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1、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平台为司机提供工作机会,制定工作规则 和标准,并支付工资。司机需要遵守平台的规定,完成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接受平台的考核和监督。
2、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为乘客提供叫车服务,收取一定 的服务费用。乘客需要支付车费,并遵守平台的使用规定。在行程开始前,平 台会与乘客确认订单信息,包括车型、价格、行程路线等。在行程过程中,平 台会对行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平台会 对行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融合,催生出许多新型业态。 网约车便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的也出现了一系列涉及主 体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次演示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主体的概念。网约车主体主要包括平台、司机和乘 客三方。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连接司机和乘客,满足出行需求;司机则利 用自己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乘客通过平台预约服务,接受司机提供的运输服 务。
3、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将乘客 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支付合理的车费。在行程过程中,司机需要遵守交通规 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乘客可以对司 机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总之,网约车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本次演示通过对网约车法律 规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指出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和面 临的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2.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二)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3)1.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歧 (3)2.辅助承运人理论的合理性 (5)(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己雇佣驾驶员模式,劳务派遣驾驶员模式、私家车主模式。
单就围绕网络平台责任而言,雇佣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网络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原则上都签订了用人合同和用工合同,此时网络平台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因为由于驾驶员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
而对于私家车模式而言,网络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复杂。
而私家车主正是网约顺风车的服务主体,厘清二者的关系正是认定网络平台责任的关键。
然而,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员工持续、稳定的管理控制,而顺风车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司机选择的自由度高,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弱导致二者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传统的用工的报酬支付形式是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而网约顺风车模式则主要是从顾客的费用中直接提取部分费用,支付的模式改变了,只是借助网络平台这个媒介达成收益的目的,不能以薪酬论。
第二,一个员工不能在同一时期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大部分都有工作,网约顺风车业务往往还是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进行,并不妨碍原工作效率,充其量增加了劳动力的再发掘,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顺风车业务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的,司机有自由选择权,不受平台指派,而平台对于顺风车的接单量是有明确规定的,顺风车司机的工作强度、频次很难达到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的强度,在这个层面上也无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作者:李一冉吴一帆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由于经营模式复杂,法律地位不明晰,事故责任分担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规制网约车首先应阐明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基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差异性,将平台一概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并不合理。
将“租赁车代驾”及“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下的平台认定为特殊的承运人,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
同时,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肯定平台特殊的免责事由及先行赔付义务,引导网约车平台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网约车是近年共享经济发展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业态。
网约车经营模式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尚不完善。
面对频发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①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保障乘车人权益。
1 网约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有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较多的业务。
本文旨在分析专车、快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确认了网约车地位的合法性。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平台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自聘司机模式;二是租赁车代驾的模式;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购入或者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从事代驾服务。
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使用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2.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争议2.1.1 传统的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即承运人。
②乘客与平台签订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制定和发布网约车管理规定和乘客安全保障的条例。
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与展望

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与展望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给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监管趋势。
一、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车辆要求、驾驶员要求、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需要具备的技术条件和业务规范,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相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更好地适应本地网约车市场特点,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
例如,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布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对本地网约车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监管。
3.《道路运输条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是网约车监管的基础,其中《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要求,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则明确了驾驶员的职业素养、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这两部法规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素质提升和安全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展望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并不断完善。
以下是展望未来网约车监管的几个重点方向。
