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办法(试行)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工作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按设立专项奖学金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办理。
校内有关群团组织设立的各种奖项参照本办法制定。
奖励的种类和方法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一)三好学生(二)三好学生标兵(三)文明大学生(四)优秀学生干部(五)优秀毕业生(六)十佳优秀大学生和十佳自立自强大学生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集体奖励项目如下:(一)文明班级(二)文明寝室第六条学校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一)通报表扬(二)授予荣誉称号(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章(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五)通令嘉奖第七条除第四、五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经学校认为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比例和标准第八条学生个人奖励的基本条件:(一)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三)遵纪守法,本学年度未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五)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2014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籍的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每届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参评两次,即二年级一次、三年级一次。
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参评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发放一次,评审结果当年一次有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2.参评学年有重修或补考记录;3.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者及延长修学年限者;4.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纪律处分者;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导师认为不宜参评奖学金者;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原则第七条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1.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
长春地区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流程

长春地区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流程长春地区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流程一、引言学生资助政策是指国家、地方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各种福利和补助,旨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教育公平性和质量。
长春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非常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相关流程,保障了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春地区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流程。
二、政策分类和涵盖范围在长春地区,学生资助政策可分为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和学校政策三类。
国家政策包括各类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地方政策包括各类助学金、免息借贷、减免学杂费等;学校政策则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这些政策主要面向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三、资助政策申请程序1. 登记注册学生需要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注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和经济情况等相关资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评估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学业表现评估和学生申请政策的合理性评估。
有些资助政策还需要学生进行面试或考试。
3. 资格认定学校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给学生。
符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如助学金、奖学金等。
4. 申请材料核验学生在获得资助后,需要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如银行卡复印件、学费发票等。
学校将对材料进行核验,确保学生的资助金发放准确无误。
5. 资助金发放学校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学费账户中。
学生可通过网上银行或校园卡进行查询、提取资助金。
6. 资助金使用监督学生在获得资助金后需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资助金使用监督,例如,学校要求使用资助金购买教材和学习用品,学生需要按要求提供购买凭证和发票。
四、资助政策实施机构在长春地区,学生资助政策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学校、银行等机构共同实施。
1. 国家和地方政府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相关的学生资助政策,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精神,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凡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均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每名研究生在同一学习(硕士或博士)阶段内最多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同一年度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与学校其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兼得。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内教学课程,学习成绩优异;5.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突出;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性成果突出。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要求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取得2项及以上重要学术成果:1.在各学科认定的国内外重要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4.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大学学生奖励试行条例模版

大学学生奖励试行条例**校发[**]120号(**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和学生集体的奖励评选工作每年九月中旬进行。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六条学校对个人设立下列表彰项目:1.“两创”人才奖;2.三好学生标兵;3.三好学生;4.优秀学生干部;5.优秀毕业生;6.其它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校对集体设立下列表彰项目:1.先进班级;2.优良学风寝室。
第八条学校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通报表扬、寄送喜报、颁发奖章或证书、颁发奖金或纪念品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九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十条“两创”人才奖其评比条件与“两创”奖学金评选条件相同,获得“两创”人才奖的学生同时获得“两创”奖学金。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5%,无重修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本科学生奖励条例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软件学院本科学生奖励条例为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创建更加优良的院风和学风,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一、集体荣誉类(一)先进班集体、团支部1、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2000元;2、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500元;3、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300元;4、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200元。
(二)文明寝室1、国家级文明寝室奖励300元;2、市级文明寝室奖励120元;3、校级文明寝室奖励80元;4、院级文明寝室奖励50元;二、学术科技类:(一)竞赛类1、国际类学术科技比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500元、1200元、8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300元奖励。
主要包括以下比赛:①ACM程序设计竞赛②Robocup公开赛③国际自由软件大赛等。
2、国家级学术科技比赛1)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三大学术科技大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200元奖励。
2)全国其他学术科技比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00元、600元、5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100元奖励。
主要包括以下比赛:①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公开赛②计算机仿真大赛③IBM中国大学生编程创意大赛3、省市(部)级学术科技比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80元奖励。
主要包括以下比赛:①重庆市挑战杯②重庆市数学建模比赛③重庆市电子设计大赛④重庆市计算机大赛⑤重庆市数据库大赛⑥重庆市机器人大赛4、校级学术科技比赛(主要包括挑战杯、含弘杯、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大赛)前三名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推荐到学校参加比赛作品,均可获得50元奖励。
5、院级学术科技大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模板】

