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先例判决_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_刘振环
中国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

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摘要:本文首先以零几年我国“判例机制现象”引出我国源远流长的判例史,从秦汉时期的主要成就为对判例的整理和汇编,到唐宋时期的判例研究着力于从制定法的原则、精神出发,通过判例的适用,提高司法官适用法律的技巧,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和局限,再到明清时期不但编撰有专门的判例汇编,而且出现了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最后将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联系起来并对未来判例法做以前瞻思考。
关键词:判例制定法判例史2002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关于破坏国家法制统一,违背制定法传统,缺乏有效法律授权的声讨还未平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是发行案例制度相应出现。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这是最高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宣告要实习案例指导制度1。
因我国现代法律承大陆法系,不同于早已施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至今未承认宪法判例为法律渊源。
但其实,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适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国家,有应用判例的悠久历史和传统。
春秋战国以前判例的存在状况,从青铜器铭文和出土简帛文书中,不难窥见一斑。
春秋战国公布成文法后,中国逐渐确立了以制定法为主导,包括判例在内的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秦汉时期的判例研究,主要成就体现在对特定判例的整理和汇编方面。
我国对香港判例制度的借鉴

则并不要求对过去 的僵硬 的依附 ,而是允许 比较灵 活 的技术可 以使一 个法 院从 以前 的 判案中得到经验 和好处 。 根据 旧例 和现案的 事实特点不同 ,排除过去 的错误 。
( 二 )香 港 地 区判 例 制 度 的特 点 从判例的表现形式看 ,香港 的判 例并非 指某个案件判决的整个全 文 ,而是指某 一判 决 中所包 含的某种 原则 或规则 ,即判决 理 由。 从判例的创制主体来 看 , 香港 回归后 , 判例的创制主体包括终 审法院和高等法 院 , 其 中终审法院的判例效力 最高 。高等法院的 判例效力次之。在高等法院之中上诉 庭的判 例效力高于原诉庭。 从判例的创制权限看 , 香港判例的创制 权 限直接 体现在 法官创 造性 的发 展法律 的 基础上 。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 ,而且还在创 造法律 。 从判例的变更程序看 ,法官通过创造性 的适用 和解释法 律使 法院从 以前 的判 案中 得 到经验从而排除过去的错误 。 ( 三 )特 区新宪政下的判例制度 在 依基本 法形 成 的双轨权 力相 互作 用 的过程 中,双方 的谦抑和协同是 中央和特区 关 系、大陆法制与香港法制和谐发展的关键
解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效力。 1 . 严格判例法确立 的实体条件 首先 , 应严格符合判例的条件: 该判例确 立的精神和内容必须合宪合法 , 必须是现行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 , 不得损害 国家和人民 利益。对判例 的选择应限于法律规定不明时 对法律作 出的解释 , 或法律存在漏洞时运用 法律原则进行裁决的案例 。 其次 ,改革裁判文 书的写作方式 。鉴于 我 国法 院在 判决 书制作 中往往 不重视 说理 释法过程 ,以致法院判决说服力往往不足 , 难 以达到息讼服判的效果。 2 . 严格判例法的程序条件 首先 ,严格判例法 的创制程序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成立专 门的判例创制机构 ,负责案 例 的收集 和对 判例合 宪性合法 性及可 行性 的审查和核准 。 将收集的判例交由最高人 民 法 院审委会表决通过 ,认可后可成为判例 , 对 于判例进行分 门别类 ,结集 出版发行。 其次 ,严格判例的变更程序 。 社会 的变 迁导致判例 的变更成为必然。最高人 民法 院 根据下级法 院上报的案例 。 选择填补法律空 自,解释法律原则的案例作为新的案例 ,以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033年,中国司法界已经全面实行了先例判决制度。
随着先例判决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案件通过先例判决得到了解决。
先例判决制度用良法普济的方式,让司法公正更加明朗,更加公正。
先例判决,即案例先行。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依照前案的判例进行类推,进行裁决。
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统一裁判标准,减少不同判例之间的差异性。
通过先例判决制度,司法实践可以更快更准确地解决案件,避免审判中的恶性循环。
在中国,先例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
在案件处理中,在特定的法律领域和有关应用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先例判决制度的应用。
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司法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诉讼及仲裁中。
对于民商事诉讼方面,通过先例判决,可以减少处理时间、降低司法成本、提高预测案件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减少错误判决的风险。
通过先例判决,可以更加精确地解决涉及民商事的复杂案件,使得司法判例更为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在刑事审判领域,先例判决制度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涉及多个被告的大量刑事案件中,通过先例判决制度,不仅加快了刑事审判的进程,还能够减少不同判例之间的差异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通过先例判决制度,可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竞争秩序,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知识产权司法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在行政诉讼及仲裁领域,先例判决制度同样派上了用场。
先例判决能够使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更加准确处理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和制约功能,维护行政公正。
虽然先例判决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某些案例的适用范围有限,缺乏普适性;有些案例判例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判决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同时,先例判决制度仍处于完善发展阶段,完全覆盖所有司法字段需要调整和巩固。
总的来说,随着先例判决制度的逐步深入实施,其应用场合也在逐步扩大,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判例体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司法改革发展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作者:刘作翔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3期刘作翔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指导”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
在该制度的名称争议上,我国不应该采用“判例法”称呼,而应该坚持“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上,案例指导制度对原有审判制度具有补充性和辅助性;在内涵的界定上,之所以出现“指导性案例”的所谓广义和狭义问题,在客观上,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体系混乱有关;在其科学定位上,指导性案例对后案所起的作用是裁判理由的说明,而且应该可以被后案作为裁判理由援引,但不能是后案判决的直接依据;在该制度的运行良好的判断标准上,应该是以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案审判中被实际援引为标志;该制度局限性主要是参照效力不强;在该制度适用技术问题上,其具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其不仅有助于法官抵制外来干涉的很好的武器。
