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
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1、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平台为司机提供工作机会,制定工作规则 和标准,并支付工资。司机需要遵守平台的规定,完成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接受平台的考核和监督。
2、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为乘客提供叫车服务,收取一定 的服务费用。乘客需要支付车费,并遵守平台的使用规定。在行程开始前,平 台会与乘客确认订单信息,包括车型、价格、行程路线等。在行程过程中,平 台会对行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平台会 对行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融合,催生出许多新型业态。 网约车便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的也出现了一系列涉及主 体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次演示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主体的概念。网约车主体主要包括平台、司机和乘 客三方。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连接司机和乘客,满足出行需求;司机则利 用自己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乘客通过平台预约服务,接受司机提供的运输服 务。
3、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将乘客 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支付合理的车费。在行程过程中,司机需要遵守交通规 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乘客可以对司 机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总之,网约车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本次演示通过对网约车法律 规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指出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和面 临的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2.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二)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3)1.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歧 (3)2.辅助承运人理论的合理性 (5)(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己雇佣驾驶员模式,劳务派遣驾驶员模式、私家车主模式。
单就围绕网络平台责任而言,雇佣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网络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原则上都签订了用人合同和用工合同,此时网络平台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因为由于驾驶员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
而对于私家车模式而言,网络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复杂。
而私家车主正是网约顺风车的服务主体,厘清二者的关系正是认定网络平台责任的关键。
然而,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员工持续、稳定的管理控制,而顺风车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司机选择的自由度高,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弱导致二者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传统的用工的报酬支付形式是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而网约顺风车模式则主要是从顾客的费用中直接提取部分费用,支付的模式改变了,只是借助网络平台这个媒介达成收益的目的,不能以薪酬论。
第二,一个员工不能在同一时期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大部分都有工作,网约顺风车业务往往还是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进行,并不妨碍原工作效率,充其量增加了劳动力的再发掘,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顺风车业务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的,司机有自由选择权,不受平台指派,而平台对于顺风车的接单量是有明确规定的,顺风车司机的工作强度、频次很难达到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的强度,在这个层面上也无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

第30卷第2期2021年4月淮阴工学院学报Jonroat of 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UoyVpi.3。
Nr.2Apr.2021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王艳丽,孙逸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217000)摘要:网约车合法化以来仍存在监管空白,现行政策并没有对网约车进行分类监管。
不同类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监管重点也有差异。
专车模式下司机与平台应成立劳动关系,因而在专车模式下的监管应侧重于司机与平台的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等;私家车模式下成立合作关系,因而私家车模式下可以创新适用“硬核”与“保护带”的监管方式,司机的基本权益通过硬核来保护,不能轻易地改变、动摇,而其他的权利则可以通过双方约定,采用保护带的方式处理,以维护共享经济的活力。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监管;专车模式;私家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7761(2021)02-0012-05Classified Reyulation of InterocC-baseX Rinc-hailing in the Sharing Eonomy: Perspective of the Relahonship Between Drivers and PlatformsWANG Yan-tl,SUN Yl-ren(School of Law,Nanjiny AuUit Unmersita,Nanjiny210002,ChinatAbstract:Sinco the l eoalizatiog of Inteoel一basee OOc一hailing,there exists a reeulatoo gdp.The caact polico has not cavieO ont classifieO on Inteoel一OOc一hdiimg.DiZerent types of OOc一hailing Oovero have dimerept relationsUios with platfoons,ang the reoulatore focas vaOes-In the mogc of tUmmP taxi,the OOyar ang the platfoom s UonlU estaniisU a UP oo relationsUio;therefore,the sUonlU focas on the qualincation examination,the signing of laPoo contract ang the termination of laPoo relationsUio betweep the OOveo ang the platform,PH the mogc of pOvate cao the relationsUig betweep Orivero ang plaUoons is coogera-tia;hmco,the001x1(0may ppty te11harOcorc"ang H casUion belt"io an innovative way,protecting the OOverO basih rmhts ang interests by harOcorc,which cannot bo changep or falterep,protecting them other rmhts by mutual agreement with"casUion belt"to maintain the vitality of the sUaPng economy.Key wo O s:the sUaPng economy;regulation of Inurng-basef riOo一hailing-tailoref tai mogo;pOvate cp mogo22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最为重要的规定,它们的出台确定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对平台与司机的资质、权利义务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其监管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在监管责任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牵涉到了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其次,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司机之间发挥着撮合、协调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保证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驾驶技能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为受到损害的乘客提供相关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保护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赔偿。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应当承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对于信息泄露或滥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约车平台在广告宣传和价格信息公示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网约车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范文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服务已成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
