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压力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压力锅检验细则

4.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4,密封圈应从同批次的压力锅中抽取。
抽样利用随机数骰子的随机抽样的方法。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将所抽样品中的3口压力锅,3只密封圈送检验机构检验,另3口压力锅留样备查(企业提供的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中3只送检,另3只留样备查)。
内表面带聚四氟乙烯涂层的压力锅另行抽取3口送检。
表4 压力锅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序号产品单元抽样基数抽样数量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1不锈钢压力锅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如需要,企业可提供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6只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2铝压力锅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带涂层的产品另行抽取3口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4.4.2.1压力锅检验项目压力锅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和表6。
表5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标准值备注1合盖安全性√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 2工作压力√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3密封性√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4安全压力√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5耐热压√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6开盖安全性√>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7防堵安全性√10min内≤1.2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8耐内压力√≥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9泄压压力旋合式√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且≤350kPa)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压盖式√大于安全压力~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10破坏压力√≥500kPa11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与食品接触部位不锈钢铅√√≤1.0mg/L铬√√≤0.5mg/L镍√√≤3.0mg/L镉√√≤0.02mg/L砷√√≤0.04mg/L 密感官√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蒸发残水浸泡液√√≤50mg/L封圈渣正己烷浸泡液√√≤50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40mg/L 锌√√≤100mg/L 重金属√√≤1.0mg/L12复合底√底部不外凸,且内凹量≤0.6%13使用说明书√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14压力锅与手接触部位√应光滑无毛刺15组件√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商标和公称工作压力16手柄√手柄耐温: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手柄数量:锅身2个、锅盖至少1个;手柄温升:塑料<45K、金属<35K;手柄连接应牢固;操作时手不能碰到紧固螺钉;无松动变形17塑料件耐煮性√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18密封圈耐酸性√√体积膨胀≤25%,或皱缩≤1%耐油性√√质量增加≤20%19标志√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商标、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商标(或厂名)和规格20抛光√光亮一致,Ra≤0.8μm 21钢制件处理√耐腐蚀等级≥4级22容积√容积≥95%23不锈钢材质碳√≤0.15%硅√≤1.00%锰√≤2.00%磷√≤0.045%硫√≤0.030%镍√8.00%~10.50%铬√17.00%~20.00%表6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标准值备注1合盖安全性√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2工作压力√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3密封性√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4安全压力√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5耐热压√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6开盖安全性√>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7防堵安全性√10min内≤1.2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8耐内压力√≥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9泄压压力旋合式√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压盖式√1.4~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使锅内压力保持≤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10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与食品接触部位铝及铝合金感官√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味锌√√≤1mg/L铅√√≤0.2mg/L镉√√≤0.02mg/L砷√√≤0.04mg/L聚四氟乙烯涂层感官√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嗅,涂膜无脱落现象蒸发残渣蒸馏水√√≤30mg/L正己烷√√≤30mg/L4%乙酸√√≤6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10mg/L铬√√≤0.01mg/L氟√√≤0.2mg/L 密封圈感官√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蒸发残渣水浸泡液√√≤50mg/L正己烷浸泡液√√≤50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40mg/L锌√√≤100mg/L重金属√√≤1.0mg/L11破坏压力√≥6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且不得<500kPa12使用说明书√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13手柄结构√操作时手不应碰到紧固螺钉14氧化膜抛光氧化膜常规氧化膜√耐腐蚀性≥30s,锅内壁膜厚≥5μm,锅外壁膜厚≥7μm 硬质氧化膜√耐腐蚀性≥60s,膜厚≥30μm,膜硬度≥350HV 抛光√光亮一致,Ra≤0.4μm15手柄耐温√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16手柄连接牢固性√应无松动、变形17手柄温升塑料√<45K金属√<35K18塑料件耐煮性√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19密封圈耐酸性√√体积膨胀≤25%,或皱缩≤1%耐油性√√质量增加≤20%20标志√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名称。
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压力锅检验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5066-2004 不锈钢压力锅
GB 13623-2003 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等。
第三条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申请第四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人员;(四)符合相关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五)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环保措施。
第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章生产许可条件第七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具备以下生产许可条件:(一)生产设备完好,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二)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设有相应的消毒措施;(三)产品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四)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员工,并定期进行培训;(五)设有完善的原材料供应链管理;(六)生产场所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环境检测。
