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我国每年都会招募一大批公职人员,来服务公共事业,随着公务员队伍的逐渐壮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国家出台和制订了公务员法,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我国每年都会招募一大批公职人员,来服务公共事业,随着公务员队伍的逐渐壮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国家出台和制订了公务员法,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一、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
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干部人事管理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人事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建国五十多年来。
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参照试行。
10多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
同时,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
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自己或者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其含义是:一是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二是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三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
外国公务员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
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
工作条件的保障是指公务员为了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有权要求一定的工作条件作保证。
没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就无法很好地执行公务,完成其工作任务。
良好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
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等。
公务员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另外,公务员所需的工作条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的,例如现在随着电脑的广泛应用,电脑是办公必备的工具,提供电脑就是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之一。
公务员法释义(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职权)所进行的活动。
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检查卫生、警察执勤、税务人员收税、法官审理案件等都属于行使职权的活动。
职务行为的认定十分重要:一是涉及到行为是否要由国家来保障执行。
凡是法定的职务行为,都要由国家提供条件和手段予以保障执行。
二是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职务行为的责任原则上要由授权机关或者命令机关来承担。
三是涉及到是否要给予国家赔偿。
凡是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国家。
对于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职权标准。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二是时空标准。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三是身份标准。
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务人员着装、佩带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四是目的标准。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应当明确,本法所说的职务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
就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
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本条所讲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当然,一个行为是否违法,除非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明显的违法行为,一般需要由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决定,才能判断是否违法。
《公务员法》解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档案局)
——党委、政府部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正面条件7项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的反面条件3项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 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 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 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 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 、因公死亡或 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考录前提及审批权限
考录前提——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审批权限——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由中 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 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考录公务员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 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 须知事项。 2、报名及资格审查。
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3、职务升降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 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 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 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酝酿;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 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录⽤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考试中招考公告的规定。
⼀、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播、电视、报刊、⽹络等⼤众传媒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以便符合条件者报名参加考试,以利于在更⼤范围内选拔优秀⼈才进⼈机关。
招考公告应当提前⼀定的时间公布。
公布的⽅式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络等,其中⽹络已经成为⼀种⾮常重要、便捷的公布途径。
提前⼀定的时间公布,便于报考者有⾜够的时间去考虑报考的职位,使报考选择更加理性。
招考公告中必须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如考试时间、地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招考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效⼒,不得随意更改。
特别是报考资格条件,如果有⾝体等⽅⾯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没有相应要求。
招考单位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要求,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和录⽤资格。
⼆、便民原则 便民,简单地说就是⽅便⼈民群众。
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便报考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
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原则。
在公务员报考过程中,便民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两个⽅⾯:⼀⽅⾯,要求招录机关以报考⼈员容易看到的⽅式公布招考信息;另⼀⽅⾯,要求招录机关采取⼀定的措施,⽅便报考⼈员报名,这些措施包括有关考试资讯要容易获得、报考的时间要⾜够、报考的地点要适当、报考的⽅式要灵活等。
⽐如,近年来,各招录机关以⽹络的形式通过⽹络提供招考信息和服务,并允许报考⼈员通过⽹络进⾏报名并对其进⾏资格初步审查,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来源:发布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具体承担方式上划分,法律责任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
为保障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公务员法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赋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及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
公务员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务员法是关于公务员义务、权利和管理规范的法律。
本法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
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公务员的义务是与其公职身份密切联系的义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义务在公务员工作中的具体化就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十六项纪律。
为保证这些义务、纪律得到严格的履行,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惩戒,以确保义务得到履行。
二是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公务员的权利是因其担任公务员而取得的,与公务员身份密切联系。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主要有: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利,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保险制度和退休制度等。
三是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如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和任免、培训等。
有关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都要按本法规定办理。
二、法律对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法》解读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是指为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是一支具有重要作用的队伍。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拔、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公务员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及该法律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一、公务员选拔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招考、笔试、面试等环节。
选拔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选拔人才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资格审查是公务员选拔的首要环节,目的在于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任公务员的条件,例如年龄、学历、政治表现等方面的要求。
招考阶段是通过招聘公告、考试大纲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宣布考试信息,并邀请其参加笔试。
笔试是对考生综合能力的考察,包括行政能力、政策素养、组织协调能力等。
面试则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二、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忠诚于国家和人民,保持廉洁奉公的行为。
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公务员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公务员的职务管理也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应当按照职务上的权限和责任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违法乱纪。
公务员的晋升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避免以权谋私、互相拉拢等不正当手段。
三、公务员职责《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职责。
公务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机关工作,在公务员所在的部门内担任各种具体工作岗位。
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公务员职责的履行不仅仅体现在工作上,还要求公务员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公正、廉洁、勤勉、奉献的原则。
公务员要以身作则,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
四、公务员权益保障《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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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分种类相同: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 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处分的适 用
“新仇旧恨”
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 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 期。
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 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这三 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应当适用从轻处分。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 24 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 12 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可仲裁:就聘任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在 60 日内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 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 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 请法院执行。
【经典例题】 1.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交
流
调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
方式
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外到内。
转任: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
挂职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
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 事关系。
(4)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人员。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行职 责的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处分的
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 为优秀等次;
效果
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 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免予处分
①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②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因为警告
已经是最轻的处分类型,再减轻种类就是免予处分了。
③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 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三、公职履行
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
1.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为基础。
2.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个人总结,主管 定期考核方法
领导听取意见,提出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
等次。
考
核
3.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处级副职(如副处长、副县长)
三级、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
一级、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如副科长、副乡长)
三级、四级主任科员
/
一级科员
/
二级科员
对应级别
1 2~4 4~8 6~10 8~13 10~15
12~18 14~20 16~22 17~24 18~26 19~27
二、公职的取得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 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回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公务回避
2.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
3.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
回避决定
依申请+依职权: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 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 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处分权限
3.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由上一级政府决定给予处分。拟给予撤职、开除处 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对于副职领导人员,也可以向同级人大 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4.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本级政府决定给予处分。拟给予撤职、开 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职或退休之后,一定年限之内(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公务员 3 年,一般公务员 2 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 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如果 违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公务员违法所得,对接收单位作出 1 至 5 倍的罚款。(双罚制)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 10 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处分的种 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24 个月)、撤职(24 个 类和期限 月)、开除。
公务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而不是综合各种行为作出一个处分)。
数错并处
(1)处分种类不同:采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 不再考虑。
失业保险: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不得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辞退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法定退 1.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休的情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处分的
1.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 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
2.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 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经典例题】 3.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四、公务员的处分
1.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处分设定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设定或规定;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事项。
1.原则: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谁任命谁处分)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2.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决定给予处分。
五、公职的退出 形式:向任免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程序:任免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批(对领导成员的辞职申请在 90 日内
辞 辞去 审批)。 职 公职 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结果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结 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年度考 1. 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核被确定为不 2.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称职等次的法
律后果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范围
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应予 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 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 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辞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 1 年内
退
累计超过 30 天的。
(1)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 员,仍应给予处分。
(2)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特殊人员处 分的适用
(3)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 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 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即“名义上放其一马,实际效果一 步到位”。
5.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王大锤同时有两个违纪行为被发现,经分别决定,一个为记大过处分,另一个也为记 大过处分,则应当作出记大过处分,在 18 个月之上 48 个月之下确定合适的处分期限 B.公务员王二锤先因违纪被记过,执行 10 个月后又被发现另一违纪行为,应当被记过处分,则 对其作出记过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C.公务员王三锤违纪,其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并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则 应当减轻处分 D.公务员王四锤违纪应当被处分,鉴于其已经被免职,则不应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