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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设计(报告)题目:1例急性肾衰竭患者的护理1、设计(报告)研究意义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参与护理的患者,该病症是指肾功能在短期内受到损害,由此所致水电解质酸碱失调等,因此严密监测出入水量和抗感染措施、监测生命体征对有效抢救生命使病人转危为安至关重要。

本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促进舒适,提高护理效果有着重大意义。

2、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急性肾衰竭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2、气管导管护理及严格监测出入水量对该患者病情有着重大意义。

(二)预期目标针对患者具体病情给予气管导管护理、监测生命体征、抗感染及心理护理等综合性护理干预,促进患者舒适、减轻者痛苦、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进一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3、设计(报告)的研究重点及难点(一)研究重点患者呼吸道的畅通、严格检测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

(二)研究难点1、气管导管护理以及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

2、计算液体出入量。

四、设计(报告)研究步骤(进度安排)起止时间阶段内容1、XX年2月选题与科研设计设计(报告)题目1例尿毒症合并上消化道出血的护理设计(报告)题目类型临床研究(内科护理)开题时间XX年8月30日一、设计(报告)研究意义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亲自护理的患者。

该病是尿毒症最常见的并发症,病情复杂,病死率较高,患者出血呕血、贫血、头晕乏力等症状,是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和相应临床表现的综合征。

该患者临床治疗多以通过血液透析清除血液中的代谢废物、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清除体内多余水份和药物止血治疗为主,同时配合氧疗、改善呼吸状况、心理护理、饮食护理,等实施有效的综合护理措施,高质量有效的护理对改善患者的上消化道出血、贫血休克状况,有效抢救生命和转危为安至关重要。

本课题(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促进舒适,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尿毒症合并上消化道出血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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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两张结婚证》通过对《常见法律案例的分析》,首先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律概念,也了解了各种法律。

通过对各种案例的分析,使我懂得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法律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而且,曾经不注意的生活中许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法律,使我受益匪浅。

不过我也感受到,现在中国的法律还存在缺陷,很多事情,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

通过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对法律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对一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项有了一个概念上的认识。

这对我将来步入社会有很大的帮助,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课中,老师给我播放的一个视频,给我很深的印象。

视频中的李小刚范重婚罪。

刑法中这样认定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其中要注意的是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同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赔偿,第二段婚姻无效,非法同居,财产原法。

从去年开始,婚姻登记已全国联网,这样能大大减少重婚。

重婚给当事人来说带来重大的影响,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尤其给当事人的孩子带来的阴影是无法磨灭的。

1、从道德上讲。

重婚罪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别人和家庭的破坏。

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

2、对家庭的危害。

重婚,不说多的,至少破坏了两个家庭,在重婚中,受伤最重的是双方的另一半,谁都不愿意自己要依靠一辈子的人,在外面还有人。

把对自己的爱分成两份。

其次如果有子女的话,是对子女的伤害。

可能对子女以后的成长留下阴影。

3、对社会的危害。

重婚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重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

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和法规对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的意义和效果已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如果国家不用法律来约束,重婚的人很多,就会危害社会的安定。

重婚罪危害的是我国的一夫一妻法律制度,破坏家庭关系,败坏伦理道德。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

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名副其实的重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

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

其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

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

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

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重婚罪的社会意义为: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

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

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没有该种规定。

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

但是,应该极力节制用刑法抑制这些行为,在日本的刑法中,对反自然的性行为尚无必要特别予以刑法的抑制。

学习法律知识使我懂得了不少。

一个人从出生开始一直到死亡,所做的所有的事都是与法律相关,我们无时无刻不受法律的制约,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懂法律就很可能在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当然在他人侵犯我们权利的时候,我们也就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了,到时候只能感叹社会的不公,熟不知并不是社会的问题只是自己懂得太少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

如果作为一个专业来学习那就更有必要了,能够服务社会帮助那些不弄得法律的人,拿起我们手中公正的剑维护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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