附件**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根据《**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一)推荐免试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获得一等入学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学校并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录取的研究生,重点考查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成绩高者优先。
二、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综合素质测评为重要依据,根据学历层次和学位类别的不同分别排名,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的成绩由研究生的学位课成绩即智育成绩,研究生的活动参加情况相应的加分成绩即德育成绩组成,其中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70%,德育成绩占总成绩的30%。
(一)评定成绩在评定的成绩中,二年级研究生的参评成果为研一阶段取得,三年级为研二阶段取得,德育成绩的基础分为60分,满分100分。
智育成绩=∑每门学位课成绩*相应学分数/∑学位课学分数*70%德育成绩=(60分+德育加分)*30%-德育扣分;总成绩=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三年级研究生智育成绩为中期考核总成绩,由各学院根据《**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德育成绩及总成绩算法同上。
(二)德育加分1.职务加分学生干部尽职尽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者,按如下标准加分:(1)校研究生会主席、博硕医疗服务团团长加6分;(2)院研究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博硕医疗服务团副团长加5.5分;(3)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校研究生会部长、博硕医疗服务团委员5分;(4)校研究生会干事、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团支书、班长、党支部书记加4.5分;(5)院研究生会干事、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加4分;(6)心理宣传员、就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团小组组长、寝室长加2分;(7)学生干部每兼职一项按职务2/3加分。
学校学生奖励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学生奖励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提高学校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励旨在对在学业、品德、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表彰、鼓励和奖励。
第三条学生奖励宗旨:公平公正、激励提高、示范鼓励、成绩导向。
第四条学生奖励的原则:全院通报、普及推广、公开透明、结果导向。
第二章学业奖励第五条学业奖励旨在对学生学业成绩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其中包括学科奖励、竞赛奖励和学术成果奖励等。
第六条学科奖励分为学科竞赛奖励和学科贡献奖励两类。
学科竞赛奖励包括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科贡献奖励包括在学科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七条学科竞赛奖励按照比例进行评定,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优秀奖奖励100元。
第八条学科贡献奖励由学校学科委员会评定,确定一等奖至优秀奖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竞赛奖励适用于学生参与校内外各类竞赛获奖者,奖励金额根据获奖情况和比例确定。
第十条学术成果奖励对学生在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进行奖励。
学生符合相应规定的可以获得科研成果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成果的级别和质量确定。
第三章品德奖励第十一条品德奖励对以德育为先,自律自强,模范带头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品德奖励包括道德建设奖、公益活动奖和道德模范奖等。
第十三条道德建设奖对主动参加学校举办的道德建设活动并有效参与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公益活动奖对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道德模范奖对在学校社会生活中,积极树立良好形象,做出典范行为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四章科研奖励第十六条科研奖励对在科研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内外科研项目中取得突出成果,可以申请获得科研项目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成果质量和级别确定。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以申请获得学术论文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影响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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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项目
(一)学生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奖励。
(二)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对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按《长春大学奖学金、少数民族补助、学生活动经费实施标准》执行。
(三)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而设立单项奖励。
单项奖励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奖”、“科研成果奖”、“精神文明奖”、“文体活动奖”、“学习进步奖”、“创新活动奖”或其它奖励。
(四)对在思想、学习、作风、活动和遵守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授予“优秀班级”、“优秀学风班”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优秀学生
1.德育方面: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并表现出良好的文明修养,学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成绩70分及以上(按《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评定办法》)。
校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年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智育方面:学期各门考试(含体育课)、考查课程[必修(含体育课)、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分数均在及格以上,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课程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
校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O%行列;院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30%行列;年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
(1)学时制情况下
①计算出平均成绩
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时数)
该学期修课程的学时总数
②平均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③平均成绩的计算包括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2)学分制情况下
①计算出平均学分绩点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该学期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②平均学分绩点采取四舍五入法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③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④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学生,学习年限少于四年者按实际学习年限参与奖学金评定;学习年限超过四年(不合四年)以上者,从第五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
(五年制本科生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
⑤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课和考查课同等对待。
3.体育方面: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评定办法》,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应达到及格及以上。
校级优秀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80分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5分及以上;年级优秀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二)优秀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累计6学期、专科生累计4学期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并且其它学期被评为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优秀。
(三)单项奖励
1.优秀学生干部奖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
(2)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要求自己,起表率作用。
(4)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
(5)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2.科研成果奖(比例不低于1 %)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在科技竞赛活动中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3.精神文明奖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
(2)在促进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帮贫助困等),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4.文体活动奖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在开展学生文艺、体育活动中积极组织且成绩突出者;在校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竞赛中取得优胜成绩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5.学习进步奖(比例不低于1 %)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上学期学习成绩较差,本学期学习成绩较好、进步较大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6.创新活动奖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在各种创新活动中,构思新颖、有创意、成绩突出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7.其它单项奖励的条件可比照以上款项酌定。
(四)优秀班级
按照《长春大学优秀班级评选办法》。
(五)优秀学风班
按照《长春大学优秀学风班评选办法》。
(六)通报表扬
学生个人或集体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过程中,就其中某一项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条评选办法
根据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考核结果,采取择优评定的原则。
(一)优秀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
校级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院级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年级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
学生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后,即按其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学习成绩排名确定获奖等级。
如学习成绩相同,则对获省、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获校级各类荣誉称号、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或有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优先考虑。
不能参评的情况:
1.学期各门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必修和选修)成绩有不及格者;
2.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不及格者;
4.学生留级、降级和休学期间;
5.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没有完成应修读的标准学分数者;
6.未经同意,没有交齐有关费用者。
(二)单项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
学校单项奖励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第四条评选步骤及批准权限
评选步骤采取个人总结,集体评议,学院审查初定,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和备案。
(一)校级优秀学生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初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院级、年级优秀学生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优秀毕业生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初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三)学校单项奖励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初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四)通报表扬由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各案。
有突出成绩者,由学生工作处通报全校。
(五)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评选时间及奖金发放办法
(一)评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二)各学院必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评优初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四)学生奖学金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评选原则及要求
(一)评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且不允许补报。
(二)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