第八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生产许可的复评,确保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情况下,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生产许可,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相关企业进行警告、罚款;(二)暂停或撤销生产许可;(三)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四)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谢谢你的观赏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5 -第四章附则- 6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2-2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注1:有铸造、机械加工和表面塗镀工艺的,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铸造设备、金属加工机床和表面塗镀设备;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许办[2005]27号 2005.06.27全许办[2003]77号 2003.08.21 2 油锯全许办〔2004〕40号 2004.08.11全许办[2003]80号 2003.9.16 3 人造板全许办〔2005〕04号 2005.01.20全许办(2001)30号 2001.11.05 1.钢筋混凝土用热钢筋混凝土轧带肋钢筋 4 全许办(2002)02号 2002.01.08用变形钢筋2.冷轧带肋钢筋全许办(2003)01号 2003.01.03全许办(2002)52号 2002.08.02 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全许办[2002]67号 2002.09.18 6 耐火材料全许办(2002)51号 2002.08.02 全许办(2002)25号 2002.04.23 7 钢丝绳全许办[2004]44号 2004.08.31 8 轴承钢材全许办(2003)85号 2003.10.31 9 轧辊全许办(2002)47号 2002.07.22 10 泵全许办(2002)01号 2002.01.10 11 空气压缩机全许办(2001)12号 2001.08.16全许办(2003)50号 2003.05.13 12 蓄电池全许办(2003)76号 2003.08.15 13 机械密封全许办(2003)16号 2003.02.24 14 机动脱粒机全许办(2001)39号 2001.12.11 15 防爆电气全许办(2001)21号2001.09.21 16 砂轮全许办(2001)26号 2001.09.27 17 内燃机全许办(2002)14号 2002.01.30 18 电线电缆全许办[2005]11号 2005.03.31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19 电焊条质技监局质发[1999]214号1999.09.15 20 电力整流器全许办(2003)52号 2003.05.132001.12 全许办(2001)42号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21 全许办(2003)57号 2003.05.21调度绞车全许办(2002)03号 2002.01 22 重要电子元器件 2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技监局质发[2000]94号 2000.06.21 24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5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质技监局质函[2000]338号 2000.10.241.复混肥料全许办(2003)26号 2003.02.27 26 化肥2.磷肥全许办(2003)84号 2003.10.31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全许办(2002)18号 2002.03.12全许办(2003)62号 2003.06.11农药27 全许办 [2002] 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4〕25号 2004.06.15全许办[2005] 47号蚊香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全许办[2002] 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3)12号 2003.02.182.阻燃输送带28 橡胶制品全许办(2003)60号 2003.06.113.汽车V带全许办(2003)14号 2003.02.18全许办(2003)18号 2003.02.244.橡胶密封制品全许办〔2004〕13号 2004.02.26全许办(2002)75号 2002.11.04 29 搪玻璃设备全许办(2003)89号 2003.11.04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30 食品添加剂全许办[2005]45号2005.09.13 31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全许办(2003)68号 2003.07.02 32 钻井悬吊工具全许办(2003)53号 2003.05.13 33 电热毯全许办(2003)28号2003.04.02 34 助力车全许办(2003)73号 2003.07.25全许办(2001)32号 2001.11.05 35 压力锅全许办〔2004〕67号 2004.12.15全许办(2001)10号 2001.08.16 36 化妆品全许办(2001)41号 2001.12.21 37 食用酒精全许办[2004]09号 2004.02.24 38 香料香精全许办(2002)63号 2002.09.02全许办[2004]01号 2004.01.08 39 眼镜全许办〔2005〕03号 2005.01.19全许办(2001)11号 2001.08.16 40 餐具洗涤剂全许办(2002)11号 2002.01.14 41 婴幼儿配方乳粉全许办(2001)37号2001.11.23全许办(1998)16号 1998.05 42 白酒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 1999.12.29 43 铁路车辆闸瓦全许办(2001)01号2001.02.08全许办(2002)29号 2002.04.28 44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全许办[2002]69号 2002.10.14全许办(2002)31号 2002.04.28 45 弹条全许办(2003)09号 2003.01.29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先、46 全许办(2001)02号 2000.03.23后张梁)47 港口装卸机械全许办(2003)51号 2003.05.13 48 公路桥梁支座全许办〔2004〕54号 2004.10.08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全许办(2001)27号 2001.10.23 49 机动车制动液全许办(2002)32号 2002.05.08 50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全许办(2003)82号2003.09.23全许办(2002)23号 2002.03.25 5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全许办[2002]84号 2002.11.28建筑外窗全许办[2004]10号 2004.02.24 52 全许办[2004]11号 20040.2.24 建筑幕墙全许办〔2004〕61号 2004.11.11 53 建筑卷扬机全许办(2003)59号2003.06.02 54 摩托车乘员头盔全许办(2003)17号 2003.02.24 55 水泥质技监局质发[1999]261号 2000.12.02 56 混凝土输水管全许办(2003)27号2003.02.271.摩擦材料全许办(2002)64号 2002.09.18 摩擦材料、石棉57密封制品 2.石棉密封制品全许办(2002)65号 2002.09.18全许办[2004]07号 2004.02.18 58 建筑防水卷材全许办〔2004〕34号 2004.07.15 59 铜及铜合金管材全许办(2002)17号2002.03.11全许办(2001)13号 2001.08.16铝合金建筑型材60 全许办(2003)08号 2003.01.29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全许办[2004]27号 2004.06.15 6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全许办(2001)05号 2001.06.11 62 电力金具全许办(2002)09号 2002.01.14 63 输电线路铁塔全许办(2002)06号 2002.01.14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全许办(2002)07号 2002.01.14 电力调度合滤波器 64通讯设备2.电力线载波机全许办(2002)08号 2002.01.18 65 带电作业工器具 66 水工金属结构全许办(2001)28号 2001.10.10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67 水文仪器全许办(2002)24号2002.04.09 68 岩土工程仪器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69 教学用安全仪器全许办[2004]16号 2004.03.08全许办〔2004〕26号 2004.06.17 70 制冷设备全许办〔2004〕47号2004.09.10全许办〔2005〕05号 2005.01.20全许办[2005] 48号1.救生衣全许办[2004]48号 2004.09.22救生71 2.救生圈设备3.救生艇1. 抽油机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部分抽72 2. 