而且,从长远来讲,形成一种中国式的案例审判方式,也是有可能的。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科学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指导”由原来的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起,迄今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
开始的五年时间,主要是进行调研工作和文件起草工作,进展得很缓慢,最后在中央政法委的推动下,终于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此后的五年间,从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共发布了九批44个指导性案例。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仍有许多需要我们深入思考、探讨和研究一些基本问题。
先例判决制度范文

先例判决制度范文先例判决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体现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传统。
先例判决制度以案例法为基础,即通过对已有判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决定新案件的法律结果。
在该制度下,法院的判断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典或法规的文字规定,而是基于历史上先前判决的法律观点。
本文将探讨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以及在实际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是强调案例的优先性。
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先前的判决被视为权威解释,具有约束力。
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必须与先前判决保持一致,以确保司法体系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这种制度能够提供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结果,降低司法决策的意志性和随意性。
先例判决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保持司法稳定性和公正性。
通过参考和适用先前判决,法官能够统一司法实践,避免因个人主观判断而导致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
此外,先例判决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借鉴和引用已有的判决,从而减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重复审查。
然而,先例判决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它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创新的限制。
如果案例法过于僵化,法官可能会感到束缚,无法根据新情况和新认识作出适当的判断。
其次,先例判决制度可能会造成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如果先前的判决产生了错误的法律观点或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延续错误或不公的结果。
先例判决制度在实践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先例选择的问题。
在案例的广泛范围中,有时可能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法官在适用先例时,需要进行选择和权衡,以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先例更新的问题。
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涌现。
法官需要及时适应新情况,否则过于依赖过时的判决可能导致司法的滞后和不适应。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先例判决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灵活性和创新性的做法。
它们允许法官在适用先例时进行解释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稳定性和变通性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了司法系统的可塑性和适应性。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2、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
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
一日凌晨,柯某父亲在确认儿子熟睡后,用刀将儿子砍死,随后投案自首。
当地乡民闻讯后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父亲从轻处理。
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不相同B.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排除道德判断C.如果柯某之父只是将其子绑起来锁在家里,防止他再为害乡民,则不应认为是违法D.这一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并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亟待修改完善【答案】A3、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甲乙两国有关界河使用的纠纷B.丙国总统请出面进行调停甲乙两国和边界争端厲于干涉内政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厲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C4、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5、近代宪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请问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被认为是近代宪法起源地?()A.美国B.法国C.英国D.希腊【答案】C6、.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
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在法律裁判中以宪法规定为基础的判例案例。
宪法是一国国家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机关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的政治制度、国家公共利益的保障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一、1915年“江苏泰州参议士选举案”:首次明确中华民国宪法的立场,宪法是国家命脉的根本。
二、1947年“直辖市设立案”:构成国家权力机构的中央、地方分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1974年“否决立法院修改宪法案案”:成为台湾地区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志性案例。
四、1982年“广东省海獭保护案”的判决:在宪法规定的保障生态环境权利中为海獭等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争取了成效。
五、1984年“涉港宪法问卷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铺下了宪法基础。
六、1985年《宪法》修正案:具体出台宪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领域的一些权力的确切规定,对法治进程的推进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
七、1993年“对联立法案”:认为宪法规定的语言文字文化权利是国家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八、2001年“北平路案”的判决: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提问、分析和回答。
九、201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订案:规定了政协机构在新时代下的状态、职能和作用。
十、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中相关的“中国特色socialism”主题。
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表示等。
总之,宪法案例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促进人民权益保护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学习、理解与掌握,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能力。
浅谈中国特色的遵循先例制度

