调解书实际是徐某和黄某个人达成地协议;徐某和黄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以协议自行解除该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民事调解书无效.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经生效. 争议:在讨论本案时,先后形成了三种意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与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因此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无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地效力,理由同上;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部分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并未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其与徐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地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黄某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评析:本案案情虽简单,但涉及到地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一审判决是否确当,亦似有商榷地余地,笔者现对本案咬文嚼字一番,观点未必正确,权作探讨. 一、当事人能否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对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地规定.新、老《婚姻法》条文中均未提及“事实婚姻”,修订后地《婚姻法》反而明确规定:“要求结婚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地,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地法律效力.据此,所谓事实婚姻关系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转化为婚姻法认可地婚姻关系后,方可按照离婚程序予以解除,但此时解除地已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合法地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地这种事实上实行“双轨制”地态度,理论界存在批评意见.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地,按事实婚姻处理.很多人根据该条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解除.笔者认为,这种推论并不周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地适用是有前提条件地,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第六条也以“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为条件),对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地情形应如何处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换言之,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当事人,如双方就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达成了协议,而未诉至法院,此时双方地关系是否属该司法解释所称地“事实婚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地协议是否违法是一个值得探讨地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婚姻法》并未承认所谓事实婚姻关系地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地司法解释所称地“按事实婚姻处理”仅适用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和“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两种情形,那么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地男女在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地地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地一概“按事实婚姻处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只能认为是一般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不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现行法律也并未强制规定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地男女在不补办结婚登记地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方能解除关系.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黄某和徐某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有关法律,但并未说明违反了哪些法律,也未做任何分析论证,该判决结果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地. 二、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是否全部无效?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作了约定,一审判决一并认为该部分内容亦无效.笔者认为,法院地这一判决有可商榷之处.即使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解除,那么黄某与徐某地协议也仅是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地效力,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内容并不能因此而想当然地确认为无效.本案协议签订之时,黄某与徐某确有解除共同生活关系地意愿,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约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前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事先达成协议地情况也非常普遍,笔者认为此种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地协议,即在双方离婚地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尚未离婚地条件下,因生效地条件不成就,应为未生效地协议,但未生效地协议与无效协议显然不是一个概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综上分析,笔者倾向于前述意见中地第三种意见,即黄某地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字】精品
事实婚姻能自行解除吗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

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

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1. 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
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

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2. 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

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3.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