抽油杆及其接箍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油设备3. 抽油泵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全许办(2001)14号 2001.08.17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全许办[2002]96号 2002.12.30 燃气73器具 2.家用燃气灶具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3.燃气调压器(箱) 全许办(2003)78号 2003.08 74 饲料粉碎机全许办(2003)74号 20030.7.25 75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质技监局质发[2000]219号2000.12.061.民用硝化棉全许办[2004]49号 2004.09.222.工业甲醇全许办[2005]06号 2005.01.203.碳化钙(电石) 全许办[2005]08号 2005.01.27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危险化76 4.溶解乙炔学品全许办[2002]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3)07号 2003.01.145.化学试剂全许办(2003)90号 2003.09.296.氯碱全许办(2002)54号 2002.08.06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全许办(2002)88号 2002.12.27全许办(2003)66号 2003.06.277.危化品无机类产品全许办[2004]64号 2004.11.238.环氧乙烷全许办(2002)53号 2002.08.06全许办(2003)21号 2003.02.279.染料中间体全许办[2005]59号 2005.11.4全许办(2003)06号 2003.01.0910.工业硝酸全许办(2003)61号 2003.06.1111.过氧乙酸全许办(2003)58号 2000.05.26全许办(2003)05号 2003.01.0712压缩、液化气体全许办(2003)63号 2003.06.11全许办〔2004〕36号 2004.08.0213.硫酸全许办[2004]57号 2004.10.1314.危化品有机类产品全许办[2004]66号 2004.12.0615.液体无水氨全许办,2004,58号 2004.10全许办(2003)04号 2003.01.06 危险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学品包全许办[2005] 46号 77装物、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全许办(2004)12号 2004.02器 (第二批)全许办(2002)59号 2002.08.19 78 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全许办(2003)86号 2003.10.31 79 加工食品 80 民用船舶 81 防伪标识产品全许办[2005]28号 2005.06.18 8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全许办(2003)71号2003.07.21全许办[2004]43号 2004.08.30税控收款机83 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4〕60号 2004.11.11税控IC卡测试大纲全许办[2004]45号 2004.09.10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金融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5]65号 2005.12.06。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

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
80
食品添加剂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81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82
食品添加剂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
酶制剂
83
食品添加剂α-淀粉酶制剂
84
食品添加剂糖化酶制剂
85
食品添加剂果胶酶制剂
86
食品添加剂真菌α-淀粉酶
87
食品添加剂α-葡萄糖转苷酶
增味剂
88
食品添加剂5’-鸟苷酸二钠
89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面粉处理剂
90
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
91
食品添加剂碱式碳酸镁
被膜剂
92
食品添加剂紫胶(虫胶)
93
食品用石蜡
94
食品级白油
95
食品添加剂吗啉脂肪酸盐果蜡
水分保持剂
96
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
97
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
98
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
99
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钠
100
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
222cm24cm326cm28cm430cm最大规格铝压力锅5最小规格20cm622cm24cm726cm28cm830cm最大规格8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商用箱式电烤炉1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等商用旋转电烤炉2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等商用热风电烤炉3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等商用烧烤炉4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等商用电炸炉5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商用电热铛6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等商用电平锅7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等商用电炉灶8电灶台电磁灶等商用电蒸锅9蒸饭箱蒸汽发生器等商用电煮锅10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等商用电开水器11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等工业电烤炉12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旋转热风炉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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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四)
(压力锅产品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4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 - 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压力锅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压力锅产品主要根据锅体使用材料分为不锈钢压力锅和铝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用不锈钢板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
铝压力锅:锅身用铝及铝合金板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压力锅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压力锅产品。
(三)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 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各单元产品执行标准详见附件表B。
表1 实施生产许可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凡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应包括: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1,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2。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表2-1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要求。
表2-2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五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压力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
表A.1-1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表A.1-2不锈钢压力锅与食品接触部位安全要求
表A.2-1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表A.2-2铝压力锅产品与食品接触部位安全要求
注:检验标准一经修订,检验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检验。
表B-2压力锅产品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