浅谈中国特色的遵循先例制度作者:赵越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28期摘要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和制度,也是英美普通法系先例原则中的一个通用的术语。
在英美国家中,遵循先例约束力在执行中有一定差别,但都在各自国家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重要。
我国应借鉴这个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对成文法体系予以有益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遵循先例审判制度。
关键词判例法遵循先例成文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1遵循先例的适用情况遵循先例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遵循先例在纵向上受历史时间先后的判例的约束,在横向上,在特定的时空内判例也仍有约束力。
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
实际上,它只是指下级法院必须顺从同一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的判例。
在同一管辖权下,法院的审级越高,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
而基层法院的判决则不能成为判例,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对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法院不构成先例。
遵循先例原则没有时间范围,然而先例并不因此而永远存在。
任何一个先例总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如果以后情况发生变化,继续适用先例不合理时,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
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在历史上也有明显的差别。
英国有着“议会至上”的传统,所以英国上议院比较保守,认为先例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如果以前的一个判决是错误的,并且导致了不公正的后果,除了国会,没人有权纠正。
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上议院才改变观念,承认可以推翻或改变自己的先例,一方面修改他们目前的判例,另一方面,把上议院的裁决看成是在通常情况下有约束力的,但当适用以前的判例是不正确不合理的时候,就应抛弃以前的判例。
在美国则不像英国这样严格,联邦最高法院一向认为不受先例的绝对约束,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变先例。
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不坚持遵循先例,只要这样做是正义的。
在美国尽管联邦法院也强调遵守先例原则,但事实上联邦法院推翻先例的情况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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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5期河北法学Vol .22,No .52004年5月He bei Law S cience May .,2004“先例判决”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刘振环,白 非收稿日期:2004-01-07作者简介:刘振环(1965-),男,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白 非(1966-),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摘 要:自“先例判决”制度在我国产生以来,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争议,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尽管存在诸多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之处,但它对我国司法改革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否定的。
但“先例判决”毕竟不是判例法,如何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应当加以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先例判决;判例法;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4)05-0127-04Precedent Judgement and Establishingthe Characteristic Judicial Precedent in China SystemLIU Zhen -huan ,BAI Fei(Law S chool ,Zhejiang Wanli Univeis ity ,Ningbo 315100China )Abs tract :Since the “precedent judgement ”system is created in ou r country ,it has caus ed dispu tes in the boundary of the law aca -demic theories .Though it exsits many deserve problems w ith need to be perfected ,as a judicatory reform it would made positive effect to our j udicatory reform .After all the “precedent verdict ”is not the case law ,how to draw lessons from common law system and how to establish the characteristic judicial precedent in China system graduall y ,is one of the probl em that need to be res olved .K ey words :precedent judgement ;case law ;the characteristic judicial precedent in China system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加快,各级各地法院新举措层出不穷。
法院主动实施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效应的改革“亮点”,诸如:庭审电视直播、主审法官制度、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证据开示制度、举证期限制度、统一司法考试、穿法袍敲法槌、裁判文书附“法官后语”、小额案件简易审判、设立执行局实行执行工作“垂直领导”、推行债权凭证制度、设立法官助理、单列书记员序列。
建立组合新颖的审判机制以及“先例判决”制度,等等。
正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才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
其中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首创“先例判决”,规定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法官应当参照先例作出裁决,这一改革引起司法界的关注。
这无疑是新近一个时期在法院发生的改革“亮点”之一。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把制定的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中原区法院推出“先例判决”制度,无疑会成为击水之石,引发涟漪在所难免。
反对者认为,法院仅有司法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
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
“先例判决”不符合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客观上有强化审判委员会权力的倾向。
况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可加以参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并通过判例汇编或者公报等形式公诸于众。
而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将自己拔高三级,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权力。