本文将对此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情况及存在的挑战,以推动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概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1. 合同关系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主要通过合同确立关系。
司机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完成相关资质审核后,方可成为平台认证的司机。
在此过程中,双方需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司机需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服务,平台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2. 劳动关系虽然许多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某些方面与劳动关系相似。
司机需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而平台则需对司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然而,这种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关于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网约车的经营许可、驾驶员资质、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行业发展的快速性,导致一些法律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四、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合同关系的问题由于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或模糊,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如:关于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约定不够明确,使得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难以达成一致。
2. 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由于网约车司机的灵活性较高,其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这导致部分司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3. 监管问题随着网约车的快速发展,相关监管政策尚未完善,导致行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江苏镇江 21201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持续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使得行业环境不断优化,新产品、新业态层出不穷,服务模式也不断迭代演进。
借此,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由于网约车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发展时间短暂,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缺失,在网约车服务交易过程中司乘纠纷,交通事故等问题源源不断,事故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复杂,而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排除自身责任,危害了司机甚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为出发点,通过具体界定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正确认定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法律地位运营模式责任划分一、问题的缘由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在现实问题的处理中,通常存在平台公司是否是承运人抑或是居间人的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院基于调整民事关系规范的专属性及排除行政规范僭越的要求,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径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让平台公司承担替代或连带民事责任,故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除了平台的法律属性的争议外,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较大争议,网约车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不同,其与平台公司也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缺乏人身依附性,在平台为其提供服务时可以不受网约车平台的约束、控制。
因此,当问题出现时,责任承担问题难以解决,而现实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与法律空缺推卸责任。
平台的法律属性应该如何认定,司机与平台之间是何种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1.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居间人的属性在杨某诉张某、滴滴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出行,由网约车平台指派车辆完成运载乘客服务后由乘客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具有营运性质,但法院在一审与二审的过程中,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把乘客信息推送给顺风车车主,由车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单,而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用,因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顺风车司机三者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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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作者:尹一水来源:《北方经济》2020年第04期摘 ;要: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质疑,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似乎不能解决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和责任分担等问题。
本文通过整理发生在滴滴平台与司机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分析发生在美国的Uber司机诉请认定雇员关系案件,为保障网约车驾驶员群体的劳动权益,提出对于从事网约车工作的累计劳动时间长且网约车工作收入占其个人总收入的比例高的司机与滴滴平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从属性标准一、网约车平台用工面临劳动法上的问题平台经济依托虚拟网络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终端等技术支持,通过最大范围连接产业上下游促成信息交换并快速撮合交易。
平台经济是商业模式的巨大创新,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型引擎。
平台经济早已融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平台企业几乎遍布并打通了社会的所有产业领域,譬如以谷歌为代表的搜索平台、以微信和微博闻名的社交平台、以阿里巴巴和京东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包括神州专车、滴滴出行、Uber、e代驾在内的网约车平台。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相应的服务提供者数量逐年增长,相关的纠纷和诉讼近年也屡屡发生。
就网约车行业而言,平台经济的革新对传统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质疑,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下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分担问题和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都频频引发热议。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滴滴出行”app的开发运营公司,“滴滴出行”app提供包括“快车”“出租车”“顺风车(已于2018年8月27在全国下线)”等服务。
“出租车”服务使乘客不必在路边挥手招揽,而直接通过滴滴出行app平台来乘坐普通出租车出行,出租车有运营牌照,打表按里程收费。
“快车”和“顺风车”服务属于共享经济下的新产物,符合滴滴平台要求的社会车辆加盟成为滴滴快车或顺风车,快车和顺风车业务是滴滴出行的主要运营服务,其理念在于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并创造价值。
滴滴平台无需自己提供快车或顺风车车辆及车辆的各种维修和保养开销,提供信息化服务作为平台的重要任务。
加盟司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在何时何地接单工作,但同时也需要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接受平台的监督和相应的奖惩措施。
要想注册成为平台的驾驶员只需按要求提供证件信息等待平台的审核。
滴滴平台的车源很大一部分其实来自于社会上加盟的私家车辆,相应的矛盾纠纷也常常发生在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之间。
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发生在快车和顺风车司机身上的劳动关系争议。
从2016年开始,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已经引起学术界关注,学者们对网约车行业的劳动关系认定观点不一。
王天玉(2016)以“e代驾”为研究对象,表示不应当将基于网约工平台提供劳务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适当调整但不可随意扩大。