1.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目前,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的地位越发重要,但平台的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未来需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对其进行更细致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平台的交易安全和服务质量。
2.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驾驶员是网约车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未来的监管应当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包括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培训的监督、加强对驾驶员服务态度的考核等,提升网约车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租赁平台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各种租赁服务的主要途径。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一、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网络租赁平台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平台作为中介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提供真实信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小明通过某网络租赁平台租赁了一台电动车,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了人身伤害。
经调查发现,该平台在发布车辆信息时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存在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该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网络租赁平台的违规行为网络租赁平台的违规行为是指平台在提供租赁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虚假宣传、侵犯用户隐私、未经授权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等。
案例:某网络租赁平台在宣传中声称其提供的电动车具有高速行驶能力,吸引了很多用户租赁。
然而,实际上这些车辆的最高速度远低于宣传所述,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用户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租赁平台的合规建议为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网络租赁平台可以采取以下合规建议:1. 提供真实信息:平台应当确保发布的租赁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2. 加强安全管理:平台应当对租赁物品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3. 保护用户隐私:平台应当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4. 加强监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物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综上所述,网络租赁平台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其监管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在监管责任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牵涉到了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其次,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司机之间发挥着撮合、协调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保证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驾驶技能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为受到损害的乘客提供相关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保护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赔偿。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应当承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对于信息泄露或滥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约车平台在广告宣传和价格信息公示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网约车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出行安全和乘客权益保障。
本文将就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浅谈,并提出对策。
一、网约车合法性问题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
目前我国对于网约车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互联网专车管理办法》,但这些法规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不足。
对于网约车司机的从业资格要求、车辆的准入标准、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空白。
这就导致了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司机,给乘客出行安全和乘车体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立法和监管,明确网约车从业资格要求、车辆准入标准,并加强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规定并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责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和管理,明确其在司机背景审核、车辆安全性审核、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确保网约车平台能够履行其社会责任,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三、网约车价格乱象问题在我国的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价格乱象。
因为网约车行业的定价权属于各个平台,而各个平台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因此一些平台会通过价格战等手段来拉拢客户,这就导致了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些价格不合理和过低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影响了乘客出行体验。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和监管,规范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和调控,确保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合理和公平,同时也能够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四、乘客权益保障问题在我国的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乘客权益保障问题。
因为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审核标准不够严格,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司机进入市场,给乘客出行安全和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作者:王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
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
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024一、引言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
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
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
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
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
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网约车以互联网共享经济为其本质,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逐渐模糊了传统上车辆和人的专职与兼职、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
在实践中,平台为了实现车辆和人员资源的集中利用,让租车软件平台自有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私家车辆都能通过平台招募或汽车租赁途径加入平台,从而迫使政府监管部门逐步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运营过程管理转变,企业也从原来的重资产管理模式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轻资产管理模式转变。
二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网约车服务不仅能自动将乘客的实时出行需求与附近网约车车辆进行匹对,并通过价格杠杆动态调节约车费用。
还能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和透明服务系统让乘客查看约车后车辆和驾驶员身份等基本信息以及约车行车轨迹、费用明细。
三是具有多元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结构。
