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整理版
国际私法整合版1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本章重点掌握内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一般地讲,就是指包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即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
1.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1)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无国籍的人、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者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与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a一个法律行为中的一个因素涉外及构成整个法律行为的涉外b 法律行为及其结果任一一个涉外即构成该行为的涉外案例1.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该案件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分析该案例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1.2 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法学或立法司法实践中,总是把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这是因为每个部门法都是借自己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或借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来相互区别的。
如果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它所发挥的最具本质意义的作用等方面来看,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民事关系,同时包括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众合2023杨帆)●基本概念●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有涉外因素●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调整私法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自然人和法人●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但因就医、劳务派遣、外交的原因除外●法人:国籍对应登记设立地;住所地对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对应主营业地●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只解决涉外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不要混淆冲突规范和管辖权规范。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标准结构,关联词/范围/系属/连结点。
关联词(依/适用)前范围,后系属,系属扣去法/法律为连结点。
如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分为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单边:只有一个连结点且已经在冲突规范上明示国别●双边:系属含一个抽象的连结点,且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重叠性(并列):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要同时适用。
我国目前只有收养●选择性(选择):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需选择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根据有无顺序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具体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六制度●一、定性/识别/归类●定义: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非事实调查的过程。
●法院地法识别说●有两个及以上法律关系,统一or分别寻找准据法,即统一制or分割制。
中国采用识别分割制。
●二、反致●广义的反致包含转致(出去)、直接反致(回来)、间接反致(转一圈又回来)、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还是出去)●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转致和反致●三、外国法的查明●取决于个案中外国法法律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查。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韩德培):“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具有多样性、两重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1、时间:17世纪,国家主权的概念提出2、代表人物:伏特胡伯3、背景:(1)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2)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3)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既然每个国家及其法律在其领域内都有绝对的主权,为什么要放弃本国法而适用外国法?提出了不同于意大利和法国法则区别说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4、主要思想:(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整理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冲突的种类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2、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的法律冲突、垂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2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
3垂直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平面的法律冲突,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异;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关系2、国际民事法律关系3、涉外民事关系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5、涉外案件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两大特征:一是国际性,二是私法性。
国际私法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关于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国际私法个人手工整理(期末必备)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答:一、采用冲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二、运用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国际私法的渊源?答:1、国内立法(主要渊源)2、司法判例(重要渊源)3、国际条约(主要渊源)4、国际惯例5.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答: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文法,但判例仍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6.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答:一、国际条约的含义与种类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1)联合国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的条约7.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8.法则区别说时代?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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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整理版第一编: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涉外因素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3)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4)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解决方式(1)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考点:渊源的表现形式2010年新法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旧法不同的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1)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4)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1)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2)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考点:学说名,学者名可能考名词解释,人物,其行为什么的重点学说的代表人物,内容,影响,评价知道国际私法的鼻祖了解一些基本概念:法制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说,本地法说以及相应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杜摩林,其主张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明珠重要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对法国影响不大,却助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四、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1、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
(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五、意大利近代国际私法学以孟西尼为主要代表,属人法学派创始人——国籍说法三大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六、美国国际私法之父施托里:主权国家可以适用外国法,但必须有国内立法规定可以适用,即在国内制定冲突规范。
戴西:既得权说:法律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外国法效力时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
七、《法国民法典》的意义1、其诞生使国际私法真正取得了国际意义2、其颁布标志着本国法(属人法)主义的诞生3、标志着欧洲成文国际私法的产生八、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1、库克——本地法说,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然而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适用外国法只不过是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国法之中。
2、柯里——政府利益说,法律冲突背后是政府利益的冲突(1)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虚假冲突(2)两个国家有合法的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3)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法院地应为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即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3、里斯——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该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准据法富德法官最早适用该学说用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九、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变革与发展(1)立法数量急剧增多(2)调整对象逐渐扩大(3)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4)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5)立法内容呈现趋同化趋势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1893年阿塞尔主张,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目前有72个成员国,通过了大约60个国际私法公约,我国于1986年提出申请,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我国参加了三个程序性公约,1965年《送达公约》,1970年的《取证公约》,1993年的《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合作公约》第四章冲突规范及准据法考点:主要是名词解释:冲突规范,准据法,连结点一、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二、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何种法律的根据。
客观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物质所在地、法院地、行为地等(最密切联系地是客观连结点)主管连结点:当事人意思自治1、分类动态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等。
静态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和事件的连结点,如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等。
2、连结点的弱化处理(1)用灵活开放性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封闭型的系属公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选择适用冲突规范)(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者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三、系属公式1、定义:系属公式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公式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2、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亲属、继承方面的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以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冲突(3)行为地法:主要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5)法院地法:主要用来节约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6)旗国法:常用来解决飞行器、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7)最密切联系地法: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四、准据法1、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1)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2)依指向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法规定确定准据法(3)依指向国际私法规定确定准据法(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5)以指向国家首都的法律为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3、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优于旧法4、实体问题依准据法,程序问题依法院所在地法——公认的原则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一、识别1、识别又称“定性”或者“分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该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2、识别冲突,是指由于依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可能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做出不同的定性,或者对同一法律术语作出不同的解释,从而围绕在选择何种准据法问题上形成了矛盾冲突状态。
二、反致1、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或者他国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者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2、反致的类型(1)直接反致 A →B→A(2)转致 A→B→C(3)间接反致 A→B→C→A(4)双重反致是指法院以外国运用反致制度的结论决定致送关系的情形3、运用反致制度的法律范畴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与继承;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事项等法律范畴一般不运用反致制度。
三、法律规避1、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来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2)从行为方式讲,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制造连结点来规避法律的(3)从规避的对象上来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且规避的目的已经达到。
四、公共秩序保留1、公共秩序是指体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法院为了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留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保留不对外国的司法请求给予协助,或者保留在某些领域直接适用内国法等。
五、外国法的查明1、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为适用外国法而查明或者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