况且,即便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典型判例也只不过具有“参考比照”价值,“先例判决”又何来对同类案件的拘束力?赞成者认为,中原区法院的这项司法改革举措尽管名为“先例判决”,但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并非完全一致。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官判案所遵循之先例,大多是在无制定法可遵循的情况下,由法官依据本人的知识、良心以及社会习俗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而中原区法院作为先例的判决,却只是对一些新类型的、有代表性、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依据现行制定法的规定,经过认真斟酌推敲而作出的—127—判决,它不过是对现行制定法的理解与适用,因此,司法权蚕食立法权之说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我们认为,“先例判决”制度是在坚持中国现行法律体制的前提下,向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作出的大胆借鉴,是中国审判制度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尽管存在诸多值得商榷、需要完善之处,但思路与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一、实行“先例判决”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按照中原法院方面的解释,“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该遵循先例。
”即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规定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法官应当参照先例作出裁决。
所谓“经过某种程序”,主要是指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核。
按照规定以下案件可以成为先例案件:第一,新类型的案件;第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第三,对审判技巧,运用证据,使用法律等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第四,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这项制度强调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独任庭和合议庭不参照先例审判作出判决时,要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就在这样的规定下,中原区法院运用这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了5起先例(均来自该院的以往判决)。
由于所确认的“先例判决”还被汇编成册,提供给当事人公开查阅,因而实行该制度被认为具有诸多的好处,比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减低改判和发还率,以及保持同类案件判决的基本一致,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树立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等等。
由此可见,“先例判决”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一)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首先,“先例判决”制度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很好地回应了理论和现实发展的需要,代表了中国司法和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
“先例判决”制度的实行,使当事人在没有介入诉讼前,就可以方便地查阅同类案件在法院的先例结果,“增强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预测能力”。
因为法律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合理的预期,这种可预期性不仅对法律的创制提出了要求,而且更需要在法律的适用上予以落实。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提出“遵循先例”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体现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
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条文本身的概括性及抽象性,中国法官比公开承认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当前我国对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法官整体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同的法官对制定法的理解各不相同,致使相同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手里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利于适用法律所要达到的维护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
中原区法院推出的“先例判决”举措,虽然对其他法院没有指导性,但起码在本法院范围内做到了相同案件相同对待,保证了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性。
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先例判决”能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对某个概念的认识,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使其他法官从案例中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更好地适用法律,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
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减少法官的司法随意性,最终实现裁判结果的基本一致。
再次,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任何一次判决都可能成为下次相似案例的依据,这就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切实体会到精益求精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内在压力。
而且,用以往相似案例作为参照,使得办案有了更多的透明度,也有了来自当事人更多的监督,因而对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
同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虽然“遵循先例”一直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体会到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在制度和实践上表现出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予以吸纳的现象。
说到两大法系的趋同,这可以说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中国在“入世”和不断开放、融入世界的情况下,进行“遵循先例”的改革,无疑将大大改观中国法制和司法在世人眼里的形象。
因为,多少年来,当外国的法律学者和法律实务者得知中国的法官可以不顾及自己和同行先前的判决时,他们是非常惊讶的。
(二)可降低办案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如果说“相同案件,相同对待”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便是实现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
无疑,为法官审案提供一个可资参照的现成的案例,审理的速度可以大大加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处缓刑和无罪必须上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现在,有了先例,中原区法院的法官们就可以直接根据先例来判决。
这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审判委员会的负担。
原来每一个疑难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实行“先例判决”后,只要有先例就没有必要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直接遵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
法官作出判决时也可“驾轻就熟”,合理“偷懒”,大大缩短做出宣判的时间。
而这种偷懒带给老百姓的却是诉讼的便利,如涉及同一利益纠纷的集体诉讼,按照规定集体诉讼必须一个一个地按个案方式单独判决。
过去只要集体诉讼第一起案件报请审委会批决,其他都得一个一个地报请审委会批决,从而拉长了诉讼时间。
先例判决的试行,使得如今的第一起判决文书就成为集体诉讼的样板,其他判决可以“依样画瓢”。
此外,作为依据的先例既已生效定案,就说明其经过了或经得起上诉、重审的“锤炼”,因而循例作出判决也可使上诉、重审等现象减少。
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审判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让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或暂无先例的重大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