网约车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和消费者。
而常规出租车仅包括消费者和出租司机这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多样的法律主体必然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主要包含网约车软件平台与其它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驾驶员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四、网约车经营模式(一)四方协议模式②网约车服务运营过程中,其经营模式的法律依据是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签订”的四方协议。
即乘客通过客户端注册进入软件平台在线根据实时需求发起用车订单,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信息优势,平台再将订单信息发给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然后由他们根据订单需求调配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服务。
网约车区别于传统的客运运营服务在于,它实施实质上“人车合一”而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模式,而这种经营模式是通过车辆和驾驶劳务分离。
“人车合一”指通过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私家车车主和车辆进入平台。
“人车分离”指软件平台利用汽车租赁公司将注册的私家车辆挂靠在其名下,同时使车主成为与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签约司机。
现实中,绝大多数网约车平台均采用私家车+私家车主这种主导模式,即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作为驾驶员。
(二)新政下的新型经营模式根据《暂行办法》可知,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网约车司机不仅要符合相关许可制度,还要符合交通部授权各地方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条件。
③只要车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登记后,该车辆就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获得运营资格。
私家车不必像原来那样需要通过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进入运营,原有四方协议经营模式将被简化和重新构建。
五、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确认(一)重要意义在四方协议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通过相关使用或服务条款单方面与用户约定,平台是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的居间中介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滴滴在其专车使用条款中说明“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
我们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
因此,租车服务受到您与租车服务供应商之间协议条款的约束;驾驶服务受到您与驾驶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条款的约束。
”④据此,用户不仅是乘客,还是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和驾驶员劳务的雇佣者。
披着“彩色糖衣”的四方协议不合理不公平的加重乘客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网约车在经济实质和法律责任之间的不平衡,成为网约车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通道。
所以,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予以法律确认,防止其推卸相应法律责任是十分迫切的。
(二)既有观点1.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交通信息的提供者,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的是信息服务合同此观点为,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乘客和网约车软件平台之间形成信息服务合同关系,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和驾驶员之间形成驾驶劳务合同关系。
大多数网约车平台持这种观点,如上文所述滴滴。
2.网约车平台是促成乘客与网约车辆、司机达成交易的居间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将通过手机打车软件客户端收集到的信息,如乘客的实时乘车需求、网约车的位置和数量、驾驶员基本信息,发送给乘客、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达到促成乘客与网约车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
平台制定的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价格机制确定的计费规则更有利于促成乘客与网约车合意的达成,上述均属居间行为。
如首汽约车在“用户条款”中规定,“首汽约车平台致力于将您的出行需求与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驾驶员劳务派遣等第三方企业的服务进行匹配,并撮合交易。
鉴于此,为您提供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将按照您的要约、地方法律法规承担承运人责任;为您提供服务的汽车租赁企业和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将分别履行《租车服务协议》和《驾驶服务协议》”。
3.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承运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本文认同该观点,理由如下:(1)网约车基本属性仍是客运合同,即使它属于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
由《合同法》可知,⑤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乘客通过手机打车软件实时发出预约车辆的要约,平台在约定时间内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为用户安排运输服务并在服务结束后根据平台事先制定并公布的计费规则收取乘客运输服务费用。
整个运营过程中,乘客对车辆没有控制权,也没有四方协议模式下租赁车辆行为,只是接受客运服务。
对于乘客而言,发出出行需求订单要约,接受车辆按时到达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诺,不存在车辆与司机分离、需要分别要约的实际行为,即使网约车平台实施实质“人车合一”形式“人车分离”的经营模式。
(2)居间人,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起介绍、协助之作用。
⑥实践中,网络平台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起到的功能远超出其服务协定中声明的信息提供中介功能和撮合功能,其本质是一种运输组织与调度功能。
将乘客实时约车需求信息发送给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并直接指派具体车辆提供运输服务。
这时平台成为实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实施者。
另一方面平台是合同内容、规则的制定者,在供需双方都没有参与制定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提供并决定网约车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计费规则、双方信息和责任承担等,并且平台全程参与了服务履行过程中支持GPS定位导航以及合同的后续发展,如联合支付平台收取价款、以平台名义开具发票、履行结束后的留言评价等。
(3)现实中,当网约车运营中发生法律纠纷或者侵权行为时,网约车平台常以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不受租车服务协议、驾驶服务协议约束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以私家车+私家车主为主导的运营模式下,由于网约车品牌性较强和对四方协议下多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不了解,乘客普遍认为平台就是该网约车的管理者。
(4)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旅客或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并以此取得报酬的企业或个人。
明确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演进趋向,更与承运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符。
2016年7月27日交通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
2016年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⑦,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5)从网约车市场秩序角度看,平台作为经济法中的第三主体和营利性私主体,应当避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从监督管理角度看,认定平台承运人角色,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实践中认定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惯例。
我国目前主要有滴滴、Uber、神州、易到等网约车平台。
这些平台品牌性较强,乘客预约网约车时潜在的消费观念认为是在与平台进行交易,从品牌上确定了交易的对象。
综上,将网约车平台归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之中,明确其承运人角色,使其经济实质与法律责任平衡,是合理有效之举。
六、结语针对目前我国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网络平台法律地位模糊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法律不仅规定交通网络平台承运人性质,使之成为监管重点,还规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由政府和平台联合实施。