李峰(2017)认为网约车用工模式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分享经济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微弱的变化,应当创新符合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
王全兴,王茜(2017)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偏窄,应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且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强化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
肖竹(2018)将网约车市场分为自有车辆加盟和平台提供车辆两种模式进行分类讨论,提出自有车辆加盟下的兼职司机与平台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全职司机应谨慎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提供车辆模式下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彭倩文、曹大友(2016)认为将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其中纠纷按照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更为合适。
二、基于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考察(一)国内司法分歧网约车平台与提供劳务的司机之间的纠纷在近几年频繁发生。
涉及平台与司机间劳动关系判断的案件大概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案件是由加盟的社会车辆驾驶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与网约车平台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类直接起诉平台请求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较少。
原告系在Uber(优步,在中国已与滴滴出行合并)客户端注册的司机,向法院请求确认其在Uber工作期间与Uber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首先要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人身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范围内服从用人单位支配、安排和管理。
根据司机对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自由掌控以及司机领取报酬的方式,可认定本案中双方关系不符合此条规定的从属性特征,故不属于劳动关系。
第二类案件包括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对双方主体劳动关系的判断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通过在“无讼”案例检索网站上,同时检索关键词“当事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文书性质:判决”,可以得到105篇以小桔科技公司(“滴滴出行”app运营商)为当事人的案件,其中大多数是发生于该公司与驾驶员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可以分析出各个法院对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的态度。
从整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中平台、司机等各方当事人常常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而主张认定不同的法律关系。
平台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会主张其与司机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居间合同关系。
司机为了享有劳动法的权益保障待遇则会主张二者存在劳动關系,事故受害者考虑到平台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赔偿能力,更倾向于主张企业实属劳动关系的一方。
法院对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和责任分配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责任分配标准,一部分法官认定平台与司机为居间合同关系,滴滴平台仅提供合乘信息并收取信息服务费用,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和履行过程中提供居间服务,属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并非承运人,其对于侵权事故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一部分法官认为滴滴平台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不能将其简单的定性为居间服务,因为居间人只需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收取报酬,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具体包括以下原因:首先,网约车运费由滴滴平台根据路程远近决定,平台对匹配成功的订单按路程远近收取10%的服务费,滴滴平台自动划拨费用,无需驾驶员同意;其次,滴滴平台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如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合乘乘客的投诉和支付乘车费用的方式也进行一定的管理;再次,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普通乘客而言,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和平台签约的车辆而非任意车辆;再者,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因此滴滴出行平台承担着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绝非可以撇清关系的第三人;最后,滴滴出行平台是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为驾驶员分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也有很多法官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回避不谈,例如直接以驾驶员的载客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滴滴平台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等理由判决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司机在接受平台的指派履行订单时,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滴滴平台作为接受司机劳务的一方应承担50%侵权责任。
再比如虽然滴滴平台发布乘客信息时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平台也通过司机驾驶车辆运载乘客的方式收取了费用,获取了一定的车辆运行利益。
故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时,利益获取方的平台应当在获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所差异,实践中并没有法院明确承认司机与平台间属于劳动关系。
(二)美国Uber案的司法实践共享经济形式下的用工关系问题不仅使我国司法实践遭遇挑战,在域外法律体制下也同样是难题。
美国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用工关系的研究早于我国,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美国最先承认Uber合法性的州,对Uber等专车平台的监管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模式,不仅已被美国其他州所效仿,也被专车监管模糊不清的欧盟国家借鉴。
关于Uber公司的司机是否为雇员的问题,美国法院仍未得出一个确定性答案,但他们处理案件的经验和探索思路值得借鉴。
2014年9月16日,Uber司机Barbara Ann Berwick在加州劳动委员会(California Labor Commission )提起对Uber公司的个人诉讼(Berwick vs. Uber),请求法院确认其为Uber公司的雇员并要求相应的雇员待遇。
2015年6月3日加州劳动委员会支持了原告Berwick的诉讼请求,认为Berwick系Uber公司的雇员。
为了判断是否存在雇员关系,法院审查了Uber对司机Berwick施加的控制力度,最终认定Uber“参与了司机运营的很多个方面”。
Uber通过要求司机提供包括银行账户、住宅地址甚至是社会保障信息来全面审核司机;通过乘客的评级系统来监督控制司机,并可以终止评级低于4.6颗星(满分5颗星)的司机的工作;通过要求司机驾驶的汽车使用期限必须少于10年,控制了司机使用的“劳动工具”。
以Douglas O’Connor为首的Uber司机诉Uber公司案最初是在2013开始的,这场诉讼战役持续到2016年才达成了和解。
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初步认定二者存在雇员关系(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12月确定此案构成集体诉讼。
之后,Uber公司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然而在开庭两个月前Uber公司与司机们达成了1亿美元的和解方案并同时要求司机们接受独立合同工的身份。
法官Edward Chen驳回了该和解方案,该案目前暂缓审理。
美国加州并没有成文法对employees(雇员关系)和independent contractors(独立合同人)做出明确规定。
加州法院主要依据判例法形成的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
加州高等法院1989年在Borello案中形成的“Borello test”规则是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判决O’Connor案的主要依据。
“Borello test”规则是一个多因素考量规则,在O’Connor 诉Uber案中,法官审查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关系的主要因素是控制性标准,即考察Uber公司对司机工作细节的控制程度,同时这种控制也无需控制到工作的每一项细节。
虽然雇主的控制权是认定雇员关系最主要的因素,但除此之外,“Borello test”规则还包括8个“次要指标”("secondary indicia"):(a)提供服务的人是否从事其他有区别的职业或业务;(b)该工作是否需要在雇主的指导下进行,或者由专业人员进行;(c)工作是否需要特定的技能;(d)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场所;(e)工作的必要时间长度;(f)报酬支付方式是按时间还是按工作量计算;(g)工作是否属于雇主正常业务的一部分;(h)双方是否相信他们正在建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