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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九府厅字〔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30日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为做好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条文修改和废止的理由。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九府厅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户籍制度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九江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结合江西省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遵循规律,有序推进。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九府办字〔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1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3日九江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文件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五型”政府建设,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坚持对标一流,以便民利民惠民的更好政务服务,保障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质提效,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一)厘清事项进驻目录,推进清单标准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家、省级目录为标准,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梳理、审定并发布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以公布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综合评价事项办理频率、月办件量等因素,明确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

对办件量显著低、季节性办件的实行综合进驻,对完全“零办件”的实行网上入驻。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二)统一操作规程,强化公开监督。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有效落实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的优化调整提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一)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2〕15号,九府厅字〔2018〕37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2.将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森林防火指挥”修改为“森林防灭火指挥”。

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森林防火值班室”修改为“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对《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九府厅发〔2018〕37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拆迁异地重建或需要改、扩建生产线的,不再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应当向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九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在新时代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精神,不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加速推进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和超额完成创建任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按照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要求,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含县级市,下同)须占全市城市总数的40%以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须占全市乡镇(县城)总数的5%以上。

依此要求,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个以上,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6个以上。

各县(市、区)要按所辖城镇数量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抓好创建任务的落实,具体任务指标见《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任务指标一览表》(见附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5]177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5.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4日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会议精神,以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为重点,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工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发展目标。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加快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领域逐步拓宽,竞争力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企业集中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大幅提高,形成融合配套、错位分工、优势互补的生产性服务业空间发展格局。

到2020年,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速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逐年提高;物流业增加值争取达到250亿元,占服务业比重不低于25%,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总收入占全社会物流总收入比重达到50%以上;全市融资租赁规模达到12亿元;培育一批在全省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专业化、社会化节能环保服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赣府发[2002]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二年四月二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一)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

1、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落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赣府厅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9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6日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推进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到2020年,努力促进6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2.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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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129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
进程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户籍制度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九江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结合江西省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遵循规律,有序推进。

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

(三)因地制宜,创新管理。

立足于增加中心城区和中小城镇人口规模,结合九江实际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不断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九江市市辖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及其他建制镇。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在现行户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辖区、基本放开市辖县、完全放开建制镇的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市籍农民、外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向城镇转移落户。

(一)进一步放宽九江市市辖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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